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原创』同性恋与社会道德的双赢选择----“沉默存在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8:15:06
<P><FONT size=3>同性恋与社会道德的双赢选择----“沉默存在”</FONT></P>
<P><FONT size=3>    前段时间,香港某西人法官判决一桩同性恋官司,宣布把同性恋者肛交行为合法年龄由21岁放宽至16岁,也就是说,以前21岁以下进行肛交是有罪的,要担当刑事责任并被写进刑事记录当中,而现在这法官则认为这样违反了人权,需要废除。对此判决,社会争议十分大,香港政府与宗教团体更是明确表示反对,港府正在上诉到终审法院请求推翻此判决。</FONT></P>
<P><FONT size=3>  同性恋在西方社会和开放型的东方社会中,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理解与宽容,但一些同性恋者与团体的要求是难以得到满足的,只管一味从自已的心态出发,要求取得与正常社群地位,因此不断的去挑战法律与伦理的底线,香港这一官司,即为一例也。</FONT></P>
<P><FONT size=3>  这种裹胁着“民主、人权”的挑战,对社会是十分危险的,因为目前的在西方与香港社会的一些同性恋问题挑战,并不是以往那种求得社会的理解与宽容为目的,而是想要通过公开的宣示以完全破解社会对同性恋的一切限制---从担任政府高官、教会高层、到结婚、收养孩子的限制,都要通通打破。当有人对此提出异议时,“保守、不尊重人权、不宽容、没有科学知识”等等帽子就会扣来,形成一种逆向的话语霸权。</FONT></P>
<P><FONT size=3>  个体的同性恋并不是道德问题,也不会严重影响社会道德,但是当同性恋者要求大规模的予以承认其合法性,社会问题就出现了。当社会任由这种所谓“开放”意识咨意横行的时候,也就是社会伦理道德被严重扭曲的时候。</FONT></P>
<P><FONT size=3>  看一下当前关于同性恋的主要探讨方向可以看出,对于同性恋的在身体、心理方面的矫治已经很少被提及,这种矫治往往会被说成是无效的与带有歧视性的。但是,又有谁能肯定同性恋者有多少是天生不可改变的,有多少是受光怪陆离的环境而引发的,有多少是在把同性恋渲染成时尚后去尝试的,又有多少是在道德虚无下毫无顾忌去寻找刺激的?有些研究学者与同性恋团体把同性恋主要视为是天生的,然后在宽容的的口号下拒绝有益的矫治,无限制的争取一切权利并抗议对此的一切质疑与反对。</FONT></P>
<P><FONT size=3>  其实对于天生的同性恋者,当无法逆转性取向时,人们可以尊重他们的选择,和谐相处,但这种尊重与和谐,必需是双方的,同性恋者亦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公众场合对其行为与言论能做到不过份显示、不散播张扬、不争取影响其生活状况以外的权利。这就是本文的主题涵意所在---“沉默存在”。</FONT></P>
<P><FONT size=3>    不过份显示是不要在公共场合像异性恋情侣那样显露出亲密的行为,不要动不动就搞什么同性恋大巡游。不散播张扬,就是不要去拍摄主要反映同性恋的影片,对同性恋文字在杂志、书籍的传播要加以限制,对于同性恋名人的报道要有所审查。不争取影响其生活状况以外的权利,就是没有影响到同性恋者的生活基本权利以权利,同性恋者就不要去争取了,政界、宗教界、教育界里的职务,对于别人的影响很大,如果是不适宜在那里担任职务的,就算了,大可以到艺术界、影视界、商界等个体发挥较强的地方去工作。同性结婚对传统价值观念破坏太大,也不要争取了吧。至于可以收养孩子,更是很荒谬的事情,因为已经影响到第三者了,影响的还是个头脑未成熟的孩子,所以这种权利也是万万要不得的。</FONT></P>
