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伪科学人士岂能有不受批评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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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伪科学人士岂能有不受批评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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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 08:44 中国青年报

  方舟子

  最近有一批人联署了一封题为《不要让“伪科学”一词成为灭亡传统文化的借口——恳请将“伪科学”一词剔除出科普法》的公开信,引起了媒体相当大的关注。签名者中,有自称已和外星人建立了联系的,有研究出“金星是人类的故乡”、“我们都是外星人”的,有推销“永动机”的,有号称能根据月亮的位置预测自然灾害的,有用“太极序列”预测地震的,有宣扬人体特异功能并且用实验“证明”在深圳发功能改变北京的分子结构的,有支持过“水变油”的,还有很多位都自称推翻了爱因斯坦相对论……

  看了签名名单及其“学术成果”,就不难明白为何会有这么一封公开信问世,因为他们的研究都会被任何一位有科学素养的人视为伪科学,他们当然就很忌讳“伪科学”一词了。所以,这就像一些被指责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人签名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剔除有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内容一样,不过是一场小小的闹剧,本来是犯不着认真对待的。

  但是,有几位人文学者虽然没有签名,却都撰文对这一举动表示同情乃至支持,甚至宣称“这场‘废除伪科学’的签名活动,也得到了公众及网友的赞同”,这就值得注意了。为什么本身并不在搞伪科学的人,却也会忌讳伪科学一词呢?

  一个原因是没有弄明白什么是伪科学。甚至连那封公开信也有意无意地歪曲了“伪科学”的意思。它说伪科学原指“伪造科技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这是将伪科学和学术造假混为一谈了。虽然搞伪科学的人往往也会有学术造假,但是即使没有学术造假,其主张仍然不具有科学性:它们从方法上根本就错了。把不遵循科学方法的非科学的东西说成是科学,就成了伪科学,这才是伪科学的真正意思。还有人声称“在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没有到达终点之前,所有的科学都是伪科学”,这也是把科学研究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出现的失误,与伪科学混淆了。

  有人则担心“伪科学”一词会成为打击不同学术观点的帽子。的确,就像某位支持“废除伪科学”签名的人所说,在历史上有过真科学被打成伪科学的事例,例如纳粹德国御用科学家批爱因斯坦相对论,苏联李森科批遗传学。但是,这些都是一时一地在政治高压下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即使在当时,国际科学界的主流也是站在真科学一边的。我还没有发现这样的例子,被科学界主流认为是伪科学的东西后来咸鱼翻身。虽然在科学与非科学之间有时候会存在灰色区域,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界限分明的,并不难辨别。难道我们在现在还不敢说批相对论、批遗传学的人是在搞伪科学吗?我们不能因为在反对伪科学过程中有可能出错,就要放弃反对伪科学,这是典型的因噎废食。

  有人呼吁应该以一种包容万物的心态对待伪科学,声称尊重他人独立思考能力的宽容才是真正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这是对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的严重误解。科学强调的是怀疑、实证和理性,科学研究要求符合学术规范,要经得起严格的检验,最不能容忍信口开河、乱发谬论。科学恰恰是最不讲宽容的。对伪科学的宽容实际上是纵容。思想的自由与科学的不宽容并不矛盾,因为它们是属于不同层面上的东西:前者是政治层面的,后者是学术层面的。反对伪科学目的是为了让公众了解伪科学的实质免受其骗,并非要在政治上限制伪科学人士的思想自由,当然,对那些涉嫌搞伪科学进行诈骗的,也应该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今天中国的现实是,某些涉嫌诈骗的伪科学人士并没有得到追究,搞伪科学的人所享有的自由其实是太多了。他们对此还不满足,还想要有不受批评的自由,因此对批评者挥起了政治大棒,给反对伪科学人士扣上“即使不是亡我中华民族的主谋,也至少已沦为反华势力的‘同谋者’”的大帽子。那些反对在政治上打压伪科学人士的人,不知为何却去支持想要在政治上打压反伪科学人士的举动?那些要求宽容伪科学的人,为何却对少得可怜的反伪科学人士如此不宽容?

  有人担心,如果捍卫科学时不够宽容,就不容易得到广大民众的同情和支持,会变成不得人心的事情。在民众的科学素养普遍不高的今天,这种危险当然存在,尤其在与民族传统文化有关的科学问题上更是如此。但是我们不能为了迎合大众的感情就放弃科学理性的立场。在科学的是非真假问题上,不能含糊。捍卫科学,要有“虽万千人吾往矣”的决心和勇气。方舟子:伪科学人士岂能有不受批评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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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 08:44 中国青年报

  方舟子

  最近有一批人联署了一封题为《不要让“伪科学”一词成为灭亡传统文化的借口——恳请将“伪科学”一词剔除出科普法》的公开信,引起了媒体相当大的关注。签名者中,有自称已和外星人建立了联系的,有研究出“金星是人类的故乡”、“我们都是外星人”的,有推销“永动机”的,有号称能根据月亮的位置预测自然灾害的,有用“太极序列”预测地震的,有宣扬人体特异功能并且用实验“证明”在深圳发功能改变北京的分子结构的,有支持过“水变油”的,还有很多位都自称推翻了爱因斯坦相对论……

  看了签名名单及其“学术成果”,就不难明白为何会有这么一封公开信问世,因为他们的研究都会被任何一位有科学素养的人视为伪科学,他们当然就很忌讳“伪科学”一词了。所以,这就像一些被指责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人签名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剔除有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内容一样,不过是一场小小的闹剧,本来是犯不着认真对待的。

  但是,有几位人文学者虽然没有签名,却都撰文对这一举动表示同情乃至支持,甚至宣称“这场‘废除伪科学’的签名活动,也得到了公众及网友的赞同”,这就值得注意了。为什么本身并不在搞伪科学的人,却也会忌讳伪科学一词呢?

