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取走他人因误会所汇30万元款项终审获刑3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9:41:51
男子取走他人因误会所汇30万元款项终审获刑3年
新京报
  本报讯 9日上午,被称为四川“乐山许霆案”的冷再鹏涉嫌诈骗罪一案,在乐山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冷再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冷再鹏表示不再上诉。

  “乐山许霆”叫冷再鹏。2007年1月15日中午,他突然收到一条短信,大意是,“我准备把当初的30万元借款还给你,请把你的账号发给我,两三天内到账”。

  冷再鹏回复说“好,尽快”,并在短信中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告诉了对方。次日,发短信的苏某真的向他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万元。冷再鹏分别在随后的2天里将钱全部取出,随后离开乐山到了西安。

  原来,冷再鹏使用的那张号码为“1388××××877”的手机卡之前长期被一名姓赵的男子使用。约3个月前,苏某曾向赵某借了30万元。而在还款时,苏某本想发给赵某的短信便发到了冷再鹏的手机上。在得到冷再鹏的确认后,苏某便误认为冷便是赵,遂向冷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汇入了30万元。

  苏某发现事情不对立即向乐山警方报警。2007年1月28日,冷再鹏在西安被警方控制。案发后,冷再鹏退还了30万元赃款。

  其后,2007年4月,冷再鹏被乐山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当年10月又被乐山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然而,四川省高级法院认为乐山市中院判决过重,裁定发回重审。

  由于此案与后来发生的许霆案有诸多相似之处:诱惑都是突如起来、都涉及了现代科技设备等,被乐山市民和法律界人士称为“乐山许霆案”。

  《华西都市报》供稿男子取走他人因误会所汇30万元款项终审获刑3年
新京报
  本报讯 9日上午,被称为四川“乐山许霆案”的冷再鹏涉嫌诈骗罪一案,在乐山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冷再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冷再鹏表示不再上诉。

  “乐山许霆”叫冷再鹏。2007年1月15日中午,他突然收到一条短信,大意是,“我准备把当初的30万元借款还给你,请把你的账号发给我,两三天内到账”。

  冷再鹏回复说“好,尽快”,并在短信中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告诉了对方。次日,发短信的苏某真的向他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万元。冷再鹏分别在随后的2天里将钱全部取出,随后离开乐山到了西安。

  原来,冷再鹏使用的那张号码为“1388××××877”的手机卡之前长期被一名姓赵的男子使用。约3个月前,苏某曾向赵某借了30万元。而在还款时,苏某本想发给赵某的短信便发到了冷再鹏的手机上。在得到冷再鹏的确认后,苏某便误认为冷便是赵,遂向冷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汇入了30万元。

  苏某发现事情不对立即向乐山警方报警。2007年1月28日,冷再鹏在西安被警方控制。案发后,冷再鹏退还了30万元赃款。

  其后,2007年4月,冷再鹏被乐山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当年10月又被乐山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然而,四川省高级法院认为乐山市中院判决过重,裁定发回重审。

  由于此案与后来发生的许霆案有诸多相似之处:诱惑都是突如起来、都涉及了现代科技设备等,被乐山市民和法律界人士称为“乐山许霆案”。

  《华西都市报》供稿
我已经发现了一个害人的方法,就是往他银行卡里汇钱。他如果以不小心取了,一定有罪,但你自己的钱还能收回。好方法啊。
扯,难道说这个人没罪?明知自已没借钱给对方却故意不否认并让对方把钱汇到他指定的帐号中!
  恩?这个定的是诈骗罪啊.......
汇款难道只要帐号不需要开户人姓名么?搞不懂哦:L
偶给人汇钱是要开户人姓名的啊:L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8-5-12 09:31 发表
  恩?这个定的是诈骗罪啊.......

大概是因为这个人利用了对方的误会吧,使用了误导的手段。
肯定有罪啊,应该以诈骗论处
缓刑教育下就行了,至于这样伐,HEXIE社会就是这样的么,难道转钱的人就没有过失么,这个社会有多少人能受的了30W的诱惑呀.
不该骗别人的钱
这个就是骗钱,和许霆案完全不一样,判个缓刑就算轻的了
关键不是诱惑,法律本身是不应将诱惑之类的问题列为考量因素的。
这个案子,报道的并不清楚,案件怎么定,判决是否合理要看当庭的举证质证。我觉得是否能证明被告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才是判刑的焦点。这个案子与许霆案有根本的不同,许霆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案件的焦点在于法律的解读和量刑的标准;而本案适用法律和量刑不应是双方争论核心,关键在于怎么证明他是有诈骗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