<P><FONT size=3>  沉默存在,就是社会不批判、不歧视同性恋,不以法律惩处成年人的同性恋性行为。同性恋者也在自已的范围内尽情享受自已的爱情,大家都尽量不超越对方的界限,有些事心照不宣,就可以相安无事了。像本文开头的官司那样,在香港,就算是21岁以下的同性恋者如果喜欢肛交大可以在自已的私人地方进行,只要“爱人”不告你,根本就不会有人知道,何苦一定要闹到法院,让西人法官不知依据什么标准把法律给改了,这样势必会误导很多青少年的。还有一些同性恋者说,因为同性恋没有合法化,所以他们找不到爱人,所以被迫去酒巴、网络里寻找不可靠的人发展关系,导致受到很多伤害,所以希望同性恋能够合法化,被社会接纳。这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找不到伴侣,说明你不够吸引力,并不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连合法的异性恋者,都有太多男人找不到老婆,或女人嫁不出去呢。找不到同性伴侣,你也只能忍受,不能去做非法的事情,然后受了伤害后骂社会的不公,这是不行的,同性恋者既然选择了不同的道路,就得有为自已行为负责的准备。</FONT></P>
<P><FONT size=3>  而其他社会成员所能做的,就是对那些没有影响社会的个体同性恋者的真正宽容了。这个愿景,既取决于社会成员整体素养的进步,也取决于当今同性恋运动把他们的终点定在何方?是让现在的社会感到同情与理解,还是感到厌恶与不安。<br> </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0 22:10:01编辑过]
<P><FONT size=3>同性恋与社会道德的双赢选择----“沉默存在”</FONT></P>
<P><FONT size=3>    前段时间,香港某西人法官判决一桩同性恋官司,宣布把同性恋者肛交行为合法年龄由21岁放宽至16岁,也就是说,以前21岁以下进行肛交是有罪的,要担当刑事责任并被写进刑事记录当中,而现在这法官则认为这样违反了人权,需要废除。对此判决,社会争议十分大,香港政府与宗教团体更是明确表示反对,港府正在上诉到终审法院请求推翻此判决。</FONT></P>
<P><FONT size=3>  同性恋在西方社会和开放型的东方社会中,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理解与宽容,但一些同性恋者与团体的要求是难以得到满足的,只管一味从自已的心态出发,要求取得与正常社群地位,因此不断的去挑战法律与伦理的底线,香港这一官司,即为一例也。</FONT></P>
<P><FONT size=3>  这种裹胁着“民主、人权”的挑战,对社会是十分危险的,因为目前的在西方与香港社会的一些同性恋问题挑战,并不是以往那种求得社会的理解与宽容为目的,而是想要通过公开的宣示以完全破解社会对同性恋的一切限制---从担任政府高官、教会高层、到结婚、收养孩子的限制,都要通通打破。当有人对此提出异议时,“保守、不尊重人权、不宽容、没有科学知识”等等帽子就会扣来,形成一种逆向的话语霸权。</FONT></P>
<P><FONT size=3>  个体的同性恋并不是道德问题,也不会严重影响社会道德,但是当同性恋者要求大规模的予以承认其合法性,社会问题就出现了。当社会任由这种所谓“开放”意识咨意横行的时候,也就是社会伦理道德被严重扭曲的时候。</FONT></P>
<P><FONT size=3>  看一下当前关于同性恋的主要探讨方向可以看出,对于同性恋的在身体、心理方面的矫治已经很少被提及,这种矫治往往会被说成是无效的与带有歧视性的。但是,又有谁能肯定同性恋者有多少是天生不可改变的,有多少是受光怪陆离的环境而引发的,有多少是在把同性恋渲染成时尚后去尝试的,又有多少是在道德虚无下毫无顾忌去寻找刺激的?有些研究学者与同性恋团体把同性恋主要视为是天生的,然后在宽容的的口号下拒绝有益的矫治,无限制的争取一切权利并抗议对此的一切质疑与反对。</FONT></P>
<P><FONT size=3>  其实对于天生的同性恋者,当无法逆转性取向时,人们可以尊重他们的选择,和谐相处,但这种尊重与和谐,必需是双方的,同性恋者亦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公众场合对其行为与言论能做到不过份显示、不散播张扬、不争取影响其生活状况以外的权利。这就是本文的主题涵意所在---“沉默存在”。</FONT></P>
