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南京警方公布宝马肇事案车速:时速195.2公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04:41
石杨路车祸肇事宝马车肇事车速为195.2km/h】据女死者家属称,警方已向他们公布了石杨路肇事宝马车在肇事时的车速为195.2km/h,至于当时为何将车开到如此之快,尚无定论。家属表示,不准备协商解决,走法律程序解决此事。195.2km/h是什么概念?可以搜一下动车的时速!

  来源:南京电视台



  【南京警方关于620事故的再次通报】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发生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的交通事故,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王季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认定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警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http://news.sina.com.cn/c/2015-06-29/125532033428.shtml石杨路车祸肇事宝马车肇事车速为195.2km/h】据女死者家属称,警方已向他们公布了石杨路肇事宝马车在肇事时的车速为195.2km/h,至于当时为何将车开到如此之快,尚无定论。家属表示,不准备协商解决,走法律程序解决此事。195.2km/h是什么概念?可以搜一下动车的时速!

  来源:南京电视台



  【南京警方关于620事故的再次通报】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发生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的交通事故,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王季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认定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警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http://news.sina.com.cn/c/2015-06-29/125532033428.shtml
南京有关门部分怎么紧急公关能力这么差的。做事情总是慢半拍, 这种事老早就好把责任推到造事者头上去了,憋了这么憋出来一个190多公里,还是杭州警方学的快,胡斌案以后只要遇到突发事件  都是第一时间看视频说话的
这么大案子,不协商,刑事附带民事就是了。不过如果不协商,嫌疑人估计很难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估计他家产划拉划拉,不够赔两位死者的。反正也死不了,谈不上拿钱买命的问题。
松弛的括约肌 发表于 2015-6-29 20:31
南京有关门部分怎么紧急公关能力这么差的。做事情总是慢半拍, 这种事老早就好把责任推到造事者头上去了, ...
这个没什么吧,车速是需要测定的。
这么大案子,不协商,刑事附带民事就是了。不过如果不协商,嫌疑人估计很难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估计他家产划 ...
no,不要刑事附带民事,吃亏的

刑事完了再来民事
这个没什么吧,车速是需要测定的。
那就不要在车速出来前说宝马没有狂奔。
飞得太低了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5-6-29 21:47
no,不要刑事附带民事,吃亏的

刑事完了再来民事
刑事都完了,单判民事,人犯罪嫌疑人更没有执行的动力了。判了,人家就俩字:“没钱”。

估计这案子,赔偿额得200-250万。不东挪西凑,他可一下掏不出来,但刑事已经判了,人家还有什么动力给你东挪西凑?

所以一般不都是现行达成民事谅解(赔到受害家属满意为止),才刑事判决的嘛?当然了,这就需要进行调解了,家属表示不接受。
刑事都完了,单判民事,人犯罪嫌疑人更没有执行的动力了。判了,人家就俩字:“没钱”。

估计这案子, ...
刑事的时候,你要不出谅解,谁给他轻盘??

这部分钱先拿到手,出了谅解,再走民事那部分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5-6-29 22:10
刑事的时候,你要不出谅解,谁给他轻盘??

这部分钱先拿到手,出了谅解,再走民事那部分
家属表示不调解嘛,哪有什么谅解。
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是可以减轻刑责的
家属表示不调解嘛,哪有什么谅解。

不调解是因为赔偿没诚意

人家人都死了,你出五万??

人家人都没了,你还住新房??

要我,我也不调解
先给5万的丧葬费用,而不是只赔5万块。新闻转载掐头去尾,你也是看了个标题就激动了?

所以嘛,不调解就没谅解,你先走刑事,再走民事的路就走不通。民事判下来也执行不下来,拖个几年人都不知道跑哪去了。现有财产,受嫌疑人支配的,撑死也就一半,能有多少呢?拍卖的话,估计凑不够民事赔偿额的。
这事看后面怎么弄。
这个不好说,附带民事有附带的好处;单独提起有单独提起的好处。
这个不好说,附带民事有附带的好处;单独提起有单独提起的好处。

一般来讲,附带民事,赔偿金额支持少

我们这里的律师都建议独立民事
我说你好歹是个白猫条子,也跟着起哄架秧子。

人家说的是一家先给5万的丧葬费用,而不是只赔5万块。 ...

