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60万存款被人用假身份证取走 状告银行败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4:22:04
【来源:南方网】  
  女子60万存款被人用假证取走状告银行失责败诉

  核心提示:女子60万元存款被他人先用假身份证开设电话银行业务,随后用电话将存款转至其他银行窃走,状告银行失责败诉。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并非专门的鉴定机构,其不具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

  一审败诉昨日二审开庭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60万元存款被他人先用假身份证开设电话银行业务,随后用电话将存款转至其他银行窃走。事发后,警方介入发现真假身份证之间编号与名字出生日期一致,但相片与住址及发证机关却完全不同,这种情况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储户认为银行失职,银行则称自己尽到审查的义务。昨日上午,这起有可能发生在每个人身上的盗窃存款案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蹊跷事件:60万存款被人用假证取走

  2001年3月5日,家住广州市天河区的邹女士在某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开设了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按规定自行设定了储户交易密码,存折上载明“凭密码取款”,随后,邹女士先后存入了200多万元。

  2003年10月份,邹女士突然发现账户的60万不翼而飞,急忙向银行反映该情况。银行得知这个情况后也非常惊讶,因为按照他们的记录,这60万已经被“邹女士”取走了。银行的流程记载:2003年1月24日,“邹女士”持身份证和存折到天河支行开设了电话转帐业务,又到该银行新港支行开设了与邹女士同名的账户。同年8月31日,该女子通过电话银行转帐,凭密码将邹女士账户中的60万从天河支行转入新港支行,同一天,该女子分三次在该银行江南支行同福西分理处取走了593000元。

  一审结果:储户状告银行失责败诉

  邹女士将天河支行告上天河区法院。广州海珠区公安局初步认定此为一宗特大盗窃存款案,遂立案侦查。但到了今年2月10日,警方的侦查依然没有结果,法院恢复了对该案的审理,并于今年10月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首先认为:因为60万元是先被转到新港支行后在江南支行取走,对于这个取钱的过程,天河支行是没有过错的;而对于假身份证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并非专门的鉴定机构,其不具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银行对身份证的审查只是进行表面的形式上的审查,对真伪不作辨认。据此,天河法院驳回了邹女士的起诉。

  二审焦点:如何才算形式上的审查

  邹女士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昨日的二审中,邹女士提出,钱被盗走的根本原因就是银行允许小偷先开设的电话转账业务,这才方便小偷后来轻易地取走她的钱。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的义务,居然未经储户允许就将“凭密码取款”变成了电话转账。

  但银行方面则辩称,当时小偷是用身份证和存折来变更的,对此他们不能拒绝储户的“合理”要求。根据相关规定,他们尽到的只是对身份证形式上的审查。因此,银行对此过程没有任何的过错。但邹女士的代理人反驳称,银行根本就没有尽到形式上的审查,身份证上的字体不一样(注:邹女士因是农村户口,字体为手写,但小偷持有的则是打印字体);发证机关也不同,一个是广州公安机关,一个则是湖南的;另外,两个身份证的字体也不一样。“这些区别肉眼一眼就能辨认出来,难道这就是银行的形式上的审查?”。

  该案还在法院的进一步审理当中。

  记者手记 盼出台新规定填补法律空白

  据记者了解,此类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在广州发生了多起,但多以储户败诉告终。究其原因,在于中国人民银行有一个内部规定,即银行对身份证的尽到的只是形式审查,不对真假进行辨认。因此,在发生了类似的纠纷时,银行往往凭着这个规定免去了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形式审查到哪个程度?银行怎么样才能算尽到了形式审查的义务?现行的法律应该就银行对身份证的形式审查出台一个明确的规定。 (《信息时报》)【来源:南方网】  
  女子60万存款被人用假证取走状告银行失责败诉

  核心提示:女子60万元存款被他人先用假身份证开设电话银行业务,随后用电话将存款转至其他银行窃走,状告银行失责败诉。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并非专门的鉴定机构,其不具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

  一审败诉昨日二审开庭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60万元存款被他人先用假身份证开设电话银行业务,随后用电话将存款转至其他银行窃走。事发后,警方介入发现真假身份证之间编号与名字出生日期一致,但相片与住址及发证机关却完全不同,这种情况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储户认为银行失职,银行则称自己尽到审查的义务。昨日上午,这起有可能发生在每个人身上的盗窃存款案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蹊跷事件:60万存款被人用假证取走

  2001年3月5日,家住广州市天河区的邹女士在某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开设了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按规定自行设定了储户交易密码,存折上载明“凭密码取款”,随后,邹女士先后存入了200多万元。

  2003年10月份,邹女士突然发现账户的60万不翼而飞,急忙向银行反映该情况。银行得知这个情况后也非常惊讶,因为按照他们的记录,这60万已经被“邹女士”取走了。银行的流程记载:2003年1月24日,“邹女士”持身份证和存折到天河支行开设了电话转帐业务,又到该银行新港支行开设了与邹女士同名的账户。同年8月31日,该女子通过电话银行转帐,凭密码将邹女士账户中的60万从天河支行转入新港支行,同一天,该女子分三次在该银行江南支行同福西分理处取走了593000元。

  一审结果:储户状告银行失责败诉

  邹女士将天河支行告上天河区法院。广州海珠区公安局初步认定此为一宗特大盗窃存款案,遂立案侦查。但到了今年2月10日,警方的侦查依然没有结果,法院恢复了对该案的审理,并于今年10月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首先认为:因为60万元是先被转到新港支行后在江南支行取走,对于这个取钱的过程,天河支行是没有过错的;而对于假身份证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并非专门的鉴定机构,其不具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银行对身份证的审查只是进行表面的形式上的审查,对真伪不作辨认。据此,天河法院驳回了邹女士的起诉。

  二审焦点:如何才算形式上的审查

  邹女士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昨日的二审中,邹女士提出,钱被盗走的根本原因就是银行允许小偷先开设的电话转账业务,这才方便小偷后来轻易地取走她的钱。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的义务,居然未经储户允许就将“凭密码取款”变成了电话转账。

  但银行方面则辩称,当时小偷是用身份证和存折来变更的,对此他们不能拒绝储户的“合理”要求。根据相关规定,他们尽到的只是对身份证形式上的审查。因此,银行对此过程没有任何的过错。但邹女士的代理人反驳称,银行根本就没有尽到形式上的审查,身份证上的字体不一样(注:邹女士因是农村户口,字体为手写,但小偷持有的则是打印字体);发证机关也不同,一个是广州公安机关,一个则是湖南的;另外,两个身份证的字体也不一样。“这些区别肉眼一眼就能辨认出来,难道这就是银行的形式上的审查?”。

  该案还在法院的进一步审理当中。

  记者手记 盼出台新规定填补法律空白

  据记者了解,此类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在广州发生了多起,但多以储户败诉告终。究其原因,在于中国人民银行有一个内部规定,即银行对身份证的尽到的只是形式审查,不对真假进行辨认。因此,在发生了类似的纠纷时,银行往往凭着这个规定免去了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形式审查到哪个程度?银行怎么样才能算尽到了形式审查的义务?现行的法律应该就银行对身份证的形式审查出台一个明确的规定。 (《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