<P><FONT size=3>    不过份显示是不要在公共场合像异性恋情侣那样显露出亲密的行为,不要动不动就搞什么同性恋大巡游。不散播张扬,就是不要去拍摄主要反映同性恋的影片,对同性恋文字在杂志、书籍的传播要加以限制,对于同性恋名人的报道要有所审查。不争取影响其生活状况以外的权利,就是没有影响到同性恋者的生活基本权利以权利,同性恋者就不要去争取了,政界、宗教界、教育界里的职务,对于别人的影响很大,如果是不适宜在那里担任职务的,就算了,大可以到艺术界、影视界、商界等个体发挥较强的地方去工作。同性结婚对传统价值观念破坏太大,也不要争取了吧。至于可以收养孩子,更是很荒谬的事情,因为已经影响到第三者了,影响的还是个头脑未成熟的孩子,所以这种权利也是万万要不得的。</FONT></P>
<P><FONT size=3>  沉默存在,就是社会不批判、不歧视同性恋,不以法律惩处成年人的同性恋性行为。同性恋者也在自已的范围内尽情享受自已的爱情,大家都尽量不超越对方的界限,有些事心照不宣,就可以相安无事了。像本文开头的官司那样,在香港,就算是21岁以下的同性恋者如果喜欢肛交大可以在自已的私人地方进行,只要“爱人”不告你,根本就不会有人知道,何苦一定要闹到法院,让西人法官不知依据什么标准把法律给改了,这样势必会误导很多青少年的。还有一些同性恋者说,因为同性恋没有合法化,所以他们找不到爱人,所以被迫去酒巴、网络里寻找不可靠的人发展关系,导致受到很多伤害,所以希望同性恋能够合法化,被社会接纳。这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找不到伴侣,说明你不够吸引力,并不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连合法的异性恋者,都有太多男人找不到老婆,或女人嫁不出去呢。找不到同性伴侣,你也只能忍受,不能去做非法的事情,然后受了伤害后骂社会的不公,这是不行的,同性恋者既然选择了不同的道路,就得有为自已行为负责的准备。</FONT></P>
<P><FONT size=3>  而其他社会成员所能做的,就是对那些没有影响社会的个体同性恋者的真正宽容了。这个愿景,既取决于社会成员整体素养的进步,也取决于当今同性恋运动把他们的终点定在何方?是让现在的社会感到同情与理解,还是感到厌恶与不安。<br> </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0 22:10:01编辑过]
对于同性恋问题没有什么特别的看法
不过个人认为对于同性恋者的社会行为并不需要有什么特别的标准
只要不妨碍别人就是属于自己空间的事情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系统的态度
是为文明而削足适履还是做好社会规则的最后把关者
这点非常重要
从我们的角度看,这似乎对离经叛道者已经够宽容了。但说实话,要求其“沉默”也属于一种“种族隔离制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各国宪法中恐怕也找不到什么理直气壮的理由。在讲求人权的今天,这些在社会上感到被“歧视”少数族群当然不会满足于“苟且偷生”,而要得垄望蜀地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甚至开拓自己的文化空间。既然同性恋者不会“安份守己”,“沉默存在”这种不成文的社会契约就迟早会被打破。

    好在目前在中国国内,这种“沉默存在”的默契还没受到严峻挑战,等矛盾突出了,至少还能靠道德干预可以抵挡一番,暂时看不到法律干预的必要,更别说诉诸刑法了。过早地采取司法干预,有时不仅没起到限制作用,反而会产生激励效应,从而将仅存的“沉默存在”破坏得一干二净。

    唉,道德领域都理不清的事,想通过法律来量化处理,难!

    让下一代解决这个难题吧,我们拖一天算一天,以便留给当前的民法体系一个适应的过程。
等吧
等那时又将是民粹横行
光鲜口号代替法理逻辑的状况
就象台湾东吴大学的一个教授给我们说的那样
[B]妇女团体场外抗议,立法委员们就乖乖的修法了[/B]
果然是个西人法官~~~
拖下去吧,宽容点,慢慢空间就大了.
