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礼真的是卖女儿钱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6:31:04
聘礼真的是卖女儿钱吗?       



http://www.CRNTT.com   2016-02-07


  中评社香港2月7日电/当下中国,娶妻要付出大额聘礼(现代社会也称彩礼)早已成为司空见惯的新闻,比如: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吴佩慈结婚收取男方10亿聘礼,而在农村,结婚要彩礼似乎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北京晚报》报道,在中国农村,结婚彩礼30万已成为标配,高额彩礼成为压垮部分家庭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是不少人感慨,“封建糟粕”迄今未能清除,依然在毒害世人,那么,聘礼真的是“封建糟粕”吗?真的是卖女儿钱吗?

  聘礼与彩礼最大的不同在于受法律保护

  现代中国,聘礼被当做一种社会习俗和文化习惯,在民间社会十分盛行,但在法律上却不被认可,这与中国古代的礼法习惯完全不同。在古代社会中,聘礼一直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调整。

  《礼记》中对婚姻有细致规定,结婚要经过六个步骤,被称为“六礼”:(1)纳采,男方派遣媒人提亲;(2)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姓名,占卜吉凶;(3)纳吉,如果占卜吉利,则派人告诉女方;(4)纳征,纳吉之后男方向女方交付正式的聘礼;(5)请期,通过占卜确定婚期;(6)亲迎,也就是迎亲。这六步中,纳征是最重要的仪式,决定婚礼能否成立的关键条件。《礼记》原话说:“纳征者,纳聘财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

  也就是说婚礼能否成立,必须有聘礼,完成这一步后,男女双方均不能随意反悔。女方如果按照《礼记》的规定完成婚礼仪式,那便是明媒正娶,是为正室。周礼对婚礼的规定,对后世影响极深,历朝历代几乎都有关于聘礼的法律法规,到清代时达到完备。

  古代法律首先对聘礼进行了法律上的认定,继而对聘礼的法律效力作出认定。古代法律并未对聘礼的数量作出规定,只要双方都认为某些物品是用来发挥聘礼的功能时,就可以认定为聘礼,但不包括酒食。另外聘礼必须通过媒妁传递,而不能私下交换,聘礼一旦交付,则意味着婚约成立,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反悔,假若一方违反约定,聘礼就成为惩罚,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男方悔婚,或者伪造年龄、身份,则男方需要对女方作出补偿,这种情形下,男方不能要回聘礼。

  值得注意的是,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后,也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比如一方突然死亡,古代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婚礼主体不复存在,婚约自然解除,聘礼也不再追还。清代法律规定比较详细,比如一方身故,则另一方无需承担风险,即便是男方死亡,也不能要回聘礼。

  在古代社会,约定婚姻,男方必须出聘礼,女方接受聘礼后,意味着婚约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婚约受到法律保护。

  聘礼并不等于买卖妇女的金钱

  婚姻有多种形式,在古代社会,存在着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共诺婚等形式,即便到了今天,这些婚姻形式也依然存在,表面看起来,聘娶婚和有偿婚十分相似,都是以一定物质代价作为婚姻成立的条件。

  实际上,聘娶婚和有偿婚(买卖婚)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一、适用对象不同,聘娶婚只适用于明媒正娶的正室,中国古代实行一妻多妾制度,一个男人可以娶很多小妾,但只能娶一个正妻,正妻必须通过聘娶的形式;二、婚后男女双方的关系不同,聘娶婚意味着男女双方结合后,以夫妻身份相称,妻子和丈夫间虽有从属关系,但绝非主奴关系,“聘礼并没有授予作丈夫的以任意处置妻子的权力。”(李照斌,《豫东乡村婚姻聘礼研究——以李集为个案》)

  有偿婚则有很大不同,首先适用对象一般是小妾,其次男方对女方有很强的控制权,甚至可以任意处理,包括双方的子女,男子多妾不违法,但如果多妻,则必然违背法律。

  中国社会一直流传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说法,也有“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礼法规定,但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说法并未被严格认定。以清代法律为例,尽管明清政府鼓励贞洁烈女,但法律上从来没有反对寡妇改嫁,甚至对妇女改嫁的聘礼归属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按照清代法律规定,妇女(正妻)若因丈夫死亡,可以改嫁,改嫁有几种情况:第一种,如果翁姑(公公、婆婆)俱在或一人在,则由夫家主婚,母家可享有部分聘礼;第二种,如果翁姑俱不在,则夫家失去主婚权,只能享有部分聘礼,而母家除父母外,兄弟可以享有聘礼,叔伯也应知晓。(参见吴欣,《清代民间社会的权利与秩序——以档案与判牍中妇女再嫁的“聘礼归属”问题为中心》)

