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战后日本的腐败和反腐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5:44:01
作者:何增科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占领当局对日本强行进行了“民主改革”,并为日本制订了“和平宪法”确定了二元君主立宪政体。日本随后几十年在政府主导下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发展,成为亚洲经济的领头雁。但与此同时,日本政治腐败的程度也有所提高,出现了政治家腐败丑闻迭出和业务类公务员相对廉洁同时并存的奇特景观。研究日本战后的腐败和反腐败对世人不无启迪作用。
    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政治腐败高发多发的时期。战后东亚和东南亚的经济发展模式被一些学者概括为“雁行模式”。日本坚持政府主导的产业发展模式,取得了高速的经济成长,成为“雁行模式”中的领头雁。韩国、新加坡、香港、台湾等亚洲“四小龙”紧随其后,经济发展取得不俗的成绩,成为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紧随于“四小龙”之后,经济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这一时期,日本政治家腐败的丑闻也呈上升趋势。50年代和60年代,日本政治家腐败丑闻相对较少,但进入70年代后政治家腐败丑闻频频曝光。从70年代的洛克希德案到80年代的里库路特案以及战后日本最大的政治丑闻—新生宇宙公司案,再到90年代的佐川急便案,日本政坛政治家接受大公司非法款项为其谋取利益的丑闻层出不穷。田中角荣、竹下登、中曾根康弘、海部俊树等多位首相被卷入丑闻,内阁大臣、国会议员、执政党党魁卷入腐败丑闻的更多。战后日本政要腐败发生频率之高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实为罕见。
    日本为什幺会在战后出现腐败高发多发的现象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有其难以克服的弊端。日本经济发展的模式不同于美国这样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也不同于德国等注重社会福利的社会市场经济国家,它实行的是一种政府导向官商合作的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制订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同时通过政府补贴、政府合同、发放许可证、价格管制等多种方式诱导企业决策符合国家的发展方向,企业也通过自民党和政府的决策咨询机构影响着政府的决策。政府和企业之间形成一种非常紧密的关系。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既有着官商合作共同促进产业发展的优势,同时又容易形成政商官相勾结的“金权政治”。企业家特别是大公司的企业家为获得政府补贴、政府合同、许可证、特殊管制政策等而用金钱结交政府官员、国会议员,政治家为竞选筹款而贩卖自己的政治影响力,双方互有需求而结成利益共同体。第二,自民党“一党独大”的政党政治生态在着内在的缺陷。二战后,日本实行的是多党制,但自民党长期一党把持政权,期间在90年代中期曾暂时失去政权,但很快又通过组建以自民党为主的执政联盟而重新掌权。在自民党一党独大的政治生态下,在野党的批评声音很小,难以发挥制衡作用。同时,自民党内派系林立,各派系之间为执掌政权展开激烈竞争。筹集竞选资金的多少和控制地方选票的实力直接决定着各个派系的力量对比。国会中最大的派系同其它小派系通过密室政治和幕后交易来达成协议分配内阁职位。这种派系政治和密室交易构成日本政治的一大特征,同时也是产生腐败交易的重要温床。第三,对选举政治的法律规范不严密。选举政治是民主制的主要形式之一,竞选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选举政治的廉洁程度。日本恰恰在对竞选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立法方面有意无意地留有不少漏洞。在自民党操纵下通过的政治资金法规定,企业或个人均可以直接向政客提供一定限额内的捐款,这些捐款不必课税,这为企业购买政治影响大开方便之门。此外,日本风行“送礼文化”,国会议员为争取选票在逢年过节、红白喜事之时都要向选区选民送礼表示心意,而这也是要花费大笔金钱的。此外,日本直到1992年才公布“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但公开的内容并不包括议员的家庭财产和借给家庭的金钱等,从而为隐瞒财产留下了漏洞。由于对竞选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有关竞选捐款和竞选资金使用的腐败丑闻成为腐败高发多发的主要领域。
    政治腐败反过来又对日本经济产生了消极的影响。90年代的日本经济被称为“失去的十年”,这是因为日本经济面临着严重的结构性问题,需要通过“结构改革”来加以解决。日本的农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许多产业长期以来受到保护国内市场的日本政府的小心呵护,积弊甚深。但结构改革的口号喊了多少年,却很少被付诸实施。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政商官之间相互勾结的金权政治体制使得他们之间的利益盘根错节,形成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强烈反对任何旨在减少政府保护的改革,这使得不少政治家知难而退。结构改革因此长期难产。