不能一味的拖,更不该搞什么从业限制(至少世俗职业不应该),同性恋者中也出过优秀政治家和教育家。政府应该趁现在主动公开的关注同性恋群体。并不是要去消灭或者给个什么一劳永逸的了断。但是,鉴于他们在有些方面(比如吸毒、性犯罪、艾滋病)是高危人群,作为政府应该给与他们相关的辅导和帮助。而不是看见有名利可图的的就上,看到让某些人不舒服的就躲。这一问题政府最适合介入,这是政府的职能和责任所在。应该让他们能活的下去、有该有的自由并不会危害别人或受到危害,不会在政策上被边缘化。政府和立法机构是社会体系的重要管理者,对于边缘群体理应有所行动。[em27]
同性恋和戏毒没有什么联系吧,性犯罪中同性恋也很少,异性恋中爱滋病的比例也不比同性恋少啊.
讨论这个问题, 其实就是讨论什麽行为应该或不应该刑事化, 换句话说, 就是把一种行为定为非法的时候, 以什麽为标准的问题. 最早提出以不对他人构成伤害作为标准的是英国有名的法学家 Prof. H. L. Hart. 有兴趣可以在他的大作 Concept of Law 里看看这种观点. 要沉默存在, 也得要没有针对这种行为的法律才行. 同性恋以前在英国是重罪, 警察部门里甚至有专责部门负责.
[B]以下是引用[I]great100[/I]在2005-9-26 15:15:00的发言:[/B][BR]同性恋和戏毒没有什么联系吧,性犯罪中同性恋也很少,异性恋中爱滋病的比例也不比同性恋少啊.

国外的我不知道,但是国内的有些地方,同性恋群体确实有这种状况存在。曾经看到一个报道中某地的同性恋者地下团体中大量出现此类情况。当然,也可能我得到的材料不准确,我想说的是同性恋群体确实是一个被边缘化的群体,他们需要社会的关心。个人或团体的边缘化对社会来说都是有害的。
[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5-9-27 14:31:00的发言:[/B][BR]讨论这个问题, 其实就是讨论什麽行为应该或不应该刑事化, 换句话说, 就是把一种行为定为非法的时候, 以什麽为标准的问题. 最早提出以不对他人构成伤害作为标准的是英国有名的法学家 Prof. H. L. Hart. 有兴趣可以在他的大作 Concept of Law 里看看这种观点. 要沉默存在, 也得要没有针对这种行为的法律才行. 同性恋以前在英国是重罪, 警察部门里甚至有专责部门负责.

有可能兄弟比较关心刑事问题,但我觉得这篇报道并没有触及是否把同性恋刑事化,而是对于同性恋者的社会运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关心。我觉得对于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同性恋问题不存在刑事化的必要。毕竟同性恋只是性取向,本身不会直接危害他人。按照我的理解存在争议的是,要不要对同性恋者的行为立法进行限制,作为一个群体宪法赋予同性恋者的权利或自由有多大。
香港那件案就是因为在香港 21 岁以下的男同志搞肛交是犯法. 而男女性交的合法年龄是 16 岁. 引致有同性和异性合法性交的年龄限制不同, 法官认为是性别歧视. 并不单是应否限制同志的同题. 未成年 (16 岁以下)女子性交也受限, 因为香港和其他普通法国家一般认为 16 岁以下的女孩不懂得保护自己, 所以和 16 岁以下女孩性交, 就算女的出於自愿那个男的也是犯法. 最近香港就有一案男青年的和 15 岁少女性交被判刑. 那个女的在庭上作供时明言是自愿, 并说觉得性交无所谓. 法官就说法律就是要保护她这种无知少女. 中国是否也应考虑一下如何保护无知少男 ?
这个想法倒是有意思。我国刑法的强奸罪只提及妇女、儿童。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排除了成年男性被强奸的可能。不过对于未成年的男性法律还是有保护的。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红豆猥亵男童案就是一例。
  至于16岁以下女性在法律上的免受性侵犯的特别保护好象不止普通法国家,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有中国大陆的法律基本秉承大陆法,也是实行这一标准。
  对于香港的判例我觉得法官的这一做法是正确的。同性恋并不是心智发育有问题的残障人士。21岁以上的同性恋才能以他们的方式实施性行为本来就显得可笑。如果反对肛交那就索性立法禁止。允许21岁以上人士肛交,那就是没有完全禁止,但又比正常性交多几年。意思不就成了同性恋者心智发育迟缓要比正常人多几年才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吗。
  不过说到标题上的沉默存在,我觉得更多的还是一个行政上的问题。[em27]


原来斑竹也喜欢这本书,我也买了一本,正在读呢,可惜动作太慢才刚看到知觉那章。(只是跳章节去看过爱情那部分,到底对同性恋兴趣没对女生的大:P)。这两天有空去好好读一读。
  今天发现了同好,太激动了,什么时候有空可以多交流一下关于心理学方面的东西。[em27]
以前看过原版, 什麽也记不起就记得 Classical Conditioning. 初时用来训练小狗, 後来用来对付女友.
