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一审被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6:48:52
东方网9月1日消息:杨佳袭警案今天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

  法庭对杨佳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调查。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5日,杨佳因骑无牌照的自行车,受到巡逻的公安民警依法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来源。杨佳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释明和劝导。根据民警盘问杨佳的录音录像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公安民警对杨佳的盘问是依法有据的。而杨佳因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杨佳经过充分准备后,于2008年7月1日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公安机关,持刀对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的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杨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有查获的作案工具、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杨佳到案后亦作了供认。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证据确实、充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司法机关办理杨佳案是严格依照诉讼程序进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犯罪预备、实施及结果都发生在上海,上海司法机关依法管辖本案。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杨佳虽然实施犯罪准备充分、目的明确、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但公安机关仍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专门机构对杨佳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杨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曾明确拒绝其父亲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杨佳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其母代为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也征求了杨佳的意见,杨佳表示同意。法庭经审查认为,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杨佳未提出要求更换辩护人,杨佳的意愿和法定权利依法得到尊重与保障。

  对于本案的审理宣判,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开庭三日前即向社会公布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与地点,庭审时,社会各界人士、有关社区群众共40余人参加了旁听。庭审中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了质证,本案的审判依法公开进行。东方网9月1日消息:杨佳袭警案今天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

  法庭对杨佳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调查。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5日,杨佳因骑无牌照的自行车,受到巡逻的公安民警依法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来源。杨佳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释明和劝导。根据民警盘问杨佳的录音录像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公安民警对杨佳的盘问是依法有据的。而杨佳因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杨佳经过充分准备后,于2008年7月1日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公安机关,持刀对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的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杨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有查获的作案工具、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杨佳到案后亦作了供认。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证据确实、充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司法机关办理杨佳案是严格依照诉讼程序进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犯罪预备、实施及结果都发生在上海,上海司法机关依法管辖本案。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杨佳虽然实施犯罪准备充分、目的明确、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但公安机关仍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专门机构对杨佳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杨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曾明确拒绝其父亲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杨佳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其母代为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也征求了杨佳的意见,杨佳表示同意。法庭经审查认为,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杨佳未提出要求更换辩护人,杨佳的意愿和法定权利依法得到尊重与保障。

  对于本案的审理宣判,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开庭三日前即向社会公布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与地点,庭审时,社会各界人士、有关社区群众共40余人参加了旁听。庭审中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了质证,本案的审判依法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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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强大的,前几天关于本案记者采访的新闻全部被和谐了;funk ;funk ;funk
据他们反映,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此次庭审并不对外发放旁听证。记者一直在法院门外等候至下午近7时,始终未能见到控辩双方走出法院大楼,法院方面也没有公布审理情况。

  今年7月1日,北京籍男子杨佳闯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连续捅伤9名民警和1名保安,并致其中6名警察死亡。杨佳随即被当场擒获。7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杨佳提起公诉。

http://news.sohu.com/20080827/n259220850.shtml#鍦烘櫙_1
没看懂有啥搞笑
死的好

:victory: :victory:
很多疑问就这么消失了。
原帖由 肥兔子 于 2008-9-1 12:23 发表
没看懂有啥搞笑


看来你没看前两天的相关报道吧。

有新闻指出并没有在相关的网站上找到开庭审理的通知,只是在开庭的当天在法院门口的屏幕上提示了。  现在居然在说提前三天就宣布了。 这不是 睁眼睛说瞎话是什么??
也没见得有啥好笑
政府确立公信力的良好机会,就这样被浪费掉了!:L
原帖由 肥兔子 于 2008-9-1 12:35 发表
也没见得有啥好笑


说搞笑更多的时候是一种无可奈何,明明知道他们是在胡说八道,却不能把他们怎么样。这种情况下只能笑笑了
原帖由 170兰州舰 于 2008-9-1 12:36 发表
政府确立公信力的良好机会,就这样被浪费掉了!:L


说白了,我个人觉得上海JC并没有摆平杨佳,无法让杨佳说出对JC有利的话来。所以干脆一刀切吧。任何媒体个人都不准见到杨佳,更不会听到他自己说什么。等死刑执行之后,JC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貌似现在死刑还没执行,就已经开始说瞎话了:L :L
义士升级成烈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