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返航,转一位老飞的看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8:57:07
“天气不好”,“肚子疼”,是罢飞“小儿科”

有着30年飞行经历,当过飞行员单位领导的现任山东航空航天学会秘书长耿龙武在看了东航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报道后,很不屑的说:“天气原因”、“肚子疼”,是罢飞理由的“小儿科”。耿秘书长说,许多年前,他在当飞行员单位领导时,就遇到过此类情况。有个别飞行员和领导矛盾没解决,或者自己的某个要求没达到,便会使出飞行员的最后一招:罢飞。但飞行员都知道,罢飞的性质是严重的,等于向领导和组织示威、摊牌。飞行员为了让领导抓不住什么又能达到罢飞目的,便称“肚子疼”不飞,或空中以“天气缘故”返航。其实,这些领导和飞行员都心知肚明的做法如同行业内的“小儿科”。
这次18架次的集体返航事件,主管部门拿“天气原因”是搪塞不过去的,内行应该知道,飞行气象条件的把关放飞,决定权在气象、航管部门,按照“国标”实施。飞行机长在空中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有临时处置权。机长在处置时还应报告地面指挥台。从事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当天的着陆场并没有特殊情况发生。顺便说一下,如果把集体返航原因归于天气,那就要追究气象部门和航管部门的责任了。
有关部门和当事飞行员,请不要糊弄乘客和群众,在讲究诚信的时代,还是实事求是好。“天气不好”,“肚子疼”,是罢飞“小儿科”

有着30年飞行经历,当过飞行员单位领导的现任山东航空航天学会秘书长耿龙武在看了东航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报道后,很不屑的说:“天气原因”、“肚子疼”,是罢飞理由的“小儿科”。耿秘书长说,许多年前,他在当飞行员单位领导时,就遇到过此类情况。有个别飞行员和领导矛盾没解决,或者自己的某个要求没达到,便会使出飞行员的最后一招:罢飞。但飞行员都知道,罢飞的性质是严重的,等于向领导和组织示威、摊牌。飞行员为了让领导抓不住什么又能达到罢飞目的,便称“肚子疼”不飞,或空中以“天气缘故”返航。其实,这些领导和飞行员都心知肚明的做法如同行业内的“小儿科”。
这次18架次的集体返航事件,主管部门拿“天气原因”是搪塞不过去的,内行应该知道,飞行气象条件的把关放飞,决定权在气象、航管部门,按照“国标”实施。飞行机长在空中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有临时处置权。机长在处置时还应报告地面指挥台。从事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当天的着陆场并没有特殊情况发生。顺便说一下,如果把集体返航原因归于天气,那就要追究气象部门和航管部门的责任了。
有关部门和当事飞行员,请不要糊弄乘客和群众,在讲究诚信的时代,还是实事求是好。
这是管理者的问题了
小技巧解决大问题。
关键是有人喜欢掩耳盗铃啊
东航的问题很大了。。。三大航空,唯独东航亏损,还要贱卖国资。。。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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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的问题,不是罢飞的问题
孔雀罢飞不只是一个燕子总公司与分公司的问题
应该在澄清事实真相后,就民航体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弊端进行考虑与分析。
民航的FF其实也是战略后背力量,如果战争爆发,空军的FF都战斗去了,大量的战略物资运送和飞行保障还要靠我们的民航FF。
原帖由 昆明新巴 于 2008-4-10 18:20 发表
东航的问题,不是罢飞的问题
孔雀罢飞不只是一个燕子总公司与分公司的问题
应该在澄清事实真相后,就民航体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弊端进行考虑与分析。
民航的FF其实也是战略后背力量,如果战争爆发,空军的FF都战 ...


天呀,战争爆发,那些FF不会因为肚子痛或是天气原因而罢飞吧?
剥削与反剥削~~~!!!:o
我相信飞飞集体返航肯定是逼不得已的。否则他们完全可以不用闹的这么大的。
法制社会得有健全的法制约束和惩罚!
原帖由 kj20 于 2008-4-10 20:10 发表
我相信飞飞集体返航肯定是逼不得已的。否则他们完全可以不用闹的这么大的。


他们可以罢工不飞,而不能"绑架"无辜的乘客!
东航是否违反劳动法,是否有健康的企业文化体系,这是一个案子.
而飞行员"绑架"乘客的行为就是另外的案子了,那些飞行员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就该受到惩罚!而东航的责任需要另案来判断处理!
两个不可混为一谈!
原帖由 酒后胡言 于 2008-4-10 20:16 发表

他们可以罢工不飞,而不能"绑架"无辜的乘客!
东航是否违反劳动法,是否有健康的企业文化体系,这是一个案子.
而飞行员"绑架"乘客的行为就是另外的案子了,那些飞行员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就该受到惩罚!而东航的 ...

罢工?你以为是美国啊?宪法有罢工权吗?
原帖由 dark_knight 于 2008-4-10 20:20 发表

罢工?你以为是美国啊?宪法有罢工权吗?