呵呵  回应还不少呀   如果放在清华北大的社会学版未必有如此热闹。
朋友们的回复给了我不少启示,让我注意到文章内容与表达方式的很多不足之处,我会在日后改进,再与朋友们探讨的,近来总是不够时间上网呢。
[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5-9-30 22:02:00的发言:[/B][BR]以前看过原版, 什麽也记不起就记得 Classical Conditioning. 初时用来训练小狗, 後来用来对付女友.

共勉一下,女友也是我学心理学的原因之一[em01]
老兄看原版的,那可就太厉害了,中文版用了北大心理系18个正副教授才翻译出来。第17版的英文版有卖的,不过对我来说太艰巨了,要向兄弟学习啊
[em27]
社会也需要道德吧?
都全部向西方看齐?
道德不要了,法律也失去意义.
同性恋问题历史上早就有之,其实也说不上东方西方的。现代社会基本认为这是一种社会学和心理学上的现象。中国在同性恋方面的历史也是源远流长绝对不输给西方国家的。而且,相对而言我们在历史上对同性恋的态度较之西方也曾相对温和(在中世纪的欧洲搞同性恋是有生命危险的)。
  我们在这里主要是讨论法律角度的同性恋问题。不过,有一点确实有值得思考的地方。法律和道德不是对立的,而立法肯定也会受社会舆论(背后当然有社会道德力量)影响。香港的例子就很典型立法者、执法者都会在一些有极大争议的地方多多少少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但就同性恋问题来说,我们国家现在的社会认识还有很大的分歧,在看不到清晰的社会影响之前立法上搁置也可以,这样可以为司法留出灵活处置的空间。但是,我还是坚持认为,政府应该开始着手进行行政上的准备,要着手了解我国内地同性恋群体的情况,在思想上要有也要为他们服务以及学会承认和应对这一社会现象的理念。[em27]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10 13:56:48编辑过]
[B]以下是引用[I]poweroo8[/I]在2005-10-10 13:45:00的发言:[/B][BR]个人觉得  "同性恋"  这个词本身就说明他是一个畸形的行为.
   同性之间可以是景仰或者是佩服之类的.但是发展到 恋 这个程度估计这个人的心理已经变态.超出常人的理解.
    超出常人能理解的东西似乎叫 "神经病" 或者 "精神病" 更好些,明明有病却说他是正常的,现在的自由真是好. 连精神病都满街跑.
对于神经病或者有精神障碍的最好送相关医院治疗.
   我碰到过一个,一个大男人颧骨高高的.穿着超短牛崽套装,烫卷发 足登高跟鞋.走猫步 挽一小坤包.从看见他的第一眼(眼睛打眼影,睫毛上睫毛膏,脸上扑粉搽胭脂),就直想吐,看他的每个动作(指甲搽指甲游,红色的那种. 手上那青筋一条条.)都想抽他.说的每句话都想拿个地瓜把他搽着口红的嘴塞起来.

那是你个人的好恶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却不能只以某些人的道德观和审美观来衡量问题,就算把同性恋当成一种精神疾患,难道患有精神疾患的病人就该被歧视,就不该有人关心帮助他们了吗?建议楼上的兄弟去看一下斑竹推荐的那本书上,不同的观点往往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自己对事物的看法。[em27]
[B]以下是引用[I]tulipe[/I]在2005-10-10 20:08:00的发言:[/B][BR]

那是你个人的好恶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却不能只以某些人的道德观和审美观来衡量问题,就算把同性恋当成一种精神疾患,难道患有精神疾患的病人就该被歧视,就不该有人关心帮助他们了吗?建议楼上的兄弟去看一下斑竹推荐的那本书上,不同的观点往往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自己对事物的看法。[em27]

老大蛤蟆叫骑士?油饼不去看就不对.同性恋滴偶受8了.自由是要建立在人类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内哈.后庭花滴不好.
