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见义勇为以暴抗暴 向行凶者挥刀被刑事指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0:48:40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news.tom.com/2006-05-18/0027/14722115.html">http://news.tom.com/2006-05-18/0027/14722115.html</a></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是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见义勇为”的刘振堂在遭到殴打后,举刀砍伤了正准备离开现场的行凶者。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刘振堂的过激行为,让他从一个见义勇为者变成了刑事被告人,并且面临“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事指控。 </p><p style="TEXT-INDENT: 2em;">昨天上午,南京玄武法院判决此案。</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见义勇为</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去年5月17日晚9时许,一位60岁左右的老汉费力地踩着拖满泔水的三轮车。经过南京重庆新村时,链条突然断了,老汉下来,将车推到路边一盏路灯下,借着微弱的灯光修车。</p><p style="TEXT-INDENT: 2em;">一辆依维柯在老汉身后停下来,车上下来3个剽悍的年轻人,满身酒气。“老头,敢挡我们的路!”话音未落,老汉脸上已经火辣辣地挨了几个耳光。虽然生气,老汉不敢吱声,默默地把三轮车往边上挪了挪。</p><p style="TEXT-INDENT: 2em;">年轻人还是不依不饶,追过去,继续殴打、谩骂老人。路人渐渐围拢过来,人群中有人出声指责年轻人,但没有人敢站出来制止他们。肆无忌惮,年轻人的出手更重了。</p><p style="TEXT-INDENT: 2em;">“人家老头都让你们了,车子也能过去了,你们还打,也太不像话了吧!”终于,人群中站出个个子不高、模样老实憨厚的汉子——刘振堂。刘振堂就住在重庆新村里,刚才听说吵吵闹闹围了一群人,过来看看,结果看得他一头恼火,忍不住站了出来。</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突生变故</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刘振堂的出现,把3个年轻人的注意力吸引了过来。他们丢下倒在地上求饶的老汉,朝着刘振堂冲过来。“他们围着那个汉子,拳打脚踢。汉子倒在地上,眼睛旁边都是血。”目击者在接受民警调查时都这么说。</p><p style="TEXT-INDENT: 2em;">刘振堂的妹妹看见哥哥被打,拿着把铁锹过来帮忙。结果还没跑到哥哥身边,铁锹就被那伙人夺了,扔到车上。</p><p style="TEXT-INDENT: 2em;">见刘振堂躺在地上没了还手之力,3个年轻人终于罢手,转身准备上车走人。就在这时,刘振堂拼尽全力冲回家,抄了把菜刀又折回来。最后一个上车的沈某回头见他冲了过来,下意识地返身夺刀,结果被刘振堂砍中6刀,额头、肩膀、手臂和大腿全都有伤。经鉴定,已经构成轻伤。</p><p style="TEXT-INDENT: 2em;">旁观者见动了刀,终于有人报了警。</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奇怪的庭审</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警察面前,41岁的刘振堂实话实说:“他们太嚣张了,我就是要让他们挂点彩,才记得牢!”但他不知道,就是他这个朴素的“正义”想法,使他“见义勇为”的行为变质成了犯罪、也让见义勇为者沦为了罪犯。</p><p style="TEXT-INDENT: 2em;">法庭上的形式有点奇怪:坐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席上的受害人沈某,始终理亏地低着头,脸上满是尴尬。</p><p style="TEXT-INDENT: 2em;">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和被告辩护律师在内的所有人,都对站在被告席上的刘振堂充满同情,甚至不断有人褒奖着刘振堂“见义勇为”的行为。</p><p style="TEXT-INDENT: 2em;">负责指控他的检察官说,刘振堂的前期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该受到社会褒扬。</p><p style="TEXT-INDENT: 2em;">但他同时指出,见义勇为也不能“以暴制暴”,一旦超过必要的幅度,或采取错误的方式,照样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刘振堂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再向行凶者挥刀报复,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p><p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这一点,刘振堂似乎不太能够理解。