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基本的社会常识:坦白可以从宽,抗拒不应从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23:51:56
<p>作者:李奋飞</p><p>“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提法相信大家都比较熟悉至少也不会陌生。且不说在公安机关控制下的讯问室里,人们可以看到这条醒目的标语,也不说在各种各样的影视剧中,人们常常会听到执法人员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忠告”;即使是在恋人之间的私语中,这句话的使用频率也极高。然而,遗憾地是,人们往往对其熟悉的问题缺少必要的关注和反思。这不是一个艰深的有待证明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常识。我们不是常说,不少当子女的居然不知道自己父母的生日么? </p><p>言归正传。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很显然是建立在“个人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利益”的政治哲学之上的,其本来的意思是,要求所有接受侦查主体如公安机关调查的人,都负有对这一调查加以配合的责任。也就是说,对于那些能够如实地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侦查人员及时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的人,政府将对其宽大处理。而对于那些一味“抗拒”调查、拒不供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人,政府将在处理时对其给予严厉处罚。</p><p>作为这项刑事政策的法律化,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实际上为犯罪嫌疑人设定了一项特殊义务,即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按照学界通常看法,所谓“如实回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义务:一是必须回答问题,而不得保持沉默;二是必须尊重事实真相,无论是作有罪的供述还是无罪的辩解,都不得隐瞒或者虚造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即如保持沉默或者作出虚假陈述,侦查人员都可以将此情况记录在案卷之中。在法庭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这一纪录可以作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的证据,从而作为法庭对其作出从重量刑的重要情节。当然,如果在法庭审理之中,被告人“胆敢”在法官面前“拒不认罪”或在侦查阶段认罪后又在法官面前翻供的,也经常被认为是一种“认罪态度不好”的标志,法院通常会据此对被告人从重量刑。这一点在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就体现得极为明显。在此案的一审判决书之中,赫然写着这样一段文字:“被告人王怀忠……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p><p>应该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出台和广泛使用对于实现有效地追诉犯罪这一目的确实是极为有效的。中国在控制犯罪和打击犯罪方面之所以能够取得了骄人的成就——我国被认为是破案率最高,但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这一政策功不可没。然而,在刑事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载入宪法),程序的正义越来越得到认同的今天,“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带有中世纪色彩的刑事政策——的合理性,已经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当然,人们所质疑的通常不是“坦白从宽”,而是“抗拒从严”的正当性。在这一大背景之下,我们确需重新审视这一刑事政策。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坦白可以从宽,但是,抗拒却不应从严。或许坦白从宽人们是很容易接受的,也无须笔者多费口舌。那么,为什么抗拒不能从严呢?笔者的回答是:</p><p>第一,“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本质是“辩护从严”,最终会侵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辩护权。</p><p>无论是按照宪法,还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权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这意味着任何一个公民一旦面临刑事指控,就取得了包括自我辩护在内的辩护资格,就可以对指控进行辩解、申辩和反驳,并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进行辩解、申辩和反驳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并非其义务。他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辩解、申辩和反驳,也可以选择沉默,而无论哪一种方式都是辩护权的应有之义。而“抗拒从严”由于表现为对于那些拒不供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人给予严厉处罚,因此其后果必然是,一个人因为行使了辩护权而遭受惩罚。然而,一个人不因行使的权利而遭受惩罚,这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最低要求。</p><p>第二,“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侵犯了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p><p>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都将言论自由作为重要内容加以确定和保障。我国宪法同样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定。