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热闹的一句“你打死人了” 打人者当时被吓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0:57:13
<p>看热闹的一句“你打死人了” 打人者当时被吓死&nbsp; </p><p>--------------------------------------------------------------------------------<br/>2006年04月09日 15:58 <br/>&nbsp;<br/>  中新网4月9日电 东北网-哈尔滨日报消息,2004年6月9日下午两点多钟,一个晴朗夏日的午后,平房区北厂小市场内永发粮油店的业主张某像往常一样到自家的仓库去取粮,她将车开出来的时候不小心碰倒了邻居赵某家门口的石头,赵某的妻子跟张某理论了起来。</p><p>  张家人叙述事情经过:赵妻跑到张某车前把车拦住,斥责张某说,你把石头给碰倒了,给我扶起来!张某急忙下了车,想解释一下,没等张某说话,赵妻拽着张某就开始殴打。</p><p>  另一位在场的邻居也证实,赵某把张某的头发拽住后用脚猛踢她的全身,张某一直低着头,用双手护住上身躲避着。赵某与其妻一个用脚踢、一个用手打。众人见打架了,都纷纷跑过来劝架。这时,张某已经坚持不住,倒在了地上。还有一位目击者介绍,赵家夫妇始终都不松开抓住张某的手。就在张某倒地的时候,他们俩还不断地继续殴打。后来看到张某倒在地上不动了,赵某才松开了手,坐在了地上,周围的群众赶快围上前查看张某的伤势。</p><p>  这时张某已经被打得昏死过去了,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在人群中有一个认识赵某的人对他说,老赵你摊事了,把人给打死了。赵某赶紧起来一看,张某的确倒在地上,而且紧闭双眼、表情非常痛苦。围观的人员都张罗着把张某抬上车,要送往附近的医院。</p><p>  看到张某的样子,赵某栽倒在地,大小便失禁,没了知觉。这时,120急救车也到了,见老赵也晕过去了,就赶快抢救他,但是,最终没能抢救过来。后经公安部门鉴定,结论为赵某生前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合并高血压,在外界因素作用下,并发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而张某在被送往医院12个小时以后苏醒了过来。</p><p>  挨打的被判赔偿</p><p>  2004年底,赵某的妻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赵某丧葬费、医药费、抚养费等,平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进而进行厮打,双方均有过错,造成对方伤害后果,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于2005年1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赔偿赵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82000余元。</p><p>  对于这样的判决,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有位邻居说,他自己打人,又不是人家打他,他自己吓死的,不应该判对方赔这么多钱。</p><p>  对于这些看法,平房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造成了赵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当事人双方对该事件均有过错,对各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赵的死亡与他生前和被告发生的争执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双方应各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p><p>  张某家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法院将此案重审。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后也认为,赵的死亡和他们争斗有因果关系,双方均应承担责任,而且原审法院责任划分正确。中级法院在近期做出终审判决,除赔偿数额上有调整之外,基本维持一审判决。</p><p>  律师:应追加被告</p><p>  一位律师表示,虽然“吓死人”在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条款,但在法理中能够找到依据。这就是民事行为和民事后果的因果关系。双方的争斗直接造成了对死者的后果,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就形成了侵害。