:handshake
原来那些集体请病假的,就是在美国啊。
原来只有折返跑的权力,没有请病假的权力,贵宾您真高,实在是高
原帖由 dpqwe归来 于 2008-4-10 21:05 发表
原来那些集体请病假的,就是在美国啊。
原来只有折返跑的权力,没有请病假的权力,贵宾您真高,实在是高

原来美国编剧工会罢工你看不成美剧抓狂得脑子也烧坏了……
原帖由 kj20 于 2008-4-10 20:10 发表
我相信飞飞集体返航肯定是逼不得已的。否则他们完全可以不用闹的这么大的。

不管是啥理由,这是绑架乘客!:@
原帖由 dark_knight 于 2008-4-10 20:20 发表

罢工?你以为是美国啊?宪法有罢工权吗?


宪法应该专门给飞行员这样的稀缺人才赋予点啥权力才好。
您为这帮孙子操心过甚了,其实呢,想不飞,合法的方法多的是。
原帖由 kj20 于 2008-4-10 20:10 发表
我相信飞飞集体返航肯定是逼不得已的。否则他们完全可以不用闹的这么大的。


我相信马家绝/邱兴华肯定有他的原因,否则完全不用杀那么多人的。
原帖由 gemzar 于 2008-4-10 21:38 发表

宪法应该专门给飞行员这样的稀缺人才赋予点啥权力才好。
您为这帮孙子操心过甚了,其实呢,想不飞,合法的方法多的是。

前一句就像路边发牢骚的失业人员,后一句像坐在机关里的官僚同志
原帖由 dpqwe归来 于 2008-4-10 21:05 发表
原来那些集体请病假的,就是在美国啊。
原来只有折返跑的权力,没有请病假的权力,贵宾您真高,实在是高

上航用过了,坚持了2天,第三天出了叛徒
原来美国空管当年罢工绑架乘客安全没有被政府残酷和谐,全部开除啊:o
原帖由 flymop 于 2008-4-10 21:48 发表

上航用过了,坚持了2天,第三天出了叛徒

知道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怎么颁布法律吗?业主不得在罢工期间开除工人,不得另立工会破坏罢工,不得雇用临时工破坏罢工,但可以亲自进行劳动。
原帖由 gemzar 于 2008-4-10 21:40 发表


我相信马家绝/邱兴华肯定有他的原因,否则完全不用杀那么多人的。




即使要返航,飞行员也完全不必采取这么明显的集体返航。如果就一两个航班返航,这样既可以争取自己的利益,又不会背上绑架乘客的罪名。但他们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集体返航的方式呢?兄弟你想过没有。如果不是其它办法都试过了,不是把这些人逼的走投无路,他们用的着闹这么大的动静嘛?
我还是那句话,飞飞也是打工的小弟,打工的到哪里都是被坐办公室的老爷太太攥在手里的,官逼民反。
原帖由 gemzar 于 2008-4-10 21:40 发表


我相信马家绝/邱兴华肯定有他的原因,否则完全不用杀那么多人的。




即使要返航,飞行员也完全不必采取这么明显的集体返航。如果就一两个航班返航,这样既可以争取自己的利益,又不会背上绑架乘客的罪名。但他们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集体返航的方式呢?兄弟你想过没有。如果不是其它办法都试过了,不是把这些人逼的走投无路,他们用的着闹这么大的动静嘛?
我还是那句话,飞飞也是打工的小弟,打工的到哪里都是被坐办公室的老爷太太攥在手里的,官逼民反。
乘客的权利在这位贵宾眼里如同尘埃.
原帖由 kj20 于 2008-4-10 21:53 发表




即使要返航,飞行员也完全不必采取这么明显的集体返航。如果就一两个航班返航,这样既可以争取自己的利益,又不会背上绑架乘客的罪名。但他们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集体返航的方式呢?兄弟你想过没有。如果不是 ...

马加爵明显可以把他的室友打一顿,而不需要采取杀人这么极端的方式
原帖由 dpqwe归来 于 2008-4-10 22:15 发表

马加爵明显可以把他的室友打一顿,而不需要采取杀人这么极端的方式




你说得没错啊。
原帖由 kj20 于 2008-4-10 21:52 发表

我还是那句话,飞飞也是打工的小弟,打工的到哪里都是被坐办公室的老爷太太攥在手里的,官逼民反 ...


这不等于打工的可以胡闹。嫌累可以不飞。嫌钱少可以跳槽,没有执照自己可以掏钱去国外学么。
撒泼耍赖没用就可以拉着乘客满天乱跑么?
不知道二十年后TG能不能文明到这个程度。
原帖由 kj20 于 2008-4-10 21:53 发表




即使要返航,飞行员也完全不必采取这么明显的集体返航。如果就一两个航班返航,这样既可以争取自己的利益,又不会背上绑架乘客的罪名。但他们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集体返航的方式呢?兄弟你想过没有。如果不是 ...
原帖由 runes 于 2008-4-10 22:00 发表
乘客的权利在这位贵宾眼里如同尘埃.