一样啊,你刑事附带民事,不调解,支持的赔偿更少

刑事附带民事,判下来就没有执行难的问题吗??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5-6-29 23:49
一样啊,你刑事附带民事,不调解,支持的赔偿更少

刑事附带民事,判下来就没有执行难的问题吗??
不是啊,我的意思是应首选达成民事谅解再走刑事。

至于刑事附带民事,或者是单独提起民事,其实都没上边的效果好,只不过看样子家属不准备谅解。
shshsh 发表于 2015-6-29 21:57
那就不要在车速出来前说宝马没有狂奔。
那是媒体说的(或者刻意误导),要找也要找媒体啊。
警察只说过前几个路口没狂奔。撞击速度一直说待调查的。

另外警察还说除了官方发布没有提供过任何其它消息,不过这句话也被媒体吃了。

shshsh 发表于 2015-6-29 21:57
那就不要在车速出来前说宝马没有狂奔。


你先注意,现在的记者老是标题党。
同一篇报道,前面说警察说宝马没有狂奔,后面说,警察说“宝马没有一路狂奔”,这两能一个意思么。人家警察哪里说错了?
shshsh 发表于 2015-6-29 21:57
那就不要在车速出来前说宝马没有狂奔。


你先注意,现在的记者老是标题党。
同一篇报道,前面说警察说宝马没有狂奔,后面说,警察说“宝马没有一路狂奔”,这两能一个意思么。人家警察哪里说错了?
滑跃起飞2012 发表于 2015-6-29 21:42
这个没什么吧,车速是需要测定的。
确实需要鉴定,南京警方笨就笨在在没出鉴定之前先在官微上发布信息说肇事车辆“速度只是比旁边的车辆略快一些,并没有狂奔的现象”.....

这不,直接被拽出来打脸.......
unnamed089 发表于 2015-6-30 01:05
你先注意,现在的记者老是标题党。
同一篇报道,前面说警察说宝马没有狂奔,后面说,警察说“宝马没有 ...
作为对公众发布信息的平台,正确的废话以及文字游戏都是给自己找麻烦的行为。

Gundammkiv 发表于 2015-6-30 09:43
作为对公众发布信息的平台,正确的废话以及文字游戏都是给自己找麻烦的行为。


人家回答的就是有人提出的“一路狂奔”,就为着说了一句话,你都说正确的废话,文字游戏。。。你是不是打算要人家就用是或不是来回答啊。
要是人家一句不说,避免正确的废话也不给自己找麻烦,你又打算说啥啊。
或者又说回来,连正确的废话都能误读的人,你给他说一串正确的长篇大论,有用么?
Gundammkiv 发表于 2015-6-30 09:43
作为对公众发布信息的平台,正确的废话以及文字游戏都是给自己找麻烦的行为。


人家回答的就是有人提出的“一路狂奔”,就为着说了一句话,你都说正确的废话,文字游戏。。。你是不是打算要人家就用是或不是来回答啊。
要是人家一句不说,避免正确的废话也不给自己找麻烦,你又打算说啥啊。
或者又说回来,连正确的废话都能误读的人,你给他说一串正确的长篇大论,有用么?
unnamed089 发表于 2015-6-30 11:15
人家回答的就是有人提出的“一路狂奔”,就为着说了一句话,你都说正确的废话,文字游戏。。。你是不是 ...
对外公关,既有要求其能准确传达内容的严肃性,又同时要有让民众易于理解的通俗性,这两者很多时候有一定的矛盾,如何拿捏非常考验公关部门的水平,斟字酌句,你当是开玩笑的?

就此事来说,公开视频监控已经非常明确肇事车辆有严重超速的情况,你再公开去说什么并非一路狂奔,这就非常明显地透露出了开脱的意境,都说听锣听声,听话听音,听的尚且如此,何况说的呢?

