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垄断的三种形态及中国反垄断的重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01:20:38
发表与2005年8月30日《东方早报》&nbsp;<br/>近期的华南“油荒”事件引发了国内媒体新的一轮针对垄断现象的批评和分析,在国家正抓紧制定《反垄断法》的语境下,这种讨论和反思营造了正视听、明事理的良好舆论氛围。<br/>实际上,在当前的中国,以损害社会整体福利为代价而谋求行业或企业利益的垄断现象不仅比比皆是,而且与成熟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垄断是有很大差别的。鉴于此,我们在反垄断的时候,首先要对垄断的社会存在基础以及我国垄断的特殊状况有一个深刻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br/>按照严格的经济学定义,垄断是指一家企业独占某一商品或服务市场从而导致竞争完全丧失的状态。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常见的是少数几家(一般数量多在2家或3家)企业共同占据某一市场的绝大多数份额(一般在90%以上)。在经济学教科书里,这种情况被称为寡头。寡头垄断普遍存在于许多市场中,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市场长期的竞争和整合,寡头垄断甚至反而比充分竞争更加接近于真实经济常态。在产业组织学中,寡头的垄断程度可以用所谓“产业集中度”来衡量。通常,产业集中度较高往往是该产业较成熟的表现。而且经济学家已经证明,在法治完备、秩序良好的市场中,寡头的行为模式更接近与竞争而不是垄断。但在以往长期奉行计划经济的中国,情况却大相径庭,寡头垄断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为了表述方便期间,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所指的“垄断”实际上多为“寡头垄断”,而非真正经济学理论概念上的“垄断”。<br/>根据形成的原因来划分,现存于市场中的垄断有三种形态——<br/>第一种是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企业通过自身竞争力的提高,不断击败竞争对手而形成的垄断,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在全球碳酸类饮料市场中维持多年的“双寡头”就是这一类垄断的典型代表;第二种是企业所属的行业本身具有天然独一性质的自然垄断,这种情形多见于需要管网输送的行业,如水、电、煤气、铁路、电信等公用事业;第三类是政府通过公共权力限制某些行业的准入而形成的行政性垄断,政府或成立国有企业直接经营,或发放“牌照”让本国极少数私营企业在严格监管之下专营。<br/>前两种垄断存在的理由是容易理解的,而行政性垄断为什么会存在呢?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一些行业被视为关涉到国家安全或重大国计民生,如军火、核能等;第二,一些行业被认为会对公民身体健康和社会道德风尚产生重大影响的,如传香烟、烈酒、传媒等,在一些欧洲国家,这部分垄断还包括博彩、成人娱乐等产业;此外,国家为了保护知识创新而对发明创造采取一定年限的专利保护,及对医务、律师等一些专业要求很高而又人命关天的职业发放行业执照等,在性质上也属于这一类行政性垄断。<br/>垄断是经济学界和经济实务界一个永恒的热门课题,针对上述三种垄断形态,多数经济学家取得过一些基本共识。对于第一种在自由竞争中形成的垄断,一般认为这种现状本身并不构成对市场的侵害,只要企业不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对潜在的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的压制,政府不应该主动干预。政府要做的是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竞争,并尽可能扶持潜在竞争者。第二种自然垄断是最令经济学家头疼的难题,世界各国采取了大量的手段,但始终找不到一个公认的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最多采用的是市场外部的监督,主要对这类垄断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及价格进行严格的设定和限制。至于第三种行政性垄断,在成熟的自由市场经济社会是不多见的,因为西方国家经济管理的共同理念是,这类政府通过直接干预而影响乃至操纵市场的行为应当越少越好。在美国,就连军火都是政府向私营企业采购的,西欧大多数长期奉行社会民主主义的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也逐步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和放松市场管制等手段在一些原来效率低下的行业内破除垄断,鼓励竞争。更重要的是,政府给予特殊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行政性垄断地位的前提条件通常是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不是利润。因此,企业想要获得和维持垄断权利,就必须提供令社会公众满意的公共服务,或者代替政府实现某种特殊的社会效益。<br/>通过上述阐述,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在当今中国,我们应该将反垄断的重心放在破除行政性垄断上。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其实很简单:某一行业是否确实关涉国家安全和重大国计民生?是否需要国家用行政力量维持其垄断地位?如果不需要的话,则应该尽快向全社会放开。由于现有垄断企业长期占据市场高份额,往往已经形成不平等的市场竞争格局,国家不仅不应该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行歧视,相反还应该出台合理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有意愿进入该行业的潜在竞争者快速发展壮大。如果经一定范围内的民主决策,认定某些行业确需采取行政垄断的话,则必须确立明确的考核目标,一般情况应把实现特定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保证完成一个基本的经济指标。如果上述目标不能完成,则根据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经营者的责任。<br/>要破除行政性垄断,最大的难点是,长期垄断经营使一些垄断巨头在行业内拥有了绝对的话语权,在它们的压制下,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根本就没有机会成长壮大;更令人担忧的是,长期垄断经营还造就了一批既得利益群体,他们在政策方面有着极强的博羿能力,有时甚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法律、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因此,在我看来,现阶段要更快更有力地破除行政性垄断,光靠市场力量可能是不够的,恐怕必须借助一定的行政手段。