  一个原因是没有弄明白什么是伪科学。甚至连那封公开信也有意无意地歪曲了“伪科学”的意思。它说伪科学原指“伪造科技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这是将伪科学和学术造假混为一谈了。虽然搞伪科学的人往往也会有学术造假,但是即使没有学术造假,其主张仍然不具有科学性:它们从方法上根本就错了。把不遵循科学方法的非科学的东西说成是科学,就成了伪科学,这才是伪科学的真正意思。还有人声称“在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没有到达终点之前,所有的科学都是伪科学”,这也是把科学研究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出现的失误,与伪科学混淆了。

  有人则担心“伪科学”一词会成为打击不同学术观点的帽子。的确,就像某位支持“废除伪科学”签名的人所说,在历史上有过真科学被打成伪科学的事例,例如纳粹德国御用科学家批爱因斯坦相对论,苏联李森科批遗传学。但是,这些都是一时一地在政治高压下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即使在当时,国际科学界的主流也是站在真科学一边的。我还没有发现这样的例子,被科学界主流认为是伪科学的东西后来咸鱼翻身。虽然在科学与非科学之间有时候会存在灰色区域,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界限分明的,并不难辨别。难道我们在现在还不敢说批相对论、批遗传学的人是在搞伪科学吗?我们不能因为在反对伪科学过程中有可能出错,就要放弃反对伪科学,这是典型的因噎废食。

  有人呼吁应该以一种包容万物的心态对待伪科学,声称尊重他人独立思考能力的宽容才是真正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这是对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的严重误解。科学强调的是怀疑、实证和理性,科学研究要求符合学术规范,要经得起严格的检验,最不能容忍信口开河、乱发谬论。科学恰恰是最不讲宽容的。对伪科学的宽容实际上是纵容。思想的自由与科学的不宽容并不矛盾,因为它们是属于不同层面上的东西:前者是政治层面的,后者是学术层面的。反对伪科学目的是为了让公众了解伪科学的实质免受其骗,并非要在政治上限制伪科学人士的思想自由,当然,对那些涉嫌搞伪科学进行诈骗的,也应该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今天中国的现实是,某些涉嫌诈骗的伪科学人士并没有得到追究,搞伪科学的人所享有的自由其实是太多了。他们对此还不满足,还想要有不受批评的自由,因此对批评者挥起了政治大棒,给反对伪科学人士扣上“即使不是亡我中华民族的主谋,也至少已沦为反华势力的‘同谋者’”的大帽子。那些反对在政治上打压伪科学人士的人,不知为何却去支持想要在政治上打压反伪科学人士的举动?那些要求宽容伪科学的人,为何却对少得可怜的反伪科学人士如此不宽容?

  有人担心,如果捍卫科学时不够宽容,就不容易得到广大民众的同情和支持,会变成不得人心的事情。在民众的科学素养普遍不高的今天,这种危险当然存在,尤其在与民族传统文化有关的科学问题上更是如此。但是我们不能为了迎合大众的感情就放弃科学理性的立场。在科学的是非真假问题上,不能含糊。捍卫科学,要有“虽万千人吾往矣”的决心和勇气。
叶永烈居然“加入了支持宋正海先生的行列”。
http://blog.sina.com.cn/u/470bc6dd010006a9

网友河马对其进行了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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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先生,我从小看了你很多科普作品,也看过您写的一些纪实文学,对您很尊重。但在伪科学的问题上,恐怕您过于草率了。

现在的问题不是反伪人士在打压民科,而是后者在争取更大的、他们根本不应得到社会资源。请问,一群研究八卦、易经等哲学,并用它们来推翻相对论或推出惊天理论,动辄上媒体号称将获得诺贝尔奖的人,动辄动用政治关系或期望政治干预的人,他们是在踏踏实实搞科研吗?他们有理由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大量资金和人力的支持吗?请问,一群根本不用科学语言说话做事的人,被科学家们指出错误却从不承认的人,你如何跟他探讨科学问题?请问,一旦有人批评,就群起而攻之,指责对方搞迫害、破坏民族科技创新的人,如果不是心虚,他们为什么如此敏感?一个小小何祚庥,当初连批评李红痔都说话没人听,他又如何能对这些“科研学者”造成如此的生存压迫感?

宋正海之流之所以引起您的同情,可能跟他们装出的被压迫的样子有关。我在十年前读本科时拜读过您的《反右派始末》,知道您对反言论自由行为的痛恨,所以这里我要向您指出,这场争论的实质,即宋等人所争取的,不是言论自由,而是不许他人批评的自由,这实际上是一种话语霸权。在自由社会里,不能禁止任何人搞任何不损害社会利益的研究,也不禁止任何人在媒体上说话,但同时也允许其他人发表批评。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对各种言论的判断来辅助决定是否支持这些研究。何、方等人正是也只能起这种批评监督的作用。宋等人称何为“学霸”,我想结合您的经验不难判断其真伪。历史上的任何学霸都是有政治势力在后面作祟,而先帝已经故去,现时的中国不知还有谁能操纵学术?况且以何在中国科学界的影响,想当学霸恐怕也是有困难的。至于说方是“境外反华势力”这样的文革噫语,恐怕叶先生您也是耻于使用的吧?

您是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人,我想您对80年代层出不穷的水变油、永动机、特异功能大师应该记忆忧新。什么叫伪科学?这就是伪科学。错误的理论不是伪科学,不用科学的语言和方法研究事务,却要声明为科学,并冒充科学获取资源、争取地位,这样的东西才叫伪科学。宋正海等人的所作所为,正是搞伪科学。所以必须有人发出声音,让大家知道他们的荒谬和虚伪,让国家和社会避免损失。如果不让向何祚庥、方舟子这样的批评者发出声音,那才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最大侵害!如果对任何理论的批评都被认为有损科技创新,那才是对科技创新的最大亵渎!

叶先生,请擦亮您的眼睛!
那150个人都是干什么的,三思网站有详细介绍,链接如下

http://www.oursci.org/index.html

(节选)

张建军:河北省邯郸县粮食局
【“江湖科学家”】
试图制造“永动机”:
http://www.xdlbj.com/show.asp?id=1713
张建军,男,生于1972年3月25日。现任邯郸县粮食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研究方向:
1、相对论,基本物理时空观,物理学的基本逻辑。
2、永动机。永动机的理论和永动机对物理学、科学、人类信仰观念、社会发展、环境资源的影响。
3、易经。内经。
已经发表的论文(代研究成果):
1、“试论相对论四大实验”。2、“太极永动”。3、“电磁运动绝对性和能量守恒”。4、“相对论和量子势”。5、“光速c和c*与波粒信三象性”。6、“相对论思想逻辑实验”。7、“库范永动机”。8、“张建军永动机原理分析”。9、“永动机的能量”。10、“质疑库仑定律”。11、“静电力永动机”。12、“库仑永动机”。13、“永动机六逻辑”。14、“永动机理论的可行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修改稿)”。15、库环永动机。16、啥库永动机。

李升平:清华大学化学系教授

【“特异功能”】

宣称“严新发功能远距离改变分子结构”。李升平等人组成的“清华大学气功科研协作组”所进行的这个“证明外气存在”的“科学实验”,是迄今为止规格最高的“实验”,或者说,是最臭名昭著的“实验”:
]]
反对伪科学没有错,但如果自己就是伪科学,如何去反对别人,

你总不能用伪科学去反对伪科学吧.