但他说,对自己的行为毫不后悔,以后再遇到这样的事儿,照样会挺身而出。只是会更加注意方式方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振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害人沈某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刘振堂从轻处罚,判处其管制1年半。</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各方态度■</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行凶者:肠子都悔青了!</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出现在法庭上的沈某,身上的疤痕依然明显。特别是额头,因为被刘振堂的刀削去了一块肉,不得不接受植皮手术。如今,新植的皮有些发黑,可能还得接受二次手术。</p><p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当初的那场闹剧,沈某后悔得不得了。他说,当时自己喝多了酒,行为根本不受控制,跟着别人瞎起哄。事后想想真是不该,但已经来不及了。</p><p style="TEXT-INDENT: 2em;">当检察官、律师对刘振堂的行为大加褒奖时,沈某的表情极为尴尬。在后来的民事赔偿调解中,他主动将原来3万余元的赔偿数额降到了1万元。</p><p style="TEXT-INDENT: 2em;">据了解,沈某和其他两名行凶者,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严厉处罚:两人被处司法拘留,一人被罚了款。</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律师:见义勇为方法要得当</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南京紫金律师事务所的徐镇英是刘振堂的辩护律师,非常熟悉刘振堂的情况。“他是个好人,也是个汉子,就是不太懂法。”律师分析,其实当时的情况,刘振堂完全可以采取另一种办法,不但不会使自己犯法,还能制裁行凶者。“方法很简单,先打电话报警,再记下车号,并请现场目击者留下来替自己作证。”律师说,如果刘振堂当初这么做了,说不定还真能成为“见义勇为”的英雄,得到社会的表扬和奖励呢。</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法官:见义勇为应该提倡</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不管是开庭还是宣判后,此案的主审法官庞晓庆都对刘振堂另眼相看:“他和其他的被告人不太一样,虽然也触犯刑律,但主观恶意不大,特别是为人,还是值得赞扬的。”</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种褒扬“见义勇为”的主导思想,也体现在了最终的判决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轻伤的,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合议庭一直选择了程度最轻的管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前期的见义勇为行为。”</p><p style="TEXT-INDENT: 2em;">法官认为,相比那些冷漠,甚至见死不救的人,刘振堂前期“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大力提倡和发扬。</p><p style="TEXT-INDENT: 2em;">耐人寻味的细节</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遗憾:被救老汉不愿作证</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那个被刘振堂救下的老汉怎么样了?记者多方打听,终于从刘振堂的代理律师处得到了一些消息。</p><p style="TEXT-INDENT: 2em;">律师说,事发后,除了在派出所做的唯一一份笔录外,老汉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也没有来看过为他受伤的刘振堂。他只知道老汉姓池,被打时59岁,也是个外乡人,靠每天到附近的酒店拖泔水回家喂猪为生。</p><p style="TEXT-INDENT: 2em;">“他在派出所的笔录,只讲了自己的被打经过,但对后来刘振堂为他出头挨打的事,只字未提。”对于这一点,律师感到非常遗憾:“估计他是因为胆小、怕遭到报复。但毕竟一切都是因他而起的,这么做,和那些不敢挺身而出的旁观者一样,多少有点让人瞧不起。”</p><p style="TEXT-INDENT: 2em;">但刘振堂对此毫不介意,从来也没有说过老人的不是,相反倒劝替他不平的律师:“一个外地人,年纪又大,挺不容易的。我也是看他可怜,才会帮他的,从来没想过要他报答啊。”