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关于网络信息管制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9 23:28:20
本人法律知识有限,希望与大家多多探讨。谢绝谩骂和人身攻击。
TG在互联网管制和屏蔽方面的力度越来越强,大家有目共睹。网络管制哪国都有,本人并不反对。只是想探寻一下TG
在互联网管制上的法律依据。毕竟是21世纪了,建设法治社会也是党和政府的治国方针。
本人知识有限,这方面只知道有一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里面有以下条款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以上条款被各大网站反复引用,大家一定不会陌生。
据我所知,这些构成了现如今TG在网络信息管制上的全部依据。
我认为根据这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来进行网络信息管制是很有问题的,
一:首先这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只是列举了一些非常宽泛的条文,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仅仅根据这些
那是没有办法来判断某信息是否违法的,既没有足够详细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的认定机构,就是说你既不能看出某信息是否合法,也不知道由哪个具体机关来判定其是否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本身的法律效力也是有待商榷的
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根据第八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言论自由是属于政治权利的一种,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只能制定法律。
我认为网络信息管制明显是对言论自由的剥夺,应该制定相关法律。仅仅依据行政条例,那是与《立法法》相违背的。
当然,法学界对于言论自由是否属于政治权利尚有争论,但是"发表政治见解权"是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个基本上看不到什么异议。
再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显有剥夺限制"发表政治见解权"的条款,这个实际上已经违背了《立法法》了。
希望与大家就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问题多多交流。
也希望人大能早日制定相关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本人法律知识有限,希望与大家多多探讨。谢绝谩骂和人身攻击。
TG在互联网管制和屏蔽方面的力度越来越强,大家有目共睹。网络管制哪国都有,本人并不反对。只是想探寻一下TG
在互联网管制上的法律依据。毕竟是21世纪了,建设法治社会也是党和政府的治国方针。
本人知识有限,这方面只知道有一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里面有以下条款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以上条款被各大网站反复引用,大家一定不会陌生。
据我所知,这些构成了现如今TG在网络信息管制上的全部依据。
我认为根据这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来进行网络信息管制是很有问题的,
一:首先这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只是列举了一些非常宽泛的条文,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仅仅根据这些
那是没有办法来判断某信息是否违法的,既没有足够详细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的认定机构,就是说你既不能看出某信息是否合法,也不知道由哪个具体机关来判定其是否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本身的法律效力也是有待商榷的
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根据第八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言论自由是属于政治权利的一种,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只能制定法律。
我认为网络信息管制明显是对言论自由的剥夺,应该制定相关法律。仅仅依据行政条例,那是与《立法法》相违背的。
当然,法学界对于言论自由是否属于政治权利尚有争论,但是"发表政治见解权"是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个基本上看不到什么异议。
再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显有剥夺限制"发表政治见解权"的条款,这个实际上已经违背了《立法法》了。
希望与大家就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问题多多交流。
也希望人大能早日制定相关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TG在互联网管制和屏蔽方面的力度越来越强,大家有目共睹。网络管制哪国都有,本人并不反对。只是想探寻一下TG
在互联网管制上的法律依据。毕竟是21世纪了,建设法治社会也是党和政府的治国方针。
本人知识有限,这方面只知道有一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里面有以下条款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以上条款被各大网站反复引用,大家一定不会陌生。
据我所知,这些构成了现如今TG在网络信息管制上的全部依据。
我认为根据这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来进行网络信息管制是很有问题的,
一:首先这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只是列举了一些非常宽泛的条文,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仅仅根据这些
那是没有办法来判断某信息是否违法的,既没有足够详细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的认定机构,就是说你既不能看出某信息是否合法,也不知道由哪个具体机关来判定其是否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本身的法律效力也是有待商榷的
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根据第八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言论自由是属于政治权利的一种,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只能制定法律。