    尽管日本的国会议员、大小党魁、政府首脑和内阁阁员中腐败的发生频率较高,但日本却拥有一支比较清廉的、精干的业务类公务员队伍。在约500万公务员队伍中,因受贿而被起诉者1969—1973年每年平均396人,1974年—1979年为273人,1981年—1985年为203人,1986—1990年仅为130人。业务类公务员中腐败人数少,比例低,而且还呈进一步下降趋势。 [1]日本政府之所以能在战后经济高速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并作出突出贡献,是同拥有这样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分不开的。
    日本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主要得益于该国较为完善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早19世纪末的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就仿照欧洲的模式建立起了现代文官制度,确立了考试录用和考绩晋升的功绩制原则。二战后,美国占领军当局又对日本的公务员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起草了沿用至今的《国家公务员法》交由日本政府公布,革除了日本文官制度中的一些弊端。为了保证公务员的良好素质,日本依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试录用制度,严格挑选,择优录用。《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法律法规确立了公务员的一般行为准则,对公务员日常行为包括兼职和离职后再就业等都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并提出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严格防止公务员利益冲突情形的发生。日本政府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退休后的生活保障等都给予了比较优厚的待遇,使他们能够过上一种比较优越的生活。这增加了政府工作对有才华的青年人的吸引力,同时减少了公务员从事腐败的动机。政治和行政相分离的体制,使得公务员队伍较少受到政治家频繁更迭的影响而保持职业的稳定,公务员队伍也因此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
    日本公务员队伍的高度廉洁还得益于该国较为完备的防治腐败的法律和制度。首先,日本反腐败的法律规定非常细密、周详,可钻的空子不多。日本刑法典中设立了反贪污贿赂罪专章,该法先后进行过13次修正。为了补充刑法典中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日本还制定了专门的惩治贿赂犯罪的法律《关于整顿经济关系罪责的法律》,同时还在《公司更生法》等其它部门法中设置了惩治贪污贿赂的条款以打击各个领域的腐败犯罪。日本反腐败的法律规定非常细密,仅贿赂罪就分为8种类型:单纯收贿罪、受托收贿罪、事前收贿罪、第三者供贿罪、加重收贿罪、事后收贿罪、斡旋收贿罪、赠贿罪,不同类型的贿赂罪规定了不尽相同的刑事处罚。 [2]法律规定的细密、周详,杜塞了行贿受贿的法律漏洞。其次,日本建立起一套分工明确富有效能的反腐败机构。这套反腐败机构包括:国会法官弹劾法院和法官追诉委员会、内阁行政监察局、会计检查院、最高检察厅及其下属机关、法院系统等。法官弹劾法院和法官追诉委员会直属于国会,负责起诉和审判有违法行为的法官。内阁行政监察局和邮政监察、人事行政监察、预算执行监察机构,直属于日本内阁或有关部会,负责对整个文官系统进行行政监察。会计检查院是在任期和经费等方面相对独立于日本内阁的审计监督机构,根据《会计检查院法》专门负责对国家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检查和对国家会计进行监督。日本的检察机关在内阁法务省领导之下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负责调查和起诉违法官员。享有司法独立权的法院系统则负责审理贪污贿赂案件。 [3]日本这套反腐败体制在国会监察、行政监察、财政检查、司法调查和审判等方面,编织了一张严密的监察法网,对于遏止公务员队伍中的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后,亲商倾向明显的日本政府对公务员腐败保持高度警觉和严加防范。在政商官相互勾结的体制中,日本政府具有明显的重商亲商倾向,对于危害商人利益的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保持了高度的警觉,对发生腐败案件的公务员做到了打击及时有力,惩处严厉。完备的法制,严格的监察,严厉的刑罚制裁,有效地遏止了公务员队伍中腐败案件的发生。
    日本的新闻媒体和在野党在揭露腐败丑闻推动政治改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日本的新闻媒体在揭露政府高官的腐败丑闻方面可与美国媒体相媲美。前述几起涉及日本首相的腐败大案,都是在媒体进行深入的调查报道和在野党在国会中的穷追猛打下才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自民党和其它国会政党中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国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了“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让全部国会议员的资产公开的。同时,对竞选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加强规范,党内竞选提名机制的改革也处于酝酿过程之中。自民党内改革派与保守派的角力中,改革派的力量在逐步增强。进入21世纪后,改革派终于赢得了政权。日本现任首相小泉纯一郎就是靠高举政治和经济改革的大旗而获得公众高度支持的。对于现任政府能否提出具体的政治和经济改革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