</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感动:女法官出面制止</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律师专门向记者提到,当天到公安机关替刘振堂作证的人中,有位下班回家的女法官。据他事后了解,事发时,这位女法官也曾不顾危险出面制止3个年轻人的暴行,却未能阻止得了。后来第一个打电话报警的也是这位女法官。</p><p style="TEXT-INDENT: 2em;">律师说,尽管女法官未能阻止事态的发展,但比起现场许多身强力壮的旁观者来,这位女法官还是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人情:单位替他赔偿</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据了解,刘振堂是南京维达前线计算机有限公司的门卫。知道他出了事,公司总经理任林立立刻替他请了辩护律师,还帮他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p><p style="TEXT-INDENT: 2em;">律师说,任林立和他是多年的好朋友,事发不久,专门为刘振堂的事找到他:“刘振堂是个耿直的汉子,平时在公司表现很好,这件事也不能全怪他,你一定要帮帮他。”据了解,因为刘振堂是为了“见义勇为”才砍伤人,公司本来准备好好表扬、奖励他的。但后来听律师分析,知道他可能犯了法,才作罢。</p><p style="TEXT-INDENT: 2em;">不过单位仍拿出1万元,在开庭前赔偿给伤者,也给法院从轻发落刘振堂打下基础。因为单位知道刘振堂的经济不富裕,老婆身体不好,还要抚养两个孩子。</p><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news.tom.com/2006-05-18/0027/14722115.html">http://news.tom.com/2006-05-18/0027/14722115.html</a></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是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见义勇为”的刘振堂在遭到殴打后,举刀砍伤了正准备离开现场的行凶者。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刘振堂的过激行为,让他从一个见义勇为者变成了刑事被告人,并且面临“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事指控。 </p><p style="TEXT-INDENT: 2em;">昨天上午,南京玄武法院判决此案。</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见义勇为</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去年5月17日晚9时许,一位60岁左右的老汉费力地踩着拖满泔水的三轮车。经过南京重庆新村时,链条突然断了,老汉下来,将车推到路边一盏路灯下,借着微弱的灯光修车。</p><p style="TEXT-INDENT: 2em;">一辆依维柯在老汉身后停下来,车上下来3个剽悍的年轻人,满身酒气。“老头,敢挡我们的路!”话音未落,老汉脸上已经火辣辣地挨了几个耳光。虽然生气,老汉不敢吱声,默默地把三轮车往边上挪了挪。</p><p style="TEXT-INDENT: 2em;">年轻人还是不依不饶,追过去,继续殴打、谩骂老人。路人渐渐围拢过来,人群中有人出声指责年轻人,但没有人敢站出来制止他们。肆无忌惮,年轻人的出手更重了。</p><p style="TEXT-INDENT: 2em;">“人家老头都让你们了,车子也能过去了,你们还打,也太不像话了吧!”终于,人群中站出个个子不高、模样老实憨厚的汉子——刘振堂。刘振堂就住在重庆新村里,刚才听说吵吵闹闹围了一群人,过来看看,结果看得他一头恼火,忍不住站了出来。</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突生变故</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刘振堂的出现,把3个年轻人的注意力吸引了过来。他们丢下倒在地上求饶的老汉,朝着刘振堂冲过来。“他们围着那个汉子,拳打脚踢。汉子倒在地上,眼睛旁边都是血。”目击者在接受民警调查时都这么说。</p><p style="TEXT-INDENT: 2em;">刘振堂的妹妹看见哥哥被打,拿着把铁锹过来帮忙。结果还没跑到哥哥身边,铁锹就被那伙人夺了,扔到车上。</p><p style="TEXT-INDENT: 2em;">见刘振堂躺在地上没了还手之力,3个年轻人终于罢手,转身准备上车走人。就在这时,刘振堂拼尽全力冲回家,抄了把菜刀又折回来。最后一个上车的沈某回头见他冲了过来,下意识地返身夺刀,结果被刘振堂砍中6刀,额头、肩膀、手臂和大腿全都有伤。经鉴定,已经构成轻伤。</p><p style="TEXT-INDENT: 2em;">旁观者见动了刀,终于有人报了警。</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奇怪的庭审</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警察面前,41岁的刘振堂实话实说:“他们太嚣张了,我就是要让他们挂点彩,才记得牢!”