你总不能打反伪科学的旗号,就可以为所欲为吧.

这也恰恰是方舟子最可笑的地方.
原帖由 oo7yjg 于 2006-12-14 14:22 发表
支持言论自由,既有批评的自由也有被批评的自由。把伪科学字样剔出科普法有点搞笑了。如果自己不是伪科学怕什么呢?
对于方舟子,说实话我是越来越不感冒了,他现在表现的更像一个裁判而非运动员,在很多其不太 ...


说的没有错,方舟子总觉得只要是自己打着反伪科学的旗号,那就一切OK了.

你总不能用伪科学去反对伪科学吧.

你总不能打反伪科学的旗号,就可以为所欲为吧.

这也恰恰是方舟子最可笑的地方.

你必须用科学的方式去证明别人的伪科学,也就是用防舟子一再标榜的那些所谓的科学的方法去芝麻才对啊,比如什么实验数据的,什么双盲法等等.

可不是喊口号,那就完事了,这样的做法自然也只能去蒙骗那些没有脑子的笨蛋.
然后舟子要不就是,有些东西早就是我上中学的时候的物理书本的上的饿理论,根本就不需要证明.

呵呵,舟子就是这样证明什么是泛伪科学.不符合他的标准的那就是伪科学.

这就是科学的态度?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对于很多人来说,对于论语的这句话并不了解,而是恰恰是被这句话所证实.只学习知识而不去思考,可不就回被蒙骗吗?

看看舟子门的不就是这个德行吗?

呵呵对于他们师傅防舟子说的话,他们哪里回不相信呢?
想起来个事,轮子在1997年-1999年的时候,也因为何祚庥在杂志上揭露他们,而围攻何老头的寓所及单位以及发表其文章的杂志社。与现在所谓的“伪科”人士作派何等想象!奉劝一句,与其口诛笔伐文攻武斗不如实实在在证明你自己不是“伪科”吧!比如老老实实在司马南设的符合科学实验的场子里进行你们的证明。别TMD自己证明自己!奖金不知道还赶得上不,以前是100万人民币,后来改100万美金了!
原帖由 xcxy 于 2006-12-14 16:01 发表
想起来个事,轮子在1997年-1999年的时候,也因为何祚庥在杂志上揭露他们,而围攻何老头的寓所及单位以及发表其文章的杂志社。与现在所谓的“伪科”人士作派何等想象!奉劝一句,与其口诛笔伐文攻武斗不如实实在 ...


标准唯一吗?

呵呵,莫非,只要是指责别人是伪科学,就可以为所欲为?

你的标准唯一吗?
反伪科学的斗士门其有不受监督,为所欲为的自由?

呵呵.
原帖由 闪电战 于 2006-12-14 15:48 发表
反对伪科学没有错,但如果自己就是伪科学,如何去反对别人,

你总不能用伪科学去反对伪科学吧.

你总不能打反伪科学的旗号,就可以为所欲为吧.

这也恰恰是方舟子最可笑的地方.



我是支持方舟子的,因为他不是你说的那样。

如果你认为他有用“伪科学去反对伪科学“,最好举实例说明。

如果你认为他“为所欲为”,干了不对的事,也请举实例说明。

现在的观众都是聪明人,不会因为你没根据的说两句,人家就信你
原帖由 T62 于 2006-12-14 17:41 发表



我是支持方舟子的,因为他不是你说的那样。

如果你认为他有用“伪科学去反对伪科学“,最好举实例说明。

如果你认为他“为所欲为”,干了不对的事,也请举实例说明。

现在的观众都是聪明人,不会 ...


呵呵,你还要例子啊,他与别人打官司,你不知道?这里还有什么防舟子的文章:

什么因为都是传统的所以古代的西医与中医在研究方法与思想上都一样.

然后就是在这样牵强附会的基础上胡说八道.

信口雌黄,难道还不是为所欲为吗?科学的态度,就是这个样子的吗?

呵呵.叫嚣别人总要自己先做到了吧,就这个,不就实在蒙骗无知的傻瓜呢吗?

呵呵,相信防舟子的人,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脑子啊.
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丁祖诒教授




肖传国要打“越洋接力官司”

  “西译”官司一审判赔16万

  2004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的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一文,在“排名前10名的大学”中登载了第10名为“西安翻译学院”,前10名的大学校长第2名为“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院长),后国内多家媒体先后发表正面报道或质疑文章。从2005年7月27日始,北京某报先后发表署名为方舟子的两篇文章称   
:“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随后,西安翻译学院和院长丁祖诒教授将北京某报和方舟子告上法庭。

  11月22日下午,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某报、方是民(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胜诉。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北京某报侵害了原告名誉,被告方是民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撰文,其报道失实,主观上有过错。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在15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判二被告向其支付共16万元。


已故留法博士刘子华家人一审胜诉

  刘子华家人告方舟子胜诉

  2005年7月29日,美国科学家宣布发现太阳系内第十颗行星。事隔不久,有媒体报道称,中国人在65年前就预测出了这颗行星,预测者就是留法博士刘子华(1992年去世)。2005年8月10日,北京某报刊载了方舟子文章,对此事评论称“这种荒诞不经、近乎笑料的胡言乱语,竟得到爱因斯坦的评审”。2005年底,北京某报将“八卦专家预测十大行星”列入“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今年6月,刘子华遗孀、80岁高龄的曾宇裳一纸诉状把方舟子及相关媒体一并告上法庭。

  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是民在30日内,在北京两家报纸及三家主要网站就损害刘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方舟子及某报各赔偿原告方精神抚慰金2万元。

  肖传国美国起诉方舟子网站

  去年9月21日,方舟子发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对肖传国进行多方面质疑,肖传国将方舟子与相关媒体告上法庭。今年7月,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子败诉,向肖传国赔偿3万元抚慰金。昨日,肖传国称该案二审已于11月20日开庭。

  肖传国同时透露,在美国起诉方舟子一事已有进展,聘请的美国律师詹姆士.B.勒博已于当地时间11月13日在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向方舟子提起诉讼。詹姆士对记者说:“已查明方舟子的网站是其在美国加州自己维护的个人网站,在其网站上诽谤并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严重违反美国法律。我们分别向方舟子和在其网站上发表文章的美国西北大学神经科教授饶毅提出了50万美金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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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胡说八道的人就这个德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08419号
  