http://www.chinainnovations.org/read.asp?type01=1&type02=3&type03=6&articleid=260作者:何增科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占领当局对日本强行进行了“民主改革”,并为日本制订了“和平宪法”确定了二元君主立宪政体。日本随后几十年在政府主导下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发展,成为亚洲经济的领头雁。但与此同时,日本政治腐败的程度也有所提高,出现了政治家腐败丑闻迭出和业务类公务员相对廉洁同时并存的奇特景观。研究日本战后的腐败和反腐败对世人不无启迪作用。
    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政治腐败高发多发的时期。战后东亚和东南亚的经济发展模式被一些学者概括为“雁行模式”。日本坚持政府主导的产业发展模式,取得了高速的经济成长,成为“雁行模式”中的领头雁。韩国、新加坡、香港、台湾等亚洲“四小龙”紧随其后,经济发展取得不俗的成绩,成为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紧随于“四小龙”之后,经济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这一时期,日本政治家腐败的丑闻也呈上升趋势。50年代和60年代,日本政治家腐败丑闻相对较少,但进入70年代后政治家腐败丑闻频频曝光。从70年代的洛克希德案到80年代的里库路特案以及战后日本最大的政治丑闻—新生宇宙公司案,再到90年代的佐川急便案,日本政坛政治家接受大公司非法款项为其谋取利益的丑闻层出不穷。田中角荣、竹下登、中曾根康弘、海部俊树等多位首相被卷入丑闻,内阁大臣、国会议员、执政党党魁卷入腐败丑闻的更多。战后日本政要腐败发生频率之高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实为罕见。
    日本为什幺会在战后出现腐败高发多发的现象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有其难以克服的弊端。日本经济发展的模式不同于美国这样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也不同于德国等注重社会福利的社会市场经济国家,它实行的是一种政府导向官商合作的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制订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同时通过政府补贴、政府合同、发放许可证、价格管制等多种方式诱导企业决策符合国家的发展方向,企业也通过自民党和政府的决策咨询机构影响着政府的决策。政府和企业之间形成一种非常紧密的关系。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既有着官商合作共同促进产业发展的优势,同时又容易形成政商官相勾结的“金权政治”。企业家特别是大公司的企业家为获得政府补贴、政府合同、许可证、特殊管制政策等而用金钱结交政府官员、国会议员,政治家为竞选筹款而贩卖自己的政治影响力,双方互有需求而结成利益共同体。第二,自民党“一党独大”的政党政治生态在着内在的缺陷。二战后,日本实行的是多党制,但自民党长期一党把持政权,期间在90年代中期曾暂时失去政权,但很快又通过组建以自民党为主的执政联盟而重新掌权。在自民党一党独大的政治生态下,在野党的批评声音很小,难以发挥制衡作用。同时,自民党内派系林立,各派系之间为执掌政权展开激烈竞争。筹集竞选资金的多少和控制地方选票的实力直接决定着各个派系的力量对比。国会中最大的派系同其它小派系通过密室政治和幕后交易来达成协议分配内阁职位。这种派系政治和密室交易构成日本政治的一大特征,同时也是产生腐败交易的重要温床。第三,对选举政治的法律规范不严密。选举政治是民主制的主要形式之一,竞选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选举政治的廉洁程度。日本恰恰在对竞选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立法方面有意无意地留有不少漏洞。在自民党操纵下通过的政治资金法规定,企业或个人均可以直接向政客提供一定限额内的捐款,这些捐款不必课税,这为企业购买政治影响大开方便之门。此外,日本风行“送礼文化”,国会议员为争取选票在逢年过节、红白喜事之时都要向选区选民送礼表示心意,而这也是要花费大笔金钱的。此外,日本直到1992年才公布“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但公开的内容并不包括议员的家庭财产和借给家庭的金钱等,从而为隐瞒财产留下了漏洞。由于对竞选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有关竞选捐款和竞选资金使用的腐败丑闻成为腐败高发多发的主要领域。
    政治腐败反过来又对日本经济产生了消极的影响。90年代的日本经济被称为“失去的十年”,这是因为日本经济面临着严重的结构性问题,需要通过“结构改革”来加以解决。日本的农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许多产业长期以来受到保护国内市场的日本政府的小心呵护,积弊甚深。但结构改革的口号喊了多少年,却很少被付诸实施。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政商官之间相互勾结的金权政治体制使得他们之间的利益盘根错节,形成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强烈反对任何旨在减少政府保护的改革,这使得不少政治家知难而退。结构改革因此长期难产。