乘客的权利应该到法庭上去主张,如果你主张机组涉嫌故意杀人(在美国这构成了一级谋杀未遂),不知道有几个律师会代理你

要想社会变得更好,需要更为理性地思考,如果自己不能理性到正确思考,至少应当理性地把权利委托给能理性思考人
原帖由 dark_knight 于 2008-4-10 21:42 发表

前一句就像路边发牢骚的失业人员,后一句像坐在机关里的官僚同志


前半句象办公室文员背地里发牢骚,后半句象无业青皮当街叫嚣:D
原帖由 dark_knight 于 2008-4-10 21:51 发表

知道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怎么颁布法律吗?业主不得在罢工期间开除工人,不得另立工会破坏罢工,不得雇用临时工破坏罢工,但可以亲自进行劳动。


知道道光皇帝龙袍上有几个补丁么?
——人家一样是皇帝。
给你罢工的权利,同时我也保留用喷子轰散的手段。
原帖由 kj20 于 2008-4-10 21:53 发表

即使要返航,飞行员也完全不必采取这么明显的集体返航。如果就一两个航班返航,这样既可以争取自己的利益,又不会背上绑架乘客的罪名。但他们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集体返航的方式呢?兄弟你想过没有。如果不是 ...

不要任意上纲上线。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杀人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自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大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尽管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诱等,则不能定该罪。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二、认定

(一)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均有绑架的行为,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之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

(二)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如本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

1、本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四)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绑架勒索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以取得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权益方面,两者也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两者是十分近似的犯罪。区别两者的关键有两个方面:第一,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第二,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及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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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emzar 于 2008-4-10 22:45 发表

莫非乘客只有在受到生命威胁的情况下才有维权的权利?
故意杀人是刑事案,现在乘客恐怕是在准备民事诉讼。
要想工作变的更好,最好进行理性的思考,如果自己不能理性到正常开飞机,至少应当理性的把驾驶杆交给 ...

这里在喊绑架、杀人的好像都不是当天的乘客,律师肯定不会建议你把本来就是一个民事纠纷,变成一个刑事案件,而且就算是刑案,输了赢了还是要回到民事赔偿上来
照某些人的说法,服务性行业的从业人员就没有权利罢工咯?

员工罢工影响了客户,客户也应该去起诉公司,而不是针对员工。

毕竟客户购买的服务是从公司的层面来的,而不是向单个员工购买的。
员工罢工影响了客户,客户也应该去起诉公司,而不是针对员工。



你太聪明了,莫非有乘客想去起诉驾驶员么?基本上我从来没听清楚过航班机长的姓名。
之前有贵宾说谁都不许罢工的,不仅是服务业,服务业也没什么了不起,别人不许罢工,他们也不许,仅此而已,不过服务到这个程度,莫非还不能让客户骂几句这个服务态度么?
原帖由 dark_knight 于 2008-4-10 22:53 发表

这里在喊绑架、杀人的好像都不是当天的乘客,律师肯定不会建议你把本来就是一个民事纠纷,变成一个刑事案件,而且就算是刑案,输了赢了还是要回到民事赔偿上来

我可以告你一个非法禁锢。
貌似当年南航某些人送礼当机长摔死人的时候没有飞行员跳出来搞什么罢飞吧,做人要厚道。
还有飞行员的待遇到底怎么差了,这里显性隐性的飞飞应该不少,希望能出来说一下,相信CD的人还是有分辨能力的,如果合理的大家也会理解,为你们想办法的。
而且这里似乎很少人说过飞行员罢工有问题,说的都是实际的操作不当。就象正当防卫是法律支持的,但是防卫过当就是犯罪。
从一个乘客的观点,在任何情况下我不希望今天等会儿成为飞行员索要利益的道具。你可以不飞,大不了我改签,但飞上天了你就要给我老实点。
强迫FF们飞行难道不是绑架乘客吗?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空军连飞行员与老婆吵架都不允许放飞。民航居然向FF们施加如此大的压力,试问是谁在绑架乘客?如果FF们因为这些压力而造成飞行事故,那些乘客们是不是很倒霉。FF们的工作是非常特殊的,一起飞就要掌握全机数百人的性命会数亿元的资产,这样的工作必须保证充沛的精力。而我们可以看到民航普遍的超时工作现象,难道这不是绑架乘客吗?FF在抗议无效的情况下采用了极端的措施,难道不是对自己和乘客负责任一种态度吗?这件事简直是颠倒黑白,不错作为当时在飞机上乘客的确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但是FF的话为什么没人理会。FF们难道不也在那些返航的飞机上吗?普通乘客只需要做几次飞机,而FF们则以此为业,试问谁的风险更大?什么肚子疼、头疼如果真是那么简单会发展到现在的样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