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看守所一原副所长为在押人员炮制假立功材料受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3:05:34
高明看守所再有一名原副所长为在押人员炮制假立功材料受审
  判决后他立马报称犯人“立功”
  继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原副所长李广鸿因替在押人员炮制假“立功”材料(详见羊城晚报7月29日“佛山新闻”版报道)受审后,该看守所另一名原副所长区锡斋于7月31日在禅城法院受审。据检方指控,区锡斋除替在押人员炮制假“立功”材料外,还主动为在押人员推荐律师趁机收受“好处费”。
  区锡斋涉嫌受贿以及徇私舞弊减刑罪两项罪名。检方指控,区锡斋在任高明看守所副所长期间,利用监管在押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5.7万元。其中,2009年,区锡斋受了甘某培家属的请托后,为其制作立功材料。甘某培当时是在押人员,其案件正处于高明区法院审理阶段,区锡斋利用自己负责所谓的深挖案件的职务之便,安排甘某培接近同监房在押人员吴某强,套取其自认为吴某强尚未向公安机关供述的犯罪事实,并于2009年12月制作检举揭发笔录。但是,笔录制作好之后,区锡斋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给派出所,也没有将该立功材料交给高明区检察院核实,而是等到高明法院对甘某培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才以甘某培“立功”为由,提请看守所报请佛山中院减刑。看守所的提请后被佛山中院采纳,甘某培因“立功”获得减刑,提前释放,区锡斋因此而收受甘某培及家属给予的好处费共12万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区锡斋辩称自己并未拖延上报相关的笔录材料,之所以导致时间上的延误,是因为他及时将材料交给了看守所办公室后,后续的工作要由办公室完成,并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
  对此,检察官回应,从相关材料可以看到,甘某培的检举笔录制作日期是2009年12月2日,甘某培一审判决的时间为2010年2月3日,而高明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检举揭发回执是2月4日。也就是说,在甘某培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的第二天,区锡斋就马上启动了对于甘某培的立功程序。从各个时间点可见,区锡斋是有意绕开一审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为甘某培申请立功的主观故意是非常明显的。
  检方还称,吴某强一案的呈请拘留决定书落款日期是2009年11月25日,即在甘某培的检举笔录制作日期之前。而这个决定书已经详细描述了吴某强的所涉嫌所有的犯罪事实,甘某培所套取的事实,其实是公安机关已一早就掌握的,因此甘某培的“立功”,其实在客观上是根本不可能成立的。
  区锡斋还涉嫌为律师做“托”。据指控,2008年至2011年间,区锡斋向提出聘请律师的在押人员主动推荐律师某某华,而某某华在每次成功承接案件后,都会给予区一定的好处费,区锡斋共收取3万元。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8/03/c_126826768.htm高明看守所再有一名原副所长为在押人员炮制假立功材料受审
  判决后他立马报称犯人“立功”
  继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原副所长李广鸿因替在押人员炮制假“立功”材料(详见羊城晚报7月29日“佛山新闻”版报道)受审后,该看守所另一名原副所长区锡斋于7月31日在禅城法院受审。据检方指控,区锡斋除替在押人员炮制假“立功”材料外,还主动为在押人员推荐律师趁机收受“好处费”。
  区锡斋涉嫌受贿以及徇私舞弊减刑罪两项罪名。检方指控,区锡斋在任高明看守所副所长期间,利用监管在押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5.7万元。其中,2009年,区锡斋受了甘某培家属的请托后,为其制作立功材料。甘某培当时是在押人员,其案件正处于高明区法院审理阶段,区锡斋利用自己负责所谓的深挖案件的职务之便,安排甘某培接近同监房在押人员吴某强,套取其自认为吴某强尚未向公安机关供述的犯罪事实,并于2009年12月制作检举揭发笔录。但是,笔录制作好之后,区锡斋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给派出所,也没有将该立功材料交给高明区检察院核实,而是等到高明法院对甘某培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才以甘某培“立功”为由,提请看守所报请佛山中院减刑。看守所的提请后被佛山中院采纳,甘某培因“立功”获得减刑,提前释放,区锡斋因此而收受甘某培及家属给予的好处费共12万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区锡斋辩称自己并未拖延上报相关的笔录材料,之所以导致时间上的延误,是因为他及时将材料交给了看守所办公室后,后续的工作要由办公室完成,并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
  对此,检察官回应,从相关材料可以看到,甘某培的检举笔录制作日期是2009年12月2日,甘某培一审判决的时间为2010年2月3日,而高明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检举揭发回执是2月4日。也就是说,在甘某培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的第二天,区锡斋就马上启动了对于甘某培的立功程序。从各个时间点可见,区锡斋是有意绕开一审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为甘某培申请立功的主观故意是非常明显的。
  检方还称,吴某强一案的呈请拘留决定书落款日期是2009年11月25日,即在甘某培的检举笔录制作日期之前。而这个决定书已经详细描述了吴某强的所涉嫌所有的犯罪事实,甘某培所套取的事实,其实是公安机关已一早就掌握的,因此甘某培的“立功”,其实在客观上是根本不可能成立的。
  区锡斋还涉嫌为律师做“托”。据指控,2008年至2011年间,区锡斋向提出聘请律师的在押人员主动推荐律师某某华,而某某华在每次成功承接案件后,都会给予区一定的好处费,区锡斋共收取3万元。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8/03/c_126826768.htm
  知法犯法!
苍蝇。。。。。
maoxuangen 发表于 2014-8-3 18:57
知法犯法!
有钱能使磨推鬼
有钱能使磨推鬼
我先去语文老师那里补课
我先去语文老师那里补课
体育老师那好点
maoxuangen 发表于 2014-8-3 19:08
我先去语文老师那里补课
有钱真能使磨推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