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绑被逼说出密码6万存款被取走 状告银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5 05:27:06
遭绑架被迫泄露银行卡密码 六万多元巨款被歹徒取走状告银行

  一储户认为“取款人不是自己,银行未尽审查义务”,遂状告银行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一名男子吴某被绑架后被迫交出身份证和银行卡,同时透露账户密码。结果,六万多元被歹徒取走。事发后,吴某将银行告上法庭,理由是“当日取款5万元以上的,银行应当核对取款人是否是本人”,现在银行没有履行审查义务。



那么,究竟银行要不要担责呢?

  原告:银行不该支款

  吴某家住深圳市罗湖区。2006年5月1日,他遭遇绑架,被绑匪掳去身份证及暂住证各一张、银行卡两张,并被迫说出密码。5月3日凌晨2点多,吴某被放出后在深圳宝民派出所报案。公安经侦查发现:5月2日,绑匪在银行的营业部营业柜台取走人民币62,500元。吴某多次要求取款,银行以“款已支取”为由拒付至今。

  吴某认为,依照规定,当日取款5万元以上的,银行应当核对取款人是否是本人,而银行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就将他的存款支付给取款人,应属履行错误,因此不能免除银行对他的付款义务。

  银行:业务操作没问题

  为此,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银行立即向他支付存款人民币62,500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认为吴某的起诉很没道理——事发当日,银行营业部有一男子持吴某的身份证件及银行卡提取人民币62,500元,输入的密码正确,银行工作人员就让他提取62,500元。业务操作不存在违规现象。

  法院:银行已有效审查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储蓄合同纠纷。吴某在银行处设立储蓄账户,双方之间即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吴某与开户银行已约定了取款方式:即密码取款。

  同时,法院认为,银行对办理个人存款业务的审查应当包括:身份证是否有效的审查、储蓄卡是否有效的审查及密码是否有效的审查,本案中,银行对这三项业务审查严格有效。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也指出,“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其中的“审核”是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

  现实中代人取款很正常

  对取款人并非储户本人,银行是否要更加审慎呢?

  法院认为。事实上,取款人与存款人不一致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且法律并不禁止该行为,关键是银行与储户之间约定的取款方式一定要严格执行。

  本案中,吴某在银行约定的取款方式为密码取款,那么,吴某应当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该储蓄卡上的密码告知他人,至于吴某在遭遇绑架被迫说出密码的情况,吴某应当待绑架案成立后,另寻途径解决。因此,吴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说法

  取款查身份证 是为防洗钱

  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的唐红炬律师认为,罪犯持吴某的身份证支取吴某的存款,银行给予支付,好像不太恰当。但就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取款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存折和正确的密码,银行有理由相信取款人有权获得所支取的存款,因为存款人可能将存折交给他人并提供密码,由他人代为支取。

  而且,对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实质上是为了方便发现和侦查洗钱犯罪而指定的,从立法目的上讲,人民银行的规定并不要求金融机构在大额取现义务中审查取款人是否为储户本人。

  制定措施对付“被迫说密码”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钟律师表示,被绑架威逼取得密码、提走存款,这样的案件很多。银行只认密码不认人的做法,给储户会带来的风险,既然储户状告银行的案件频发,银行应该制定一套更好地保护存户的操作规程。(信息时报)遭绑架被迫泄露银行卡密码 六万多元巨款被歹徒取走状告银行

  一储户认为“取款人不是自己,银行未尽审查义务”,遂状告银行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一名男子吴某被绑架后被迫交出身份证和银行卡,同时透露账户密码。结果,六万多元被歹徒取走。事发后,吴某将银行告上法庭,理由是“当日取款5万元以上的,银行应当核对取款人是否是本人”,现在银行没有履行审查义务。



那么,究竟银行要不要担责呢?

  原告:银行不该支款

  吴某家住深圳市罗湖区。2006年5月1日,他遭遇绑架,被绑匪掳去身份证及暂住证各一张、银行卡两张,并被迫说出密码。5月3日凌晨2点多,吴某被放出后在深圳宝民派出所报案。公安经侦查发现:5月2日,绑匪在银行的营业部营业柜台取走人民币62,500元。吴某多次要求取款,银行以“款已支取”为由拒付至今。

  吴某认为,依照规定,当日取款5万元以上的,银行应当核对取款人是否是本人,而银行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就将他的存款支付给取款人,应属履行错误,因此不能免除银行对他的付款义务。

  银行:业务操作没问题

  为此,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银行立即向他支付存款人民币62,500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认为吴某的起诉很没道理——事发当日,银行营业部有一男子持吴某的身份证件及银行卡提取人民币62,500元,输入的密码正确,银行工作人员就让他提取62,500元。业务操作不存在违规现象。

  法院:银行已有效审查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储蓄合同纠纷。吴某在银行处设立储蓄账户,双方之间即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吴某与开户银行已约定了取款方式:即密码取款。

  同时,法院认为,银行对办理个人存款业务的审查应当包括:身份证是否有效的审查、储蓄卡是否有效的审查及密码是否有效的审查,本案中,银行对这三项业务审查严格有效。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也指出,“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其中的“审核”是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

  现实中代人取款很正常

  对取款人并非储户本人,银行是否要更加审慎呢?

  法院认为。事实上,取款人与存款人不一致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且法律并不禁止该行为,关键是银行与储户之间约定的取款方式一定要严格执行。

  本案中,吴某在银行约定的取款方式为密码取款,那么,吴某应当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该储蓄卡上的密码告知他人,至于吴某在遭遇绑架被迫说出密码的情况,吴某应当待绑架案成立后,另寻途径解决。因此,吴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说法

  取款查身份证 是为防洗钱

  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的唐红炬律师认为,罪犯持吴某的身份证支取吴某的存款,银行给予支付,好像不太恰当。但就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取款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存折和正确的密码,银行有理由相信取款人有权获得所支取的存款,因为存款人可能将存折交给他人并提供密码,由他人代为支取。

  而且,对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实质上是为了方便发现和侦查洗钱犯罪而指定的,从立法目的上讲,人民银行的规定并不要求金融机构在大额取现义务中审查取款人是否为储户本人。

  制定措施对付“被迫说密码”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钟律师表示,被绑架威逼取得密码、提走存款,这样的案件很多。银行只认密码不认人的做法,给储户会带来的风险,既然储户状告银行的案件频发,银行应该制定一套更好地保护存户的操作规程。(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