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苹果维修条款侵犯中国主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8:22:10
http://business.sohu.com/20120831/n352044047.shtml
6月1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天津、北京、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6省市消协,公开炮轰苹果公司《iPhone维修报告》中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7月24日,由羊城晚报联合广东省消委会、南方电视台等单位发布的2012年广东10大消费潜规则,苹果更是成了唯一被点名批评企业。

  四面楚歌下,苹果对侵犯中国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似乎并无太多诚意整改。8月3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全国副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再度发布洋洋万字的《再评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炮轰苹果公司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苹果条款》)仍存在十大违法条款,更严词批评苹果排除中国法律,构成对中国主权侵犯。

  1

  更换旧件归苹果公司

  《苹果条款》第四条:“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将保留被更换的零件或产品作为其财产,同时更换的零件将成为您的财产。被更换的零件通常可以维修,苹果可以等价更换或维修。如果相关法律要求苹果向您返还被更换的零件,您同意向苹果支付更换物品的额外费用。”

  点评:

  该条款违反了我国《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处分权。

  2

  零件只保证90天无缺陷

  《苹果条款》第五条:“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保证:(1)其将以称职、熟练的方式履行维修服务;(2)除非苹果另有规定,用于维修您产品的所有零件在90天内不存在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前述保证属于明示的有限保证,并且如果违反,您可以将产品退回维修网点,苹果将(i)重新进行维修,(ii)维修或更换零件,或者(iii)退还提供维修服务的费用。”

  点评: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苹果公司有关90天内不存在缺陷的期限规定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单方声明。

  3

  送修产品受损只赔维修费

  《苹果条款》第六条:“……如果任何产品在苹果保管期间损坏或丢失,或者因维修而导致任何其他损害或损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苹果的责任仅限于受损产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

  点评:

  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产品、保证维修质量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于因维修、保管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苹果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4

  维修产品不保证数据不损失

  《苹果条款》第六条:“……苹果明确不保证其有能力(i)维修或更换您的产品,而不会导致程序或数据损失或风险,并且(ii)对数据保密。”

  点评: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此,苹果公司在提示消费者加强数据保护的同时,对于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消费者数据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不得随意复制、存储、披露,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传播、滥用等。

  5

  不适用中国冲突法条款

  《苹果条款》第九条:“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中国法律(但不适用其冲突法条款)。”

  点评:

  外国经营者到中国进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经营活动中发生争议和纷争,适用所在国法律解决,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九条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排除、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法律的权利,违反了中国《合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无效。该条款用“冲突法”的名义否定中国法律的效力,也是不能被允许的。

  6

  个人信息使用范围缺制约

  《苹果条款》第十一条:“您同意并理解,为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提供维修服务,苹果有必要收集、处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苹果将根据《苹果客户隐私政策》(参见www.apple.com/legal/privacy)保护您的信息。”

  点评:

  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关于家电维修服务中应有限使用所获个人信息的规定。同时,该条款中的“您同意并理解”好像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其实质是苹果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7

  “滥用”产品有权不予维修

  《苹果条款》第二条:“如果因非原装零件故障或因滥用、误用或其他外因导致损害而需要维修,苹果有权不予维修并向您退还产品,并且可要求您承担任何标明的检测费用。”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有告知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使用方法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还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如果经营者没有履行上述告知、说明、警示义务,没有尽到提供真实信息的责任,即使消费者确实滥用、误用,也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而检测费的收取必须事先有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8

  保修范围外可用翻新件维修

  《苹果条款》第四条:“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可依据相关法律使用新的零件或产品,或者使用在可靠性和性能方面合格的零件或产品……”

  点评:

  该条款模糊了维修中使用新件还是翻新件的具体情况,使苹果公司可以随意处置,从中渔利。

  9

  不分情况维修运费全自付

  《苹果条款》第五条:“为提出保修申请,您必须自费将您的产品发回至提供维修服务的网点……”

  点评:

