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为什么美国富人愿意捐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7:44:13


在美国,捐赠观念深入人心,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参加慈善活动,做志愿者、义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已经成为美国民众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赚钱是为了生活舒适,捐赠是为了生活得更有意义”已经成为了一句时常被提及的捐赠名言。现摘选相关文章,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美国民众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情况。

  据《国际先驱导报》报道: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以“敦促国家新出台政策鼓励慈善家”为由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理论。厉以宁在谈到这个理论时表示: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可称为“第三次分配”。厉以宁强调: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后,社会发展方面依旧会留下一些空白,需要第三次分配来填补。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因此它的影响是广泛的,它所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

  当今中国社会呼唤社会捐赠,呼唤慈善事业,在学界,这几乎已成为共识。但是,正如清华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的邓国胜指出的那样:“中国自愿性捐赠还非常不足”。他认为原因有三:一是与国内捐赠文化有关,二是与国内捐赠制度的缺位有关,三是与中国民间慈善组织公信度不高有关。

  中国从事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大多非常羡慕美国的社会捐赠与慈善事业。美国的企业和个人,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有6700多亿美元,占美国GDP的9%。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这并非是因为美国的大企业多、富人多的缘故,有研究表明,美国的社会捐款中,70%以上来自于成千上万普通公众每月几美元、几十美元或几百美元的小额捐款。正是普通民众的小额捐赠和志愿参与推动了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为什么美国人这么愿意捐助慈善或公益事业呢?这恐怕不是用“习惯和道德的影响”就能够解释的。在发达国家,与税收相关的捐赠制度可以归纳为“一疏二堵”。一疏,是企业和个人捐助慈善和公益事业可以获得免税的待遇;二堵,是用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

  当然,这样的制度安排没有相应的社会价值观念的支持就会成为无本之木。当今世界大多推崇“小政府、大社会”,要强调的是,国际通行的“小政府”并非仅仅是“精简机构”,其实质是“限制政府权力”。因此,一个成熟的社会都会给予公民和企业两种选择:公民和企业可以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税收交给政府,然后通过“税收———财政———公共支出”的途径用于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同时,公民和企业也可以将自己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通过“社会捐款———慈善基金———慈善事业”的途径用于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这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优劣的差别,而是在同一制度层面上的,用于交税或捐款只是由于个人或企业偏好的不同而作出的社会选择不同而已。这是慈善捐款为什么可以免税的最充分的理由。由于公众不愿意什么都依赖政府,所以发达国家慈善或公益捐款就特别多,有研究表明,有的国家,譬如美国,这方面的资金规模甚至超过了政府的公共支出。同时,也正因为如此,政府乐得少管许多“杂事”、“闲事”。

  从国际经验看,要发展慈善事业,是需要合适的制度安排和价值观念作基础的。当我们把慈善事业定义为“第三次分配”的时候,这就意味着它是排在“第二次分配”之后的。也就是说,慈善捐款必须从“税后”的收入中付出。当然,与其他一些也附和“第三次分配”的学者的说法略有不同,作为经济学家的厉以宁在常识问题上是不会犯错误的,他说得很准确:“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如果是这样,慈善事业确实是“第三次分配”。然而,这样的建立在习惯和道德影响之上的慈善事业能形成我们所期望的资金规模?

  中国在经历了长达30年的计划经济时期和长达20年的以GDP为目标的经济增长时期之后,惯性使然,政府依旧以“全能政府”为己任,这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譬如,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内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只有在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部分的才准予扣除,而外资企业却可在税前全额扣除。这说明,政府有关部门对国际惯例是心知肚明的。

  国际国内无数的事实都证明,在社会发展领域中,并非所有的方面都非要政府插手才行,方方面面都要政府插手政府也忙不过来,包揽一切最终会使很多方面出现“包而不办”的结果。因此,发展民间的力量,让社会组织和公众自己解决自己的事情无疑是一个明智的抉择。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从理论上来说,应该肯定社会捐款和慈善事业还是属于“第二次分配”,并具有与纳税和公共福利支出同样的性质。政府应通过免税以及其他的制度安排促进和鼓励国民在“再分配”领域发扬爱心,并“让出”部分公共领域让民间组织发挥其再分配的作用,而且这些范围应该越来越大。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

在美国,捐赠观念深入人心,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参加慈善活动,做志愿者、义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已经成为美国民众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赚钱是为了生活舒适,捐赠是为了生活得更有意义”已经成为了一句时常被提及的捐赠名言。现摘选相关文章,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美国民众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情况。

  据《国际先驱导报》报道: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以“敦促国家新出台政策鼓励慈善家”为由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理论。厉以宁在谈到这个理论时表示: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可称为“第三次分配”。厉以宁强调: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后,社会发展方面依旧会留下一些空白,需要第三次分配来填补。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因此它的影响是广泛的,它所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

  当今中国社会呼唤社会捐赠,呼唤慈善事业,在学界,这几乎已成为共识。但是,正如清华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的邓国胜指出的那样:“中国自愿性捐赠还非常不足”。他认为原因有三:一是与国内捐赠文化有关,二是与国内捐赠制度的缺位有关,三是与中国民间慈善组织公信度不高有关。