我认为网络信息管制明显是对言论自由的剥夺,应该制定相关法律。仅仅依据行政条例,那是与《立法法》相违背的。
当然,法学界对于言论自由是否属于政治权利尚有争论,但是"发表政治见解权"是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个基本上看不到什么异议。
再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显有剥夺限制"发表政治见解权"的条款,这个实际上已经违背了《立法法》了。
希望与大家就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问题多多交流。
也希望人大能早日制定相关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本人法律知识有限,希望与大家多多探讨。谢绝谩骂和人身攻击。
TG在互联网管制和屏蔽方面的力度越来越强,大家有目共睹。网络管制哪国都有,本人并不反对。只是想探寻一下TG
在互联网管制上的法律依据。毕竟是21世纪了,建设法治社会也是党和政府的治国方针。
本人知识有限,这方面只知道有一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里面有以下条款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以上条款被各大网站反复引用,大家一定不会陌生。
据我所知,这些构成了现如今TG在网络信息管制上的全部依据。
我认为根据这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来进行网络信息管制是很有问题的,
一:首先这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只是列举了一些非常宽泛的条文,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仅仅根据这些
那是没有办法来判断某信息是否违法的,既没有足够详细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的认定机构,就是说你既不能看出某信息是否合法,也不知道由哪个具体机关来判定其是否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本身的法律效力也是有待商榷的
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根据第八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言论自由是属于政治权利的一种,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只能制定法律。
我认为网络信息管制明显是对言论自由的剥夺,应该制定相关法律。仅仅依据行政条例,那是与《立法法》相违背的。
当然,法学界对于言论自由是否属于政治权利尚有争论,但是"发表政治见解权"是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个基本上看不到什么异议。
再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显有剥夺限制"发表政治见解权"的条款,这个实际上已经违背了《立法法》了。
希望与大家就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问题多多交流。
也希望人大能早日制定相关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讨论这个没什么意义……
akula12345 发表于 2010-3-28 01:11
很多情况下,领导人及前任领导人、他们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名字连提都不许提,明显超出了这些条款。
很多情况下,领导人及前任领导人、他们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名字连提都不许提,明显超出了这些条款。
比如某某大仙那个所谓宪章。都他妈的提出要联邦制了,明显违反了中国宪法。判他11年算少的了。还有一帮子二货在那JJWW。
不要忘了,中国人是尊崇儒家思想的,法治跟不上就需要德治。
http://www.jiaodong.net/news/system/2010/03/08/010769139.shtml
http://www.jiaodong.net/news/system/2010/03/08/010769139.shtml
法什么法,看香港那帮民主派就知道,合适自己的就是法,就遵守,对自己不利的就是恶法,就闹!
唯恐卖国有罪啊!
法什么啊!
唯恐卖国有罪啊!
法什么啊!
法律,首先得是“公开”的,必须把法律规范的条文给公示出来。所以我认为谷歌在这件事上做的很没有法律素养,如果你认为政府对于搜索的管理不对,你可以去行政诉讼嘛,为啥一上来就装的那么悲情呢?
我爱北京敏感词,敏感词上太阳升。。。。
讨论这个没什么意义……
deam 发表于 2010-3-28 01:23
瓦茨拉夫·哈维尔(Václav Havel):
“人们坚持不懈地诉诸法律——不仅是有关人quan的法律而且是全部的法律,虽然他们并不对法律存有幻想,他们深知法律扮演的角色。正因为他们明知现行制度绝对依赖法律,依赖它的崇高言辞,他们更明白这样的诉求有什么意义。因为现行制度不能没有法律,它非得作出遵纪守法的样子,于是不得不对诉诸法律的呼声作出回应,要求依法行事就是生活在真实中的一桩行动。这样就威胁到了虚伪结构的顶峰。这样的诉求一次次让人们看清了它纯粹外衣的性质,作为摆设的性质,从而间接地迫使躲在法律条文背后的那些人为了自己的良心也为了给外界制造良好形象,以及为了维护自己的tong制,或者干脆就是怕别人抱怨他们在执行仪式时过于笨拙,他们不得不做的好一些。”
瓦茨拉夫·哈维尔(Václav Havel):
“人们坚持不懈地诉诸法律——不仅是有关人quan的法律而且是全部的法律,虽然他们并不对法律存有幻想,他们深知法律扮演的角色。正因为他们明知现行制度绝对依赖法律,依赖它的崇高言辞,他们更明白这样的诉求有什么意义。因为现行制度不能没有法律,它非得作出遵纪守法的样子,于是不得不对诉诸法律的呼声作出回应,要求依法行事就是生活在真实中的一桩行动。这样就威胁到了虚伪结构的顶峰。这样的诉求一次次让人们看清了它纯粹外衣的性质,作为摆设的性质,从而间接地迫使躲在法律条文背后的那些人为了自己的良心也为了给外界制造良好形象,以及为了维护自己的tong制,或者干脆就是怕别人抱怨他们在执行仪式时过于笨拙,他们不得不做的好一些。”
想一口吃个胖子,不可能的,只能一步一步来吧。
--看了中国大历史后最深切的感受。
--目前中国的一切不过是历史中必须走的一步。
--看了中国大历史后最深切的感受。
--目前中国的一切不过是历史中必须走的一步。
凤百羽 发表于 2010-3-28 09:07
法院会不受理的
法院会不受理的
gzxys 发表于 2010-3-28 10:49
====受不受理是一会事,一上来就装悲情,而不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本身就表现的不可理喻。
====受不受理是一会事,一上来就装悲情,而不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本身就表现的不可理喻。
别扯GG的事了,你到大街上问下,有没有20%的人,知道这鸟事?
