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美国的价值观外交:1945-2007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8:14:16
为免不必要的歧义,下文的美国并非抽象之概念,而是美国的主流族群之代称.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是何谓美国的外部价值观.尽管存在密切联系,美国的外部价值观和美国的意识形态是确然不同的,毕竟内外之辨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新保守主义/新  右派的叙事逻辑也并不能代表美国的价值观,便如伍德罗.威尔逊或者吉米.卡特的理想主义同样不能如此声言一般.所谓的价值观,乃是长期上相对稳定的,一脉相承的存在.大体上说,美国的外部价值观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点:
       1,对于美国模式的信仰.严格地说,由于历届政府的利益与价值取向差异,美国模式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范式,而只是一个框架,其间的填充因时因地而异.也正因为这一点,对此我们能够讨论的,便只有框架而已.作为制度的核心,美国在经济上认同如下要素的决定性作用:个体理性,要素禀赋,效率市场.换言之,美国相信社会经由以理性方式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之个体构成,因此市场对于生产要素的定价体现了资源配置层面的帕累托最优;市场能够有效地反映供给需求变化并且通过效用一致化与效用/成本的编辑趋等实现社会净福利的最大化.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凯恩斯革命之后,美国逐渐意识到萨伊定律不过特例,市场至多是弱势有效的,因此适当的政府干预有其必要性(比如对于外部性的纠正,又如对于周期的反向操作),这是美国经济模式的第一次也是最为深远的一次变革.随着公共选择学说出现,政府失灵的可能性----一则政府并非拥有无限理性,二则政府同样以自身利益而非人民利益最大化为依归----也逐渐为美国所认识,于是市场-政府之边界开始引入边际分析,这是美国经济模式的第二次重大变革.不同于一般认知,政治层面美国首先注重的是制衡而非平等,是宪政而非民主.这一问题上美国与盎格鲁撒克逊的怀疑主义哲学传统一脉相承,美国从不认为政府在道德层面具有任何超验性,因此对于政治权力的限制一直是美国的焦点所在;对于集权的恐惧更构成了分权体系的主要由来----不仅是三权分立,更是联邦-州-地方的权力划分.进一步说,美国对于宪政体系的稳定性与传承性近乎偏执的强调(当然,议员在投票修改宪法为自己加工资的时候可一点不偏执)也是某种不信任情绪的产物:人民的理性并非绝对可靠,于是需要框架性的宪政为民主划定界限.文化上美国基本奉行了兼收并蓄,宽容异端的共存理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并不是简单的多元文化,而是更具有一致性的文化熔炉.美国接受异端是没有错,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美国认同异端;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美国对于清教徒文化的优越性有着相当的自信.也正是因为这一点,美国对于异端的宽容更多并非出于对其价值的体认,而是因为”他们终将拥抱我们”的自信.无论事实如何,对于美国模式的特殊性(不同于任何其他模式),优越性(迄今为止最出色的解决方案)以及普适性(适用于整个人类社会的最优解),美国一直有着相当程度的自信(客观地说,美国模式的确有其独到之处,但要说绝对价值…见仁见智);这也构成了美国外部价值观的核心:在全球范围内宣传,推广乃是塑造美国模式.
       2,集体安全理念.不同于传统的实力均衡,美国在价值观层面更加认可所谓的集体安全模式:不是通过主要大国或者大国集团之间势均力敌维持动态平衡(此时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为引而不发),而是通过彼此的合作,互惠,集体行动建构更为正面的国际秩序.对此的解释需要回溯历史.传统上美国尽管和欧陆诸国尤其是联合王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却也并非欧洲的新大陆延伸.作为清教徒的国家,美国对于欧洲秩序有着文化层面的潜在排斥;尽管欧陆移民的不断加入弱化了这一倾向,然而却也不能过高的估计其作用,毕竟移民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于母体文化的疏离(文明的疏离倒是不至于,在文明上欧美还是一体的),并且19世纪的移民潮很大程度上与其说是因为美国梦的感召,还不如说是简单的生活压力----一般认为,中产以下阶层的民族主义认同略低于精英阶层,毕竟认同于国家并不能为其带来多少现实利得.伍德罗.威尔逊之前,美国所以采取门罗主义和孤立主义立场,很大程度上便是因为这样一种分离感和排斥感(当然,其时的美国客观上上也不具备于美洲大陆之外运用其影响力的实力).随着国力的增长以及欧陆的衰落,美国自觉不自觉地卷入了国际事务(证据是两次大战之间的孤立主义回潮),然而文化上的疏离令美国无法在价值观层面接受数百年来主宰国际关系的势力均衡,然而长期以来的孤立主义却又无法提供任何可行的替代方案,于是伍德罗.威尔逊充满理想主义情怀的集体安全观念在必要的改装之后成为了美国的外部价值观支柱之一(当然,势力均衡毕竟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无论美国在价值观层面如何的不屑,其行为方式也终究不能脱离其范畴).二次大战以来,美国牵头建立了人类历史上最为庞大的集体安全架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建立了旧金山体系,建立了巴格达条约体系…其间固然成败互见,美国的行为方式却是一以贯之的.
       3,他利而非自利的形式逻辑.自黎塞留红衣主教以来,国家自利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任何大国均不讳言这一点.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自伍德罗.威尔逊以降,美国便一直声称其外交战略的侧重点在于普遍丰裕的实现而非美国一国之利益.对此的解释是美国浓厚的天定命运情节.清教徒强烈的使命感和美国草创时代的独特经历塑造了这一价值观念.证诸历史,尽管这一价值观更多地停留于宣示层面(这是理所当然的,作为理性的政治共同体,国家在行事上自然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优先),然而却也并非全然流于空谈:尽管以不背离美国之利益为前提,美国的外交政策也的确多少关照了世界范围内的秩序与福利.
