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性行为司法解释引发争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36:36
<p>高法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性行为司法解释引发争议 </p><p>--------------------------------------------------------------------------------<br/>&nbsp;<br/><a href="http://www.sina.com.cn/">http://www.sina.com.cn</a> 2006年02月09日03:36 北京晨报 <br/>&nbsp;<br/>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明确。此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23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实施伊始即引起法律人士和普通百姓的广泛争论。</p><p>  争议一 未成年人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都算犯罪&nbsp; <br/>&nbsp;<br/>&nbsp;<br/>  ●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p><p>  此司法解释引起较多争论。石景山检察院检察官张李丽告诉记者,以前,达到法定年龄的,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罪。依据新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部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了。</p><p>  正方:有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权益</p><p>  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宗春山则认为,在实践中,有些幼女成熟过早,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甚至保持恋爱关系,对符合法定年龄的另一方都会认定为强奸罪,这样不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的权益。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上述情况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p><p>  检察官张李丽建议,司法解释出台后,尽快设立配套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对有不良行为而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管理,防止他们再度走上犯罪的道路。</p><p>  反方: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p><p>  一些市民在网上发表意见,提出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此司法解释一出台,遭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幼女,幼女的权利得不到司法全面的保护,一些未成年人会利用法律打擦边球,在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后,逃脱法律的制裁。也有人担心,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社会稳定。</p><p>  争议二 未成年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钱物不认为是犯罪</p><p>  ●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物一般不认为是犯罪。</p><p>  (案例) 2005年初中生王强放学回家,恰巧未成年人陈民、李安和贺民。三人便拦住了王强,对他拳打脚踢。之后陈民从王强身上只翻出了四元钱。在贺民走后,陈民和李安又把王强带到附近的公园里,李安和陈民轮流用皮带抽王强的后背。整个过程持续了3个多小时,两人才匆匆离开现场。案发后,两名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被判刑,一名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赔偿。</p><p>  石景山检察院未成年组检察官张李丽告诉记者,4元的抢劫数额比较小,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案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轻微以上伤害,将不会构成犯罪。依据此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p><p>  正方:给未成年人改过的机会</p><p>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加大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张李丽检察官表示,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多的未成年人将会有改过的机会。</p><p>  反方:软暴力将免于法律制裁</p><p>  有一些法律专家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此条司法解释没有对软暴力作出规定,不少使用软暴力的未成年人将因此而免于法律制裁,但软暴力的危害并不低于身体上的伤害,这样不利于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同一个抢劫中,未成年人是主犯,成年人是从犯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如果不构成犯罪,成年人的定罪将成为司法审判的“难点”。另外,对“数量不大”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界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不同地域的经济差异而影响审判的结果。</p><p>  焦点三 未成年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不按犯罪处理</p><p>  ●新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p><p>  (案例) 2002年,未成年人王力带着同学唐明来到他父亲的公司,用钥匙打开了保险柜,然后拿出一沓钱给了唐明。不久,同学赵刚看到唐明有了很多钱,觉得很奇怪。赵刚弄清事情的经过后,便让唐明带着他去了王力父亲的办公室。他们用同样方法打开了保险柜,拿了7000多元。事发后,王力的父亲报案,警方将三人抓获。</p><p>  张李丽检察官对记者说,在此案中,即使王力的父亲提出不予追究的要求,司法机关也要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其定罪量刑。公诉是国家的公权利,公诉案件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要求而撤案。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种情况。</p><p>  正方:未成年人犯罪界线模糊</p><p>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专家宗春山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清楚自己拿家里的钱不是在犯罪,新司法解释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情况,给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他们起到很大的教育作用。</p><p>  反方:公诉权会受影响</p><p>  有法律专家表示了担心,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不予追究的要求,将可能引发个人利益与国家公权利的冲突。