但他不知道,就是他这个朴素的“正义”想法,使他“见义勇为”的行为变质成了犯罪、也让见义勇为者沦为了罪犯。</p><p style="TEXT-INDENT: 2em;">法庭上的形式有点奇怪:坐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席上的受害人沈某,始终理亏地低着头,脸上满是尴尬。</p><p style="TEXT-INDENT: 2em;">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和被告辩护律师在内的所有人,都对站在被告席上的刘振堂充满同情,甚至不断有人褒奖着刘振堂“见义勇为”的行为。</p><p style="TEXT-INDENT: 2em;">负责指控他的检察官说,刘振堂的前期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该受到社会褒扬。</p><p style="TEXT-INDENT: 2em;">但他同时指出,见义勇为也不能“以暴制暴”,一旦超过必要的幅度,或采取错误的方式,照样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刘振堂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再向行凶者挥刀报复,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p><p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这一点,刘振堂似乎不太能够理解。但他说,对自己的行为毫不后悔,以后再遇到这样的事儿,照样会挺身而出。只是会更加注意方式方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振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害人沈某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刘振堂从轻处罚,判处其管制1年半。</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各方态度■</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行凶者:肠子都悔青了!</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出现在法庭上的沈某,身上的疤痕依然明显。特别是额头,因为被刘振堂的刀削去了一块肉,不得不接受植皮手术。如今,新植的皮有些发黑,可能还得接受二次手术。</p><p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当初的那场闹剧,沈某后悔得不得了。他说,当时自己喝多了酒,行为根本不受控制,跟着别人瞎起哄。事后想想真是不该,但已经来不及了。</p><p style="TEXT-INDENT: 2em;">当检察官、律师对刘振堂的行为大加褒奖时,沈某的表情极为尴尬。在后来的民事赔偿调解中,他主动将原来3万余元的赔偿数额降到了1万元。</p><p style="TEXT-INDENT: 2em;">据了解,沈某和其他两名行凶者,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严厉处罚:两人被处司法拘留,一人被罚了款。</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律师:见义勇为方法要得当</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南京紫金律师事务所的徐镇英是刘振堂的辩护律师,非常熟悉刘振堂的情况。“他是个好人,也是个汉子,就是不太懂法。”律师分析,其实当时的情况,刘振堂完全可以采取另一种办法,不但不会使自己犯法,还能制裁行凶者。“方法很简单,先打电话报警,再记下车号,并请现场目击者留下来替自己作证。”律师说,如果刘振堂当初这么做了,说不定还真能成为“见义勇为”的英雄,得到社会的表扬和奖励呢。</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法官:见义勇为应该提倡</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不管是开庭还是宣判后,此案的主审法官庞晓庆都对刘振堂另眼相看:“他和其他的被告人不太一样,虽然也触犯刑律,但主观恶意不大,特别是为人,还是值得赞扬的。”</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种褒扬“见义勇为”的主导思想,也体现在了最终的判决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轻伤的,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合议庭一直选择了程度最轻的管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前期的见义勇为行为。”</p><p style="TEXT-INDENT: 2em;">法官认为,相比那些冷漠,甚至见死不救的人,刘振堂前期“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大力提倡和发扬。