虽然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还过于简单,甚至还缺乏明确性,但是,按照通常的理解,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人人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自由:(1)以包括“说话”在内的各种方式传递和不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2)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3)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而第一个方面的自由则是言论自由的基础,它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享有陈述和不陈述的自由,也即是供认与不供认的自由。而“抗拒从严”由于表现为对于那些拒不供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人给予严厉处罚,因此,实际上是对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的侵犯乃至剥夺。</p><p>第三,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抗拒”的问题上,侦查人员由于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标准,使得“从严”蜕变成为侦查人员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一个有力武器。</p><p>尽管“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本来意图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向侦查人员“如实陈述”。即如果自己实施了犯罪,要如实地作出有罪的供述,当然,如果自己确实是无辜的,也并非不可以作出无罪的辩解。但不幸的是,由于我国侦查讯问程序的不透明、非诉讼性以及专权性,这里的“如实陈述”经常演化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因为究竟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最清楚,有时甚至连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不甚清楚,至少侦查人员在侦查之初是不清楚的至少也是没有把握的。正因为如此,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陈述”的陈述的问题上,侦查人员显然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侦查人员的感觉和偏见就成了判断的唯一标准。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像全知全能的上帝一样,当然也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侦查人员不仅和我们一样是普通人,而且,他还由于担负着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而决定了其无法摆脱追诉犯罪的心理倾向,甚至有着“迅速破案”的急功近利之心,以至于“发生了一件非常事件,他就会自然想到那也许就是一起犯罪案件;查获了一个嫌疑犯,他会努力去证明那就是罪犯;查明了一个犯罪事实,他会推测还会有其他罪行;查明了一个轻罪,他会估计还会有重罪事实;查获一个罪犯,他会努力去挖可能存在的同案犯等等”。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侦查人员往往会不惜一切代价地——包括但不限于刑讯逼供——去追求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的供述,而不会过多地关注其无罪的辩解,即使他确实是无辜的。而“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则为侦查人员实施包括刑讯在内的程序违法行为提供了道德上的依据,甚至在不少侦查人员看来还是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也就毫不奇怪,为什么不少侦查人员——在对那些不够配合的犯罪嫌疑人“动手”时——总是能够“理直气壮”、“振振有辞”了。</p><p>综上,笔者认为,应当对“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进行合理的扬弃,尤其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精神,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这既是中国真正走向法治社会的重要步骤,也是培育民主、自由、理性、宽容的文化氛围的一个重要手段。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一个社会,连被指控为对统治秩序造成侵犯的犯罪嫌人、被告人的权利都能得到保障的话,那么我们这些普通公民的权利难道还会成为太大的问题么?而这样的社会难道不是我们每一个渴望法治秩序的公民可欲的么?</p><p>*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br/></p><p>作者:李奋飞</p><p>“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提法相信大家都比较熟悉至少也不会陌生。且不说在公安机关控制下的讯问室里,人们可以看到这条醒目的标语,也不说在各种各样的影视剧中,人们常常会听到执法人员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忠告”;即使是在恋人之间的私语中,这句话的使用频率也极高。然而,遗憾地是,人们往往对其熟悉的问题缺少必要的关注和反思。这不是一个艰深的有待证明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常识。我们不是常说,不少当子女的居然不知道自己父母的生日么? </p><p>言归正传。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很显然是建立在“个人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利益”的政治哲学之上的,其本来的意思是,要求所有接受侦查主体如公安机关调查的人,都负有对这一调查加以配合的责任。也就是说,对于那些能够如实地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侦查人员及时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的人,政府将对其宽大处理。而对于那些一味“抗拒”调查、拒不供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人,政府将在处理时对其给予严厉处罚。</p><p>作为这项刑事政策的法律化,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实际上为犯罪嫌疑人设定了一项特殊义务,即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按照学界通常看法,所谓“如实回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义务:一是必须回答问题,而不得保持沉默;二是必须尊重事实真相,无论是作有罪的供述还是无罪的辩解,都不得隐瞒或者虚造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即如保持沉默或者作出虚假陈述,侦查人员都可以将此情况记录在案卷之中。