  对于产品送修的运费承担,应当结合送修原因加以判断。如果是由于产品存在瑕疵、缺陷、或者由于未按合同约定修好而需要再次维修等原因,产品的寄送费用应由苹果公司承担。

  10

  出售留置产品不提应退余额

  《苹果条款》第七条:“如果在苹果通知您的产品已经维修完毕可以领取后的六十(60)日内,您未领取您的产品并且未支付所有到期费用,苹果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自行处置您的产品。苹果可以将出售或处置您产品的所得,用于偿还您欠苹果的任何费用。”

  点评:

  该条款只规定了苹果公司可以出售、处置送修产品并将所得用于偿还维修欠款,而对抵偿后的余额只字不提,形成了一个模糊陷阱,为侵吞本应返还消费者的余额提供了可能。

  (谭超、粤消委、穗消委)
http://business.sohu.com/20120831/n352044047.shtml
6月1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天津、北京、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6省市消协,公开炮轰苹果公司《iPhone维修报告》中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7月24日,由羊城晚报联合广东省消委会、南方电视台等单位发布的2012年广东10大消费潜规则,苹果更是成了唯一被点名批评企业。

  四面楚歌下,苹果对侵犯中国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似乎并无太多诚意整改。8月3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全国副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再度发布洋洋万字的《再评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炮轰苹果公司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苹果条款》)仍存在十大违法条款,更严词批评苹果排除中国法律,构成对中国主权侵犯。

  1

  更换旧件归苹果公司

  《苹果条款》第四条:“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将保留被更换的零件或产品作为其财产,同时更换的零件将成为您的财产。被更换的零件通常可以维修,苹果可以等价更换或维修。如果相关法律要求苹果向您返还被更换的零件,您同意向苹果支付更换物品的额外费用。”

  点评:

  该条款违反了我国《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处分权。

  2

  零件只保证90天无缺陷

  《苹果条款》第五条:“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保证:(1)其将以称职、熟练的方式履行维修服务;(2)除非苹果另有规定,用于维修您产品的所有零件在90天内不存在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前述保证属于明示的有限保证,并且如果违反,您可以将产品退回维修网点,苹果将(i)重新进行维修,(ii)维修或更换零件,或者(iii)退还提供维修服务的费用。”

  点评: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苹果公司有关90天内不存在缺陷的期限规定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单方声明。

  3

  送修产品受损只赔维修费

  《苹果条款》第六条:“……如果任何产品在苹果保管期间损坏或丢失,或者因维修而导致任何其他损害或损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苹果的责任仅限于受损产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

  点评:

  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产品、保证维修质量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于因维修、保管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苹果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4

  维修产品不保证数据不损失

  《苹果条款》第六条:“……苹果明确不保证其有能力(i)维修或更换您的产品,而不会导致程序或数据损失或风险,并且(ii)对数据保密。”

  点评: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此,苹果公司在提示消费者加强数据保护的同时,对于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消费者数据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不得随意复制、存储、披露,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传播、滥用等。

  5

  不适用中国冲突法条款

  《苹果条款》第九条:“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中国法律(但不适用其冲突法条款)。”

  点评:

  外国经营者到中国进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经营活动中发生争议和纷争,适用所在国法律解决,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九条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排除、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法律的权利,违反了中国《合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无效。该条款用“冲突法”的名义否定中国法律的效力,也是不能被允许的。

  6

  个人信息使用范围缺制约

  《苹果条款》第十一条:“您同意并理解,为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提供维修服务,苹果有必要收集、处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苹果将根据《苹果客户隐私政策》(参见www.apple.com/legal/privacy)保护您的信息。”

  点评:

  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关于家电维修服务中应有限使用所获个人信息的规定。同时,该条款中的“您同意并理解”好像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其实质是苹果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7

  “滥用”产品有权不予维修

  《苹果条款》第二条:“如果因非原装零件故障或因滥用、误用或其他外因导致损害而需要维修,苹果有权不予维修并向您退还产品,并且可要求您承担任何标明的检测费用。”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有告知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使用方法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还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如果经营者没有履行上述告知、说明、警示义务,没有尽到提供真实信息的责任,即使消费者确实滥用、误用,也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而检测费的收取必须事先有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8

  保修范围外可用翻新件维修

  《苹果条款》第四条:“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可依据相关法律使用新的零件或产品,或者使用在可靠性和性能方面合格的零件或产品……”