这么简单的事情,警方最多说一句是否涉嫌超速需要进一步技术鉴定不就完了,扯什么是一路狂奔还是并非一路狂奔,要么是这鸟人能量够大能让南京警方先尝试缓解舆论,要么就是南京警方脑袋有包没事找骂。
对外公关,既有要求其能准确传达内容的严肃性,又同时要有让民众易于理解的通俗性,这两者很多时候有一定 ...
人家那几句话说的明明白白的,哪里不通俗易懂?听的人理解错了,还怪人家说的不好?
那小朋友还不懂狂奔是什么意思,是不是翻翻字典,给个狂奔的解释啊?
你既然有这么个意见,你可以假定你是警方的发言人,看看你怎么答?
unnamed089 发表于 2015-6-30 16:46
人家那几句话说的明明白白的,哪里不通俗易懂?听的人理解错了,还怪人家说的不好?
那小朋友还不懂狂奔 ...
你的第一第二个问题,我楼上第一第二行已经说了;第三个问题,见第三行。
你的第一第二个问题,我楼上第一第二行已经说了;第三个问题,见第三行。

人家有人提出“肇事车辆一路狂奔”,警察回答得是针对这个问题,不是针对车速,而且看你这么回答,就知道你是不会理解为什么警察会回答这个问题的。这个问题警察是必须回答的,而且是必须明确回答的。
shshsh 发表于 2015-6-29 21:57
那就不要在车速出来前说宝马没有狂奔。
他们说:宝马当时车速只是比一般的车快一些.唉,谁让他们如此撒谎不脸红?

unnamed089 发表于 2015-6-30 17:30
人家有人提出“肇事车辆一路狂奔”,警察回答得是针对这个问题,不是针对车速,而且看你这么回答,你是不 ...


有时候我真的怀疑我们国家的语文教育到底在干什么,阅读理解难道都只一个字一个字看字面意思的么?

肇事车辆一路狂奔,毫无疑问是看过视频后作出的通俗化说法,当时视频刚出来就有老司机说这速度绝对不会低于180,而这种速度,说他只是恰好在这个路口突然一下加到这个高速,不合情,也不合理,故民众会有一路狂奔这样一说,只是要表达这个车路上开得速度很快,这个表达无误,换警方接招就揪着这个字说不是“一路”,是“并非一路”,脑子真有包了?

我不知道你以前是否做过代表一个很大的组织对外发布信息这样的工作,恰巧我做过,所以我知道做这种事情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发布信息,尤其是负面事件且还没有定论的时候,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去回答某个问题,第一个要点,学会保护自己,不要引火烧身。显然,发微博的这位同志,不懂这个道理。
unnamed089 发表于 2015-6-30 17:30
人家有人提出“肇事车辆一路狂奔”,警察回答得是针对这个问题,不是针对车速,而且看你这么回答,你是不 ...


有时候我真的怀疑我们国家的语文教育到底在干什么,阅读理解难道都只一个字一个字看字面意思的么?

肇事车辆一路狂奔,毫无疑问是看过视频后作出的通俗化说法,当时视频刚出来就有老司机说这速度绝对不会低于180,而这种速度,说他只是恰好在这个路口突然一下加到这个高速,不合情,也不合理,故民众会有一路狂奔这样一说,只是要表达这个车路上开得速度很快,这个表达无误,换警方接招就揪着这个字说不是“一路”,是“并非一路”,脑子真有包了?

我不知道你以前是否做过代表一个很大的组织对外发布信息这样的工作,恰巧我做过,所以我知道做这种事情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发布信息,尤其是负面事件且还没有定论的时候,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去回答某个问题,第一个要点,学会保护自己,不要引火烧身。显然,发微博的这位同志,不懂这个道理。

Gundammkiv 发表于 2015-6-30 17:39
有时候我真的怀疑我们国家的语文教育到底在干什么,阅读理解难道都只一个字一个字看字面意思的么?

...