  中国从事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大多非常羡慕美国的社会捐赠与慈善事业。美国的企业和个人,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有6700多亿美元,占美国GDP的9%。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这并非是因为美国的大企业多、富人多的缘故,有研究表明,美国的社会捐款中,70%以上来自于成千上万普通公众每月几美元、几十美元或几百美元的小额捐款。正是普通民众的小额捐赠和志愿参与推动了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为什么美国人这么愿意捐助慈善或公益事业呢?这恐怕不是用“习惯和道德的影响”就能够解释的。在发达国家,与税收相关的捐赠制度可以归纳为“一疏二堵”。一疏,是企业和个人捐助慈善和公益事业可以获得免税的待遇;二堵,是用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

  当然,这样的制度安排没有相应的社会价值观念的支持就会成为无本之木。当今世界大多推崇“小政府、大社会”,要强调的是,国际通行的“小政府”并非仅仅是“精简机构”,其实质是“限制政府权力”。因此,一个成熟的社会都会给予公民和企业两种选择:公民和企业可以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税收交给政府,然后通过“税收———财政———公共支出”的途径用于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同时,公民和企业也可以将自己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通过“社会捐款———慈善基金———慈善事业”的途径用于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这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优劣的差别,而是在同一制度层面上的,用于交税或捐款只是由于个人或企业偏好的不同而作出的社会选择不同而已。这是慈善捐款为什么可以免税的最充分的理由。由于公众不愿意什么都依赖政府,所以发达国家慈善或公益捐款就特别多,有研究表明,有的国家,譬如美国,这方面的资金规模甚至超过了政府的公共支出。同时,也正因为如此,政府乐得少管许多“杂事”、“闲事”。

  从国际经验看,要发展慈善事业,是需要合适的制度安排和价值观念作基础的。当我们把慈善事业定义为“第三次分配”的时候,这就意味着它是排在“第二次分配”之后的。也就是说,慈善捐款必须从“税后”的收入中付出。当然,与其他一些也附和“第三次分配”的学者的说法略有不同,作为经济学家的厉以宁在常识问题上是不会犯错误的,他说得很准确:“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如果是这样,慈善事业确实是“第三次分配”。然而,这样的建立在习惯和道德影响之上的慈善事业能形成我们所期望的资金规模?

  中国在经历了长达30年的计划经济时期和长达20年的以GDP为目标的经济增长时期之后,惯性使然,政府依旧以“全能政府”为己任,这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譬如,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内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只有在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部分的才准予扣除,而外资企业却可在税前全额扣除。这说明,政府有关部门对国际惯例是心知肚明的。

  国际国内无数的事实都证明,在社会发展领域中,并非所有的方面都非要政府插手才行,方方面面都要政府插手政府也忙不过来,包揽一切最终会使很多方面出现“包而不办”的结果。因此,发展民间的力量,让社会组织和公众自己解决自己的事情无疑是一个明智的抉择。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从理论上来说,应该肯定社会捐款和慈善事业还是属于“第二次分配”,并具有与纳税和公共福利支出同样的性质。政府应通过免税以及其他的制度安排促进和鼓励国民在“再分配”领域发扬爱心,并“让出”部分公共领域让民间组织发挥其再分配的作用,而且这些范围应该越来越大。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
好像说是税收的因素
捐赠也是一种消费方式
俺在浙江读书是一学期捐款3次(自愿)......在老家(湖北)读书时三年捐款一次(强制):victory:
我在单位上每年都会被强制捐款。
人家是有利益驱动的,也不全是爱心使然。
好像是捐款数可以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觉得,这是在鼓吹西方价值么。嘿嘿。重点在西方的税制上。
捐助一个贫困大学生,可以免很多个税的。
是很好避税途径。
我个人不希望在中国出现类似捐赠免税款的法律,不是我要反对捐赠对这种回馈社会的行为我是很支持的,但捐赠避税这里面的猫腻太多。
锤子,我要是富人捐点出去又怎么样,反正又饿不死,还能捞得个好名声
偶确实说过:中了500万捐款50万,被媳妇一顿臭骂:吝啬鬼呀,捐个200万要死人呀~~~~
LS,还有这么慷慨大方的女人?
是很好避税途径。
说穿了,就是避税.和国内千方百计办残疾证明一个道理
我要是有钱,当然也要避一下税了。
toptjj 发表于 2009-10-3 05:52
被捐款
wang2bin10 发表于 2009-10-3 07:26

不是这个流程

税收是该交多少就交多少

然后逐项计算退税金额

然后领取退税金
光荣游侠 发表于 2009-10-3 12:29

巴菲特准备逐步捐给盖茨基金会的三百多亿美元,如果是为了避税的话,转移到海外避税天堂多好

扣除手续费什么的,至少还能留下两百多亿:D
如果我知道我被第二次分配以后,ZF能很透明得使用这些钱,我很乐意再去拿钱捐款。

问题是很多人提到捐款一肚子火:教育医疗养老这些东西本就是ZF的职责,结果ZF的钱自己拿去吃喝,却让民众继续掏钱帮ZF办这些事。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09-10-4 16:12

对于大多人来讲(不包括盖瓷,巴斐这种的)捐款是最合理的避税方式,美国什么最吃香?税务顾问,哈哈。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09-10-4 16:10

据我的一点点了解,应该是在税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至于退税的应该是购买某些商品或者享受某些保险服务时才会享有的,对应的税种应该是类似于国内的增值税,美国大概叫营业税吧。呵呵~~~
不管如何运作,避税动机是客观存在的;
同样的,捐款永远都是高尚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永远都比吝啬鬼甚至为富不仁要值得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