</p><p style="TEXT-INDENT: 2em;">耐人寻味的细节</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遗憾:被救老汉不愿作证</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那个被刘振堂救下的老汉怎么样了?记者多方打听,终于从刘振堂的代理律师处得到了一些消息。</p><p style="TEXT-INDENT: 2em;">律师说,事发后,除了在派出所做的唯一一份笔录外,老汉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也没有来看过为他受伤的刘振堂。他只知道老汉姓池,被打时59岁,也是个外乡人,靠每天到附近的酒店拖泔水回家喂猪为生。</p><p style="TEXT-INDENT: 2em;">“他在派出所的笔录,只讲了自己的被打经过,但对后来刘振堂为他出头挨打的事,只字未提。”对于这一点,律师感到非常遗憾:“估计他是因为胆小、怕遭到报复。但毕竟一切都是因他而起的,这么做,和那些不敢挺身而出的旁观者一样,多少有点让人瞧不起。”</p><p style="TEXT-INDENT: 2em;">但刘振堂对此毫不介意,从来也没有说过老人的不是,相反倒劝替他不平的律师:“一个外地人,年纪又大,挺不容易的。我也是看他可怜,才会帮他的,从来没想过要他报答啊。”</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感动:女法官出面制止</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律师专门向记者提到,当天到公安机关替刘振堂作证的人中,有位下班回家的女法官。据他事后了解,事发时,这位女法官也曾不顾危险出面制止3个年轻人的暴行,却未能阻止得了。后来第一个打电话报警的也是这位女法官。</p><p style="TEXT-INDENT: 2em;">律师说,尽管女法官未能阻止事态的发展,但比起现场许多身强力壮的旁观者来,这位女法官还是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人情:单位替他赔偿</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据了解,刘振堂是南京维达前线计算机有限公司的门卫。知道他出了事,公司总经理任林立立刻替他请了辩护律师,还帮他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p><p style="TEXT-INDENT: 2em;">律师说,任林立和他是多年的好朋友,事发不久,专门为刘振堂的事找到他:“刘振堂是个耿直的汉子,平时在公司表现很好,这件事也不能全怪他,你一定要帮帮他。”据了解,因为刘振堂是为了“见义勇为”才砍伤人,公司本来准备好好表扬、奖励他的。但后来听律师分析,知道他可能犯了法,才作罢。</p><p style="TEXT-INDENT: 2em;">不过单位仍拿出1万元,在开庭前赔偿给伤者,也给法院从轻发落刘振堂打下基础。因为单位知道刘振堂的经济不富裕,老婆身体不好,还要抚养两个孩子。</p>
  这个世道……行凶者扬长而去,不要阻止……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公子大白</i>在2006-5-18 13:24:00的发言:</b><br/>  这个世道……行凶者扬长而去,不要阻止……</div><p>无语+郁闷中......</p>
<p>突然想到一个问题,是不是别人打你一顿打累了坐下来歇一下的时候你也不能还手啊?因为人家的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了嘛,要是还手的话当心告你故意侵害,你又没有证据说他歇口气还会继续打你,哈哈,我该哭还是该笑?</p><p>再极端一点,如果有人拿刀捅你,你要还手的时间也只能选择人家捅进去而没有拔出来的那一瞬间,否则也是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侵害,好难哟!!!</p>
<p>  本案没有半点悬念!行凶者的确可恨,但是请注意,行凶结束后犯罪嫌疑人是“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砍人,说难听的这根本不是什么见义勇为,而是彻头彻尾的复仇,属于持械故意伤害,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判处死刑,丝毫不值得可怜。</p><p>  对行凶者的报复必须由国家而不是个人来实行,本案条例很清楚,一点没有从轻的情节。</p>
是的,这属于见义勇为引起的报复,但我觉得,这也反映了目前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面临的尴尬.相比行凶者,防卫者本来就面临着不公平的地位,而在法律上,要行使防卫权太困难了,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lonelywolf</i>在2006-5-18 16:57:00的发言:</b><br/><p>突然想到一个问题,是不是别人打你一顿打累了坐下来歇一下的时候你也不能还手啊?因为人家的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了嘛,要是还手的话当心告你故意侵害,你又没有证据说他歇口气还会继续打你,哈哈,我该哭还是该笑?</p><p>再极端一点,如果有人拿刀捅你,你要还手的时间也只能选择人家捅进去而没有拔出来的那一瞬间,否则也是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侵害,好难哟!!!</p></div><p><font size="4">好好看看刑法是怎么规定的,没你说的这么复杂。</font>
