[转贴]广西梧州民警涉嫌酒后驾车撞人致死被刑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5:58:56
广西梧州市公安民警曾文源因涉嫌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将受害人拖行致死,11月10日被梧州市警方刑事刑拘留

       据梧州市公安机关10日晚通报,11月9日傍晚6时许,一名60岁的男子在梧州市蝶山二路潘塘路段骑行一辆自行车时,被一辆同方向行驶的墨绿色小轿车撞倒,导致自行车上的男子倒地,并被发生碰撞后仍然行驶的小轿车拖带在车下死亡。
    事故发生后,接到报警的梧州市交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在事故现场提取了肇事车辆遗留下来的漆片等证据。很快查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是一辆车牌为桂D?05043的墨绿色小轿车。
    当晚,梧州市警方在全市范围内查缉肇事逃逸车辆,并在各个交通要道上设卡堵截。11月10日上午,民警在梧州市两广市场附近的路边发现了肇事嫌疑车辆,随后,根据相关线索将涉嫌驾驶车辆肇事逃逸的曾文源抓获。
    警方初步查证,曾文源是梧州市公安局民警,37岁,事发当晚6时左右,他在休假期间和朋友聚餐,酒后驾驶其私用的小轿车肇事。目前,曾文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警方对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梧州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表示,梧州市公安局在积极妥善做好受害人家属的安抚工作、完善处理各种善后事宜的同时,成立专案组依法对这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进行查破,对案件中涉及的公安民警绝不护短、绝不姑息、坚决依法查办。同时,邀请梧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查清该案,依法从严查处。还会及时向新闻媒体公布案件有关情况,及时让社会公众了解真相,并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队伍管理问题,开展队伍整顿教育,杜绝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记者陈俊 梧州电台谢大明)广西梧州市公安民警曾文源因涉嫌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将受害人拖行致死,11月10日被梧州市警方刑事刑拘留

       据梧州市公安机关10日晚通报,11月9日傍晚6时许,一名60岁的男子在梧州市蝶山二路潘塘路段骑行一辆自行车时,被一辆同方向行驶的墨绿色小轿车撞倒,导致自行车上的男子倒地,并被发生碰撞后仍然行驶的小轿车拖带在车下死亡。
    事故发生后,接到报警的梧州市交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在事故现场提取了肇事车辆遗留下来的漆片等证据。很快查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是一辆车牌为桂D?05043的墨绿色小轿车。
    当晚,梧州市警方在全市范围内查缉肇事逃逸车辆,并在各个交通要道上设卡堵截。11月10日上午,民警在梧州市两广市场附近的路边发现了肇事嫌疑车辆,随后,根据相关线索将涉嫌驾驶车辆肇事逃逸的曾文源抓获。
    警方初步查证,曾文源是梧州市公安局民警,37岁,事发当晚6时左右,他在休假期间和朋友聚餐,酒后驾驶其私用的小轿车肇事。目前,曾文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警方对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梧州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表示,梧州市公安局在积极妥善做好受害人家属的安抚工作、完善处理各种善后事宜的同时,成立专案组依法对这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进行查破,对案件中涉及的公安民警绝不护短、绝不姑息、坚决依法查办。同时,邀请梧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查清该案,依法从严查处。还会及时向新闻媒体公布案件有关情况,及时让社会公众了解真相,并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队伍管理问题,开展队伍整顿教育,杜绝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记者陈俊 梧州电台谢大明)
:@ :@ :@ 拖行了一百多米,脑袋都没了,灭绝人性
发错区了吧,转杂谈
叫谁转?
原帖由 夜幽灵 于 2008-11-11 20:40 发表
:@ :@ :@ 拖行了一百多米,脑袋都没了,灭绝人性

如果有证人的话可以控告其故意杀人!
PS:控告其杀人罪有个前提。小菜补充下。就是证人能能证明其已知车底下有人的证据。
例如:他下车观看了下然后开车拖行。
证人多的是,一大街的人
那证据的关键点呢??如果要是能证明其明知车下有人依然拖行就好了。这样检方就很容易了。
PS上月自己亲眼目睹一位老兄为赶公交横穿马路被自卸王撞飞。当时的感觉是平安的活着真好。
逝者已矣,愿其走好……
开车拖着个人走很容易察觉的,你开车碰个砖头都感觉不同了,这么大个人挂着,而且是先撞上去,不知道才怪了。撞人就不应该跑了,还在跑。
喝酒惹的事情啊
原帖由 淹死的鱼 于 2008-11-11 20:55 发表
PS:控告其杀人罪有个前提。小菜补充下。就是证人能能证明其已知车底下有人的证据。
例如:他下车观看了下然后开车拖行。


