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网络转载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1:57:29
网络上经常有一些文章被转载,这是不是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我对法律知之甚少,有法律专业的高人请指点一二。网络上经常有一些文章被转载,这是不是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我对法律知之甚少,有法律专业的高人请指点一二。
请研究知识产权的兄弟们进
建议先看看《著作权法》,上面有些东西是很有启发的,当然光看那个是不够的,最好把有关司法解释也翻出来,那个更重要些,还有相关部委的解释,实施细则什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
 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六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八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单从字面上解读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你只要支付对价并注明出处,即使不经作者同意,也可在网上转载而不被视为侵权。
    但我觉得这一解释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高,也没表现网络文化的特点。
    比如支付酬劳的问题:
    第一,转载方如何履行支付义务?事先还是事后?怎么才算支付了?是实际支付,还是将领取酬劳的书面通知送达作者,亦或是像有的网站的做法,只在转载文章后面附句话,请作者看到后前来领取酬劳就行了(如果你没看到就自认倒霉了)。
    第二,支付多少酬劳?我转载你一长篇小说只给一块钱,你不能说我没给吧?作者如果开口要十万网站当然认为他是抢钱。既然双方的心理预计有差异,合理的支付金额必然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双方必须在转载前达成一致。如果是这样,怎么可能不经作者允许就先转载呢?谁听说过现实生活中有先履行合同而后达成要约的例子?
    所以我认为麻烦就出在:法律规定当事双方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但同时又允许当事一方可不经对方同意而造成法律事实,必然使其难以实施,也使钻空子者大行其道。

    再有就是对作者意思表示的判断问题。有的作者不想被人家无偿转载,但有的喜欢被人无偿转载,法律何必非要规定只要转载就能支付酬劳呢?比如芙蓉姐姐的“玉照”,她老人家要收酬劳的话足以一夜暴富,但她不会,因为那样她也不可能因免费转载而一夜而名了。
    所以我觉得,国务院在制订新的专门法则时,可考虑:作者已获著作权(著作已发表或出版等)的,或注明未经本人允许不得转载的,则法律规定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在网络转载(当然是酬劳合理了才会同意)。作者为防止随意转载而采用技术保护手段的,应默认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除上述情况外,凡作者未作特殊说明或保护措施,则法律上视为作者已作出允许无偿转载的默示意思表示,不再要求转载者支付酬劳,即转载行为成为转载者单方法律行为。
    专利法我是外行,瞎说几句,很想听搞知识产权专业的人士点评。
驭风老大,再说一下把作者明确说明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的资料用于了商业用途,会怎么样?
[B]以下是引用[I]耗子药煮面[/I]在2005-9-29 20:52:00的发言:[/B][BR]驭风老大,再说一下把作者明确说明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的资料用于了商业用途,会怎么样?

    前面提到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是解决侵权的界定的问题,如果真的构成了侵权,应按《著作权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追究侵权者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最轻停止侵害,最重蹲七年大狱,违法所得没收,罚款还不算在内。当然移送司法程序前还可以有调解和仲裁手段作为缓冲。
    《著作权法》中的第五章就是讲有关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二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注意第四十七条提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刑法》第七节就是讲侵犯知识产权罪的:
    其中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
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而第二百一十八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
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你进一步追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体指的是涉案金额多少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都有哪些?我就实在爱莫能助了。我说了不是搞这个的,只能根据你的问题查查法条而已。还是要请搞知识产权的兄弟做权威讲解。
    顺便问一句面兄,问这么详细你想干哈么?
准备写个书,大概会用到网上的公开,所以问问清楚
到时候书没卖出去几本,还去蹲大牢就亏大了
[em06]
[B]以下是引用[I]耗子药煮面[/I]在2005-9-30 10:00:00的发言:[/B][BR]准备写个书,大概会用到网上的公开,所以问问清楚
到时候书没卖出去几本,还去蹲大牢就亏大了
[em06]