        </p><p><font size="4"></font>&nbsp; </p><p><font size="4"></font>&nbsp;</p>
<p>A:为什么总有人被犯罪分子打伤而无人见义勇为啊?</p><p>B:因为见义勇为的人或因为防卫不敢过当被干掉了,或因为防卫过当或涉嫌报复被关起来了,而跑掉的犯罪分子往往没抓到或抓到了缺乏证据…</p>
<p>行凶者扬长而去,不要阻止</p><p>这是我们的传统美德</p>
<p>的确是肠子都要悔青了。反正我是不会搞什么见义勇为的,这社会和法律太复杂,不懂。做个好市民,报警吧。倒是报了两回。呵呵。</p><p>我是觉得现在这个社会的确需要把“见义勇为”这个概念放弃了。太模糊了。一个关于湖南人血性的新闻里面专家告诉我们,社会有分工,那是警察该管的是。真要出手了,你追小偷到河里他淹死了,你要负责。你开车追,他骑摩托撞到石头上摔死摔伤了,你要当被告。当一个肉体上,精神上,法律上都不倾向于保护你的行为被宣扬为一个高尚的行为的时候,你还需要去实施这种行为吗?</p>
<p>  法的目的是什么?</p><p>  法的目的,应该是调整社会行为,平衡社会人群利益,促进社会稳定,保持规范发展。</p><p>  这一判决,体现我国现阶段的法的目的的迷惘和危机。</p><p>  判决没有能够起到安抚民众的作用,没有对三个聚众滋事殴打见义勇为者起到惩戒作用,激化了社会人群的不满情绪,不利于稳定。特别是对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没有实现出法的鼓励作用。</p>
<p>本案的判决确实让人没有感觉到惩恶扬善。不过我注意到本案的判决是“管制一年半”,也算是从轻判罚了。</p><p></p>
<p>抠字眼没有任何意义,也没有兴趣去查刑法究竟怎么规定的,因为我想没有任何一个人在防卫的时候会去仔细想想有没有违反哪个法律的哪一条款!!个人比较倾向于委员的观点,简单一句话法律尤其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就应该是惩恶扬善。我是赞同乱世用重典的(当然不代表我赞同滥用职权),鄙视什么人权之类的狗屁理论。当你实施犯罪的时候你就必须承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哪怕你因为偷一毛钱丢掉性命!!就像国外那种擅闯私宅可以射杀之类的其实和这个思想一致,为什么没有“专家”去批判一下呢?去为人家争取一下人权呢。</p>
<p>&nbsp;&nbsp;&nbsp; 根据案情描述“……回家,抄了把菜刀又折回来……”,已经可以确定刘振堂的伤人行为是完全的事后报复,而非事发当时的正当防卫。认定刘振堂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并没有什么问题,这几乎是我国刑法教科书上的典型案例了。</p><p>&nbsp;&nbsp;&nbsp;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庭判处的管制确实是其中处罚最为轻微的了。<br/>&nbsp;&nbsp;&nbsp; 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特点是:不予关押以限制人生自由,受刑人可以继续保持原有的生活工作;需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1、行使出版、结社、游行等政治权利2、离开所居住的县市3、迁居,以上三种行为需事先报执行机关批准。</p><p>&nbsp;&nbsp;&nbsp; 可以看出,其实管制比软禁还宽松,对刘振堂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惩罚,特别是社会舆论及其单位领导普遍对其表示同情支持的情况下。法院也确实因为刘振堂的见义勇为性质给予了最轻的处罚,这样的判决还是说得过去的。</p><p>&nbsp;&nbsp;&nbsp; </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lonelywolf</i>在2006-5-19 9:54:00的发言:</b><br/><p>抠字眼没有任何意义,也没有兴趣去查刑法究竟怎么规定的,因为我想没有任何一个人在防卫的时候会去仔细想想有没有违反哪个法律的哪一条款!!个人比较倾向于委员的观点,简单一句话法律尤其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就应该是惩恶扬善。我是赞同乱世用重典的(当然不代表我赞同滥用职权),鄙视什么人权之类的狗屁理论。当你实施犯罪的时候你就必须承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哪怕你因为偷一毛钱丢掉性命!!就像国外那种擅闯私宅可以射杀之类的其实和这个思想一致,为什么没有“专家”去批判一下呢?去为人家争取一下人权呢。</p></div><p>&nbsp; </p><p>&nbsp;&nbsp;&nbsp; 国外确实有擅闯私宅可以射杀的相关法律,但是那也是规定“擅闯私宅<strong>时</strong>可以射杀”,当别人已经擅闯结束离开私宅后,依然是不可以射杀的。法律是给予你事发当时保护自己的权利,而非给予你事后报复的权力,不管你报复的理由有多充分。 </p><p>&nbsp;&nbsp;&nbsp;而且,也不代表在国外擅闯私宅者就一律可以“格杀勿论”,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一下最近的一个新闻--“美87岁女杀手逃亡31年落网 56岁时枪杀13岁少年”,此人射杀的就是擅闯私宅的人,但是结果呢?</p>