  也就是说,在古代社会,明媒正娶的正妻,必须通过聘礼,即便她守寡以后,夫家也没有对她进行任意处置的权力。相比之下,男子通过有偿婚娶的小妾,则不享有这些权力,一旦婚姻成立,男女两家可以不认亲,不作为亲属来往。概言之,聘礼与买卖最大的不同,在于妇女权利上,前者授予妇女正当、受法律保护的正妻权力,后者则使妇女沦为奴仆,毫无权力可言。

  聘礼的性质决定了女方父母无权处置

  聘礼作为婚姻成立的关键条件,也决定了父母无权随意处置。聘礼并不一定是金钱,但肯定不能是酒食,聘礼表现为物质形式,女方父母不具备将聘礼收归已有的权利。

  在传统社会,聘礼具备家庭财产转移的功能,通常情况下,女方父母在收取聘礼后,会将聘礼用于置办女子的嫁妆,再以嫁妆的形式一同返回给男方,成为一个新家庭的特有财产,自然,聘礼的所有权不属于双方父母,而是新家庭,会成为一个新家庭的物质基础。

  一般来说,父母为女儿准备的嫁妆,要大于男方所出的聘礼,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女方父母会准备一份与聘礼相当的嫁妆,在成亲时,一起送到男方家中。只不过,此时的嫁妆,男方家(包括丈夫本人)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其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属于新婚妻子。

  以上所说的是正常情况下,自然会存在例外,少数父母可能将聘礼私吞,但如若父母这样做了,会遭到社会的普遍鄙视,会被人指责说是:“卖女儿”,女儿自然也会抱怨父母利用她了。

  在中国古代社会,父母对子女的婚姻享有主导权,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在婚事上基本没有决定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就可以为所欲为,他们肩负着相应的义务,聘礼与嫁妆便是表现。置办嫁妆,将聘礼和嫁妆一起返还给新家庭,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却是礼法和习惯的义务,拒不履行这一义务,虽无法律惩罚之忧,但在一个靠礼法和习惯构建的熟人社会中,其所造成的影响,并不会比法律惩罚来得更轻松。

  聘礼失去法律保护后逐渐沦为牟利工具

  清朝覆灭后,聘礼失去法律制度上的保护,民国时期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认可聘礼,只是通过判例确认这一传统习俗的效力,新中国建立以后,婚姻法明确反对包办和买卖婚姻,将婚约与聘礼视为旧社会的习俗,一并破除,聘礼由此成为买卖婚姻的标志。

  但法律破除并未使习俗一夜改变,在不少地方,娶妻出聘礼依然被保留着,通常被称为彩礼,特别是在广大乡村地区,收取彩礼是民间订婚的重要步骤,彩礼的多寡,也是婚约能否成立的关键。彩礼的形式更多的表现为金钱,成为农村家庭的沉重负担。

  由于失去传统礼法的约束,彩礼逐渐成为父母可以随意处置的财产,不少父母收取彩礼后,并不会置办数量相当的嫁妆,这使得彩礼成为男方家庭的单方面付出(新家庭也得不到这些财产),随着物质观念的进一步异化,彩礼逐渐成为关乎女儿“身价”的象征,成为关系到一个家庭的“脸面”,在华北农村,彩礼存在着“万紫千红一片绿”( 指1万张5元钞票,加1000张百元钞票,至于"一片绿",就是一片50元的钞票)、“一动不动”(汽车、房子)的说法。这使得彩礼沦为牟利的工具,成为赚钱的手段,也让婚姻成为炫耀的舞台。

  在这种情况下,娶亲难,付不起彩礼,便不是什么新闻了。

  在传统社会中,聘礼显然不是卖女儿的钱,而现代社会中所谓的彩礼,与其说是传统习俗的流变,不如说是婚姻物质化的产物,只不过披着一层传统的皮。

  (来源: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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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评社香港2月7日电/当下中国,娶妻要付出大额聘礼(现代社会也称彩礼)早已成为司空见惯的新闻,比如: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吴佩慈结婚收取男方10亿聘礼,而在农村,结婚要彩礼似乎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北京晚报》报道,在中国农村,结婚彩礼30万已成为标配,高额彩礼成为压垮部分家庭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是不少人感慨,“封建糟粕”迄今未能清除,依然在毒害世人,那么,聘礼真的是“封建糟粕”吗?真的是卖女儿钱吗?