人家说的有一路狂奔,你居然不答这个问题?
这才是有问题的。不答这个问题,叫答非所问。
另,对外回答问题我没干过。我只干过起草调查报告的活(什么活不说了)
既然你问,我说一下我为什么认为警察必须对一路狂奔要回答的理解。
1,不答这个问题,意味着,你对此车辆行踪不掌握,有问题。
2,避开一路狂奔不答,如果车辆真有一路狂奔,警方是否掌握情况,是否有处置。
要么所有的都不答,等最后信息公开(这是最合理的),否则,不答这个问题,只答车速,警方的行动能力就有问题。
从我这看来,警方回答一点问题都没有,有问题的是记者,一个标题“警方否认肇事车辆狂奔”,结果内容一看,警方就不是那么说的。这还算警方的错?
Gundammkiv 发表于 2015-6-30 17:39
有时候我真的怀疑我们国家的语文教育到底在干什么,阅读理解难道都只一个字一个字看字面意思的么?

...


人家说的有一路狂奔,你居然不答这个问题?
这才是有问题的。不答这个问题,叫答非所问。
另,对外回答问题我没干过。我只干过起草调查报告的活(什么活不说了)
既然你问,我说一下我为什么认为警察必须对一路狂奔要回答的理解。
1,不答这个问题,意味着,你对此车辆行踪不掌握,有问题。
2,避开一路狂奔不答,如果车辆真有一路狂奔,警方是否掌握情况,是否有处置。
要么所有的都不答,等最后信息公开(这是最合理的),否则,不答这个问题,只答车速,警方的行动能力就有问题。
从我这看来,警方回答一点问题都没有,有问题的是记者,一个标题“警方否认肇事车辆狂奔”,结果内容一看,警方就不是那么说的。这还算警方的错?
unnamed089 发表于 2015-6-30 17:43
人家说的有一路狂奔,你居然不答这个问题?
这才是有问题的。不答这个问题,叫答非所问。

错,我刚说了,这句话其实意思只是这辆车在路上速度非常快,重点是速度非常快,换句话说,大家纠结的是是否狂奔,而不是是否一路或者是哪一路。那么就车速问题是否超速,超了多少要根据鉴定书来确认,完全是正面回复。

揪着到底是不是一路,是哪一路才超速,才是真的答非所问。
错,我刚说了,这句话其实意思只是这辆车在路上速度非常快,重点是速度非常快,换句话说,大家纠结的是 ...
看我上面的补充回复吧。

unnamed089 发表于 2015-6-30 17:50
看我上面的补充回复吧。


看了,关于沿路有没有监控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这种质疑声百分百会有,也需要澄清,但是不是这个时间点。澄清问题明确责任也讲究时机啊,抓准了那叫澄清,没抓准那不就被骂推卸责任了么,对吧?这个更惨,被人直接来了个移花接木,黄泥巴塞进了裤裆里,不是屎那也是屎了。

我们发布信息的时候,其实提问者以对立的立场来发问,百分百会提一些为难的问题甚至是故意挖个坑,等你跳,这是常态,如果你没有发现被绕进去了,或者透露了不该透露的信息比如被对方发现了你的立场,那作为发布者,你当然有责任。以我们来说,一切以鉴定结果为准是个百试百灵的说法,技术问题,谁都不能否认数据,一切用数据说话,这么说谁都找不出错来。
unnamed089 发表于 2015-6-30 17:50
看我上面的补充回复吧。


看了,关于沿路有没有监控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这种质疑声百分百会有,也需要澄清,但是不是这个时间点。澄清问题明确责任也讲究时机啊,抓准了那叫澄清,没抓准那不就被骂推卸责任了么,对吧?这个更惨,被人直接来了个移花接木,黄泥巴塞进了裤裆里,不是屎那也是屎了。

我们发布信息的时候,其实提问者以对立的立场来发问,百分百会提一些为难的问题甚至是故意挖个坑,等你跳,这是常态,如果你没有发现被绕进去了,或者透露了不该透露的信息比如被对方发现了你的立场,那作为发布者,你当然有责任。以我们来说,一切以鉴定结果为准是个百试百灵的说法,技术问题,谁都不能否认数据,一切用数据说话,这么说谁都找不出错来。

Gundammkiv 发表于 2015-6-30 18:07
看了,关于沿路有没有监控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这种质疑声百分百会有,也需要澄清,但是不是这个时间点。 ...