另外,当时说“老赵你摊事了,打死人了。”的那个围观群众也应该承担责任,有可能他的话加重了侵害的后果。死者家属应将其作为同时被告,追加他的责任。小资料</p><p>  人会被“吓死”吗?人为什么会被吓死呢?医学工作者研究发现,当一个人突然意外地遭受外界惊吓时,大脑会指令肾上腺分泌大量的儿茶酚胺。儿茶酚胺是一种神经介质,包括肾上腺素和去甲肾上腺素,主要由肾上腺所分泌。当人处于极度惊恐状态时,肾上腺会突然释放出大量的儿茶酚胺,促使心跳突然加快,血压升高,心肌代谢的耗氧量急剧增加。过快的血液循环如洪水一般冲击心脏,使心肌纤维撕裂,心脏出血,导致心跳骤停致人死亡。幼儿和老人的心脏功能弱,经不起恐吓;妇女生性胆小,也难以承受惊吓;患有高血压或冠心病者,则会因恐吓引发心肌梗死而死亡。国外医学研究人员在对吓死者的尸体解剖时发现,死者的心肌细胞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心肌中夹杂着许多红玫瑰色的血斑,说明出血过多,损害心脏功能。人不仅可以被突然吓死,而且也可以逐步受到恐吓因心理上无法承受而死去。<br/>&nbsp;</p><p>看热闹的一句“你打死人了” 打人者当时被吓死&nbsp; </p><p>--------------------------------------------------------------------------------<br/>2006年04月09日 15:58 <br/>&nbsp;<br/>  中新网4月9日电 东北网-哈尔滨日报消息,2004年6月9日下午两点多钟,一个晴朗夏日的午后,平房区北厂小市场内永发粮油店的业主张某像往常一样到自家的仓库去取粮,她将车开出来的时候不小心碰倒了邻居赵某家门口的石头,赵某的妻子跟张某理论了起来。</p><p>  张家人叙述事情经过:赵妻跑到张某车前把车拦住,斥责张某说,你把石头给碰倒了,给我扶起来!张某急忙下了车,想解释一下,没等张某说话,赵妻拽着张某就开始殴打。</p><p>  另一位在场的邻居也证实,赵某把张某的头发拽住后用脚猛踢她的全身,张某一直低着头,用双手护住上身躲避着。赵某与其妻一个用脚踢、一个用手打。众人见打架了,都纷纷跑过来劝架。这时,张某已经坚持不住,倒在了地上。还有一位目击者介绍,赵家夫妇始终都不松开抓住张某的手。就在张某倒地的时候,他们俩还不断地继续殴打。后来看到张某倒在地上不动了,赵某才松开了手,坐在了地上,周围的群众赶快围上前查看张某的伤势。</p><p>  这时张某已经被打得昏死过去了,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在人群中有一个认识赵某的人对他说,老赵你摊事了,把人给打死了。赵某赶紧起来一看,张某的确倒在地上,而且紧闭双眼、表情非常痛苦。围观的人员都张罗着把张某抬上车,要送往附近的医院。</p><p>  看到张某的样子,赵某栽倒在地,大小便失禁,没了知觉。这时,120急救车也到了,见老赵也晕过去了,就赶快抢救他,但是,最终没能抢救过来。后经公安部门鉴定,结论为赵某生前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合并高血压,在外界因素作用下,并发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而张某在被送往医院12个小时以后苏醒了过来。</p><p>  挨打的被判赔偿</p><p>  2004年底,赵某的妻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赵某丧葬费、医药费、抚养费等,平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进而进行厮打,双方均有过错,造成对方伤害后果,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于2005年1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赔偿赵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82000余元。</p><p>  对于这样的判决,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有位邻居说,他自己打人,又不是人家打他,他自己吓死的,不应该判对方赔这么多钱。</p><p>  对于这些看法,平房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造成了赵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当事人双方对该事件均有过错,对各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赵的死亡与他生前和被告发生的争执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双方应各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p><p>  张某家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法院将此案重审。