  聘礼与彩礼最大的不同在于受法律保护

  现代中国,聘礼被当做一种社会习俗和文化习惯,在民间社会十分盛行,但在法律上却不被认可,这与中国古代的礼法习惯完全不同。在古代社会中,聘礼一直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调整。

  《礼记》中对婚姻有细致规定,结婚要经过六个步骤,被称为“六礼”:(1)纳采,男方派遣媒人提亲;(2)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姓名,占卜吉凶;(3)纳吉,如果占卜吉利,则派人告诉女方;(4)纳征,纳吉之后男方向女方交付正式的聘礼;(5)请期,通过占卜确定婚期;(6)亲迎,也就是迎亲。这六步中,纳征是最重要的仪式,决定婚礼能否成立的关键条件。《礼记》原话说:“纳征者,纳聘财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

  也就是说婚礼能否成立,必须有聘礼,完成这一步后,男女双方均不能随意反悔。女方如果按照《礼记》的规定完成婚礼仪式,那便是明媒正娶,是为正室。周礼对婚礼的规定,对后世影响极深,历朝历代几乎都有关于聘礼的法律法规,到清代时达到完备。

  古代法律首先对聘礼进行了法律上的认定,继而对聘礼的法律效力作出认定。古代法律并未对聘礼的数量作出规定,只要双方都认为某些物品是用来发挥聘礼的功能时,就可以认定为聘礼,但不包括酒食。另外聘礼必须通过媒妁传递,而不能私下交换,聘礼一旦交付,则意味着婚约成立,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反悔,假若一方违反约定,聘礼就成为惩罚,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男方悔婚,或者伪造年龄、身份,则男方需要对女方作出补偿,这种情形下,男方不能要回聘礼。

  值得注意的是,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后,也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比如一方突然死亡,古代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婚礼主体不复存在,婚约自然解除,聘礼也不再追还。清代法律规定比较详细,比如一方身故,则另一方无需承担风险,即便是男方死亡,也不能要回聘礼。

  在古代社会,约定婚姻,男方必须出聘礼,女方接受聘礼后,意味着婚约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婚约受到法律保护。

  聘礼并不等于买卖妇女的金钱

  婚姻有多种形式,在古代社会,存在着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共诺婚等形式,即便到了今天,这些婚姻形式也依然存在,表面看起来,聘娶婚和有偿婚十分相似,都是以一定物质代价作为婚姻成立的条件。

  实际上,聘娶婚和有偿婚(买卖婚)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一、适用对象不同,聘娶婚只适用于明媒正娶的正室,中国古代实行一妻多妾制度,一个男人可以娶很多小妾,但只能娶一个正妻,正妻必须通过聘娶的形式;二、婚后男女双方的关系不同,聘娶婚意味着男女双方结合后,以夫妻身份相称,妻子和丈夫间虽有从属关系,但绝非主奴关系,“聘礼并没有授予作丈夫的以任意处置妻子的权力。”(李照斌,《豫东乡村婚姻聘礼研究——以李集为个案》)

  有偿婚则有很大不同,首先适用对象一般是小妾,其次男方对女方有很强的控制权,甚至可以任意处理,包括双方的子女,男子多妾不违法,但如果多妻,则必然违背法律。

  中国社会一直流传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说法,也有“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礼法规定,但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说法并未被严格认定。以清代法律为例,尽管明清政府鼓励贞洁烈女,但法律上从来没有反对寡妇改嫁,甚至对妇女改嫁的聘礼归属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按照清代法律规定,妇女(正妻)若因丈夫死亡,可以改嫁,改嫁有几种情况:第一种,如果翁姑(公公、婆婆)俱在或一人在,则由夫家主婚,母家可享有部分聘礼;第二种,如果翁姑俱不在,则夫家失去主婚权,只能享有部分聘礼,而母家除父母外,兄弟可以享有聘礼,叔伯也应知晓。(参见吴欣,《清代民间社会的权利与秩序——以档案与判牍中妇女再嫁的“聘礼归属”问题为中心》)

  也就是说,在古代社会,明媒正娶的正妻,必须通过聘礼,即便她守寡以后,夫家也没有对她进行任意处置的权力。相比之下,男子通过有偿婚娶的小妾,则不享有这些权力,一旦婚姻成立,男女两家可以不认亲,不作为亲属来往。概言之,聘礼与买卖最大的不同,在于妇女权利上,前者授予妇女正当、受法律保护的正妻权力,后者则使妇女沦为奴仆,毫无权力可言。

  聘礼的性质决定了女方父母无权处置

  聘礼作为婚姻成立的关键条件,也决定了父母无权随意处置。聘礼并不一定是金钱,但肯定不能是酒食,聘礼表现为物质形式,女方父母不具备将聘礼收归已有的权利。

  在传统社会,聘礼具备家庭财产转移的功能,通常情况下,女方父母在收取聘礼后,会将聘礼用于置办女子的嫁妆,再以嫁妆的形式一同返回给男方,成为一个新家庭的特有财产,自然,聘礼的所有权不属于双方父母,而是新家庭,会成为一个新家庭的物质基础。

