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不为民,则民不畏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05:26:38
连日来,两则新闻颇引人关注。
其一:18日,江苏一名94岁的老太太在买菜途中不慎滑倒在积雪上不能动弹。周围群众害怕救助会惹出麻烦,于是便一直任其躺在那里。(1月20日《扬子晚报》)
其二:17日清晨,扬州一位老太太不小心摔了一跤,一位小伙见状赶紧上前搀扶,但小伙的伙伴却嚷道:“你赶紧松手,老太要是说是你撞倒的,麻烦可就大了!”小伙马上松手跑掉,老太再次摔到地上,导致伤势加重。(1月18日《扬子晚报》)
同一媒体连续发出近乎同质的报道,可以看出,在媒体看来,掩藏在新闻幕后的社会背景远比新闻事实更值得追问,也是在打捞一段即将被人忘却的记忆――没错,那就是“南京彭宇案”。(以上文字皆引用网络文章)
彭宇案从纯粹法律的角度而言,这是对自由心证制度的质疑与争论。即使是在我的单位也对此持2种观点。自由心证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而法定证据是指法律预先对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运用证据和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受到法律的约束。支持法院判决的认为为提高案件判决的效率,使用自由心证制度是必要的。而质疑法院判决的则认为该案中对于证据的认定存在许多认为因素的干扰,对于法院是否公平执法产生怀疑,应该以法定证据原则来审理此案。
但是无论持何种观点,这个判决都开创了中国司法审判的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
首先,从法与道德的关系上说,法和道德都起到调节人们关系的作用,法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要比道德强,而道德的适用范围则要比法宽。违法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反法,这就是法与理的关系。因此,法律在具有刚性的同时也具有柔性的一面,也就是说执法者在处理一些特殊的案件时,必须要考虑到理。彭宇案显然就是这种。而糟糕的是,法院在运用自由心证的时候,却忽视(如果不是故意的话)这些。扶危助困是一个美德,也是一个和谐社会应该大力提倡的。而法院的这个裁决却用法律的刚粗暴的打碎我们一直在提倡恢复和发扬的优良传统。从这个角度说,这个判决的恶劣后果无论怎么评价都不为过。
其次,在本案中存在着事实不清的地方,因此不得不让人怀疑法院在使用自由心证制度是不是太随意了。第一,在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不采纳证人陈先生的证言?其次,当事人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时,派出所却以正在装修为由,无法提供。后来更是声称笔录遗失,在这些关键证据尚未弄清的情况下,法院以“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为由的判决又怎能服人?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在中国还远不是一个法治健全的公民社会时,在司法实践中各种人为因素干法扰法乱法的现象非常普遍,而随意使用自由心证制度必定会给某些人和某些法官亵法打开一条方便之门。法不为民,则民不畏法,自古皆然。连日来,两则新闻颇引人关注。
其一:18日,江苏一名94岁的老太太在买菜途中不慎滑倒在积雪上不能动弹。周围群众害怕救助会惹出麻烦,于是便一直任其躺在那里。(1月20日《扬子晚报》)
其二:17日清晨,扬州一位老太太不小心摔了一跤,一位小伙见状赶紧上前搀扶,但小伙的伙伴却嚷道:“你赶紧松手,老太要是说是你撞倒的,麻烦可就大了!”小伙马上松手跑掉,老太再次摔到地上,导致伤势加重。(1月18日《扬子晚报》)
同一媒体连续发出近乎同质的报道,可以看出,在媒体看来,掩藏在新闻幕后的社会背景远比新闻事实更值得追问,也是在打捞一段即将被人忘却的记忆――没错,那就是“南京彭宇案”。(以上文字皆引用网络文章)
彭宇案从纯粹法律的角度而言,这是对自由心证制度的质疑与争论。即使是在我的单位也对此持2种观点。自由心证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而法定证据是指法律预先对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运用证据和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受到法律的约束。支持法院判决的认为为提高案件判决的效率,使用自由心证制度是必要的。而质疑法院判决的则认为该案中对于证据的认定存在许多认为因素的干扰,对于法院是否公平执法产生怀疑,应该以法定证据原则来审理此案。
但是无论持何种观点,这个判决都开创了中国司法审判的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
首先,从法与道德的关系上说,法和道德都起到调节人们关系的作用,法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要比道德强,而道德的适用范围则要比法宽。违法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反法,这就是法与理的关系。因此,法律在具有刚性的同时也具有柔性的一面,也就是说执法者在处理一些特殊的案件时,必须要考虑到理。彭宇案显然就是这种。而糟糕的是,法院在运用自由心证的时候,却忽视(如果不是故意的话)这些。扶危助困是一个美德,也是一个和谐社会应该大力提倡的。而法院的这个裁决却用法律的刚粗暴的打碎我们一直在提倡恢复和发扬的优良传统。从这个角度说,这个判决的恶劣后果无论怎么评价都不为过。
其次,在本案中存在着事实不清的地方,因此不得不让人怀疑法院在使用自由心证制度是不是太随意了。第一,在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不采纳证人陈先生的证言?其次,当事人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时,派出所却以正在装修为由,无法提供。后来更是声称笔录遗失,在这些关键证据尚未弄清的情况下,法院以“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为由的判决又怎能服人?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在中国还远不是一个法治健全的公民社会时,在司法实践中各种人为因素干法扰法乱法的现象非常普遍,而随意使用自由心证制度必定会给某些人和某些法官亵法打开一条方便之门。法不为民,则民不畏法,自古皆然。
20年前有这案子的话,肯定被骂死的是彭宇
20年后的今天,被骂死的肯定是法官
民不畏法是不可能的,反正偶们这些平民无权无势,被人整掉半条命也冒不出个泡来。
官不畏法吧...
虽然有“执法必严”的原则,法律是硬性的,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却是软性的,此案就是法官太扯淡了,一个没有背景的案子偏偏要弄的民怨沸腾,太脑残了!
原帖由 凤百羽 于 2008-1-22 15:02 发表
虽然有“执法必严”的原则,法律是硬性的,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却是软性的,此案就是法官太扯淡了,一个没有背景的案子偏偏要弄的民怨沸腾,太脑残了!



据说高老太和该法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错误的救助造成后果,不知该负什么责任.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22 15:09 发表
因错误的救助造成后果,不知该负什么责任.


要看救助的起因
还要看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后果的程度。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紧急避险。在某些情况下,紧急避险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对于民事责任,比较复杂,要因事而定。
最近法律的帖子很多哦;P
题目起的搞,  这事不正是LBX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才不管不顾的吗,      正好 证明LBX 相当怕法嘛
嗯,题目不好,和内容有点满拧的劲儿。
不过问题提得好,我也一直在想,中国好像已判案例对后续相似的案例的判决会产生很重的影响,彭宇案一出,以后大有可能成为相似案件的判决标准,想想就挺寒的:L
法从来都不是为民的,为的都是统治者
这个判例真的是经典。
原帖由 yasir 于 2008-1-22 19:53 发表
嗯,题目不好,和内容有点满拧的劲儿。
不过问题提得好,我也一直在想,中国好像已判案例对后续相似的案例的判决会产生很重的影响,彭宇案一出,以后大有可能成为相似案件的判决标准,想想就挺寒的:L

本来在有几段来论述“法不为民,民不畏法”,但有些话鉴于某些原因所以没有说,因此全文看起来有些唐突。
原帖由 正统 于 2008-1-22 14:57 发表
官不畏法吧...

官其实很畏法,因为他们违法他们也知道后果,所以玩法亵法的官比民多得多得多。而民早起上班日落归家循规蹈矩,绝大多数民来说既不违法,何来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