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经济观察报》:“扭曲的改革”与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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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改革”与利益最大化
                                       孙立平   2005-12-5 15:24:03  
    将改革意识形态化的思维方式使得人们在评价一件事情的时候总是要与对改革的肯定或否定联系在一起,而对改革的态度又会反过来影响对此事物的评价。
    官煤勾结以及相联系的矿难也是如此。对于声名狼藉的“官煤勾结”现象,有人将其与市场化改革联系起来。一些煤炭业人士就认为,“官煤勾结”现象是在煤炭业向私人开放后出现的,并日益成为普遍现象。甚至有人说,“煤炭业在完全属于国有的时候,从来没有过‘官煤勾结’,也没有这么多矿难……都是市场化惹的祸。”但也有人则努力将“官煤勾结”现象与市场化改革划清界线。他们认为,“官煤勾结”并非祸起市场化改革,问题恰恰是市场化改革进展缓慢、没有到位所致。正是当初国有煤矿从国家手中获取资源是以非市场化的、行政划拨的方式,低价甚至无偿,才导致“官煤勾结”盛行,一些私人资本以很低的代价进入需要高投入的煤炭产业。
    由此,如何看待官煤勾结和矿难,又触动到如何评价改革这根敏感的神经。不过,一方是将账算到改革的头上,另一方是将之归结为改革不彻底。但实际的情况远比这样清晰的归因更为复杂。下面的分析将表明,恰恰是“扭曲的改革”才使得“官煤勾结”的利益得以最大化。这里的奥秘就在于以权力催生矿产的私有,然后再以权力挟制私有的矿产。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扭曲的改革”不是改革的某种中间性的过渡阶段。我国的改革以渐进式的方式而著称。这样的改革方式,对于探索改革的道路,减小改革的代价,无疑是有意义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渐进中的每一步,并不一定意味着是有利于达到最终目的的阶梯。它在其中的每一步都有可能固化下来。特别是在社会中的利益集团已经有力量来影响改革进程的时候,这种固化下来的改革就可能会成为一种半吊子改革,一种扭曲的改革,甚至成为一种烂尾工程。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背景的变化,这种“扭曲的改革”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每一种形态都可以成为攫取利益的相对稳定的结构。只有当另一种形态可以提供更大利益的时候,这种形态才会被另一种形态所取代。
    “扭曲的改革”的高潮就是官商联手进行的改制过程。不了解当时情况的人会有一个疑问,在如此暴利行业中为何国有或集体煤矿会经营不善?但实际上,当初的情况并非如此。在当时低迷的价格之下,相当一批国有或集体煤矿实际上处于不能赢利甚至亏损的状态。于是,经营的困境催生了仓促的改制。之所以说仓促,是说在这样的改制中往往将含金量极大的矿业权几乎白白送掉,甚至送得迫不及待。
    以备受争议的山西某煤炭企业改制为例。2001年底,几家民营公司出资3750万元参与该煤炭企业的改制,获得75%的股权;到2004年底按股权分红,民营公司累计获得利润3.7亿元,平均年收益率达到了300%。一些当地人的说法是,300%的年收益率还只是一个保守估计。一位参与了改制过程的原煤矿负责人说,整个改制过程,民营公司实际上只付出了375万元。之所以有后一种说法,是由于375万是煤矿转让前的定金,而根据协议剩下的3300多万到账的时候,煤矿已经由买方经营了4个月的时间,而买方经营这个煤矿前5个月的利润就超过5000万,用来支付3300万注册资金自然是绰绰有余。而实际上,据县政府提供的资料,2002年至2004年三年间,这些民营公司共实现利润6亿元,税后净利润4亿元,平均每年1个多亿。而这样的效益或“投资-收益率”的获得,很大程度上是来自白白相送的矿业权或者说是国有的资源。“扭曲的改革”与利益最大化
                                       孙立平   2005-12-5 15:24:03  
    将改革意识形态化的思维方式使得人们在评价一件事情的时候总是要与对改革的肯定或否定联系在一起,而对改革的态度又会反过来影响对此事物的评价。
    官煤勾结以及相联系的矿难也是如此。对于声名狼藉的“官煤勾结”现象,有人将其与市场化改革联系起来。一些煤炭业人士就认为,“官煤勾结”现象是在煤炭业向私人开放后出现的,并日益成为普遍现象。甚至有人说,“煤炭业在完全属于国有的时候,从来没有过‘官煤勾结’,也没有这么多矿难……都是市场化惹的祸。”但也有人则努力将“官煤勾结”现象与市场化改革划清界线。他们认为,“官煤勾结”并非祸起市场化改革,问题恰恰是市场化改革进展缓慢、没有到位所致。正是当初国有煤矿从国家手中获取资源是以非市场化的、行政划拨的方式,低价甚至无偿,才导致“官煤勾结”盛行,一些私人资本以很低的代价进入需要高投入的煤炭产业。