你可以假设下,如果警察回答“一路狂奔”的时候,避开了这个问题,我提的两条会不会有人提出来。
之所以没有人提出来,是因为警察回答清楚了,多数人看了报道,知道记者断章取义(而且也不相信警察那么傻,连狂奔(最后一段车速快)都否认)。如果警察不答,就等着吧。
“一路狂奔”的问题,就是记者给弄出来的,“一路狂奔”,你理解的是人家是针对车速,更多的人理解的可是“一路过来”,而且,车速多少要技术去测,大家可以理解,看看录像确定是否“一路狂奔”,你都答不出,问题更大。你要么从头开始就不轻易答,要么就必须得答。
所以,警方聪明了,后面不答题了。
另,有人提出的“一路狂奔”疑问可不是现在对立面提的问,自己把人放对立面去,答题本就不合适。只是有些记者太没节操,太没语文了,这些人你是没法防的。
Gundammkiv 发表于 2015-6-30 18:07
看了,关于沿路有没有监控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这种质疑声百分百会有,也需要澄清,但是不是这个时间点。 ...


你可以假设下,如果警察回答“一路狂奔”的时候,避开了这个问题,我提的两条会不会有人提出来。
之所以没有人提出来,是因为警察回答清楚了,多数人看了报道,知道记者断章取义(而且也不相信警察那么傻,连狂奔(最后一段车速快)都否认)。如果警察不答,就等着吧。
“一路狂奔”的问题,就是记者给弄出来的,“一路狂奔”,你理解的是人家是针对车速,更多的人理解的可是“一路过来”,而且,车速多少要技术去测,大家可以理解,看看录像确定是否“一路狂奔”,你都答不出,问题更大。你要么从头开始就不轻易答,要么就必须得答。
所以,警方聪明了,后面不答题了。
另,有人提出的“一路狂奔”疑问可不是现在对立面提的问,自己把人放对立面去,答题本就不合适。只是有些记者太没节操,太没语文了,这些人你是没法防的。
当剧情反转对于一起尚在调查中的案子来说,没有比传言得到证实,而辟谣却被否定更糟糕的事了。昨天,南京交警的官微发布了宝马车肇事案车速鉴定结果,通过事发路口的行驶速度是195.2公里每小时,与坊间推测的20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相差无几,反而与警方一开始声称的“只是比边上的车子快一些”的结论相距甚远。

  195公里的时速放在高速公路上都是一个严重超速的数值了,何况是在熙熙攘攘的城市马路上。在一个限速不会超过80公里每小时的城市道路上,195公里的时速只能用风驰电掣来形容,无论以什么标准、以什么样的观感来衡量,它都不是“比边上的车子快一些”,而是快很多倍。这个速度可以解释,为什么马6会四分五裂,也能解释在别的司机提供的行车记录仪上,人们甚至无法分辨肇事车辆从哪个地方突然冒出来的,只能看到碎片像弹片一样四处乱飞。

  这无疑是一个让警方非常尴尬的数字。警方需要对这种前后矛盾的不正常现象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其实,警方要在第一时间得出车祸发生的瞬时速度的确不是那么容易的事,这得由权威技术部门来认定,但得出一个大致的判断,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有很多目击证人可供警方询问调查,也有现场视频可供警方考证。在这么惨烈的撞击之下,要得出“快一些”的结论反而比得出“快很多”的结论要困难得多,也要无厘头得多。

  人们为什么揪着车速不放,就是因为车速的快慢关系到违法情节的轻重,关系到犯罪行为的定性,说白了这就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差别。大家都明白“快一些”与“快很多”的利害关系所在。从这个角度看,南京的这起肇事案,由惨剧开始最后闹得传言满天飞,警方不得不三番五次地出面通报案情,而正是通报过程中几次不专业表述,推动了事件持续发酵。