    原告曾宇裳,女,192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
    原告刘少华,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建二局安装公司成都分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被告方是民,男,汉族,自由撰稿人。
    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彭剑。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张延平,社长。
    委托代理人贾桂茹。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
  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姝皓。
    委托代理人马晓悦。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
  号院威新国际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建华路25号203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磊,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邰江丽。
  
    原告曾宇裳、刘少华与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以下简称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以下简称青年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曾宇裳之委托代理人谢堑、王玉龙,原告刘少华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王惠娟,被告科技报社、方是民之委托代理人彭剑,被告青年报社之委托代理人贾桂茹,被告新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贺姝皓、马晓悦,被告搜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网易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邰江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宇裳、刘少华诉称:曾宇裳系已故刘子华先生之妻,刘少华系刘子华之子。刘子华早年在法国求学期间,曾完成了博士论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颗新行星的预测—日月之胎时地位》,推测出太阳系存在第十大行星。法国巴黎大学因此于1943年正式授予刘子华博士学位。《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颗新行星的预测—日月之胎时地位》是刘子华运用中国传统文化易经的基本原理与西方现代科学相结合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天文学上一种新的理论假设。他的理论和他对太阳系存在第十大行星的预测,轰动了当时的国际天文学界,当时有多个国家的天文学家发表评论,认为这篇论文的发表是20世纪天文史上的一件大事。但是在2005年7月,随着美国科学家声称发现了太阳系第十颗行星的报道,已故的刘子华博士本人及他的学术研究竟遭到被告的无端侮辱和诽谤。2005年8月10日,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的文章,将数十年来潜心研究,一心为国家争得荣誉的刘子华先生诬蔑为‘伪造评价、捏造事实、欺世盗名、蒙骗中国人’的江湖术士和骗子,严重侵害了逝者的名誉权。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纷纷在其网站上对上述文章进行转载,致使该篇侵权文章的不良影响迅速扩大。2006年1月4日,科技报社又将60多年前刘子华先生预测太阳系第十大行星的学术研究,列为“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并将配有诋毁名誉侮辱人格漫画的文章刊登在其主办的《北
  京科技报》上。青年报社、搜狐公司、新浪公司、网易公司又分别在各自的媒体上对此事进行了渲染和转载。更有甚者,有些被告还在其网站上设立专栏进行恶意炒作,从而使逝者刘子华先生的名誉和其家属的名誉及身心健康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侵害。综上所述,科技报社、方是民、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等六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丑化、贬损了已故刘子华先生的人格,致使公众对刘子华先生的社会评价大大降低,同时也给作为其亲属的原告的名誉和身心造成
  了严重的侵害,原告曾宇裳因此而患抑郁症住院治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六被告为刘子华先生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在相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数额为:方是民及科技报社各赔偿40万元,青年报社赔偿20万元,新浪公司、搜狐公司及网易公司各赔偿50万元,以上赔偿额共计250万元;3、判令科技报社、方是民承担原告因被侵权而支付的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9560.56元;4、判令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承担原告公证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共计3083元;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科技报社辩称:本案应适用对公众人物实行反向倾斜的司法原则。关于公众事务和科学探索的辩论应当是全面的、无拘束的、健康的和完全公开的。我社对刘子华这样的公众人物的尖锐批评及有关骗局的定性是基于当今众所周知的科学常识而产生的,且有益于公众辨别真理与荒谬,有助于社会公众建立起科学的自然观和宇宙观,故该舆论监督应当得到司法保护。刘子华的欺诈行为表现在其违背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预测新行星,博得“行星预测者”名头,并在天文学术活动范围之外宣传、推广,吹嘘新星参数与自己当年的预测“基本一致”;若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属实,则说明刘子华仅取得文学博士学位,而其却不提其学位背景,让公众误认其为天文学专家。另外,学位证书上显示刘子华出生于1906年,而中国官方资料显示其出生于1899年,刘子华家人说其出生于1900年,一个连出生日期都敢伪造的人,其“科学”的准确性不得不令人质疑。刘子华的家人也存在不负责任的继续宣传刘子华取得的“天文学成就”、鼓吹“英美科学家公布的各种参数与刘子华当初推算的参数竟惊人的相似”、刻意将证据5中的Galle翻译为“伽利略”等不当行为。因《65年前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等错误报道于2005年8月发表,而八卦宇宙论确属伪科学、荒诞学说,故我社于2005年8月之后刊文向公众传达正确的讯息,进行相应的揭露、批评和骗局定性是合法的、适当的,不存在恶意诬告、中伤诽谤,是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
  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方是民辩称:本人对“八卦宇宙论”的批评,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非“公然诽谤”、“侮辱”,是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他答辩意见均与科技报社答辩意见相同,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年报社辩称:一、青年报社所属的《北京青年报》(以下简称《北青报》)仅转载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这一篇文章,而且是摘要转载,原告起诉中提到的其他侵权文章与我社无关。二、《北青报》摘要转载的《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内容真实,没有任何虚假信息,依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三、《北青报》摘转争议文章的宗旨和目的是科普宣传,履
  行大众传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的义务和责任。主旨积极向上,没有任何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故意;四、在《北青报》摘转争议文章之前,参考了天文学界以及相关科学家的权威意见,客观上
客观上已经尽到了新闻媒体的一般审查责任;五、《北青报》在摘转争议文章时虽然沿用“骗局”一词,因有事实依据,因此不构成对刘子华的侮辱和诽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子华系统的学习过天文学知识,也没有获得过天文学方面的任何学位,但在对外宣传时,避而不谈自己的教育背景,只是宣传自己的论文是天文学上的新的理论假。无论刘子华及本案原告的主观愿望如何,客观上确实给人以误导。刘子华在论文完成之后,只是收到了受赠方的礼貌性感谢信,但却对外宣称自己的论文在当时“引起天文学界的轰动”,“受到天文,学家的一致赞赏”等等。无论刘子华及本案原告的主观愿望如何,客观上确实造成虚假宣传。另外,原告要求我社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赔偿医药费、承担公证费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新浪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收到原告诉状后进行调查,涉案的《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一文原系《北京科技报》上刊登,根据该报提供的信息,新浪网于2006年3月转载刊登了该文。我公司是有权利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站,转载新闻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并且我公司在转载该文时对文章进行了审查,未发现该文含有侮辱、诽谤或其他明显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因此我公司的转载行为没有侵权。另外,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我公司及时将登载该文章的网页删除,停止了传播,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搜狐公司辩称:我公司根据与北京青年报国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在搜狐网上原样转载《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两篇文章,对文章内容没有做过任何修改。在转载前,我公司对文章进行了审核,认为该文不存在任何法律禁止登载的内容,因此我公司没有对刘子华的侵权故意。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我公司已及时删除了该文,停止了传播行为,客观上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易公司辩称:网易转载涉案新闻的行为完全合法,转载的两篇文章内容是针对“八卦宇宙论”的正常批评,并未侵害刘子华的名誉权。在原告起诉后,我公司也及时删除了侵权文章,故我公司没有侵犯刘子华的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子华系四川省简阳市人,1992年去世。刘子华早年曾在法国求学。在法求学期间,其于1939年完成了博士论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一颗新行星的预测一日月之胎时地位》的写作,并于1943年获得法国巴黎大学博士学位。本案原告曾宇裳为刘子华之妻,刘少华为刘子华之子。
    2005年7月29日,《华西都市报》报道了美国科学家宣布发现了太阳系内的第十颗行星的消息。同年8月1日,《华西都市报》又刊登了一篇《65年前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的文章,介绍了刘子华对太阳系存在“木王星”的预言,并引用成都飞机研究所李力知研究员的话:“早在65年前,第十大行星就被四川天文学家刘子华运用《易经》八卦推测出来了!当时还得到过大科学家爱因斯坦的评审,轰动了天文学界。”
  