    由此,如何看待官煤勾结和矿难,又触动到如何评价改革这根敏感的神经。不过,一方是将账算到改革的头上,另一方是将之归结为改革不彻底。但实际的情况远比这样清晰的归因更为复杂。下面的分析将表明,恰恰是“扭曲的改革”才使得“官煤勾结”的利益得以最大化。这里的奥秘就在于以权力催生矿产的私有,然后再以权力挟制私有的矿产。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扭曲的改革”不是改革的某种中间性的过渡阶段。我国的改革以渐进式的方式而著称。这样的改革方式,对于探索改革的道路,减小改革的代价,无疑是有意义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渐进中的每一步,并不一定意味着是有利于达到最终目的的阶梯。它在其中的每一步都有可能固化下来。特别是在社会中的利益集团已经有力量来影响改革进程的时候,这种固化下来的改革就可能会成为一种半吊子改革,一种扭曲的改革,甚至成为一种烂尾工程。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背景的变化,这种“扭曲的改革”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每一种形态都可以成为攫取利益的相对稳定的结构。只有当另一种形态可以提供更大利益的时候,这种形态才会被另一种形态所取代。
    “扭曲的改革”的高潮就是官商联手进行的改制过程。不了解当时情况的人会有一个疑问,在如此暴利行业中为何国有或集体煤矿会经营不善?但实际上,当初的情况并非如此。在当时低迷的价格之下,相当一批国有或集体煤矿实际上处于不能赢利甚至亏损的状态。于是,经营的困境催生了仓促的改制。之所以说仓促,是说在这样的改制中往往将含金量极大的矿业权几乎白白送掉,甚至送得迫不及待。
    以备受争议的山西某煤炭企业改制为例。2001年底,几家民营公司出资3750万元参与该煤炭企业的改制,获得75%的股权;到2004年底按股权分红,民营公司累计获得利润3.7亿元,平均年收益率达到了300%。一些当地人的说法是,300%的年收益率还只是一个保守估计。一位参与了改制过程的原煤矿负责人说,整个改制过程,民营公司实际上只付出了375万元。之所以有后一种说法,是由于375万是煤矿转让前的定金,而根据协议剩下的3300多万到账的时候,煤矿已经由买方经营了4个月的时间,而买方经营这个煤矿前5个月的利润就超过5000万,用来支付3300万注册资金自然是绰绰有余。而实际上,据县政府提供的资料,2002年至2004年三年间,这些民营公司共实现利润6亿元,税后净利润4亿元,平均每年1个多亿。而这样的效益或“投资-收益率”的获得,很大程度上是来自白白相送的矿业权或者说是国有的资源。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6 13:49:54编辑过]
<P>总结一下,腐败来自不够市场化。</P>
<P>政府也应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要越位。</P>
这么好的文章没人顶?
不是没人顶,没人敢顶啊.谁不知道这些事实,可又能怎么样?
资源的利润应该国有.
[B]以下是引用[I]屠狗英雄[/I]在2005-12-6 23:47:00的发言:[/B][BR]资源的利润应该国有.

在这种供应紧张的行业,单纯的国有也不是解决之道。看看电力等垄断或者半垄断行业就知道了。私有的时候可以官商勾结,公有的时候可以吃拿卡要,老实的也可以搞内部关系、拿夸张的高收入。所以,不管是公有、私有经营、管理都要市场化。
<P><STRONG><FONT color=#000099>不减少何以增加</FONT></STRONG></P>
<P>周其仁   2005-12-5 15:24:03  《经济观察报》专栏</P>
<P>两周前本专栏分析矿难治理(见2005年11月21日40版《治理矿难的经济分析》),得出的认识可以一般化。恰好一位财经记者朋友读后提问,我看问题不得要领,知道这样重要的题材自己没有写清楚。既然问题重要,再谈一次吧,以后看情形决定怎样一般化到矿业以外去。<BR>    问题是这样的:举凡一项经济活动,必定要支付代价。在竞争中无可避免要支付的最高代价就是成本。当人们呼吁,我国经济活动的劳工待遇偏低,环境和资源补偿严重不足,非大幅度增加这些开支不可的时候,我们要讨论,这种加、加、加的要求,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如愿而不严重损害经济?<BR>    矿难的实例,让我们看到在分析上还大有改进的余地。我同意目前我国采矿权的分配是问题的经济根源。分歧在于,现在看似“低成本”就可获得的采矿权,实际上很昂贵。因为目前的矿产资源,虽然法律上属于全民,实际上由行政部门和官员控制。在采矿权有极高市值的条件下,人们不免为获得采矿权而竞争。没有公开竞价获得采矿权的体制,人们就暗中出价,收买实际控制采矿权的部门和官员,这就是“官煤勾结”的由来。