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力挺交强险听证 呼吁请国家发改委介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04:13:23
http://news.xinhuanet.com/auto/2007-04/27/content_6033083.htm
昨天(4月26日)上午,对北京律师孙勇针对“交强险暴利”提出的行政复议,中国保监会明确回复了不予受理决定书。但就在当天下午,又有156名车主委托律师向保监会递交听证申请,他们希望借助《行政许可法》对交强险作出评判,而中消协方面更是提出希望由国家发改委来参与主持听证。

    ■■■矛头指向保费过高

    在昨天(4月26日)下午的“交强险研讨会暨听证申请新闻发布会”上,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宣读了受156名车主之托的申请书。他们是分别来自北京、上海、湖南和山东等地的腾讯网友。

    “保监会在2006年审批该行政许可时并未向利害关系人发布公告和举行听证会。机动车车主作为交强险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向贵会提出申请听证的权利。”刘家辉称。

    刘家辉所依据的《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这份听证申请书列举了交强险实际执行中的五大不足,如: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费率构成、厘定程序及决策过程不透明;保费过高,保障过低;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加重了投保人负担等。

    ■■■“事后听证”存在法律困境

    在中央民大法学院教授熊文钊看来,强制保险产品不是一般的商业保险。“交强险费率一定要遵循《价格法》,它没有任何一个规避《价格法》的理由。听证不是可举行可不举行的”。

    谈及价格听证,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与熊文钊一致的观点是:“主持交强险听证的人的身份应该是独立的中立立场的机构,所以我们最好参照《价格法》听证过程当中的一些做法,比如是不是可以请国家发改委来参与主持。”

    陈剑还对交强险价格听证的各个环节,包括消费者的广泛选择和听证过程,表达了她的愿望:“我认为,听证的过程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整个过程应该置于媒体和广大社会成员的监督之下。”

    但这种“事后听证”的做法能否可行尚待法律检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我们所有的听证基本上是一周“事前”听证。“无论是1996年的《处罚法》,还是1998年的《价格法》,都是事前听证。交强险没有过事前听证,现在回过头来要求听证——这将是法律要面临的问题。”刘莘说。 (李隽琼)http://news.xinhuanet.com/auto/2007-04/27/content_6033083.htm
昨天(4月26日)上午,对北京律师孙勇针对“交强险暴利”提出的行政复议,中国保监会明确回复了不予受理决定书。但就在当天下午,又有156名车主委托律师向保监会递交听证申请,他们希望借助《行政许可法》对交强险作出评判,而中消协方面更是提出希望由国家发改委来参与主持听证。

    ■■■矛头指向保费过高

    在昨天(4月26日)下午的“交强险研讨会暨听证申请新闻发布会”上,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宣读了受156名车主之托的申请书。他们是分别来自北京、上海、湖南和山东等地的腾讯网友。

    “保监会在2006年审批该行政许可时并未向利害关系人发布公告和举行听证会。机动车车主作为交强险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向贵会提出申请听证的权利。”刘家辉称。

    刘家辉所依据的《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这份听证申请书列举了交强险实际执行中的五大不足,如: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费率构成、厘定程序及决策过程不透明;保费过高,保障过低;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加重了投保人负担等。

    ■■■“事后听证”存在法律困境

    在中央民大法学院教授熊文钊看来,强制保险产品不是一般的商业保险。“交强险费率一定要遵循《价格法》,它没有任何一个规避《价格法》的理由。听证不是可举行可不举行的”。

    谈及价格听证,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与熊文钊一致的观点是:“主持交强险听证的人的身份应该是独立的中立立场的机构,所以我们最好参照《价格法》听证过程当中的一些做法,比如是不是可以请国家发改委来参与主持。”

    陈剑还对交强险价格听证的各个环节,包括消费者的广泛选择和听证过程,表达了她的愿望:“我认为,听证的过程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整个过程应该置于媒体和广大社会成员的监督之下。”

    但这种“事后听证”的做法能否可行尚待法律检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我们所有的听证基本上是一周“事前”听证。“无论是1996年的《处罚法》,还是1998年的《价格法》,都是事前听证。交强险没有过事前听证,现在回过头来要求听证——这将是法律要面临的问题。”刘莘说。 (李隽琼)
制度有待完善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