 2005年8月10日,《北京科技报》刊载了方是民以笔名方舟子发表的文章《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该文以前述报道为引子,对刘子华和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进行了一番评论,文中写到:很多中国人听说过刘子华用八卦推测“木王星’’的故事,这事甚至还被写进了国内出版的某些科普著作,但是很少有人知道他是如何推测的。原,刘子华无视现代天文学的常识,沿用古代天文学家的错误认识,把太阳、月球当成与大行星一样的星体,认为太阳系总共应该有12个星体,除了太阳、月球和九大行星,还缺了一个大行星。他又认为,星体也有男女之分,可相互配对形成配偶关系,认为太阳和火星配偶,月球同金星配偶,地球同水星配偶,木星同土星配偶,冥王星同海王星配偶。在如此这般拉郎配之后,剩下天王星还是孤家寡人,等待着配偶,这个未知的配偶,他认为就是有待发现的第十颗大行星,他称之为“木王屋”。1940年,刘子华据此在法国出版了一本《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据说依靠它在法国得了博士学位。这种荒诞不经、近乎笑料的胡言乱语,竟然会得到爱因斯坦的评审,岂非太小瞧了爱因斯坦的智力?……刘子华绝对不是第一个提出太阳系存在第十颗大行星的人,虽然他很可能是第一个系统地用迷信、伪科学方法研究这个问题的人……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我国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就已撰文驳斥过刘子华欺世盗名的行径。但是近几十年来,只要国际天文学界在新大行星的问题上有所发现,总有国人要把刘子华的“预测”拿出来显摆一番……刘子华的故乡四川简阳成立刘子华学术研究会,为其立雕像,建纪念馆,因为“刘子华在中国虽不太知名,但在西方却是与哥白尼齐名的大科学家”。不过,我敢打赌没有几个西方人听说过这位“中国的哥白尼”,也没有任何一部西方科学著作会提到这位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利用中外信息交流的不便,伪造西方科学家的评价,捏造轰动西方科学界的事实,在65年前也许还算是个创举,但现在大家已经司空见惯了。为何一个65年前的欺世盗名之徒至今还被当成“震惊世界的著名人物”,其荒诞不经的学说还被当成重大科学发现罩上炫目的光环蒙骗中国人,倒是很值得深思的。
    2005年底,《北京科技报》进行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的评选并将结果登载于2006年1月4日出版的《北京科技报》上,其中“八卦专家预测第十大行星”被列为十大科技骗局之六。文章以《华西都市报》刊登的《65年前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的报道为引子,一方面以记者调查的方式采访了该文的报料人李力知,介绍了李力知对其所知的刘子华和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看法,并得出结论: “李力知并不认识‘中国的哥白尼”’。另一方面又报道“著名科技打假人方舟子在本报公开发表评论《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对刘子华用八卦推测“木王星”一事,予以了强烈批驳”,文中还引述了方舟子文章中的一段话“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我国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就已撰文驳斥过刘子华欺世盗名的行径。”全文最后总结有关专家的意见得出结论:“八卦预测没有科学依据”。此篇文章并配有副标题“太空铭刻大师美名,迷信堪比科学灵光”,同时还配发了一幅漫画,画中一个拄着木棍,戴着墨镜,盲人模样的人手指天空说“我早就从这八卦上面算出天上还有颗星星。”
    2006年1月5日,《北青报》对《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进行了摘要转载,转载“骗局六”一文时,对又章主要内容进行了删节,但保留了“八卦专家预测第十大行星”的标题及副标题“太空铭刻大师美名,迷信堪比科学灵光”,原文配发的漫画也一并进行了转载。
    新浪网在《科技时代》栏目中全文转载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搜狐网在《日月谈》栏目中全文转载了《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在搜狐IT栏目中全文转载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网易网在《新语丝》栏目中全文转载了《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在《科技探索》栏目中全文转载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本案立案后,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均删除了载有上述文章的网页。
    本案被告科技报社系《北京科技报》的主办单位,青年报社系《北青报》的主办单位,新浪公司系新浪网的主办单位,搜狐公司系搜狐网的主办单位,网易公司系网易网的主办单位。
 为证明刘子华曾撰写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一颗新行星的预测一日月之胎时地位》这篇博士论文、获得过巴黎大学博士学位及刘子华论文在国际上的影响,曾宇裳、刘少华提供了一系列的外文资料原件及相应的翻译件,但六被告均只认可刘子华论文的真实性,对于其他外文书证,均认为未履行证据规则中规定的认证手续,因此不具真实性和证明力。庭审中,六被告坚持认为涉案的两篇文章不构成侵权,方是民、科技报社、青年报社还提供了张钰哲、朴英等人在此
  前发表的对“八卦宇宙论”的批驳文章作为支持其观点的证据。新浪公司、搜狐公司提供了与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以证明其转载的合法性。
    另查,曾宇裳曾于2005年11月13日至12月1日期间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病症为高血压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及慢性支气管炎,共花医药费29208.26元。出院后购买西药花费352.3元。现曾宇裳认为该病系方是民及科技报社侵权行为所致,要求二被告赔偿。
    再查,为准备本次诉讼,原告曾宇裳、刘少华还支出翻译费963元用于翻译刘子华的法文学位文凭、论文及有关外文资料,支出公证费2120元用于对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等网站上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上述费用,曾宇裳、刘少华要求由新浪公司、搜狐公司及网易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一颗新行星的预测一日月之胎时地位》论文、《北京科技报》、《北青报》刊载的文章、公证书、病情证明书、相关票据、刘子华易学网上的文章、涉案文章中提到的张钰哲的文章、解放前报纸上刊登的朴英的文章、新浪公司与科技报社签订的合作协议、搜狐公司与北京青年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息有偿使用许可合同》、有关专家接受采访的录音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死者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曾宇裳、刘少华作为死者刘子华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次名誉权诉讼。
    针对刘子华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就此进行争辩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进行人格攻击。本案中,方是民撰文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本无不可,但在文中方是民却由批驳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用“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没有任何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确实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了贬损,名誉受到了侵害,因此方是民的行为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权的侵害。科技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在登载方是民《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时,未对文章中涉及刘子华人格方面的严重不当评论进行纠正,反而撰文将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列为“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并配发带有明显丑化刘子华形象的漫画,其行为也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的侵害。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疏于审查,全部或部分的转载了上述侵权文章,客观上扩大了侵权文章的影响面,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亦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权的侵害。综上,方是民等六被告的行为均侵害了刘子华的名誉权,故作为刘子华近亲属的曾宇裳、刘少华要求六被告在相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应根据六被告在侵权行为上的主观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及后果进行确定。方是民、科技报社作为侵权文章的直接撰写者和登载者,相比其他被告而言,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比较严重,因此应当适当赔偿曾宇裳、刘少华一定的精神抚慰金。而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均系侵权文章的转载者,青年报社仅摘要转载了一篇侵权文章,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在本案立案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删除了载有侵权文章的网页,故上述被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较轻,可不赔偿精神抚慰金。据此,曾宇裳、刘少华要求方是民、科技报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过高部分及要求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曾宇裳、刘少华要求方是民、科技报社承担曾宇裳医药费用的主张,因曾宇裳主要治疗的是高血压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及慢性支气管炎,上述病症的产生与方是民、科技报社的侵权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曾宇裳、刘少华为准备本次诉讼对外文文本进行了翻译而且还对网站上的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故其要求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承担翻译费和公证费的请求,本院将根据各被告的具体情况及支付此费用的必要程度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上就损害刘子华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核定。
    二、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各自主办的报纸和网站上就损害刘子华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核定。
    如上述被告中有未按以上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执行者,本院将把本判决书内容在其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相应网站上公布,所需费用由其负担。
    三、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曾宇裳、刘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四、被告方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曾宇裳、刘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五、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支付原告曾宇裳、刘少华翻译费一百五十元。
    六、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支付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公证费六百元。
    七、驳回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2553元,由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共同负担22000元(已交纳7517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被告方是民负担120元、被告北京科技报社负担113元,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负担8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2553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印)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反对伪科学,但不等于因此,你就可以为所欲为,