       4,个人权利至高无上,更为通俗的描述是人权高于主权(盖因主权常常被认为是至高权).主权在民乃是主权的应有之义:国家并非抽象的,独立于其人民之外,有生命的自为个体,因此所谓的主权并非国家的自然权力,而是人民自愿让渡的,托付于国家以公益为目的代为保管运用的部分民权之集合----换言之,人权和主权实际上是源与流的关系.那么作为民权的衍生物和变体,人民既然可以通过授权行为以契约形式建构国家(就法理而言,国家乃是动态而非静态观念),那么极端情况下自然也有权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中止这一契约(社会契约首先是人民的契约,而后才是作为信托者的人民和作为受托者的政府之间的契约;不难理解,信托者的一致意见可以构成信托清盘的充分理由),当然,人民亦可选择在保留契约的基础上更替受托人----简单得说:在此人民构成信托者,,国家成为集合信托基金,政府则是受托管理信托基金的受托人;那么人权/主权孰轻孰重也就不言可知。进一步说,自社会契约成立的那一刻起,作为受托者的政府便作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政府将依循自身利益行事(受托人有着独立的利益诉求,这无可避免),然而政府保证其行为不至于侵害信托人利益或者至少不逾越信托人的容忍底线。一旦政府背弃了作为受托人的基本职责,那么其主权代行者/代理人的身份也就自然灭失(委托代理契约的双务性意味着当事方惟有在克尽基本义务的基础之上方可主张相应权利);换言之,此时的政府是否能够主张主权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当然,人权高于主权并不意味着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便必然是合理合法的;说到底,主权的出让者和信托者乃是人民,因此能够取回这一权利也就只有人民;除非干涉者能够声言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和诉求(换言之,此时人民的代理人被置换为干涉者),否则干涉者并无相应主张人权之权力。于是美国的外部价值观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人类是理性的,因此其诉求在个性之外更有所谓共性。在此基础之上,某些属人的普世价值是可以得到建构的----诸如自由、生存、自我实现等等。一旦上述价值遭到侵犯,那么便可以毫不迟疑的认为人民将对这一状况作出拒绝或者排斥的意思表示,并且默示接受对此的任何干预(如果干预的代价小于忍受苛政);之所以在此采用模棱两可的默示表示,乃是对于现实不得已的妥协;毕竟此时的人民未必具有披露自我意识的必要空间。作为对此的回应,国际社会便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以求维护人权的神圣性。必须指出的是,美国的人道主义干涉乃是选择性的,其间多有利益因素之考量;不过就结果而言,虽然远不全面,美国的作为的确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权的实现(虽然很大程度上这一结果乃是附加性的)。
       5,美国的领导地位。综合考虑以上4点,这一点基本上可以认为是不言而喻的,不做展开。为免不必要的歧义,下文的美国并非抽象之概念,而是美国的主流族群之代称.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是何谓美国的外部价值观.尽管存在密切联系,美国的外部价值观和美国的意识形态是确然不同的,毕竟内外之辨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新保守主义/新  右派的叙事逻辑也并不能代表美国的价值观,便如伍德罗.威尔逊或者吉米.卡特的理想主义同样不能如此声言一般.所谓的价值观,乃是长期上相对稳定的,一脉相承的存在.大体上说,美国的外部价值观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点:
       1,对于美国模式的信仰.严格地说,由于历届政府的利益与价值取向差异,美国模式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范式,而只是一个框架,其间的填充因时因地而异.也正因为这一点,对此我们能够讨论的,便只有框架而已.作为制度的核心,美国在经济上认同如下要素的决定性作用:个体理性,要素禀赋,效率市场.换言之,美国相信社会经由以理性方式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之个体构成,因此市场对于生产要素的定价体现了资源配置层面的帕累托最优;市场能够有效地反映供给需求变化并且通过效用一致化与效用/成本的编辑趋等实现社会净福利的最大化.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凯恩斯革命之后,美国逐渐意识到萨伊定律不过特例,市场至多是弱势有效的,因此适当的政府干预有其必要性(比如对于外部性的纠正,又如对于周期的反向操作),这是美国经济模式的第一次也是最为深远的一次变革.随着公共选择学说出现,政府失灵的可能性----一则政府并非拥有无限理性,二则政府同样以自身利益而非人民利益最大化为依归----也逐渐为美国所认识,于是市场-政府之边界开始引入边际分析,这是美国经济模式的第二次重大变革.不同于一般认知,政治层面美国首先注重的是制衡而非平等,是宪政而非民主.这一问题上美国与盎格鲁撒克逊的怀疑主义哲学传统一脉相承,美国从不认为政府在道德层面具有任何超验性,因此对于政治权力的限制一直是美国的焦点所在;对于集权的恐惧更构成了分权体系的主要由来----不仅是三权分立,更是联邦-州-地方的权力划分.进一步说,美国对于宪政体系的稳定性与传承性近乎偏执的强调(当然,议员在投票修改宪法为自己加工资的时候可一点不偏执)也是某种不信任情绪的产物:人民的理性并非绝对可靠,于是需要框架性的宪政为民主划定界限.文化上美国基本奉行了兼收并蓄,宽容异端的共存理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并不是简单的多元文化,而是更具有一致性的文化熔炉.美国接受异端是没有错,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美国认同异端;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美国对于清教徒文化的优越性有着相当的自信.也正是因为这一点,美国对于异端的宽容更多并非出于对其价值的体认,而是因为”他们终将拥抱我们”的自信.无论事实如何,对于美国模式的特殊性(不同于任何其他模式),优越性(迄今为止最出色的解决方案)以及普适性(适用于整个人类社会的最优解),美国一直有着相当程度的自信(客观地说,美国模式的确有其独到之处,但要说绝对价值…见仁见智);这也构成了美国外部价值观的核心:在全球范围内宣传,推广乃是塑造美国模式.