在法庭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这一纪录可以作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的证据,从而作为法庭对其作出从重量刑的重要情节。当然,如果在法庭审理之中,被告人“胆敢”在法官面前“拒不认罪”或在侦查阶段认罪后又在法官面前翻供的,也经常被认为是一种“认罪态度不好”的标志,法院通常会据此对被告人从重量刑。这一点在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就体现得极为明显。在此案的一审判决书之中,赫然写着这样一段文字:“被告人王怀忠……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p><p>应该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出台和广泛使用对于实现有效地追诉犯罪这一目的确实是极为有效的。中国在控制犯罪和打击犯罪方面之所以能够取得了骄人的成就——我国被认为是破案率最高,但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这一政策功不可没。然而,在刑事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载入宪法),程序的正义越来越得到认同的今天,“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带有中世纪色彩的刑事政策——的合理性,已经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当然,人们所质疑的通常不是“坦白从宽”,而是“抗拒从严”的正当性。在这一大背景之下,我们确需重新审视这一刑事政策。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坦白可以从宽,但是,抗拒却不应从严。或许坦白从宽人们是很容易接受的,也无须笔者多费口舌。那么,为什么抗拒不能从严呢?笔者的回答是:</p><p>第一,“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本质是“辩护从严”,最终会侵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辩护权。</p><p>无论是按照宪法,还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权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这意味着任何一个公民一旦面临刑事指控,就取得了包括自我辩护在内的辩护资格,就可以对指控进行辩解、申辩和反驳,并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进行辩解、申辩和反驳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并非其义务。他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辩解、申辩和反驳,也可以选择沉默,而无论哪一种方式都是辩护权的应有之义。而“抗拒从严”由于表现为对于那些拒不供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人给予严厉处罚,因此其后果必然是,一个人因为行使了辩护权而遭受惩罚。然而,一个人不因行使的权利而遭受惩罚,这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最低要求。</p><p>第二,“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侵犯了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p><p>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都将言论自由作为重要内容加以确定和保障。我国宪法同样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定。虽然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还过于简单,甚至还缺乏明确性,但是,按照通常的理解,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人人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自由:(1)以包括“说话”在内的各种方式传递和不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2)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3)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而第一个方面的自由则是言论自由的基础,它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享有陈述和不陈述的自由,也即是供认与不供认的自由。而“抗拒从严”由于表现为对于那些拒不供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人给予严厉处罚,因此,实际上是对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的侵犯乃至剥夺。</p><p>第三,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抗拒”的问题上,侦查人员由于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标准,使得“从严”蜕变成为侦查人员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一个有力武器。</p><p>尽管“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本来意图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向侦查人员“如实陈述”。即如果自己实施了犯罪,要如实地作出有罪的供述,当然,如果自己确实是无辜的,也并非不可以作出无罪的辩解。但不幸的是,由于我国侦查讯问程序的不透明、非诉讼性以及专权性,这里的“如实陈述”经常演化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因为究竟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最清楚,有时甚至连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不甚清楚,至少侦查人员在侦查之初是不清楚的至少也是没有把握的。正因为如此,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陈述”的陈述的问题上,侦查人员显然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侦查人员的感觉和偏见就成了判断的唯一标准。