  在信息社会,警方需要充分地估计公众对真相的渴求。当社会需要真相时,不能提供模棱两可的说法;当社会需要态度时,不能不合时宜地表现出漫不经心。自媒体这么发达,不仅警方掌握着发布信息的权力,普通的民众也掌握着这权力。要得出各种细节的内在联系,可能依然需要警方专业的调查,但一些基本事实很多时候并不需要公众费力去追溯,各种现场记录的拼凑就能大致还原真相。遮掩、淡化处理只会让自己更加被动。



  这种执法环境有利于警方尽早地破案,但也同时对警方的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还含糊其辞,甚至想大事化小,就不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某种程度上说,正是因为当地警方自己的言行造成了二次地震,让媒体意外地把焦点放在了警方的调查行为上,而不是车祸本身。

  舆论的关注当然不是为了想看谁的笑话,而是为了推动警方更客观公正地办案,少一些人为因素的干预。从这起事件的波折以及舆论对警方数次通报的反馈看,那些只言片语甚至含糊其辞的都受到了质疑,而那些晒事实、亮出态度,出言谨慎、数据详实,愿意正面回应社会关切的都得到了公众的认可,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一直提倡的权力要在透明的环境中运行的重要性。

  遗憾的是,在此次警方发布的通告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对剧情反转的合理解释。我们希望看到警方更认真负责的态度,更希望警方找出原因。一起破坏公信力的案子,不能以“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之类的方式蒙混过去,必须有一个清晰的解释。
时,得有个合理的解释

http://news.sina.com.cn/c/2015-0 ... amp;r=u&rfunc=4

unnamed089 发表于 2015-6-30 01:05
你先注意,现在的记者老是标题党。
同一篇报道,前面说警察说宝马没有狂奔,后面说,警察说“宝马没有 ...


楼主就是专挑警察刺的存在,拿的是十万倍率的放大镜在看。
unnamed089 发表于 2015-6-30 01:05
你先注意,现在的记者老是标题党。
同一篇报道,前面说警察说宝马没有狂奔,后面说,警察说“宝马没有 ...


楼主就是专挑警察刺的存在,拿的是十万倍率的放大镜在看。


好啦,大家止住,楼主和他的那些什么什么说警察有问题,那警察肯定是有问题的,不是语文有没有学好的问题,是必须有问题,没必要争,楼主要中纪委的电话不,举报去,在这小论坛呈嘴皮子劲、秀语文水平有啥意思,没有杀伤力。

好啦,大家止住,楼主和他的那些什么什么说警察有问题,那警察肯定是有问题的,不是语文有没有学好的问题,是必须有问题,没必要争,楼主要中纪委的电话不,举报去,在这小论坛呈嘴皮子劲、秀语文水平有啥意思,没有杀伤力。

Gundammkiv 发表于 2015-6-30 09:38
确实需要鉴定,南京警方笨就笨在在没出鉴定之前先在官微上发布信息说肇事车辆“速度只是比旁边的车辆略快 ...


就问一个,这句话到底出自哪?一会是“警方人士”一会是“警方发言人”,一会是某警察对着镜头说的,这会又变成官微说的了?
Gundammkiv 发表于 2015-6-30 09:38
确实需要鉴定,南京警方笨就笨在在没出鉴定之前先在官微上发布信息说肇事车辆“速度只是比旁边的车辆略快 ...


就问一个,这句话到底出自哪?一会是“警方人士”一会是“警方发言人”,一会是某警察对着镜头说的,这会又变成官微说的了?
看用词,我猜截取内批表、提捕书内容。以后主张侦查查明的事实基本就这框架了。
楼主的报道看起来,似乎,好像,怎么那么像黑龙江嘛和的文体啊。一堆语焉不详,一堆概念模糊,一堆断章取义,结果得出一个似乎,好像那么高大上,似乎那么占领道德制高点的结论。问题是支持这结论的论据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