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拆迁办科员索要20万元辛苦费 终审获刑十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6 07:54:01
http://ln.sina.com.cn/news/b/201 ... mp;r=l&rfunc=83
“你们应该明白事儿,给点儿补助费啥的,尤其是区里的陈某某、顾某某。”当街道办负责人向一家房产公司明确表达了“意思”后,被“点醒”的公司立即从财务取出了60万元现金。

  作为原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拆迁办科员,陈某某最终被认定受贿20万元。近日,陈某某因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今年41岁的陈某某被传唤时任东陵区(浑南新区)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处科员。2005年1月至2012年3月,陈某某系东陵区拆迁办工作人员(副主任科员)。

  2008年起,陈某某受单位指派到白塔镇塔东村负责辽宁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一项目的拆迁项目工作。在工作期间,陈某某与顾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向白塔街道的负责人李某某反映,因工作辛苦,希望这家房地产公司能够给点儿补助费。

  于是,李某某在与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接触过程中提出,“你们应该明白事儿,给点儿补助费啥的,尤其是区里的陈某某、顾某某”。

  随后,两位经理向该公司董事长汇报,经商议决定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提取现金60万元,2009年末该公司财务经理徐某某在刚修好的某市政规划路附近将上述款项中的20万元交付给被告人陈某某,并将该款项登记在公司的财务账面中。

  2009年末,顾某某也收受了该公司财务经理给付的贿赂款20万元,但顾某某称该款项中包含加班费。2012年12月20日,陈某某被传唤到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以要补助费为名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他表示房地产公司的涉案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不构成行贿犯罪,因此即使认定陈某某收受20万元的事实存在,依法也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ln.sina.com.cn/news/b/201 ... mp;r=l&rfunc=83
“你们应该明白事儿,给点儿补助费啥的,尤其是区里的陈某某、顾某某。”当街道办负责人向一家房产公司明确表达了“意思”后,被“点醒”的公司立即从财务取出了60万元现金。

  作为原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拆迁办科员,陈某某最终被认定受贿20万元。近日,陈某某因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今年41岁的陈某某被传唤时任东陵区(浑南新区)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处科员。2005年1月至2012年3月,陈某某系东陵区拆迁办工作人员(副主任科员)。

  2008年起,陈某某受单位指派到白塔镇塔东村负责辽宁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一项目的拆迁项目工作。在工作期间,陈某某与顾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向白塔街道的负责人李某某反映,因工作辛苦,希望这家房地产公司能够给点儿补助费。

  于是,李某某在与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接触过程中提出,“你们应该明白事儿,给点儿补助费啥的,尤其是区里的陈某某、顾某某”。

  随后,两位经理向该公司董事长汇报,经商议决定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提取现金60万元,2009年末该公司财务经理徐某某在刚修好的某市政规划路附近将上述款项中的20万元交付给被告人陈某某,并将该款项登记在公司的财务账面中。

  2009年末,顾某某也收受了该公司财务经理给付的贿赂款20万元,但顾某某称该款项中包含加班费。2012年12月20日,陈某某被传唤到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以要补助费为名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他表示房地产公司的涉案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不构成行贿犯罪,因此即使认定陈某某收受20万元的事实存在,依法也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