吃饱了,溜达溜达也很好,没必要说个没完。影响茶馆的氛围。
吃饱了,溜达溜达也很好,没必要说个没完。影响茶馆的氛围。
回复 15# 土鳖不是屎壳郎
淡定﹃_﹃,一般来说泡论坛的都是闲的荒的人,消磨时间而已,比如我经常去的上海轨交论坛为了个”左行右立“都吵了半年多了,岂不是更加无聊﹃_﹃
更不要说几个TVGAME论坛,玩个游戏机都能分成三派,天天战来战去﹃_﹃
回复 15# 土鳖不是屎壳郎
淡定﹃_﹃,一般来说泡论坛的都是闲的荒的人,消磨时间而已,比如我经常去的上海轨交论坛为了个”左行右立“都吵了半年多了,岂不是更加无聊﹃_﹃
更不要说几个TVGAME论坛,玩个游戏机都能分成三派,天天战来战去﹃_﹃
ajian1234 发表于 2010-3-28 10:33
起码人家有法可依,这不正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吗
起码人家有法可依,这不正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吗
建议真理部及时地公布“屏蔽词库”,方便广大网民及时举报“不良”信息~~~
土鳖不是屎壳郎 发表于 2010-3-28 11:03
GG走就走了,没啥好关心的。
但咱不还在墙内吗?咱不是每天都在被墙吗?
讨论一下GFW的法律问题,有何不妥?
GG走就走了,没啥好关心的。
但咱不还在墙内吗?咱不是每天都在被墙吗?
讨论一下GFW的法律问题,有何不妥?
akula12345 发表于 2010-3-28 12:32
你发的贴自己发的内容 这个不叫法吗? 不算法规吗?
你发的贴自己发的内容 这个不叫法吗? 不算法规吗?
revolutionzz 发表于 2010-3-28 12:34
我也建议CD及时公布“不文明用语词库”
不然CD凭什么用版规来处理版务?
我也建议CD及时公布“不文明用语词库”
不然CD凭什么用版规来处理版务?
楼主这样这才是正道。
法制才是国家发展之道。
什么事情都有个法律意识,想通过法律途径改善,还没立法的立法,立法有缺陷的改进,错误的修正。这样国家的法制才会更快的完善起来。
如果楼主所说有理,网上都大量呼吁,成为社会热点,那相关问题就会提上议事日程。如果都只是停留在喷口水乱谩骂的程度,骂完了也就过去了。
最后,我赞成楼主的解决之道。但不并不赞同楼主对具体问题的观点。自由是相对。否则就不需要法律了。法律就是用来约束的。
楼主这样这才是正道。
法制才是国家发展之道。
什么事情都有个法律意识,想通过法律途径改善,还没立法的立法,立法有缺陷的改进,错误的修正。这样国家的法制才会更快的完善起来。
如果楼主所说有理,网上都大量呼吁,成为社会热点,那相关问题就会提上议事日程。如果都只是停留在喷口水乱谩骂的程度,骂完了也就过去了。
最后,我赞成楼主的解决之道。但不并不赞同楼主对具体问题的观点。自由是相对。否则就不需要法律了。法律就是用来约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