晨报记者武新 (文中的未成年人皆为化名)<br/>&nbsp;<br/></p><p>高法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性行为司法解释引发争议 </p><p>--------------------------------------------------------------------------------<br/>&nbsp;<br/><a href="http://www.sina.com.cn/">http://www.sina.com.cn</a> 2006年02月09日03:36 北京晨报 <br/>&nbsp;<br/>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明确。此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23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实施伊始即引起法律人士和普通百姓的广泛争论。</p><p>  争议一 未成年人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都算犯罪&nbsp; <br/>&nbsp;<br/>&nbsp;<br/>  ●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p><p>  此司法解释引起较多争论。石景山检察院检察官张李丽告诉记者,以前,达到法定年龄的,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罪。依据新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部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了。</p><p>  正方:有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权益</p><p>  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宗春山则认为,在实践中,有些幼女成熟过早,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甚至保持恋爱关系,对符合法定年龄的另一方都会认定为强奸罪,这样不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的权益。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上述情况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p><p>  检察官张李丽建议,司法解释出台后,尽快设立配套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对有不良行为而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管理,防止他们再度走上犯罪的道路。</p><p>  反方: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p><p>  一些市民在网上发表意见,提出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此司法解释一出台,遭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幼女,幼女的权利得不到司法全面的保护,一些未成年人会利用法律打擦边球,在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后,逃脱法律的制裁。也有人担心,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社会稳定。</p><p>  争议二 未成年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钱物不认为是犯罪</p><p>  ●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物一般不认为是犯罪。</p><p>  (案例) 2005年初中生王强放学回家,恰巧未成年人陈民、李安和贺民。三人便拦住了王强,对他拳打脚踢。之后陈民从王强身上只翻出了四元钱。在贺民走后,陈民和李安又把王强带到附近的公园里,李安和陈民轮流用皮带抽王强的后背。整个过程持续了3个多小时,两人才匆匆离开现场。案发后,两名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被判刑,一名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赔偿。</p><p>  石景山检察院未成年组检察官张李丽告诉记者,4元的抢劫数额比较小,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案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轻微以上伤害,将不会构成犯罪。依据此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p><p>  正方:给未成年人改过的机会</p><p>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加大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张李丽检察官表示,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多的未成年人将会有改过的机会。</p><p>  反方:软暴力将免于法律制裁</p><p>  有一些法律专家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此条司法解释没有对软暴力作出规定,不少使用软暴力的未成年人将因此而免于法律制裁,但软暴力的危害并不低于身体上的伤害,这样不利于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同一个抢劫中,未成年人是主犯,成年人是从犯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如果不构成犯罪,成年人的定罪将成为司法审判的“难点”。另外,对“数量不大”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界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不同地域的经济差异而影响审判的结果。</p><p>  焦点三 未成年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不按犯罪处理</p><p>  ●新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p><p>  (案例) 2002年,未成年人王力带着同学唐明来到他父亲的公司,用钥匙打开了保险柜,然后拿出一沓钱给了唐明。不久,同学赵刚看到唐明有了很多钱,觉得很奇怪。赵刚弄清事情的经过后,便让唐明带着他去了王力父亲的办公室。他们用同样方法打开了保险柜,拿了7000多元。事发后,王力的父亲报案,警方将三人抓获。</p><p>  张李丽检察官对记者说,在此案中,即使王力的父亲提出不予追究的要求,司法机关也要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其定罪量刑。公诉是国家的公权利,公诉案件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要求而撤案。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种情况。</p><p>  正方:未成年人犯罪界线模糊</p><p>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专家宗春山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清楚自己拿家里的钱不是在犯罪,新司法解释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情况,给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他们起到很大的教育作用。</p><p>  反方:公诉权会受影响</p><p>  有法律专家表示了担心,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不予追究的要求,将可能引发个人利益与国家公权利的冲突。晨报记者武新 (文中的未成年人皆为化名)<br/>&nbsp;<br/></p>
<p>呵呵</p><p>我的理解是</p><p>要失身就赶早啊</p>
本来就不对,当然要反对.
