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公布14类卖淫嫖娼者不予收容教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2:34:29
辽宁省公安厅公布14类卖淫嫖娼者不予收容教育

  东方网11月15日消息: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收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均不甚详。
  昨日,辽宁省公安厅召开会议,公布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详细规定了收容教育的遵循原则、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等内容。这是自《治安处罚法》施行以来,我省第一次颁布此类法规。“实践证明,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警方同时承认,这一措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甚至给基层单位下达处理指标……

  省公安厅案件审核指导大队大队长裴兆斌解释出台《规定》  
的原因:“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案件的程序,加强和改进卖淫嫖娼人员和收容教育审批工作,同时从根本上解决收容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被收容教育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这部共11条的《规定》。”

  目前,省公安厅已将《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下发全省,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遵照执行。各地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不予收容的十四种情形

  《规定》指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不予收容教育:

  (一)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

  (三)年龄六十周岁以上的;

  (四)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五)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六)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七)有立功表现的;

  (八)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

  (九)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

  (十)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

  (十一)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

  (十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十三)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十四)对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记者专访

  决不意味执法底线放宽

  昨日,辽宁省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刘乐国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刘乐国:针对卖淫嫖娼现象,目前我们的执法机关的确存在着执法不严、随意执法和执法理念不清等问题。比如,对待第一次嫖娼被抓获者,既罚款5000元,又拘留十五天,最后还收容教育了半年,这是一种在程序上严重违法的执法行为。不仅败坏公安机关的声誉,影响政府形象,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反响比较强烈。针对这种情况,上级公安机关必须拿出明确的法规依据来。

  记者:这次《规定》照比以往的执行,有哪些最明显的改变?

  刘乐国:一是突出了不予收容处罚的十四种情形,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二是在对卖淫嫖娼人员作出治安处罚的同时,对收容教育的决定进行重点审查。对有过卖淫嫖娼行为被抓获处罚者,十五天之内要通知其单位和属地派出所,切实做到有案可查,挽救“初犯”,防止“再犯”,杜绝“惯犯”。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消除这一丑恶现象,达到真正的公平正义,构建社会和谐。

  记者:这次《规定》,详细规定了十四种禁止收容教育的情形。这是否意味着公安机关为了达到少收容、不收容的目的而放宽执法底线?

  刘乐国:感化、教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确是我们的目的。但这决不意味着执法底线的放宽,而是为了把打击重点指向卖淫嫖娼现象的根子———容留这种丑恶现象的场所、法人、庇护者,那些诱惑、纵容、强迫卖淫的不法分子。这样,才是治本的上策。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冯翔采写

  律师视角

  减少执法者的腐败空间

  就《规定》出台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等问题,记者采访了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陆光律师。

  陆光表示,“少收容不收容、当时做出治安处罚”等内容,能起到减少人情案、抑制腐败的目的。

  因为被抓“现行”的嫖娼者一般都觉得羞耻,想方设法找人说情,而不是走法律途径要求重新审理。这就给执法者留下了腐败的空间。

  “《治安处罚法》作为国家大法颁布以来,地方上没有一部法规与之匹配,对其进行现实中的具体细则诠释,这是很不应该的。”陆光律师表示,“从这一意义来讲,这部《规定》还能起到严格执法程序,保障公民人权的作用。”

来源:华商晨报辽宁省公安厅公布14类卖淫嫖娼者不予收容教育

  东方网11月15日消息: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收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均不甚详。
  昨日,辽宁省公安厅召开会议,公布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详细规定了收容教育的遵循原则、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等内容。这是自《治安处罚法》施行以来,我省第一次颁布此类法规。“实践证明,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警方同时承认,这一措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甚至给基层单位下达处理指标……

  省公安厅案件审核指导大队大队长裴兆斌解释出台《规定》  
的原因:“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案件的程序,加强和改进卖淫嫖娼人员和收容教育审批工作,同时从根本上解决收容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被收容教育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这部共11条的《规定》。”

  目前,省公安厅已将《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下发全省,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遵照执行。各地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不予收容的十四种情形

  《规定》指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不予收容教育:

  (一)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

  (三)年龄六十周岁以上的;

  (四)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五)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六)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七)有立功表现的;

  (八)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

  (九)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

  (十)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

  (十一)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

  (十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十三)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十四)对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记者专访

  决不意味执法底线放宽

  昨日,辽宁省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刘乐国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刘乐国:针对卖淫嫖娼现象,目前我们的执法机关的确存在着执法不严、随意执法和执法理念不清等问题。比如,对待第一次嫖娼被抓获者,既罚款5000元,又拘留十五天,最后还收容教育了半年,这是一种在程序上严重违法的执法行为。不仅败坏公安机关的声誉,影响政府形象,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反响比较强烈。针对这种情况,上级公安机关必须拿出明确的法规依据来。

  记者:这次《规定》照比以往的执行,有哪些最明显的改变?

  刘乐国:一是突出了不予收容处罚的十四种情形,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二是在对卖淫嫖娼人员作出治安处罚的同时,对收容教育的决定进行重点审查。对有过卖淫嫖娼行为被抓获处罚者,十五天之内要通知其单位和属地派出所,切实做到有案可查,挽救“初犯”,防止“再犯”,杜绝“惯犯”。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消除这一丑恶现象,达到真正的公平正义,构建社会和谐。

  记者:这次《规定》,详细规定了十四种禁止收容教育的情形。这是否意味着公安机关为了达到少收容、不收容的目的而放宽执法底线?

  刘乐国:感化、教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确是我们的目的。但这决不意味着执法底线的放宽,而是为了把打击重点指向卖淫嫖娼现象的根子———容留这种丑恶现象的场所、法人、庇护者,那些诱惑、纵容、强迫卖淫的不法分子。这样,才是治本的上策。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冯翔采写

  律师视角

  减少执法者的腐败空间

  就《规定》出台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等问题,记者采访了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陆光律师。

  陆光表示,“少收容不收容、当时做出治安处罚”等内容,能起到减少人情案、抑制腐败的目的。

  因为被抓“现行”的嫖娼者一般都觉得羞耻,想方设法找人说情,而不是走法律途径要求重新审理。这就给执法者留下了腐败的空间。

  “《治安处罚法》作为国家大法颁布以来,地方上没有一部法规与之匹配,对其进行现实中的具体细则诠释,这是很不应该的。”陆光律师表示,“从这一意义来讲,这部《规定》还能起到严格执法程序,保障公民人权的作用。”

来源:华商晨报
(八)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

什么人会有这类行为呢???:L ;funk
第八条千万别信.第十四条我喜欢,以后只要冰火九重天加口暴:D
没说后庭花要不要从轻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