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像全知全能的上帝一样,当然也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侦查人员不仅和我们一样是普通人,而且,他还由于担负着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而决定了其无法摆脱追诉犯罪的心理倾向,甚至有着“迅速破案”的急功近利之心,以至于“发生了一件非常事件,他就会自然想到那也许就是一起犯罪案件;查获了一个嫌疑犯,他会努力去证明那就是罪犯;查明了一个犯罪事实,他会推测还会有其他罪行;查明了一个轻罪,他会估计还会有重罪事实;查获一个罪犯,他会努力去挖可能存在的同案犯等等”。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侦查人员往往会不惜一切代价地——包括但不限于刑讯逼供——去追求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的供述,而不会过多地关注其无罪的辩解,即使他确实是无辜的。而“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则为侦查人员实施包括刑讯在内的程序违法行为提供了道德上的依据,甚至在不少侦查人员看来还是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也就毫不奇怪,为什么不少侦查人员——在对那些不够配合的犯罪嫌疑人“动手”时——总是能够“理直气壮”、“振振有辞”了。</p><p>综上,笔者认为,应当对“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进行合理的扬弃,尤其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精神,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这既是中国真正走向法治社会的重要步骤,也是培育民主、自由、理性、宽容的文化氛围的一个重要手段。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一个社会,连被指控为对统治秩序造成侵犯的犯罪嫌人、被告人的权利都能得到保障的话,那么我们这些普通公民的权利难道还会成为太大的问题么?而这样的社会难道不是我们每一个渴望法治秩序的公民可欲的么?</p><p>*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br/></p>
坦白从宽,牢底座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p>这句口号是很久以前提出来的。</p><p>现在也就是骗骗不懂法的人。所谓抗拒,根本不够成刑法从重或从轻的情节。</p><p>根据我国1998年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的公民其实是拥有沉默权的。</p>
<p>  在读小学的时候我就想:要是我犯了罪,只要你没证据,我就是不承认,你能拿我怎么办?</p><p>  当时舆论很强调罪犯能供认不讳,这样就比较有大快人心的效果,象江青那样的死猪不怕开水烫,实在是气死人了!</p>
  这项口号实际上早就成为历史了,在九七年修改刑法之后这条口号就已经名存实亡,现在除了看守所的墙上(大概是因为重新重新粉刷麻烦),其他的地方已经基本上找不到这样的标语了。
<p>走极端!LZ另有目的!</p><p>因为所说的抗拒是有证据的情况下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p><p>这个叫抗拒!</p><p>而这个所谓的ZT是歪曲所谓的辩护权,言论自由,和所谓的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一个有力武器。</p><p>嫌疑人难道有权利说谎话?在证据面前难道嫌疑人有权闭目养神?那被害人的权利在那?</p><p>个人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利益</p><p>这句话谁说的?是谁强加的?因该是个人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法律,这个难道不是法制社会的本质?</p><p>断章取义的贴!</p><p>另,就算你有沉默权,难道你有权在法庭上对公诉方所提出的质询而默权?再说抗拒从严说了你无权有沉默权了么?</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oo7yjg</i>在2006-5-18 15:53:00的发言:</b><br/><p>这句口号是很久以前提出来的。</p><p>现在也就是骗骗不懂法的人。所谓抗拒,根本不够成刑法从重或从轻的情节。</p><p>根据我国1998年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的公民其实是拥有沉默权的。</p></div><p>人大还没有批准,没有生效。</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ewenyewu</i>在2006-5-18 17:00: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oo7yjg</i>在2006-5-18 15:53:00的发言:</b>
                        <p>根据我国1998年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的公民其实是拥有沉默权的。</p></div><p>人大还没有批准,没有生效。</p></div><p>  我记得批准通过了阿,不过是对其中几条条款申明保留了,也许很多人把这个搞错了吧。</p>
<p>在案件的侦讯阶段当然不合理,但类似"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规则在审判阶段还是应该的,比如说美国法庭的认罪协议.</p><p></p>[em01][em01][em01]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5-18 17:19: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ewenyewu</i>在2006-5-18 17:00: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oo7yjg</i>在2006-5-18 15:53:00的发言:</b><br/>&nbsp;&nbsp;&nbsp; <p>根据我国1998年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的公民其实是拥有沉默权的。</p></div><p>人大还没有批准,没有生效。</p></div><p>  我记得批准通过了阿,不过是对其中几条条款申明保留了,也许很多人把这个搞错了吧。</p></div><p>《公约》政府是在98年就签署了,但现行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也只是对与犯罪事实无关的提问享有沉默权。 </p><p>楼主的文章不利于打击犯罪啊,有些东西针对的对象不同,就不叫欺骗了。那句口号写给什么人看的大家都清楚,虽然现在很多罪犯都聪明了,但总有不知道的,多说一次说不定将来就多个社会隐患。。。</p>[em01]