这种“购买”并不合法,出价要高于公开合法竞价的水平,而为了保护非法得到的采矿权,还要支付更为庞大的维持费用。因此,采矿权的真实代价不菲,仅仅“看不见”或国库收不到而已。在经济分析上,其代价一定高于合法公开竞价下获取采矿权的代价。<BR>    这部分不易观察到的代价,一旦被纳入了“暴利”的范畴,就不免引人遐想——既然私人业主收买干部的钱财来自暴利,那么只要铁下心来,罚罚罚、抽抽抽、关关关,搞他一个“倾家荡产”(李毅中语),应该没有余钱再来搞“官煤勾结”了吧?<BR>    赞成对“无良业主”的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问题是在经济思维上,把私人业主用来收买控制矿业资源权力的种种开销,作为“利”(暴利)而不作为“成本”来处理,就大错。为什么这类开支是成本呢?上文定义使然——无可避免的代价是也。不妨用常识来推断一下:业主们“买权”的大把花销,难道不是开矿图利活动无可避免的代价?倘若买不到“采矿权”,设备、人工、技术没有用,市场订单也没有用。“买权”既然是非有不可的开支,不是成本是什么?<BR>    成本是在竞争中被决定的。“采矿权”是稀少之物,有市价指引,人们竞相争夺,你需他求互相竞争,最后由竞争的激烈程度决定“出价”水平。这个准则,既支配公开合法市场,也支配各种非法交易。略为不同的,是非法交易难以公开叫价,信息成本要高很多。但重要的是,竞争定价的准则不可能被违反,正如非法交易也不违反地球引力一样。获取采矿权的竞争越激烈,“官煤勾结”耗费的总资源量就越大;反之则反之。给定竞取采矿权的激烈程度,收买矿权的开支就“均衡”在“最高代价”的水平上——什么意思呢?就是能省的都省了,付出的都是无可避免的最高付出。<BR>    这是奇怪的组合。“采矿权”在非法的市场上交易,劳力、设备、技术等等要素的使用权却可经公开合法的竞争获得。也许因此误导了人们,以为存在着两个准则截然不同的世界。我的看法是,交易准则是一样的,仅仅交易费用不同。“官煤勾结”的各项开支无论多么肮脏,同样服从“成本”规律——在竞争中无可避免的最高代价。只是由于非法交易,场中人还要“比赛”怎样“使黑钱”又不被曝光、怎样保住非法得到的采矿权。要注意,种种“额外的皮费”——制度成本也——也是在竞争中被决定的。<BR>    毋庸赘言,“采矿权”的获得是开矿图利活动的首要条件。无论在会计上怎样处理,为获得和保护采矿权的开支总居于企业开支的优先地位。由于采矿权的“供给”被少数行政部门和官员高度垄断,一旦市场需求升温,采矿权的租金立刻就会飙升。这部分非优先开支不可的成本,不但压住了矿业的安全开支,而且常常成为后者的替代。这是因为,非法开采权只刺激短期行为,没有谁会对缺乏稳定预期的采矿活动进行长期安全投资,正如没有谁用花岗岩盖违章建筑。<BR>    以上分析,要点是把“官煤勾结”的种种资源耗费作为非法市场上竞争决定的成本来处理。此分析有一个重要的含义,就是在现存约束条件下均衡出来的成本,不可能任由人们的愿望和意志就轻易改变。因此,当国家安全监管当局提出要增加矿业的安全成本、保险成本和资源代价的时候,我问了一个问题:加、加、加,加得进去吗?<BR>    我的判断是,不容易加进去。因为成本,包括观察到的和不易观察到的,已经是竞争约束中无可避免的最高代价。强制而为,非加不可,也许是可以的,但经济的其他方面要付出代价。比如说,强制把成本加高到无利可图的水平,民间开矿的投资意愿就会下落。也许监管者因此高兴——民营小矿全部关门,安全形势岂不就此好转了。但那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部门立场,不是国民经济的立场。我讲过,民营小矿平均的产出份额不高,但在边际上重要。也就是煤炭市场的需求一旦变化,民营小矿的供给反应是最敏感的。讲了那么多年要关闭小矿,还是关不了,我以为是市场的边际变化一次次把他们重新激活的。赌咒发誓要把有市场需要的小矿全部关闭,国民经济岂能没有损失?<BR>    要在经济不受重大损失的条件下加大矿业的安全开支和资源补偿水平,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在现存矿业成本里找到可减少的地方。是的,非减少在先,否则难以普遍增加。按这个思路看问题,现存矿业成本中为在非法、灰色和黑色市场中获得并保护“采矿权”的那些花销,是最有可能通过合法公开竞价过程“省下来”的。就是说,把“官煤勾结”的开销转为煤矿的安全成本吧。为此,必须釜底抽薪,根本改变开矿权配置的行政垄断,特别是官员的私人独占或寡占。这就是“治不了权和官,矿难不能治本”的由来。<BR>    补充一句,不可能有什么“帕累托改善”——不损害任何一人的利益而至少提高一个人的福利水平。本文建议的成本结构变动,可以改善许多人的状况,特别是减少矿工的死亡。但是很不幸,这不能不触犯矿权控制者在非法交易中已经并正在得到的巨大利益。积重难返,不可能靠轻飘飘的口号解决问题。目前的状况,让人担心矿难和安全事故会频频成为一种慢性体制病。</P>
<P><STRONG><FONT color=#000099></FONT></STRONG>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