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腐败窝案一审宣判 曾锦春被判处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2:59:13
李大伦(资料图)
曾锦春(资料图)

红网11月20日讯 (记者 梁建军、曾妍、罗小确、夏琼瑶)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没收被告人李大伦、陈立华受贿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原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周政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与同案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其孳息3027.25万元追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3281万元。此外,被告人李大伦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被告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95次,收受贿赂及索贿共计折合人民币共计3151.84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39.4万元,美元4.25万元。此外,被告人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被告人周政坤利用担任省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贿赂135.7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文收受干股分得红利598万元,感谢费76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权采取名借实受的方式收受贿赂370万元,伙同妻子刘阳春收受贿赂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大伦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被告人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周政坤能配合侦查机关追赃,该案大部分赃款已追回。


依据事实和法律,一审法院对三案作出了前述判决。李大伦(资料图)曾锦春(资料图)
红网11月20日讯 (记者 梁建军、曾妍、罗小确、夏琼瑶)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没收被告人李大伦、陈立华受贿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原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周政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与同案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其孳息3027.25万元追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3281万元。此外,被告人李大伦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被告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95次,收受贿赂及索贿共计折合人民币共计3151.84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39.4万元,美元4.25万元。此外,被告人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被告人周政坤利用担任省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贿赂135.7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文收受干股分得红利598万元,感谢费76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权采取名借实受的方式收受贿赂370万元,伙同妻子刘阳春收受贿赂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大伦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被告人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周政坤能配合侦查机关追赃,该案大部分赃款已追回。


依据事实和法律,一审法院对三案作出了前述判决。
第一张照片看起来就象是夸张版的胡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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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锦春犯罪情节极其恶劣!
做人不能太嚣张....:D
死缓,又见死缓……这只会让绝大多数犯罪官员更加放心大胆。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11-20 19:42 发表
第一张照片看起来就象是夸张版的胡哥

还真有点像.
原帖由 zetaplus 于 2008-11-20 20:13 发表
死缓,又见死缓……这只会让绝大多数犯罪官员更加放心大胆。

死缓是另外一个,你看清楚文章好不好,人家最后那段不是解释得非常清楚吗
这个新闻里一共判了三个人,其中一个是死刑.另外一个是死刑缓刑,为什么判他缓刑都有解释,文章都没看清楚就在那里叫,叫什么叫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11-20 19:42 发表
第一张照片看起来就象是夸张版的胡哥


我只是觉得第二张有点像瘦版的"傻儿师长"

我看这个帖子的目的只有一个,
是立即执行还是死缓.
不出我所料,又是一个死缓.
傻子都知道,死缓就是不死.

强烈建议取消死缓.

另外请法律达人解释一下:
在实际情况中
死缓和无期有什么区别吗?
原帖由 khlgdnmq 于 2008-11-20 23:41 发表


我只是觉得第二张有点像瘦版的"傻儿师长"

我看这个帖子的目的只有一个,
是立即执行还是死缓.
不出我所料,又是一个死缓.
傻子都知道,死缓就是不死.

强烈建议取消死缓.

另外请法律达人解释一下:
在实 ...

当然有区别了,要不干嘛另设一个。死缓期间如果没有尾巴被人踩到,下来改无期,无期呢经过减刑啊保外就医假释的下来基本在国内还没超过20年的,也就是说死缓=不超20年有期徒刑。活下来了呗。:D :D
嗯,又没事了,等着保外就医吧
原帖由 zking675918 于 2008-11-20 19:45 发表
偶预测最后:二审判决:由于被告XXX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追回账款并有立功表现,判处死刑缓期一年执行:@


:D 这种案子,不用看二审,二审肯定是维持原判
原帖由 zetaplus 于 2008-11-20 20:13 发表
死缓,又见死缓……这只会让绝大多数犯罪官员更加放心大胆。


主要是曾锦春利用自己在纪委这样的特殊部门捞钱,清理门户;P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8-11-21 13:10 发表


主要是曾锦春利用自己在纪委这样的特殊部门捞钱,清理门户;P

主要是没把钱吐出来
原帖由 masler119 于 2008-11-21 13:45 发表

主要是没把钱吐出来

主要是他的行为过于恶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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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不仔细看帖的主,我服了你们这些人了,看清楚内容好不好,曾是死刑!不是死缓,死缓是另外一个,为什么判另外一个死缓呢,理由都写在最后了,自己不仔细看帖,还在叫什么叫
原帖由 khlgdnmq 于 2008-11-20 23:41 发表


我只是觉得第二张有点像瘦版的"傻儿师长"

我看这个帖子的目的只有一个,
是立即执行还是死缓.
不出我所料,又是一个死缓.
傻子都知道,死缓就是不死.

强烈建议取消死缓.

另外请法律达人解释一下:
在实 ...

你根本就没看内容吧,直接看了标题就来喷了吧,曾是死刑.死缓是另外一个,懂不懂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8-11-21 13:08 发表


:D 这种案子,不用看二审,二审肯定是维持原判

咱先拍个照
一个死刑一个死缓
原帖由 青铜剑 于 2008-11-21 13:51 发表

主要是他的行为过于恶劣了


父母就是做纪检的,现在这种案子,只要把吞进入的如数吐出来最多判个死缓;当然要是挥霍一空那你可以和这个世界说拜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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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大伦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3281万元。此外,被告人李大伦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ms说不明白的钱比交代受贿的钱还多,这还叫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D :D :D :D ;P ;P ;P ;P
原帖由 wawo 于 2008-11-21 21:39 发表

他连没查出来的都吐出来了,态度非常好,所以是死缓
但是曾锦春罪大恶级,引起极大民愤,而且还是书记一把手,所以是死刑,文章最后说得非常清楚了,可有的人就当没看见,:@

等二审下来您再来说某些人不迟
原帖由 zgd1981522 于 2008-11-21 22:57 发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大伦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单独或 ...

看来你中文水平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