借用一句古话:败也萧何,成也萧何。发表与2005年8月30日《东方早报》&nbsp;<br/>近期的华南“油荒”事件引发了国内媒体新的一轮针对垄断现象的批评和分析,在国家正抓紧制定《反垄断法》的语境下,这种讨论和反思营造了正视听、明事理的良好舆论氛围。<br/>实际上,在当前的中国,以损害社会整体福利为代价而谋求行业或企业利益的垄断现象不仅比比皆是,而且与成熟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垄断是有很大差别的。鉴于此,我们在反垄断的时候,首先要对垄断的社会存在基础以及我国垄断的特殊状况有一个深刻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br/>按照严格的经济学定义,垄断是指一家企业独占某一商品或服务市场从而导致竞争完全丧失的状态。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常见的是少数几家(一般数量多在2家或3家)企业共同占据某一市场的绝大多数份额(一般在90%以上)。在经济学教科书里,这种情况被称为寡头。寡头垄断普遍存在于许多市场中,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市场长期的竞争和整合,寡头垄断甚至反而比充分竞争更加接近于真实经济常态。在产业组织学中,寡头的垄断程度可以用所谓“产业集中度”来衡量。通常,产业集中度较高往往是该产业较成熟的表现。而且经济学家已经证明,在法治完备、秩序良好的市场中,寡头的行为模式更接近与竞争而不是垄断。但在以往长期奉行计划经济的中国,情况却大相径庭,寡头垄断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为了表述方便期间,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所指的“垄断”实际上多为“寡头垄断”,而非真正经济学理论概念上的“垄断”。<br/>根据形成的原因来划分,现存于市场中的垄断有三种形态——<br/>第一种是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企业通过自身竞争力的提高,不断击败竞争对手而形成的垄断,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在全球碳酸类饮料市场中维持多年的“双寡头”就是这一类垄断的典型代表;第二种是企业所属的行业本身具有天然独一性质的自然垄断,这种情形多见于需要管网输送的行业,如水、电、煤气、铁路、电信等公用事业;第三类是政府通过公共权力限制某些行业的准入而形成的行政性垄断,政府或成立国有企业直接经营,或发放“牌照”让本国极少数私营企业在严格监管之下专营。<br/>前两种垄断存在的理由是容易理解的,而行政性垄断为什么会存在呢?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一些行业被视为关涉到国家安全或重大国计民生,如军火、核能等;第二,一些行业被认为会对公民身体健康和社会道德风尚产生重大影响的,如传香烟、烈酒、传媒等,在一些欧洲国家,这部分垄断还包括博彩、成人娱乐等产业;此外,国家为了保护知识创新而对发明创造采取一定年限的专利保护,及对医务、律师等一些专业要求很高而又人命关天的职业发放行业执照等,在性质上也属于这一类行政性垄断。<br/>垄断是经济学界和经济实务界一个永恒的热门课题,针对上述三种垄断形态,多数经济学家取得过一些基本共识。对于第一种在自由竞争中形成的垄断,一般认为这种现状本身并不构成对市场的侵害,只要企业不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对潜在的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的压制,政府不应该主动干预。政府要做的是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竞争,并尽可能扶持潜在竞争者。第二种自然垄断是最令经济学家头疼的难题,世界各国采取了大量的手段,但始终找不到一个公认的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最多采用的是市场外部的监督,主要对这类垄断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及价格进行严格的设定和限制。至于第三种行政性垄断,在成熟的自由市场经济社会是不多见的,因为西方国家经济管理的共同理念是,这类政府通过直接干预而影响乃至操纵市场的行为应当越少越好。在美国,就连军火都是政府向私营企业采购的,西欧大多数长期奉行社会民主主义的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也逐步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和放松市场管制等手段在一些原来效率低下的行业内破除垄断,鼓励竞争。更重要的是,政府给予特殊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行政性垄断地位的前提条件通常是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不是利润。因此,企业想要获得和维持垄断权利,就必须提供令社会公众满意的公共服务,或者代替政府实现某种特殊的社会效益。<br/>通过上述阐述,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在当今中国,我们应该将反垄断的重心放在破除行政性垄断上。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其实很简单:某一行业是否确实关涉国家安全和重大国计民生?是否需要国家用行政力量维持其垄断地位?如果不需要的话,则应该尽快向全社会放开。由于现有垄断企业长期占据市场高份额,往往已经形成不平等的市场竞争格局,国家不仅不应该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行歧视,相反还应该出台合理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有意愿进入该行业的潜在竞争者快速发展壮大。如果经一定范围内的民主决策,认定某些行业确需采取行政垄断的话,则必须确立明确的考核目标,一般情况应把实现特定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保证完成一个基本的经济指标。如果上述目标不能完成,则根据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经营者的责任。<br/>要破除行政性垄断,最大的难点是,长期垄断经营使一些垄断巨头在行业内拥有了绝对的话语权,在它们的压制下,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根本就没有机会成长壮大;更令人担忧的是,长期垄断经营还造就了一批既得利益群体,他们在政策方面有着极强的博羿能力,有时甚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法律、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因此,在我看来,现阶段要更快更有力地破除行政性垄断,光靠市场力量可能是不够的,恐怕必须借助一定的行政手段。借用一句古话:败也萧何,成也萧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