  一般来说,父母为女儿准备的嫁妆,要大于男方所出的聘礼,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女方父母会准备一份与聘礼相当的嫁妆,在成亲时,一起送到男方家中。只不过,此时的嫁妆,男方家(包括丈夫本人)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其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属于新婚妻子。

  以上所说的是正常情况下,自然会存在例外,少数父母可能将聘礼私吞,但如若父母这样做了,会遭到社会的普遍鄙视,会被人指责说是:“卖女儿”,女儿自然也会抱怨父母利用她了。

  在中国古代社会,父母对子女的婚姻享有主导权,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在婚事上基本没有决定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就可以为所欲为,他们肩负着相应的义务,聘礼与嫁妆便是表现。置办嫁妆,将聘礼和嫁妆一起返还给新家庭,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却是礼法和习惯的义务,拒不履行这一义务,虽无法律惩罚之忧,但在一个靠礼法和习惯构建的熟人社会中,其所造成的影响,并不会比法律惩罚来得更轻松。

  聘礼失去法律保护后逐渐沦为牟利工具

  清朝覆灭后,聘礼失去法律制度上的保护,民国时期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认可聘礼,只是通过判例确认这一传统习俗的效力,新中国建立以后,婚姻法明确反对包办和买卖婚姻,将婚约与聘礼视为旧社会的习俗,一并破除,聘礼由此成为买卖婚姻的标志。

  但法律破除并未使习俗一夜改变,在不少地方,娶妻出聘礼依然被保留着,通常被称为彩礼,特别是在广大乡村地区,收取彩礼是民间订婚的重要步骤,彩礼的多寡,也是婚约能否成立的关键。彩礼的形式更多的表现为金钱,成为农村家庭的沉重负担。

  由于失去传统礼法的约束,彩礼逐渐成为父母可以随意处置的财产,不少父母收取彩礼后,并不会置办数量相当的嫁妆,这使得彩礼成为男方家庭的单方面付出(新家庭也得不到这些财产),随着物质观念的进一步异化,彩礼逐渐成为关乎女儿“身价”的象征,成为关系到一个家庭的“脸面”,在华北农村,彩礼存在着“万紫千红一片绿”( 指1万张5元钞票,加1000张百元钞票,至于"一片绿",就是一片50元的钞票)、“一动不动”(汽车、房子)的说法。这使得彩礼沦为牟利的工具,成为赚钱的手段,也让婚姻成为炫耀的舞台。

  在这种情况下,娶亲难,付不起彩礼,便不是什么新闻了。

  在传统社会中,聘礼显然不是卖女儿的钱,而现代社会中所谓的彩礼,与其说是传统习俗的流变,不如说是婚姻物质化的产物,只不过披着一层传统的皮。

  (来源:腾讯新闻)






http://www.crntt.com/doc/1041/1/ ... mp;mdate=0207133546
  要不怎么唱社会主义好呢?旧社会卖女儿是做小妾,新社会卖女儿是正室
关什么封建鸟事 都是那些贪心丈母娘和脑袋进水以为收了钱还可以分一份嫁过去不用她还债的sb女人闹的
很大意义是这样的·
不管是聘礼还是彩礼,都不是社会主义婚姻自由说倡导的,是完全不受婚姻法保护的,是单纯的父母两家的相互赠予行为,与结婚当事人无关
主义婚姻自由说实际在倡导每户生一子一女,以达到人口生态平衡。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 ... =2172646&extra=
这里有个女方拿10万彩礼不用还的案例,男人可真亏,没屌多少次就被要离婚,彩礼还拿不回来
  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是不是要加一条:反对彩礼??
  既然以前可以反对包办婚姻
扯淡,还拿聘礼去抵嫁妆,不嫌丢人啊。古时的聘礼也就是些酒肉茶布,主要是派专人来下聘,完成三媒六证的形式。大头是女方的陪嫁,这个相当于分家产,除了财货,大户人家还要陪嫁丫头下人。这些东西以后就是女儿在夫家地位的保证,丈夫也无权动用。这也是为什么以前都说女孩是赔钱货。至于直接给钱的,那就是买妾了,不是写婚书而是由中间人写个婚奕,人钱两清,生死无论,不满意转卖也是官府允许的。
真不想交彩礼钱的,很简单,跟女方提上门就行了。反正不是卖人,那我男方上门,也就不存在什么把你人给领走的问题。反正最后小两口还是要单过,当个上门女婿保证能堵住女方的嘴。
把封建社会说得这么好?实际执行呢?记者考证过?
关于聘礼参看印度就行了,只不过跟我们刚好相反,每年多少女的出不起嫁妆被烧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