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后也认为,赵的死亡和他们争斗有因果关系,双方均应承担责任,而且原审法院责任划分正确。中级法院在近期做出终审判决,除赔偿数额上有调整之外,基本维持一审判决。</p><p>  律师:应追加被告</p><p>  一位律师表示,虽然“吓死人”在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条款,但在法理中能够找到依据。这就是民事行为和民事后果的因果关系。双方的争斗直接造成了对死者的后果,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就形成了侵害。另外,当时说“老赵你摊事了,打死人了。”的那个围观群众也应该承担责任,有可能他的话加重了侵害的后果。死者家属应将其作为同时被告,追加他的责任。小资料</p><p>  人会被“吓死”吗?人为什么会被吓死呢?医学工作者研究发现,当一个人突然意外地遭受外界惊吓时,大脑会指令肾上腺分泌大量的儿茶酚胺。儿茶酚胺是一种神经介质,包括肾上腺素和去甲肾上腺素,主要由肾上腺所分泌。当人处于极度惊恐状态时,肾上腺会突然释放出大量的儿茶酚胺,促使心跳突然加快,血压升高,心肌代谢的耗氧量急剧增加。过快的血液循环如洪水一般冲击心脏,使心肌纤维撕裂,心脏出血,导致心跳骤停致人死亡。幼儿和老人的心脏功能弱,经不起恐吓;妇女生性胆小,也难以承受惊吓;患有高血压或冠心病者,则会因恐吓引发心肌梗死而死亡。国外医学研究人员在对吓死者的尸体解剖时发现,死者的心肌细胞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心肌中夹杂着许多红玫瑰色的血斑,说明出血过多,损害心脏功能。人不仅可以被突然吓死,而且也可以逐步受到恐吓因心理上无法承受而死去。<br/>&nbsp;</p>
这就是我们的民主与法制 优秀的人民法官 不服不行
<p>倒.......</p><p>这个是什么道理呢?</p><p>基本上那个被打的啥也没动,应该告打人的赔医药费啊.</p><p>怎么还被告回头了?</p><p>那个被吓死的应该找那个说话的人.</p><p>本末倒置了</p>
真是莫名其妙的法律,我整个过程没有动手被人狂打一顿,反过来我还要陪别人钱,这个情况根本就不是所谓争执,明明是对方故意伤害
哈哈,法官水平真TMD高
<p>  本案的判决的确有问题:从新闻提供的线索看来,赵某的死亡原因是因为害怕万一打死张某而造成的刑事后果而造成的心力衰竭,但是这一原因的造成是因为赵某先殴打张某,其过错在于赵某本人;张某的伤势虽然可以被认为是造成赵某心力衰竭的主要原因,但是这一结果的产生是因为赵某部分情况的殴打,属于被动的和不可抗拒的接受,因此从法理上讲是不应当承受赔偿责任的,如果赵某的家境没有特别困难的话,那么及时参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张某也不应当赔偿赵某。</p><p>  从另一方面,对赵某说“你打死人了”这句话的人也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如果此人同赵某熟悉的话,应当对赵某身体的状况有所了解,也就是说应当预见到赵某在收到惊吓的话有可能会造成不利的状况;在明知这种状况的情况下对赵某说这种话--即使出于无意甚至善意--也是对赵某疾病的一种催化和放任,因此说话者对赵某的死亡负有间接的责任,如果法院要判决的话,应当判决说话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p>
<p>我们的法制社会太TMD完美了~~~</p>
谁再说中国不讲人权我跟他急.我们的法律多么保护一些人的权利啊.
<p>荒唐,真是荒唐。</p><p></p>
<p>这样的案件越多,我越对我们的法律怀疑,有些法律简直不是保护人民的,简直是害人的。</p>
<p>让我想起了周星驰的《九品芝麻官》</p>
<p>中国的法官真厉害,佩服佩服。</p>
<p>看来法官和普通官员一样了。不干人事。</p><p>相比法官和法律,我还是宁愿相信是法官的问题。</p><p></p>
真是极度的荒谬啊……
这个结果真TMD人性化,真和谐
实在无语……
中国的传统,死人为大。按理应该要赵的老婆赔钱。
<p>偶草TM个B,一群吃人饭不干人事的法官。</p>[em14]
<p>我晕 如果事情是真实的那么审判结果太疯狂了</p>
以后是不是某甲刀砍某乙,很爽,HIGH得心脏病发,挂了,然后某乙还得给某甲家赔钱啊.
<p>谁说没人权啊&nbsp;&nbsp; 我看不是吓死的&nbsp; 是累死的&nbsp; 应该赔啊 我们法律多讲究啊就是 现在同样在一起车祸里坐在一个车上死亡的2个人都是20岁一个人是农村户口&nbsp; 一个是城镇户口&nbsp; 农村户口的得到是赔偿是3307*20年是6614&nbsp; 城镇户口是8009*20是160018&nbsp; 你们说多么合理啊&nbsp; 我真羡慕现在的社会呢?????????????????</p>
保护的是不讲理的人,讲理的人是不被保护的。因为你被优胜劣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