更不能用伪科学的方式去反对伪科学,那样就太好笑了.
传国状告方舟子二审开庭方舟子:没有侵权行为




作者:胡新桥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时间:2006-11-22 15:14:00 点击:24  


        武汉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状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以“打假斗士”方舟子败诉告一段落(本报曾多次报   

  道)。因原被告双双上诉,该案再起波澜。昨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据了解,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提出了“肖氏反射弧”理论,曾被列为2005年院士候选人。“学术斗士”方舟子撰文称,肖的学术论文有假。肖传国认为方舟子的《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对其恶意诬蔑,严重侵犯其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方赔礼道歉,并索赔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方舟子在文中谈及肖传国的内容基本失实,构成名誉权侵害,遂判方舟子公开向肖传国道歉,并赔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  

  肖传国认为,3万元不足以弥补他受到的精神损害,也起不到处罚和震慑作用,希望法院支持他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而方舟子则认为判决不公,双方均提出上诉。  

  昨日,双方仍就是否侵权展开辩论。庭上,肖传国新出示了部分证据,其中最主要的是纽约大学医学院院长关于肖传国在该院任兼职教授的亲笔证明,同时还有美国泌尿协会和几个国外奖励基金会出具的证明。方舟子代理律师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方舟子侵权。  

  肖传国昨日对记者表示,他新增加的证据均经过美国当地政府和当地中国领事馆公证,他对二审胜诉很有信心。  

  方舟子仍未出席昨日的庭审。他的代理律师彭剑说,若二审结果仍不满意,他们将一打到底。彭剑说,方舟子关于肖传国的言论主要依据相关网站公布的资料,若败诉,作为代理人,他个人意见将考虑起诉发布资料单位。  

  昨日的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法庭将择日宣判。(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胡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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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判决,方舟子在文中谈及肖传国的内容基本失实,构成名誉权侵害,遂判方舟子公开向肖传国道歉,并赔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  


反对伪科学,但不等于因此,你就可以为所欲为,

更不能用伪科学的方式去反对伪科学,那样就太好笑了.
]]
原帖由 九月的海 于 2006-12-14 18:05 发表


呵呵,是中国搞伪科的人太多,“研究”方向太杂了吧。

今天来个“基因皇后”,明天来个“差点获得诺贝尔奖”,又是气功改变分子结构,又是发明颠覆“欧氏几何”的几何体系。

其实,当中很多用中学常识 ...


呵呵,这就是使用伪科学去反对伪科学的依据?那这样的行为难道说,不一样也是伪科学吗?

莫非只要打着反对伪科学的旗帜,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法律是做什么用的?这也是常识啊



也别说什么常识,常识如果就可以了,那地球还是宇宙的中心呢.

人类的前进恰恰就是在否定前人的基础上进行的.

这是法制社会,当你指责别人的时候,首先自己就要做到了,法律上,非法证据,那是不采信的,否则的话,那防舟子其不是成了凌驾于一切之上了吗?

他以为他是谁啊?
原帖由 九月的海 于 2006-12-14 18:05 发表


呵呵,是中国搞伪科的人太多,“研究”方向太杂了吧。

今天来个“基因皇后”,明天来个“差点获得诺贝尔奖”,又是气功改变分子结构,又是发明颠覆“欧氏几何”的几何体系。

其实,当中很多用中学常识 ...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否则,那不是成了黑吃黑了?