又见专家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我爱罗</i>在2006-5-17 18:33:00的发言:</b><br/><p>作者:李奋飞</p><p>“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提法相信大家都比较熟悉至少也不会陌生。且不说在公安机关控制下的讯问室里,人们可以看到这条醒目的标语,也不说在各种各样的影视剧中,人们常常会听到执法人员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忠告”;即使是在恋人之间的私语中,这句话的使用频率也极高。然而,遗憾地是,人们往往对其熟悉的问题缺少必要的关注和反思。这不是一个艰深的有待证明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常识。我们不是常说,不少当子女的居然不知道自己父母的生日么? </p><p>言归正传。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很显然是建立在“个人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利益”的政治哲学之上的,其本来的意思是,要求所有接受侦查主体如公安机关调查的人,都负有对这一调查加以配合的责任。也就是说,对于那些能够如实地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侦查人员及时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的人,政府将对其宽大处理。而对于那些一味“抗拒”调查、拒不供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人,政府将在处理时对其给予严厉处罚。</p><p>作为这项刑事政策的法律化,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实际上为犯罪嫌疑人设定了一项特殊义务,即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按照学界通常看法,所谓“如实回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义务:一是必须回答问题,而不得保持沉默;二是必须尊重事实真相,无论是作有罪的供述还是无罪的辩解,都不得隐瞒或者虚造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即如保持沉默或者作出虚假陈述,侦查人员都可以将此情况记录在案卷之中。在法庭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这一纪录可以作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的证据,从而作为法庭对其作出从重量刑的重要情节。当然,如果在法庭审理之中,被告人“胆敢”在法官面前“拒不认罪”或在侦查阶段认罪后又在法官面前翻供的,也经常被认为是一种“认罪态度不好”的标志,法院通常会据此对被告人从重量刑。这一点在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就体现得极为明显。在此案的一审判决书之中,赫然写着这样一段文字:“被告人王怀忠……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p><p>应该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出台和广泛使用对于实现有效地追诉犯罪这一目的确实是极为有效的。中国在控制犯罪和打击犯罪方面之所以能够取得了骄人的成就——我国被认为是破案率最高,但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这一政策功不可没。然而,在刑事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载入宪法),程序的正义越来越得到认同的今天,“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带有中世纪色彩的刑事政策——的合理性,已经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当然,人们所质疑的通常不是“坦白从宽”,而是“抗拒从严”的正当性。在这一大背景之下,我们确需重新审视这一刑事政策。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坦白可以从宽,但是,抗拒却不应从严。或许坦白从宽人们是很容易接受的,也无须笔者多费口舌。那么,为什么抗拒不能从严呢?笔者的回答是:</p><p>第一,“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本质是“辩护从严”,最终会侵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辩护权。</p><p>无论是按照宪法,还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权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这意味着任何一个公民一旦面临刑事指控,就取得了包括自我辩护在内的辩护资格,就可以对指控进行辩解、申辩和反驳,并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进行辩解、申辩和反驳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并非其义务。他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辩解、申辩和反驳,也可以选择沉默,而无论哪一种方式都是辩护权的应有之义。而“抗拒从严”由于表现为对于那些拒不供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人给予严厉处罚,因此其后果必然是,一个人因为行使了辩护权而遭受惩罚。然而,一个人不因行使的权利而遭受惩罚,这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最低要求。</p><p>第二,“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侵犯了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p><p>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都将言论自由作为重要内容加以确定和保障。我国宪法同样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定。