    嗐,前面说了半天是在网络转载的问题,而你说的是把网络上的东东转载到书上的问题,那前面那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跟你关系不大,其中“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条你恐怕不能援引。
    《著作权法》中有这么几条可供你参考: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以按理说你还是应该与原作者联系并取得其许可的,能说服人家允许免费转载最好。
    但事实上现在好象有点法不择众,主要是逃避处罚较易,而即使处罚了也通常较轻,常见的多以经济赔偿了事。你说的情况听着顶多是汇编,又不是盗版,不会害你蹲大狱的。
    至于赔多少,可参见我前面引用的《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其实你引几条网上的东东,人家似乎很难计算并证明自己蒙受了多大的经济损失,或者为阻止被侵权而投入了多少成本,因此通常会由法庭酬情裁定赔偿金额,而且经常是象征性的几千或上万元,不会让人倾家荡产的。所以现在汇编者有时不想付酬,也是汇编者斟酌了付酬与赔偿的成本差别的结果。
    而且这种民事案件是自诉而非公诉的,只有原作者本人才能起诉,要是汇编数十篇网上的东东,原作者都来找汇编者算帐的可能性很小。
    网上作品经常是匿名的,有的人不想让你知道他是谁,往往还被人不注名地转载过N次了,想找原作者联系付酬也确实较难。建议面兄还是找业内人士咨询一下通常是如何处理的,至少出版你书的单位应该对此是门儿清的。
    如果你想整篇地往上搬,注明人家原作者的出处还是起码的礼数,能打声招呼更好。替人扬名是好事,一般不大会跟你算钱,不过你要引PKF这样斤斤计较的人的东东可保不齐引火上身哟。
问个关心的问题。
超大新闻版面的帖子都是转载自各大媒体的新闻。并标名来源和链接,不知道会不会有麻烦呢?
[B]以下是引用[I]killyourdog[/I]在2005-9-30 14:25:00的发言:[/B][BR]问个关心的问题。
超大新闻版面的帖子都是转载自各大媒体的新闻。并标名来源和链接,不知道会不会有麻烦呢?

    我认为不会。
    因为我前面引用的《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转载时只需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而不需要征得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几种情况,其中的第四条就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因此版主放心,暂无敌情。
[B]以下是引用[I]killyourdog[/I]在2005-9-30 14:25:00的发言:[/B][BR]问个关心的问题。
超大新闻版面的帖子都是转载自各大媒体的新闻。并标名来源和链接,不知道会不会有麻烦呢?

    对了,还有一条能更让你放心的我差点忘了:
    《著作权法》第五条明文规定: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所以时事新闻是根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各种相关的法都要看,包括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
[B]以下是引用[I]驭风[/I]在2005-9-30 14:44:00的发言:[/B][BR]?
    我认为不会。
    因为我前面引用的《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转载时只需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而不需要征得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几种情况,其中的第四条就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但问题是,有时候一些成员转载的并不仅仅是时事性文章,而且,咱们也不知道作者有没有声明“不许刊登、播放”,所以风险还是存在的,只是现在还比较小。
    因此版主放心,暂无敌情。
<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da2549>驭风哥哥,那么我想问一下,BT下载或者上传,也算是侵权了吧?它大概违反了什么具体的法律呢?而且都这么多年了,才有那么少的受损害方提起诉讼,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呢?</FONT></STRONG>
[B]以下是引用[I]BAD[/I]在2005-11-3 12:25:00的发言:[/B][BR]<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da2549>驭风哥哥,那么我想问一下,BT下载或者上传,也算是侵权了吧?它大概违反了什么具体的法律呢?而且都这么多年了,才有那么少的受损害方提起诉讼,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呢?</FONT></STRONG>

    抱歉,出差回来刚看到你的问题。
    我认为BT下载并未违法。你又没有拿来赢利,属于前述《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因此“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当然这种网友间相互下载上传的交流会让拿不到钱的影视制作人很不爽,不过现在他们连网站免费提供MP3下载的问题都没搞定呢。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当然不会比美国还过份,所以我们现在可以放心大胆地狂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