科学的态度是实事求是,不是为所欲为,因为你是人,不是神,你对了,也要让人信服,你错了呢?那别人就应该受到伤害,正确的东西就因你的错误,就应该被否定?

首先,你要搞清楚,你不是上帝,更不是万能的 ,正因为这样,我们需要的是法制,不是人制,除非,你就是万能的上帝.

问题是,你是吗?
呵呵,闪电战,你觉得法院判决的是名誉侵权官司呢还是判断某人是不是搞学术造假或者学术欺诈呢?你连这个案子要判的是什么都没搞清楚。

方舟子的官司输了证明什么?证明某人搞的就不是“伪科学”了还是证明?侵犯名誉权就说明他的东西就是科学了?那以后就让法院判定谁该得诺贝尔奖得了,是吧?

你还是先想明白你要说的是关于科学问题的学术批判还是关于人身权利的法律判决吧。
原帖由 闪电战 于 2006-12-14 18:13 发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否则,那不是成了黑吃黑了?

科学的态度是实事求是,不是为所欲为,因为你是人,不是神,你对了,也要让人信服,你错了呢?那别人就应该受到伤害,正确的东西就因你的错误,就应该被否定?

首 ...


呵呵,名誉权只管去打就是了,该批判的依旧要批判。谁也不是上帝,谁都可以用事实证明自己是正确的。要是因为法院判决谁赢了就证明谁掌握了科学真理,那人类进步也太容易了。
原帖由 yaoyuan7310 于 2006-12-14 19:25 发表


呵呵,名誉权只管去打就是了,该批判的依旧要批判。谁也不是上帝,谁都可以用事实证明自己是正确的。要是因为法院判决谁赢了就证明谁掌握了科学真理,那人类进步也太容易了。


呵呵,你别把自己当上帝就可以把自己当上帝就是你师傅这个下场,呵呵.

法制社会胡说八道,就是这个结果,咎由自取,活该.

法院可不是从科学研究角度判的,舟子门又开始胡说八道啊,舟子好好的看看,法院是从事们角度判的.

呵呵.
原帖由 yaoyuan7310 于 2006-12-14 19:20 发表
呵呵,闪电战,你觉得法院判决的是名誉侵权官司呢还是判断某人是不是搞学术造假或者学术欺诈呢?你连这个案子要判的是什么都没搞清楚。

方舟子的官司输了证明什么?证明某人搞的就不是“伪科学”了还是证明? ...


证明做事要有规矩,否则,那其不是可以胡说八道吗?
你说人家那是不科学的,那自己就更要用科学的态度,人身攻击这个也是科学的态度?

呵呵,他输了说明,他缺乏最基本的规矩,一个连法律都可以不管不顾的人,还谈什么科学啊,你凭什么就可以对别人人身攻击啊?

呵呵.否则,科学的饿态度就是用事实根据去证明别的东西是错的.

呵呵,防舟子这个官司能赢吗?

科学的态度不是主观臆断,你有证明吗?你有证明人家是错误的证据吗?

不会只有人身攻击吧.

打着反伪科学的旗号,就可以使用伪 科学的办法?那不是太好笑了吗?
原帖由 yaoyuan7310 于 2006-12-14 19:20 发表
呵呵,闪电战,你觉得法院判决的是名誉侵权官司呢还是判断某人是不是搞学术造假或者学术欺诈呢?你连这个案子要判的是什么都没搞清楚。

方舟子的官司输了证明什么?证明某人搞的就不是“伪科学”了还是证明? ...


用人身攻击的方式去证明别人是伪科学吗?

是够好笑的,否则,你就需要去证明人际啊的东西是假的,谁申诉谁举证,别搞错了.

莫非,美国的法律可以允许胡说八道来证明别人是伪科学?呵呵

要是 能证明你师傅防舟子就不用胡说八道了,呵呵,
2005年8月10日,《北京科技报》刊载了方是民以笔名方舟子发表的文章《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该文以前述报道为引子,对刘子华和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进行了一番评论,文中写到:很多中国人听说过刘子华用八卦推测“木王星’’的故事,这事甚至还被写进了国内出版的某些科普著作,但是很少有人知道他是如何推测的。原,刘子华无视现代天文学的常识,沿用古代天文学家的错误认识,把太阳、月球当成与大行星一样的星体,认为太阳系总共应该有12个星体,除了太阳、月球和九大行星,还缺了一个大行星。他又认为,星体也有男女之分,可相互配对形成配偶关系,认为太阳和火星配偶,月球同金星配偶,地球同水星配偶,木星同土星配偶,冥王星同海王星配偶。在如此这般拉郎配之后,剩下天王星还是孤家寡人,等待着配偶,这个未知的配偶,他认为就是有待发现的第十颗大行星,他称之为“木王屋”。1940年,刘子华据此在法国出版了一本《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据说依靠它在法国得了博士学位。这种荒诞不经、近乎笑料的胡言乱语,竟然会得到爱因斯坦的评审,岂非太小瞧了爱因斯坦的智力?……刘子华绝对不是第一个提出太阳系存在第十颗大行星的人,虽然他很可能是第一个系统地用迷信、伪科学方法研究这个问题的人……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我国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就已撰文驳斥过刘子华欺世盗名的行径。但是近几十年来,只要国际天文学界在新大行星的问题上有所发现,总有国人要把刘子华的“预测”拿出来显摆一番……刘子华的故乡四川简阳成立刘子华学术研究会,为其立雕像,建纪念馆,因为“刘子华在中国虽不太知名,但在西方却是与哥白尼齐名的大科学家”。不过,我敢打赌没有几个西方人听说过这位“中国的哥白尼”,也没有任何一部西方科学著作会提到这位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利用中外信息交流的不便,伪造西方科学家的评价,捏造轰动西方科学界的事实,在65年前也许还算是个创举,但现在大家已经司空见惯了。为何一个65年前的欺世盗名之徒至今还被当成“震惊世界的著名人物”,其荒诞不经的学说还被当成重大科学发现罩上炫目的光环蒙骗中国人,倒是很值得深思的。
    2005年底,《北京科技报》进行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的评选并将结果登载于2006年1月4日出版的《北京科技报》上,其中“八卦专家预测第十大行星”被列为十大科技骗局之六。文章以《华西都市报》刊登的《65年前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的报道为引子,一方面以记者调查的方式采访了该文的报料人李力知,介绍了李力知对其所知的刘子华和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看法,并得出结论: “李力知并不认识‘中国的哥白尼”’。另一方面又报道“著名科技打假人方舟子在本报公开发表评论《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对刘子华用八卦推测“木王星”一事,予以了强烈批驳”,文中还引述了方舟子文章中的一段话“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我国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就已撰文驳斥过刘子华欺世盗名的行径。”全文最后总结有关专家的意见得出结论:“八卦预测没有科学依据”。此篇文章并配有副标题“太空铭刻大师美名,迷信堪比科学灵光”,同时还配发了一幅漫画,画中一个拄着木棍,戴着墨镜,盲人模样的人手指天空说“我早就从这八卦上面算出天上还有颗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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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师傅防舟子也不过如此嘛,八卦不科学?你 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吗?