虽然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还过于简单,甚至还缺乏明确性,但是,按照通常的理解,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人人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自由:(1)以包括“说话”在内的各种方式传递和不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2)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3)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而第一个方面的自由则是言论自由的基础,它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享有陈述和不陈述的自由,也即是供认与不供认的自由。而“抗拒从严”由于表现为对于那些拒不供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人给予严厉处罚,因此,实际上是对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的侵犯乃至剥夺。</p><p>第三,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抗拒”的问题上,侦查人员由于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标准,使得“从严”蜕变成为侦查人员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一个有力武器。</p><p>尽管“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本来意图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向侦查人员“如实陈述”。即如果自己实施了犯罪,要如实地作出有罪的供述,当然,如果自己确实是无辜的,也并非不可以作出无罪的辩解。但不幸的是,由于我国侦查讯问程序的不透明、非诉讼性以及专权性,这里的“如实陈述”经常演化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因为究竟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最清楚,有时甚至连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不甚清楚,至少侦查人员在侦查之初是不清楚的至少也是没有把握的。正因为如此,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陈述”的陈述的问题上,侦查人员显然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侦查人员的感觉和偏见就成了判断的唯一标准。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像全知全能的上帝一样,当然也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侦查人员不仅和我们一样是普通人,而且,他还由于担负着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而决定了其无法摆脱追诉犯罪的心理倾向,甚至有着“迅速破案”的急功近利之心,以至于“发生了一件非常事件,他就会自然想到那也许就是一起犯罪案件;查获了一个嫌疑犯,他会努力去证明那就是罪犯;查明了一个犯罪事实,他会推测还会有其他罪行;查明了一个轻罪,他会估计还会有重罪事实;查获一个罪犯,他会努力去挖可能存在的同案犯等等”。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侦查人员往往会不惜一切代价地——包括但不限于刑讯逼供——去追求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的供述,而不会过多地关注其无罪的辩解,即使他确实是无辜的。而“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则为侦查人员实施包括刑讯在内的程序违法行为提供了道德上的依据,甚至在不少侦查人员看来还是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也就毫不奇怪,为什么不少侦查人员——在对那些不够配合的犯罪嫌疑人“动手”时——总是能够“理直气壮”、“振振有辞”了。</p><p>综上,笔者认为,应当对“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进行合理的扬弃,尤其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精神,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这既是中国真正走向法治社会的重要步骤,也是培育民主、自由、理性、宽容的文化氛围的一个重要手段。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一个社会,连被指控为对统治秩序造成侵犯的犯罪嫌人、被告人的权利都能得到保障的话,那么我们这些普通公民的权利难道还会成为太大的问题么?而这样的社会难道不是我们每一个渴望法治秩序的公民可欲的么?</p><p>*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br/></p></div><p>大哥,请告诉我除了坦白和抗拒外第三种情况是什么,这种罪是5年,由于坦白,判4年,是从宽,没坦白。判五练。是从严,严格执行。有什么错吗?</p>
<p>拔下裤子来把两手拷在暖气上狠狠的抽,谁敢不坦白</p>
<p>大哥,请告诉我除了坦白和抗拒外第三种情况是什么,这种罪是5年,由于坦白,判4年,是从宽,没坦白。判五练。是从严,严格执行。有什么错吗?</p><p>=================================================================</p><p>其实全世界都是玩文字游戏. 西方人的"人v"制度下, 认罪可以减刑, 不认罪判足, 其实和我们以前说的坦白从宽和抗拒从严实质上无分别, 只是说法不同, 但人家那个就叫人权, 我们那个就叫违反人权.</p>[em01]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oo7yjg</i>在2006-5-18 15:53:00的发言:</b><br/><p>这句口号是很久以前提出来的。</p><p>现在也就是骗骗不懂法的人。所谓抗拒,根本不够成刑法从重或从轻的情节。</p><p>根据我国1998年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的公民其实是拥有沉默权的。</p></div><p></p>有的权利对我们来说永远只在纸面上
这是基本的人权,虽然LZ说的有点过时,但现在刑讯逼供的大有人在,这些人在骨子里还是保有旧的观念的。
这个"抗拒"要怎么解释?仅仅是指认错态度还是包括别的?
不坦白就打
<p></p><p>  现实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对审讯过程说的。特别是刑事犯罪。</p><p></p><p>  不过对经济腐败犯罪好像还有个说法“抗拒从严,保外就医;坦白从宽,把牢底坐穿”。</p><p>  意思就是你不乱咬别人,外面人帮你,你可能比较轻,过几年保外就医;你要乱咬别人,没人管你,你就等着重判吧。当然这种情况,可能负责审讯的基层警员已经被“疏通”了。</p><p></p><p>  所以腐败案要异地审。</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