道德都是有自己所从属的范围的,同性恋者首先并不承认我们的性道德,所以在这一点上谈不上共同。既然说道自由和道德的问题了那正好,我觉得楼主此文反映的一个中心矛盾就是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关系和界限的问题。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他们有渊源有相同点,同时也有很多的不同点。从现代法学观来看,法律有自己的体系和逻辑,这套体系的产生就是为了法律一定程度上不受外界的干扰而保持其独立性,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法律的不循私情和公平公正。现代社会趋于多元化,道德标准多样很多时候根本谈不上统一。法律为了公平公正在很多情况下是不能掺入道德和感情的因素的。就拿同性恋问题来说。我国现有法律上并没有把一个人的性取向作为从法律上评判一个人的标准。宪法在描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时候没有说过同性恋有什么不同。刑法也没有认为同性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属于性侵害或者对社会和他人构成危害。那我们就没有理由对他们实行法律上的制裁或者限制。
  其实,我觉得香港的这个案例很有价值。因为有人就会说,既然法律上没有说他们该限制那我们就立法限制他们嘛。香港这就是一种立法的限制。不过,法也不是能够乱立的。就像这个法一看就是妥协的产物,提高年龄做限制本身在法律逻辑上就是有问题的,同时又违反基本法的精神,可以说是可笑的。我看法官之所以做出这个新的判决也不一定是支持同性恋的角度出发,而是出于对法律的逻辑和法律尊严的一种维护。
  再上升一个层次看。这是对法制精神的一种保护。这种限制,还有更过分的对同性恋者在从业等方面的限制,其实和我们文革的时候给人划成分然后进行政治上的压制原理如出一辙。就是将一种社会道德标准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先是立一部阶级压制的法律。然后发现法律程序还是太繁琐。所幸抛开法律“打烂公检法”,然后一切以一个模糊又带有偏见的当时的社会道德导向来办。社会自然乱套。道德和法律是共存的。要想让他们互动好,就要容许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界限。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保障。鉴于其功能就不该事事与道德趋同,甚至有的时候会与道德相违背。[em27]
[B]以下是引用[I]tulipe[/I]在2005-10-11 10:16:00的发言:[/B][BR]  道德都是有自己所从属的范围的,同性恋者首先并不承认我们的性道德,所以在这一点上谈不上共同。既然说道自由和道德的问题了那正好,我觉得楼主此文反映的一个中心矛盾就是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关系和界限的问题。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他们有渊源有相同点,同时也有很多的不同点。从现代法学观来看,法律有自己的体系和逻辑,这套体系的产生就是为了法律一定程度上不受外界的干扰而保持其独立性,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法律的不循私情和公平公正。现代社会趋于多元化,道德标准多样很多时候根本谈不上统一。法律为了公平公正在很多情况下是不能掺入道德和感情的因素的。就拿同性恋问题来说。我国现有法律上并没有把一个人的性取向作为从法律上评判一个人的标准。宪法在描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时候没有说过同性恋有什么不同。刑法也没有认为同性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属于性侵害或者对社会和他人构成危害。那我们就没有理由对他们实行法律上的制裁或者限制。
  其实,我觉得香港的这个案例很有价值。因为有人就会说,既然法律上没有说他们该限制那我们就立法限制他们嘛。香港这就是一种立法的限制。不过,法也不是能够乱立的。就像这个法一看就是妥协的产物,提高年龄做限制本身在法律逻辑上就是有问题的,同时又违反基本法的精神,可以说是可笑的。我看法官之所以做出这个新的判决也不一定是支持同性恋的角度出发,而是出于对法律的逻辑和法律尊严的一种维护。