       2,集体安全理念.不同于传统的实力均衡,美国在价值观层面更加认可所谓的集体安全模式:不是通过主要大国或者大国集团之间势均力敌维持动态平衡(此时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为引而不发),而是通过彼此的合作,互惠,集体行动建构更为正面的国际秩序.对此的解释需要回溯历史.传统上美国尽管和欧陆诸国尤其是联合王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却也并非欧洲的新大陆延伸.作为清教徒的国家,美国对于欧洲秩序有着文化层面的潜在排斥;尽管欧陆移民的不断加入弱化了这一倾向,然而却也不能过高的估计其作用,毕竟移民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于母体文化的疏离(文明的疏离倒是不至于,在文明上欧美还是一体的),并且19世纪的移民潮很大程度上与其说是因为美国梦的感召,还不如说是简单的生活压力----一般认为,中产以下阶层的民族主义认同略低于精英阶层,毕竟认同于国家并不能为其带来多少现实利得.伍德罗.威尔逊之前,美国所以采取门罗主义和孤立主义立场,很大程度上便是因为这样一种分离感和排斥感(当然,其时的美国客观上上也不具备于美洲大陆之外运用其影响力的实力).随着国力的增长以及欧陆的衰落,美国自觉不自觉地卷入了国际事务(证据是两次大战之间的孤立主义回潮),然而文化上的疏离令美国无法在价值观层面接受数百年来主宰国际关系的势力均衡,然而长期以来的孤立主义却又无法提供任何可行的替代方案,于是伍德罗.威尔逊充满理想主义情怀的集体安全观念在必要的改装之后成为了美国的外部价值观支柱之一(当然,势力均衡毕竟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无论美国在价值观层面如何的不屑,其行为方式也终究不能脱离其范畴).二次大战以来,美国牵头建立了人类历史上最为庞大的集体安全架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建立了旧金山体系,建立了巴格达条约体系…其间固然成败互见,美国的行为方式却是一以贯之的.
       3,他利而非自利的形式逻辑.自黎塞留红衣主教以来,国家自利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任何大国均不讳言这一点.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自伍德罗.威尔逊以降,美国便一直声称其外交战略的侧重点在于普遍丰裕的实现而非美国一国之利益.对此的解释是美国浓厚的天定命运情节.清教徒强烈的使命感和美国草创时代的独特经历塑造了这一价值观念.证诸历史,尽管这一价值观更多地停留于宣示层面(这是理所当然的,作为理性的政治共同体,国家在行事上自然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优先),然而却也并非全然流于空谈:尽管以不背离美国之利益为前提,美国的外交政策也的确多少关照了世界范围内的秩序与福利.
       4,个人权利至高无上,更为通俗的描述是人权高于主权(盖因主权常常被认为是至高权).主权在民乃是主权的应有之义:国家并非抽象的,独立于其人民之外,有生命的自为个体,因此所谓的主权并非国家的自然权力,而是人民自愿让渡的,托付于国家以公益为目的代为保管运用的部分民权之集合----换言之,人权和主权实际上是源与流的关系.那么作为民权的衍生物和变体,人民既然可以通过授权行为以契约形式建构国家(就法理而言,国家乃是动态而非静态观念),那么极端情况下自然也有权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中止这一契约(社会契约首先是人民的契约,而后才是作为信托者的人民和作为受托者的政府之间的契约;不难理解,信托者的一致意见可以构成信托清盘的充分理由),当然,人民亦可选择在保留契约的基础上更替受托人----简单得说:在此人民构成信托者,,国家成为集合信托基金,政府则是受托管理信托基金的受托人;那么人权/主权孰轻孰重也就不言可知。进一步说,自社会契约成立的那一刻起,作为受托者的政府便作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政府将依循自身利益行事(受托人有着独立的利益诉求,这无可避免),然而政府保证其行为不至于侵害信托人利益或者至少不逾越信托人的容忍底线。一旦政府背弃了作为受托人的基本职责,那么其主权代行者/代理人的身份也就自然灭失(委托代理契约的双务性意味着当事方惟有在克尽基本义务的基础之上方可主张相应权利);换言之,此时的政府是否能够主张主权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当然,人权高于主权并不意味着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便必然是合理合法的;说到底,主权的出让者和信托者乃是人民,因此能够取回这一权利也就只有人民;除非干涉者能够声言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和诉求(换言之,此时人民的代理人被置换为干涉者),否则干涉者并无相应主张人权之权力。于是美国的外部价值观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人类是理性的,因此其诉求在个性之外更有所谓共性。在此基础之上,某些属人的普世价值是可以得到建构的----诸如自由、生存、自我实现等等。一旦上述价值遭到侵犯,那么便可以毫不迟疑的认为人民将对这一状况作出拒绝或者排斥的意思表示,并且默示接受对此的任何干预(如果干预的代价小于忍受苛政);之所以在此采用模棱两可的默示表示,乃是对于现实不得已的妥协;毕竟此时的人民未必具有披露自我意识的必要空间。作为对此的回应,国际社会便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以求维护人权的神圣性。必须指出的是,美国的人道主义干涉乃是选择性的,其间多有利益因素之考量;不过就结果而言,虽然远不全面,美国的作为的确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权的实现(虽然很大程度上这一结果乃是附加性的)。
       5,美国的领导地位。综合考虑以上4点,这一点基本上可以认为是不言而喻的,不做展开。
大狼可否结合历史事例论证下你的观点.
未完待续,稍后我将以越南战争、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为例作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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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yn1981 于 2008-7-13 20:21 发表
我先占个位置
可不可以介绍下美国的孤立主义传统和反智主义