  点评:

  该条款模糊了维修中使用新件还是翻新件的具体情况,使苹果公司可以随意处置,从中渔利。

  9

  不分情况维修运费全自付

  《苹果条款》第五条:“为提出保修申请,您必须自费将您的产品发回至提供维修服务的网点……”

  点评:

  对于产品送修的运费承担,应当结合送修原因加以判断。如果是由于产品存在瑕疵、缺陷、或者由于未按合同约定修好而需要再次维修等原因,产品的寄送费用应由苹果公司承担。

  10

  出售留置产品不提应退余额

  《苹果条款》第七条:“如果在苹果通知您的产品已经维修完毕可以领取后的六十(60)日内,您未领取您的产品并且未支付所有到期费用,苹果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自行处置您的产品。苹果可以将出售或处置您产品的所得,用于偿还您欠苹果的任何费用。”

  点评:

  该条款只规定了苹果公司可以出售、处置送修产品并将所得用于偿还维修欠款,而对抵偿后的余额只字不提,形成了一个模糊陷阱,为侵吞本应返还消费者的余额提供了可能。

  (谭超、粤消委、穗消委)
想跟苹果打官司吗?就怕一夜之间全城的硬币被取走。
到了中国,就应该按照中国的法律啊。

要用美国的方式吗?无条件退款?官司还有惩罚性赔偿?

bulldog2002 发表于 2012-8-31 22:21
到了中国,就应该按照中国的法律啊。

要用美国的方式吗?无条件退款?官司还有惩罚性赔偿?


到了中国就应该按照中国的风俗办事,不然为毛唯冠要的4亿变成了6000万?
bulldog2002 发表于 2012-8-31 22:21
到了中国,就应该按照中国的法律啊。

要用美国的方式吗?无条件退款?官司还有惩罚性赔偿?


到了中国就应该按照中国的风俗办事,不然为毛唯冠要的4亿变成了6000万?
m_sy 发表于 2012-8-31 22:07
想跟苹果打官司吗?就怕一夜之间全城的硬币被取走。
苹果才刚收了硬币 有地方用了
太阳啊,苹果这样的这些条款简直不把使用苹果的中国消费者当人看,这要脑惨到什么程度才会去买苹果
m_sy 发表于 2012-8-31 22:34
到了中国就应该按照中国的风俗办事,不然为毛唯冠要的4亿变成了6000万?
坦白说,我不认为这个官司在美国会有6亿...

不过,我完全赞成既然要在中国贩售,就应该完全按照甚至超过国家规定。

特别是中国应该已经是苹果第二大市场的时候!
bulldog2002 发表于 2012-9-1 08:29
坦白说,我不认为这个官司在美国会有6亿...

不过,我完全赞成既然要在中国贩售,就应该完全按照甚至超 ...

不知道是不是我孤陋寡闻,我发现苹果不仅让深圳富士康让他代工保增长促就业外,而且貌似没跟国内的华为啊、中兴啊、联想啊、魅族啊、小米啊甚至数字啊发生过啥冲突,甚至没有告过一家山寨企业,我能推测善于打报告的苹果在中国是很了解中国的规矩吗?
从来不给中国的领导添乱,不给中国有关部门添乱。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别说唯冠要求赔的4亿刀,苹果可能还会像GG那样直接被清理出去,到香港那呆着去吧。
呵呵,苹果的相关服务在美国本来就是霸王条款,非常不可思议.其客观结果就是告诉苹果消费者,维修所付出的代价不如直接换台新的.

比如我记得有一条让我惊讶的霸王条款是:维修的东西在苹果保管期间若丢失,苹果公司不赔一分钱。

m_sy 发表于 2012-9-1 08:38
不知道是不是我孤陋寡闻,我发现苹果不仅让深圳富士康让他代工保增长促就业外,而且貌似没跟国内的华为 ...
那倒不是。
应该是因为这几家公司没有在全球智慧手机上给苹果足够大的威胁。
店大欺主而已 有那么多NC上杆子买 条件越苛刻越显得“高贵”
这些条款好像搞维修都是差不多的,水果写得比较直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