  再上升一个层次看。这是对法制精神的一种保护。这种限制,还有更过分的对同性恋者在从业等方面的限制,其实和我们文革的时候给人划成分然后进行政治上的压制原理如出一辙。就是将一种社会道德标准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先是立一部阶级压制的法律。然后发现法律程序还是太繁琐。所幸抛开法律“打烂公检法”,然后一切以一个模糊又带有偏见的当时的社会道德导向来办。社会自然乱套。道德和法律是共存的。要想让他们互动好,就要容许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界限。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保障。鉴于其功能就不该事事与道德趋同,甚至有的时候会与道德相违背。[em27]
首先你开头就给了个前提"同性恋者首先并不承认我们的性道德"我指的是人类社会的世俗道德规范,如果他们不承认的话,人们有权拒绝他们,排斥他们,因为他们无视人类遵守的道德标准.就算是一个 正常的人他的行为也是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抛开任何一条都是不可能的.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习惯而无视其中任何一条都会破坏社会的平衡.性道德是人类最基本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当然他们可以无视别人的鄙视,但是要使他们合法话将是对传统伦理的挑战,以后说不定乱伦 恋童僻都可以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只承认婚内性行为的合法性。当然谈不上同性恋的合法。也就不是受法律保护。但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要受法律制裁。而且一个人的性行为不合法不合道德其合法的权力却不该被剥夺(比如劳动的权利)。
  楼上兄弟对同性恋的反感我可以理解。但是,你说的有权仅限于你个人有权。从法律上找不到制裁其行为的依据,那是司法的无权。从行政角度来说边缘群体就更应该受到重视了。如果制裁没有法律依据,那政府就该履行政府职能把边缘群体作为自己的公民对待。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群体继续边缘化。更不该出于意识形态进行人身、财产或者政治上的迫害。多数人有一种道德观或者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从属、审美情趣并不代表那些少数人就该被消灭。可惜文革的时候很多人持的是另一种思路。[em27]
再回过头来看楼主的原文,发现在现阶段做到沉默存在都是不容易的。
[B]以下是引用[I]tulipe[/I]在2005-10-11 20:16:00的发言:[/B][BR]再回过头来看楼主的原文,发现在现阶段做到沉默存在都是不容易的。
呵呵,我可不想上街的时候,小孩问我"爸爸,那两个GG抱一起亲嘴干吗"?
我并没有否认作为同性恋人有自己的个人权利,只是他们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对传统的颠覆,并且这种颠覆是没有任何好处的.法律可以保证他不受别人的侵害,但不能保护同性恋的权利和责任.说白了就是不能见光,见光死.
呵呵.
我国内地的法律是不承认其合法性的。道德观念的问题现在也争不出个子丑寅卯来。回到法律与政治的问题上来,楼上兄弟的意思是让他们见不得光私底下藏起来搞,文一点说就是继续甚至扩大其边缘化。我认为不妥。
因为人类的丑陋面不仅仅是同姓恋,一旦开了先例会有更多人去挑战传统的性道德.
我已经多次说过了那是你,或者说是现在多数中国人的性道德观。我是持温和态度的楼上兄弟是持激进反对态度的。这是社会道德观念的冲突,我们自己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但是作为政府在行政上就该依法从事,没有法令把同性恋群体排除出公民之外或者说要区别对待的。你是希望最大限度的抑止同性恋行为的发展蔓延。这点是符合中国现在的情况的。不过,我认为行政上抑止的方法上政府也要依法行事也不能人为制造和扩大对歧视(这里的歧视是指把性取向上的问题扩大到就业等其他方面)。同时,一味的盖着藏着无异于掩耳盗铃,作为政府对边缘群体应该有作为,即使现在没有合适的政策也应该进行调查了解其状况控制其边缘化势头。立法司法也更要依法行事。只从道德或者政治上讨好某些人的角度立法执法轻则闹出笑话,重则引起社会混乱。个人或者多数人甚至所谓舆论的感情、好恶是不能超越法律的。可惜,在我们周围骨头这么硬的维护法律尊严的法官可不多见。[em27]
恩,我并没有说你的观点错,只是容忍就是退步的前提.