我尽量吧。。。明天要去见初中同桌,时隔三年的重逢呢;P
  大狼写篇对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评述吧,这将是对美国价值观的最佳诠释--无论是新自由主义还是新保守主义,都深受施特劳斯的影响。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8-7-13 21:27 发表
  大狼写篇对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评述吧,这将是对美国价值观的最佳诠释--无论是新自由主义还是新保守主义,都深受施特劳斯的影响。


有时间吧。。。我可能要陪同桌去旅游;P
来看看,:D
原帖由 大狼芬里尔 于 2008-7-13 21:33 发表


有时间吧。。。我可能要陪同桌去旅游;P


-------- 公然晒命。
原帖由 大狼芬里尔 于 2008-7-13 21:25 发表


我尽量吧。。。明天要去见初中同桌,时隔三年的重逢呢;P

笑那么美,女同学吧
回复 1# 大狼芬里尔

有观点(论点),不过没有实例分析(论据)。:D
哇,有人挖坟,大狼消失很久了吧?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08-7-13 18:55


    人权高于主权啊{:jian:}{:jian:}{:jian:}


空穴来风, 未必无因. 挖坟是有所企图的.

空穴来风, 未必无因. 挖坟是有所企图的.
wyn1981 发表于 2010-6-2 23:12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941856&page=4&authorid=151279
哦也,有人挖坟催债{:chan:}
碧落黄泉 发表于 2010-6-3 14:02


    谢谢,原来大狼混2炮版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