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袭警案】杨佳一审被判处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1:02:17
来源:http://www.stnn.cc/society_focus/200809/t20080901_856391.html

【星岛网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月1日上午对“杨佳袭警案”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庭认为杨佳故意杀人证据确实、充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作出上述判决。>>杨佳是否精神失控成辩护重点  杨佳父亲望其如实供述案情  网民呼吁公审杨佳  律师:杨佳难逃死刑

  新华社消息,备受外界关注的“杨佳袭警案”9月1日上午10点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在该法院网站的“开庭排期”上,公布了杨佳案(案号:2008沪二中刑初99)的宣判时间:9月1日上午10时,地点:C101法庭,审判长为王智刚,承办人叶建民,案由是故意杀人罪。

  法院的判决词称:2007年10月5日,杨佳因骑无牌照的自行车,受到巡逻的警察依法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来源。杨佳对警察的盘查不满,多次向警方投诉,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释明和劝导。根据警察盘问杨佳的录音录像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警察对杨佳的盘问是依法有据的。而杨佳因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判决词还表示,杨佳经过充分准备后,于2008年7月1日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公安机关,持刀对数名警察及保安人员连续捅刺,造成6名警察死亡,2名警察轻伤,1名警察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杨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有查获的作案工具、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杨佳到案后亦作了供认。

  判决词最后称,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证据确实、充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照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关于“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管辖问题,法院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犯罪预备、实施及结果都发生在上海,上海司法机关依法管辖本案。

  法院还表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专门机构对杨佳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杨佳的刑事诉讼辩护人问题,法院表示,杨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曾明确拒绝其父亲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杨佳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其母代为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辩护人。法庭认为,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杨佳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万怀认为,杨佳杀害他人的行为,其性质符合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手持长达十几公分的尖刀,刺向多人的要害部位,明知手段和行为会导致他人生命丧失的结果而为之,且客观上导致了6死4伤的严重后果,行为和结果上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对杨佳依法判处死刑合法有据。来源:http://www.stnn.cc/society_focus/200809/t20080901_856391.html

【星岛网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月1日上午对“杨佳袭警案”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庭认为杨佳故意杀人证据确实、充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作出上述判决。>>杨佳是否精神失控成辩护重点  杨佳父亲望其如实供述案情  网民呼吁公审杨佳  律师:杨佳难逃死刑

  新华社消息,备受外界关注的“杨佳袭警案”9月1日上午10点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在该法院网站的“开庭排期”上,公布了杨佳案(案号:2008沪二中刑初99)的宣判时间:9月1日上午10时,地点:C101法庭,审判长为王智刚,承办人叶建民,案由是故意杀人罪。

  法院的判决词称:2007年10月5日,杨佳因骑无牌照的自行车,受到巡逻的警察依法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来源。杨佳对警察的盘查不满,多次向警方投诉,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释明和劝导。根据警察盘问杨佳的录音录像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警察对杨佳的盘问是依法有据的。而杨佳因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判决词还表示,杨佳经过充分准备后,于2008年7月1日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公安机关,持刀对数名警察及保安人员连续捅刺,造成6名警察死亡,2名警察轻伤,1名警察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杨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有查获的作案工具、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杨佳到案后亦作了供认。

  判决词最后称,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证据确实、充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照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关于“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管辖问题,法院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犯罪预备、实施及结果都发生在上海,上海司法机关依法管辖本案。

  法院还表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专门机构对杨佳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杨佳的刑事诉讼辩护人问题,法院表示,杨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曾明确拒绝其父亲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杨佳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其母代为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辩护人。法庭认为,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杨佳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万怀认为,杨佳杀害他人的行为,其性质符合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手持长达十几公分的尖刀,刺向多人的要害部位,明知手段和行为会导致他人生命丧失的结果而为之,且客观上导致了6死4伤的严重后果,行为和结果上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对杨佳依法判处死刑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