人家喝酒了,大脑是一片空白的。  现在发现突然喝酒变成了减醉的一大法宝了。

我可以打赌,“大脑一片空白,不记得经过”这句话肯定会在肇事者的口中说出来
原帖由 夜幽灵 于 2008-11-11 21:19 发表
开车拖着个人走很容易察觉的,你开车碰个砖头都感觉不同了,这么大个人挂着,而且是先撞上去,不知道才怪了。撞人就不应该跑了,还在跑。

所以这就是故意杀人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间的区别了。如果按照阁下这样定义很多故意杀人罪也就泛滥了,不符合法律的罪行相当的原则。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11-11 21:59 发表


人家喝酒了,大脑是一片空白的。  现在发现突然喝酒变成了减醉的一大法宝了。

我可以打赌,“大脑一片空白,不记得经过”这句话肯定会在肇事者的口中说出来

证据的关键点不是喝酒是能否证明其明知车下有人而拖行。即使他喝酒了,他下车看车下有人,而其又重新上车,把受害者拖行致死这就转化为故意杀人了。关键点是转化的证据。看其证据的指向了。如果不能证明只能按交通肇事逃逸来处理了,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故意杀人显然就不能成立,
原帖由 淹死的鱼 于 2008-11-11 22:09 发表

证据的关键点不是喝酒是能否证明其明知车下有人而拖行。即使他喝酒了,他下车看车下有人,而其又重新上车,把受害者拖行致死这就转化为故意杀人了。关键点是转化的证据。看其证据的指向了。如果不能证明只能按交通 ...


你的意思是,只要他没下车,就只能按照肇事逃逸处理对吗??如果说车上挂一个人感觉不出来我是绝对不相信。

以后有钱人肇事尽管逃好了。死了人就积极赔偿家属,然后说自己喝酒了,不清楚怎么回事,再来个判18个月缓一年半,就啥事都没有了
我觉得不管是警察还是平民百姓,驾车撞死人一律处决……
前两年河南有个张金柱的警察,和这差不多的情节,毙了
原帖由 淹死的鱼 于 2008-11-11 22:05 发表

所以这就是故意杀人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间的区别了。如果按照阁下这样定义很多故意杀人罪也就泛滥了,不符合法律的罪行相当的原则。




跟律师说,别跟我说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11-11 22:20 发表


你的意思是,只要他没下车,就只能按照肇事逃逸处理对吗??如果说车上挂一个人感觉不出来我是绝对不相信。

以后有钱人肇事尽管逃好了。死了人就积极赔偿家属,然后说自己喝酒了,不清楚怎么回事,再来个判18 ...

小菜的意思是证据的指向性,只要能证明其明知车上的人挂住了,而拖行致死就可以认定其故意杀人,否则就只能是交通肇事逃逸。
小菜没有帮谁不帮谁的,只是看证据。小菜也希望能定他死刑,但是还是必须依据法律证据定罪。
前辈先看下《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同故意杀人之间的区别。
PS辛普森估计美国人都想杀他吧。
现场虽然大把人看见,但所做证言未必能将他入故意杀人罪,一如在金穗前驾车撞死前度女友案,如此恶劣,还不一样只是死缓???
原帖由 夜幽灵 于 2008-11-11 22:55 发表




跟律师说,别跟我说

发帖子就是讨论下嘛,论坛就是让大家对问题分析探讨。大家各抒己见。小菜那也是回阁下的帖子嘛。
小菜只是发表观点吗,有什么不对的地方还望指正。大家互相探讨下。:handshake
原帖由 等人上网 于 2008-11-11 23:19 发表
现场虽然大把人看见,但所做证言未必能将他入故意杀人罪,一如在金穗前驾车撞死前度女友案,如此恶劣,还不一样只是死缓???

:handshake
金穗的案件小菜不知道,但是案件的关键点就是证据链条。所以如果整个证据链条不充分就定罪,简直是蔑视法律。
就本案来看,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证据已经非常充分,而转化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的证据还是有待补充的。现在需要做的就是查找出能指正其故意的证据。
有期徒刑!
那是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了!估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链条衔接的非常好。
原帖由 炮声 于 2008-11-11 22:20 发表
我觉得不管是警察还是平民百姓,驾车撞死人一律处决……

那估计会多很多冤死鬼。:L
时间极短,而且拐了一个弯,目击者很难判断驾驶员的情况(比如有无探头看车边之类的),加之太过令人震惊,更加难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