<p>坚决反对.国家政府没有起到净化社会环境的作用,反而在助长这种气焰!下一步是什么?色情服务行业合法化?色情传媒合法化? 一夜回到解放前! </p>
这帖子不是一个多月前就发过了么?怎么又冒出来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9 10:56:02编辑过]
强烈要求 最高法院院长下台
<p>转贴 </p><p>我是一线中学德育教师,看到过很多被敲诈的学生受到的心理创伤,凡是被敲诈而未得到及时处理的,对社会的理 解一直是阴暗的,那怕前期预防教的再好,后期心理疏导再及时,都避免不了他对社会的负面看法,而有相当一部 分受害的青少年更因此走上犯罪道路,从受害者转向为害者,当我一次次看到这些未成年人在派出所嚣张,一次次 看到基层民警不愿多关闲事,一次又一次的看到本来可以拉回来的学生跟着社会青年在校园以外胡作非为,这些让 我相信关于未成年年人向未成年人强行索要财物不属于犯罪的司法解释起到的作用不是正面的.我怀疑这些司法解 释者有无真正了解基层群众的想法看法,不能仅从犯罪者个体的权利保护角度出发,而应当看到是否影响整个青少 年群体对于司法体制的信心!是否影响整个青少年群体对于社会正义的渴望!当派出所也怕扣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 帽子的时候,成年人还有多少能力去让他们改邪归正呢?其他合法行事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可现实就在这样发展!悲哀!悲哀!悲哀!</p>
中国有些"法学专家"非常离谱,为了名利,什么"建议书",什么标新立异都搞得出来!<br/>这不是司法的问题, 不是立法的问题,不是法理的问题,而是专门研究法理的人的品质问题,这种人会给我国建设法制社会建设造成基 因缺陷!<br/>
法律 首要的是做到 做好 维护 社会秩序 打击破坏秩序者,其次是 社会公平!
<p>LZ朋友,不要这么快就急着扣帽子好不好?法律问题宜从法理方面去进行讨论,放太多个人情感下去会让你一叶障目的,就好像之前关于色情行业合法化的讨论一样,很多朋友就是带着自己的情绪去讨论的,这并不是讨论法律问题适当的方法。</p><p></p><p>另外,本人对本帖讨论的问题既不表示反对也不表示赞成。</p>
搞清他们的女儿在什么地方,让儿子们上啊.到时候会是什么结果?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editman</i>在2006-2-9 15:44:00的发言:</b><br/><p>LZ朋友,不要这么快就急着扣帽子好不好?法律问题宜从法理方面去进行讨论,放太多个人情感下去会让你一叶障目的,就好像之前关于色情行业合法化的讨论一样,很多朋友就是带着自己的情绪去讨论的,这并不是讨论法律问题适当的方法。</p><p></p><p>另外,本人对本帖讨论的问题既不表示反对也不表示赞成。</p></div><p>我相当反对.</p>
<p>有些问题是不用讨论的</p><p>不对就是不对。</p><p>讨论什么?</p><p></p>
<p>勿以恶小而为之</p>
<p>不明白</p><p align="center" style="MARGIN-TOP: 3px; MARGIN-BOTTOM: 3px; LINE-HEIGHT: 150%;"><b><font size="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br/></font></b><font size="2">(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font> </p><p align="left" style="MARGIN-TOP: 3px; MARGIN-BOTTOM: 3px; LINE-HEIGHT: 150%;"><br/>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br/>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br/>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p><p align="left" style="MARGIN-TOP: 3px; MARGIN-BOTTOM: 3px; LINE-HEIGHT: 150%;">景山检察院检察官张李丽告诉记者,以前,达到法定年龄的,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罪。依据新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部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了。莫名奇妙,最高院多此一举。</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br/><br/>法释[1998]4号 <br/><br/>(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br/><br/><br/><br/><br/>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br/><br/><br/>第一条 <br/>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r/><br/><br/>(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nbsp;<br/><br/> <br/><br/>(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石景山检察院未成年组检察官张李丽又开始犯晕</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另外,该案例逻辑上有问题</span></p>
另外,该案例逻辑上有问题,表达不清晰:“未成年人王力带着同学唐明来到他父亲的公司”谁的父亲?王,唐?<br/>赵刚弄清事情的经过后,便让唐明带着他去了王力父亲的办公室。他们用同样方法。。。他们是王、唐、赵,还就只是唐、赵?按字面来看,是唐赵,但是如果是唐赵的话,和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有何相干?