    尽管日本的国会议员、大小党魁、政府首脑和内阁阁员中腐败的发生频率较高,但日本却拥有一支比较清廉的、精干的业务类公务员队伍。在约500万公务员队伍中,因受贿而被起诉者1969—1973年每年平均396人,1974年—1979年为273人,1981年—1985年为203人,1986—1990年仅为130人。业务类公务员中腐败人数少,比例低,而且还呈进一步下降趋势。 [1]日本政府之所以能在战后经济高速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并作出突出贡献,是同拥有这样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分不开的。
    日本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主要得益于该国较为完善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早19世纪末的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就仿照欧洲的模式建立起了现代文官制度,确立了考试录用和考绩晋升的功绩制原则。二战后,美国占领军当局又对日本的公务员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起草了沿用至今的《国家公务员法》交由日本政府公布,革除了日本文官制度中的一些弊端。为了保证公务员的良好素质,日本依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试录用制度,严格挑选,择优录用。《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法律法规确立了公务员的一般行为准则,对公务员日常行为包括兼职和离职后再就业等都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并提出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严格防止公务员利益冲突情形的发生。日本政府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退休后的生活保障等都给予了比较优厚的待遇,使他们能够过上一种比较优越的生活。这增加了政府工作对有才华的青年人的吸引力,同时减少了公务员从事腐败的动机。政治和行政相分离的体制,使得公务员队伍较少受到政治家频繁更迭的影响而保持职业的稳定,公务员队伍也因此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
    日本公务员队伍的高度廉洁还得益于该国较为完备的防治腐败的法律和制度。首先,日本反腐败的法律规定非常细密、周详,可钻的空子不多。日本刑法典中设立了反贪污贿赂罪专章,该法先后进行过13次修正。为了补充刑法典中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日本还制定了专门的惩治贿赂犯罪的法律《关于整顿经济关系罪责的法律》,同时还在《公司更生法》等其它部门法中设置了惩治贪污贿赂的条款以打击各个领域的腐败犯罪。日本反腐败的法律规定非常细密,仅贿赂罪就分为8种类型:单纯收贿罪、受托收贿罪、事前收贿罪、第三者供贿罪、加重收贿罪、事后收贿罪、斡旋收贿罪、赠贿罪,不同类型的贿赂罪规定了不尽相同的刑事处罚。 [2]法律规定的细密、周详,杜塞了行贿受贿的法律漏洞。其次,日本建立起一套分工明确富有效能的反腐败机构。这套反腐败机构包括:国会法官弹劾法院和法官追诉委员会、内阁行政监察局、会计检查院、最高检察厅及其下属机关、法院系统等。法官弹劾法院和法官追诉委员会直属于国会,负责起诉和审判有违法行为的法官。内阁行政监察局和邮政监察、人事行政监察、预算执行监察机构,直属于日本内阁或有关部会,负责对整个文官系统进行行政监察。会计检查院是在任期和经费等方面相对独立于日本内阁的审计监督机构,根据《会计检查院法》专门负责对国家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检查和对国家会计进行监督。日本的检察机关在内阁法务省领导之下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负责调查和起诉违法官员。享有司法独立权的法院系统则负责审理贪污贿赂案件。 [3]日本这套反腐败体制在国会监察、行政监察、财政检查、司法调查和审判等方面,编织了一张严密的监察法网,对于遏止公务员队伍中的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后,亲商倾向明显的日本政府对公务员腐败保持高度警觉和严加防范。在政商官相互勾结的体制中,日本政府具有明显的重商亲商倾向,对于危害商人利益的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保持了高度的警觉,对发生腐败案件的公务员做到了打击及时有力,惩处严厉。完备的法制,严格的监察,严厉的刑罚制裁,有效地遏止了公务员队伍中腐败案件的发生。
    日本的新闻媒体和在野党在揭露腐败丑闻推动政治改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日本的新闻媒体在揭露政府高官的腐败丑闻方面可与美国媒体相媲美。前述几起涉及日本首相的腐败大案,都是在媒体进行深入的调查报道和在野党在国会中的穷追猛打下才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自民党和其它国会政党中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国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了“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让全部国会议员的资产公开的。同时,对竞选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加强规范,党内竞选提名机制的改革也处于酝酿过程之中。自民党内改革派与保守派的角力中,改革派的力量在逐步增强。进入21世纪后,改革派终于赢得了政权。日本现任首相小泉纯一郎就是靠高举政治和经济改革的大旗而获得公众高度支持的。对于现任政府能否提出具体的政治和经济改革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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