社会主义好
<p>法律好搞笑</p>[em05]
<p>有时矫枉就需要过正</p>
<p>  我们来看看此案例中的法律缺陷:</p><p>  刘振堂见义勇为被殴打以后,冲回家拿刀。而当时,三个行凶的年轻人,还没有离开现场。这时候,如果法律定位刘振堂持刀伤人非法。那么,实际上就纵容和包庇了三个行凶的年轻人的安全离开。</p><p>  我认为,离开,是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犯罪行为的终止。不然,法律纵容和包庇犯罪分子扬长而去,明显不符合打击犯罪,调整社会稳定,人权进步的需要。</p><p>  如果法律有助于社会稳定和人权进步,那么应该把离开作为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p><p>  刘振堂袭击离开中的三个年轻人,应该视为对整个凶案的自卫反抗。</p><p>  大家觉得如何?</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新侨联委员</i>在2006-5-20 9:03:00的发言:</b><br/><p>  我们来看看此案例中的法律缺陷:</p><p>  刘振堂见义勇为被殴打以后,冲回家拿刀。而当时,三个行凶的年轻人,还没有离开现场。这时候,如果法律定位刘振堂持刀伤人非法。那么,实际上就纵容和包庇了三个行凶的年轻人的安全离开。</p><p>  我认为,离开,是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犯罪行为的终止。不然,法律纵容和包庇犯罪分子扬长而去,明显不符合打击犯罪,调整社会稳定,人权进步的需要。</p><p>  如果法律有助于社会稳定和人权进步,那么应该把离开作为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p><p>  刘振堂袭击离开中的三个年轻人,应该视为对整个凶案的自卫反抗。</p><p>  大家觉得如何?</p></div><p>顶委员的,关键在与那三个人当时并没有离开现场,所以刘持刀追击完全可以视为阻止犯罪者逃离现场的行为。 </p><p>这与刘振堂事后再找到那三个人动刀行凶的性质根本不同</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basin</i>在2006-5-18 19:59:00的发言:</b><br/><p>的确是肠子都要悔青了。反正我是不会搞什么见义勇为的,这社会和法律太复杂,不懂。做个好市民,报警吧。倒是报了两回。呵呵。</p><p>我是觉得现在这个社会的确需要把“见义勇为”这个概念放弃了。太模糊了。一个关于湖南人血性的新闻里面专家告诉我们,社会有分工,那是警察该管的是。真要出手了,你追小偷到河里他淹死了,你要负责。你开车追,他骑摩托撞到石头上摔死摔伤了,你要当被告。当一个肉体上,精神上,法律上都不倾向于保护你的行为被宣扬为一个高尚的行为的时候,你还需要去实施这种行为吗?</p></div><p></p>错了错了,应该再加上警察追小偷到河里他淹死了,警察要负责。警察开车追,他骑摩托撞到石头上摔死摔伤了,警察也要当被告。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5-18 17:08:00的发言:</b><br/><p>  本案没有半点悬念!行凶者的确可恨,但是请注意,行凶结束后犯罪嫌疑人是“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砍人,说难听的这根本不是什么见义勇为,而是彻头彻尾的复仇,属于持械故意伤害,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判处死刑,丝毫不值得可怜。</p><p>  对行凶者的报复必须由国家而不是个人来实行,本案条例很清楚,一点没有从轻的情节。</p></div><p>看你的意思,以后要管这些事情还是要在身上武装一哈所?</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cs34</i>在2006-5-20 14:16: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5-18 17:08:00的发言:</b><br/><p>  本案没有半点悬念!行凶者的确可恨,但是请注意,行凶结束后犯罪嫌疑人是“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砍人,说难听的这根本不是什么见义勇为,而是彻头彻尾的复仇,属于持械故意伤害,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判处死刑,丝毫不值得可怜。</p><p>  对行凶者的报复必须由国家而不是个人来实行,本案条例很清楚,一点没有从轻的情节。</p></div><p>看你的意思,以后要管这些事情还是要在身上武装一哈所?</p></div><p></p>我的建议是以后要管的话先找找有没有家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