<p>呵呵</p><p>呵呵</p><p>呵呵</p>
<p>中国法律真丢人!!</p>
<p>这样的解释</p><p>就怕引起犯罪幼龄化的结果啊。</p>
<p>建议大家看清楚并深入了解后再发表意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司法解释基本上只针对一种情况,就是现在的早恋行为,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女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男方不会被认为触犯强奸罪,如果是强迫,肯定定强奸。如果是始乱终弃导致女方自残或自杀,或者流产等严重后果的,那个男孩估计也够戗。这已经有很多判例了,现在只是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下来。怎么连色情服务合法化都冒出来了,真是隔行如隔山啊。</p><p>对于盗窃自己亲属财产而亲属不予追究的,也不宜以刑法进行处罚,毕竟是人生刚开始的时候,情节又比较轻微,进行严厉处罚违反刑法的立法本意。</p><p>未成年人的敲诈行为也是这个道理,另外请注意,刑法不处罚并不代表别的法律不管,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p>
<p>未成年人的敲诈行为也是这个道理</p><p>。。。。。。。。。。。。。。。。。。</p><p>呵呵</p><p>笑话啊</p>
<p>本文网址:<a href="http://bbs.163.com/board/rep.jsp?b=shishi&amp;i=1087958&amp;p=0"><font color="#666666">http://bbs.163.com/board/rep.jsp?b=shishi&amp;i=1087958</font> </a>&nbsp;&nbsp;<a href="javascript:">复制</a> </p><p>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br/><br/>  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明确。此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23日起施行。 <br/><br/>  以前,达到法定年龄的,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罪。依据新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部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了。 <br/><br/>  有支持者认为:这样有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权益 <br/><br/>  “在实践中,有些幼女成熟过早,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甚至保持恋爱关系,对符合法定年龄的另一方都会认定为强奸罪,这样不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的权益。” <br/><br/>  1、确实,现在年轻人早熟得很,十五六岁的孩子啥都懂了,接触的东西很多很复杂,杀人放火强奸啥事都干得出。现在的16岁已不是从前的16岁了,可能16岁的孩子还真能叫“花季”已经不是很多了。以此界定年龄范围,只能是助纣为虐,是不是纵容他们犯罪呢?反正有法律条文在那放着呢。 <br/><br/>  2、“有些幼女”,凡是人都理解,“有些”和“所有”是有差别的吧。 <br/><br/>  另外,幼女有无法定解释?15岁男孩偶与5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判无罪。就算人心冷漠,事不关己都可以高高挂起的话,万一,仅仅是万一,如果女孩是你的孩子,你会如何?也许可以判断支持者家里都无幼女,要么就是本身就是“开放”的倡导者。 <br/><br/>  3、幼女自愿,是不是凡是自愿的事情都要支持?小泉参拜那个什么社也是自愿的,相信是个中国人都不会支持的吧? <br/><br/>  就算自愿发生无罪,那么,强行到自愿的路到底有多远? <br/><br/>  再回到条文本身: <br/><br/>  1、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br/><br/>  偶尔是个什么概念?什么频率叫偶尔?除非特别变态的人以外,强奸犯也不会天天去强奸的啊,况且不会对同一个幼女进行强奸吧?那对任何一个遭受的个体来讲都是“偶尔”了? <br/><br/>  2、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br/><br/>  情节的轻重如何判断? <br/><br/>  (1)、怀孕 <br/><br/>  怀孕了还可以堕胎,堕掉了是不是又轻微了?为了证明情节严重,是不是就要保留证据?这与整个社会“晚婚晚育”完全背离。当然,还有方法,生下来再解决就OK了。 <br/><br/>  (2)、死亡 <br/><br/>  这该叫严重了吧,人之尽头算达到极致了吧。 <br/><br/>  我不懂法律,我也不是女权主义者,仅仅是有些看法。<br/></p>
<p>委员:</p><p>  1-如果是强奸,就无所谓偶尔了,一定会被认定为犯罪。一般情况下不用担心被误判。强奸就是违背女方意愿的,一定有不同形式的胁迫手段。比如暴力侵害--那么肯定会留下特定形式的伤痕;如果是迷药--那么法医也一定会检验出迷药的成分比如乙醚、三锉仑等等。只要不经过很长的时间法医都可以很容易的检验出这些成分。如果是自愿的,一般不会留下什么伤痕的。</p><p>  (当然,有些情况比如说“你要不从我杀你全家”这样的情况往往不会留下物理证据,就很难认定了,完全看公安机关的证据了,比如证人证言等等......)</p><p>  2-情节问题,只要是强奸肯定被抓,如果怀了孕的话,怎么判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见过,倒是可以好好的推敲一下。打掉的话医院肯定会有相关记录,虽然有可能是假名,但是身体检查的数据可以对得起来,就可以认定。</p><p>  如果死了人了,那有可能就是过失杀人罪或者其他的罪名了,研究不用担心了。</p><p>  所以说这条司法解释远没有大家想的那么绿灯大开,不信你们教唆一孩子实施,这可不是闹着玩的。</p>
所谓的专家学者都是一群坐在房间和厕所的人.