归根结底,即使是同性恋,也该遵纪守法,不能妨碍到别人的生活和公共秩序,只要他们尽到了一个基本社会公民的责任了,不管什么取向都随他去。
[B]以下是引用[I]yangzhixiang[/I]在2005-10-12 16:01:00的发言:[/B][BR]归根结底,即使是同性恋,也该遵纪守法,不能妨碍到别人的生活和公共秩序,只要他们尽到了一个基本社会公民的责任了,不管什么取向都随他去。

你的话好象没说完似乎加上一句:但是他们的性取向将不受法律保护.
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我觉得不是问题!
<P><STRONG><FONT color=#025c8e size=5>以下摘自千龙网,我想这就是同性恋运动开始张扬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之一。<BR>-------------<BR>柳州青年痴迷某娱乐明星 畸形体验“假同性恋”</FONT></STRONG><BR><BR>  最近,柳州一些并不是同性恋的青年,为了“体验”同性情感,居然试探着玩起了假同性恋。这种畸形体验被艾滋病防治专家紧急叫停,因为此举有可能加大艾滋病及性病的感染机会。
<P>  “追星族”的畸形体验
<P>  不久前, 一个姓卢的男子给记者打来电话,希望关注假同性恋倾向的出现。
<P>  卢是一名男同性恋者,他一直为自己与众不同的爱恋行为而苦恼。可是,他在最近两个月中,发现一些并不是同性恋的男青年也加入了他们这个人群。而在进一步接触之后发现,有的甚至仅仅为了“体验”同性恋的行为感觉。
<P>  10月26日下午,记者与卢一起在网络河南片区一个有同性恋者出现的场地,了解假性同性恋者的不同心态。但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最近出现的这个假性同性恋人群,他们大多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为了体验同性之间的情感而进行的。
<P>  一个叫阿力(化名)的男子对记者说,他的确不知道什么叫同性恋,并且自己也有过女朋友。可两个月前,网络上对最近在一场娱乐大赛中胜出的一个明星议论其是同性恋者,而他又是这位明星的痴迷崇拜者,他突然萌生出体验一次的想法,便走近了同性恋人员。起初,他非常害怕,心理上难以接受,还想过退出,但后来被一位相识的男子“粘”上之后,对方对他穷追不舍,阿力难以抽身。
<P>  盲目行为暗藏危机
<P>  记者在调查中获悉,新近出现的假性同性恋者,不仅有男性,也有女性,并且大多数是年龄偏低的年轻人。他们中有不少人表示自己是追星一族。
<P>  一位19岁的男子称,他是某高校的学生,如今已退出了假同性恋人群。他承认,自己也是因为“追星”进入畸形体验人群的。进入之后,由于自己不是同性恋者,很快就感到害怕、难以忍受他人的骚扰,从而果断地离开了那些人。
<P>  但他在这段“体验”中,发现了至少有4个人,也在做着同样畸形的体验。更糟糕的是,在盲目的体验过程中,一些人原本并没有明显同性恋倾向,但这方面心理却被激发出来,成为同性恋者。问及该行为的目的,“体验者”几乎都说“好玩”。
<P>  防艾专家紧急叫停
<P>  柳州市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科科长王豫穗介绍说,同性恋者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感染艾滋病和性病。特别是通过性感染艾滋病毒的人员,同性恋者比异性恋者的感染率高出数倍,性病的感染率也明显高出异性恋者。更为严重的是,在柳州的同性恋人员都相当隐蔽,他们难以得到“防艾”宣传的帮助,他们自己掌握的卫生常识又极少,一旦染病,问题将比其他人群更为严重。
<P>  一直关注同性恋者健康的柳州市二空医院覃医师,对此也表示担忧。她说,她接诊过的同性恋性病患者,其心理压力往往比普通患者更大,此外,一些人病情很严重了还不知道就诊。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他们难以像普通人一样,找到可以交流婚恋知识的朋友。染病之后,往往羞于咨询,一拖再拖。假性同性恋者还有异性恋行为,这样就会使更多的性病在双性之间传播。
<P>  王豫穗说,假性同性恋者的“体验”行为应该立即停止。目前艾滋病、性病的感染率仍在增加,并且许多人因为没有进行过专科检查,潜伏感染的可能性更大。如果放纵自己的性行为,或者歪曲意愿盲目去“体验”,无疑会加重生殖系统的损害。这样的人,也无异于自寻痛苦、自找麻烦,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来源: 南国早报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