呵呵,也不过是凭着自己的主观认识枉加评论就是了,否则,,何必发表在北京科技报呢,写成论文发表在专业期刊上如何?

你不是科学的吗?呵呵
呵呵,好啊,闪电战,请你告诉我太阳系现在有几大行星啊?那个八卦可是预测有第十个的哟。
原帖由 yaoyuan7310 于 2006-12-14 22:21 发表
呵呵,好啊,闪电战,请你告诉我太阳系现在有几大行星啊?那个八卦可是预测有第十个的哟。


是啊,人家怎么说,你可以说不错,但不是人身攻击与信口雌黄,

:“八卦预测没有科学依据”。预测怎么了?不可以吗?呵呵

你规定的,别人就不能预测?

所以,你师傅信口雌黄,完了还是用人身攻击,恶意中伤这样的方式,如果 你师傅的证明别人呢的方式都可以成立,那别人为什么就不可以呢?

哈哈哈哈

又回到那个让你胡说八道的问题上了,你的标准唯一吗?

不会是,只有你们舟子可以胡说八道吧,呵呵,要不然,你再去前面好好的看看,你师傅是用什么方式,在说明别人是骗局什么伪科学的,好吧

呵呵.最好先擦干净自己的饿屁股再说别人脏.

别人就是用八卦预测又怎么了?无论对错,不行啊,你规定的啊,好笑,可惜,一句:


:“八卦预测没有科学依据”。


那你必须要给予证明否则,你男不是在胡说八道那又是什么,预测怎么了?

没有 人规定不可以啊,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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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那个姓丁的。他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

经方舟子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并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详细内容请见下面链接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309251&extra=page%3D1
是啊,人家怎么说,你可以说不错,但不是人身攻击与信口雌黄,

:“八卦预测没有科学依据”。预测怎么了?不可以吗?呵呵

你规定的,别人就不能预测?

所以,你师傅信口雌黄,完了还是用人身攻击,恶意中伤这样的方式,如果 你师傅的证明别人呢的方式都可以成立,那别人为什么就不可以呢?

哈哈哈哈

又回到那个让你胡说八道的问题上了,你的标准唯一吗?

不会是,只有你们舟子可以胡说八道吧,呵呵,要不然,你再去前面好好的看看,你师傅是用什么方式,在说明别人是骗局什么伪科学的,好吧

呵呵.最好先擦干净自己的饿屁股再说别人脏.

别人就是用八卦预测又怎么了?无论对错,不行啊,你规定的啊,好笑,可惜,一句:


:“八卦预测没有科学依据”。


那你必须要给予证明否则,你男不是在胡说八道那又是什么,预测怎么了?

没有 人规定不可以啊,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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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科学依据”,这可是白纸黑字的东西,可是你自己写的,你说说它有没有科学依据?你愿意预测就预测,有“科学依据”吗?八卦是科学吗?
你总不会连中国话都看不懂了吧?
还有,告诉我有几大行星啊?你怎么不敢回答了?八卦不是很神吗?还好意思说别人胡说八道呢,你自己白纸黑字写在这里的东西,你不觉的丢人啊?
综合你前面的帖子以及你对什么阴阳五行解释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比如音律学,膳食营养学)的表现来看,你就是一个坐井观天的半瓶子醋的水平,这种水平到处卖弄什么阴阳五行,反而给它丢脸。
原帖由 九月的海 于 2006-12-15 08:10 发表
闪电居然举出肖传国的例子呢,笑死我了。

那是司法界的耻辱,让人们对当前法官的基本科学素养产出严重质疑。

方舟子批评肖拿会议记录冒充论文,使自己在国际上发表的论文数量由4篇膨胀到二十多篇。

而 ...


呵呵,中国就几成的人知道会议论文和期刊论文的含金量的差别?又有几个人知道国际通行的衡量标准是什么?闪电战他又发过几篇会议论文和期刊论文?他知道个头啊。
去年搬出刘子华的N年前提出的“八卦预测第十大行星”。

今年天文学界取消了冥王星的行星地位,已经是结结实实打了“八卦预测”一个耳光了。



原帖由 九月的海 于 2006-12-15 09:00 发表
去年搬出刘子华的N年前提出的“八卦预测第十大行星”。

今年天文学界取消了冥王星的行星地位,已经是结结实实打了“八卦预测”一个耳光了。



 


用大仙们的话说,那是天文学界看到八卦的无上威力,害怕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江湖地位,不惜自断臂膀,以图让八卦出丑。问题阴阳五行加八卦为什么要去预测什么“第十大行星”?本来它们已经把世界上的一切都安排好了描述好了,按理说连“天王”“海王”“冥王”这几个家伙都不应该在它们的世界里面出现的,至少是不能和“金木水火土”坐同一排交椅的,因为阴阳五行光辉照耀下的天文学体系里面不可能出现八个主要天体。大仙们怎么解释这除地球以外的八大行星和阴阳五行的关系,天海冥归阴还是归阳,我倒是很感兴趣。

其实天文学会砍掉了冥王星,实在是帮了五行论一把,至少不用考虑冥王星的历史地位问题了。
先证明现代科学已经可以解决一切已知和未知的问题。
这世界上本来就没有所谓的“伪科学”,只有伪科学态度。
原帖由 windfire 于 2006-12-15 10:23 发表
先证明现代科学已经可以解决一切已知和未知的问题。
这世界上本来就没有所谓的“伪科学”,只有伪科学态度。


哦?科学说过自己已经可以解决一切已知和未知问题了吗?(其实这个问题本身逻辑就有问题,什么叫解决“未知”得问题?还在“未知”中呢,怎么去解决?)相反,是很多非科学的总是号称已经解决了所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