<p>看了半天,终于明白了问题的所在,原来就出在大家对这个“司法解释”的理解上。</p><p>其实很明显,这个“司法解释”就是针对现在社会上的早恋中的性行为问题。在以前,如果早恋的男方满了14岁,而女方又未满14岁,他们一旦发生了性行为,按以前的法律来说,这男的就触犯了刑法。但随着近年来社会上早恋情况的越来越普遍,这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了,这次的释法完全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的,与什么强奸之类的事情并不相干。</p><p>只是不知道应该说这次的“司法解释”太模糊还是表述得太专业化了,让大家的理解出现了偏差。</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editman</i>在2006-2-10 15:49:00的发言:</b><br/><p>看了半天,终于明白了问题的所在,原来就出在大家对这个“司法解释”的理解上。</p><p>其实很明显,这个“司法解释”就是针对现在社会上的早恋中的性行为问题。在以前,如果早恋的男方满了14岁,而女方又未满14岁,他们一旦发生了性行为,按以前的法律来说,这男的就触犯了刑法。但随着近年来社会上早恋情况的越来越普遍,这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了,这次的释法完全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的,与什么强奸之类的事情并不相干。</p><p>只是不知道应该说这次的“司法解释”太模糊还是表述得太专业化了,让大家的理解出现了偏差。</p></div><p>要真是这样就好了.就怕小屁孩犯了事律师拿这个当挡箭牌.</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灰尘的孩子</i>在2006-2-10 15:54: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editman</i>在2006-2-10 15:49:00的发言:</b><br/><p>看了半天,终于明白了问题的所在,原来就出在大家对这个“司法解释”的理解上。</p><p>其实很明显,这个“司法解释”就是针对现在社会上的早恋中的性行为问题。在以前,如果早恋的男方满了14岁,而女方又未满14岁,他们一旦发生了性行为,按以前的法律来说,这男的就触犯了刑法。但随着近年来社会上早恋情况的越来越普遍,这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了,这次的释法完全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的,与什么强奸之类的事情并不相干。</p><p>只是不知道应该说这次的“司法解释”太模糊还是表述得太专业化了,让大家的理解出现了偏差。</p></div><p>要真是这样就好了.就怕小屁孩犯了事律师拿这个当挡箭牌.</p></div><p>那就是要“宁杀错一百,莫放过一个”还是要“宁放过一百,莫错杀一个”的问题了。</p>
法律是用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的,这样的司法解释是在助长犯罪,制定这样的法律的法官是个混蛋,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当前是应严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却有人在这里做这样的狗屁司法解释,这样的法官马上下课,什么东西,睁开你的瞎眼看看社会上现在有多少未成年人在犯罪,电视上的报道你不看吗?如果这样的解释也能通过,我提议大家成立个基金会,专门雇凶去惩罚那些犯了罪却可以逍遥法外的未成年人。
法律是用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的,这样的司法解释是在助长犯罪,制定这样的法律的法官是个混蛋,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当前是应严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却有人在这里做这样的狗屁司法解释,这样的法官马上下课,什么东西,睁开你的瞎眼看看社会上现在有多少未成年人在犯罪,电视上的报道你不看吗?如果这样的解释也能通过,我提议大家成立个基金会,专门雇凶去惩罚那些犯了罪却可以逍遥法外的未成年人。
这条解释根本没有问题,成年人跟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不违背意愿都认为是犯罪,既然双方都未成年,只要双方愿意,偶尔发生性关系,当然不追究强奸罪。这条解释并没有说16-18岁的未成年人即使违背幼女意愿,偶尔强奸也不算强奸罪。
<p>  对这条司法解释有意见的无非是两种人:性观念传统的和不仔细看帖子的,前者不明白什么是司法解释,也不明白性权利在法律上讲是受到保护的私权利,即使道德上讲过不去,法律无权干涉;后者根本不仔细看帖子,把发生性关系和强奸给搞混了~~~</p><p>  前者情有可原,后者要打PP......</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6-2-9 15:55:00的发言:</b><br/>搞清他们的女儿在什么地方,让儿子们上啊.到时候会是什么结果?</div><p></p>[em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