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重健身体能不支左膝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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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重健身体能不支左膝伤

2015-03-10 08:42 | 文章来源:未知 | 作者:体能网 | 阅读:160次|

20多岁的蔡先生在某健身公司私人教练陪同下进行锻炼,不慎左膝盖着地受伤。事后,蔡先生将健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健身公司赔偿蔡先生6.6万余元。

  2013年10月21日,蔡先生花1080元在某健身公司办了一张健身年卡,双方签订《健身服务交易合同》和《入会协议》。几天后,蔡先生在健身公司提供的《体适能措测试表格》中确认曾有关节骨骼肌肉或运动伤害。同年12月6日,蔡先生又与健身公司签订了《私人教练协议》,聘请健身公司员工石教练作为其私人教练,并交纳了4000元费用。4天后,蔡先生在石教练的陪同下进行锻炼,其间因左膝盖着地中止锻炼,石教练进行了查看,后蔡先生前往其他健身区域并自行离开健身房。次日,蔡先生因左膝疼痛前往医院就诊,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2.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蔡先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因赔偿问题,蔡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蔡先生诉称,当晚石教练在上第二堂课过程中,要求蔡先生双手分别提重量为20千克的哑铃两个,然后双腿前后岔开做蹲起动作。蔡先生做完一组12次蹲起后,时隔30秒,石教练又要求他继续做第二组。当他做到第二组第7次时,向石教练表示无法支撑,但石教练强烈要求他坚持做完,后因他体能不支致左脚一歪左膝着地受伤。当时石教练查看蔡先生的伤情时表示,以他们专业的角度看,蔡先生只是扭伤,休息几天便可恢复,蔡先生信以为真,便回家了。蔡先生认为,在明知其从未进行过多项健身训练的情况下,健身公司不但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且做出严重错误指导训练,导致造成他终身不可恢复性创伤,无法进行跑步、骑车、健身等剧烈运动。

  对此,健身公司辩称,蔡先生伪造证据,将其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造成的身体损伤,故意嫁祸给被告公司,欲骗取巨额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公司作为健身场地的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给客户符合行业标准的服务,但本案发生时,其聘请的石教练并不具有教练资质,且在蔡先生左膝着地时未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故对蔡先生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健身公司主张蔡先生的伤害并非在其场所造成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根据事发当晚的现场监控录像明确显示蔡先生在健身房锻炼时左膝着地,故健身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蔡先生在《体适能措测试表格》中确认自己曾有关节骨骼肌肉或运动伤害,其应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健身项目并在健身过程中合理安排锻炼强度,加强自我保护措施,但其却疏于注意,在左膝受伤后又未及时治疗,故其对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为30%与70%,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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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岁的蔡先生在某健身公司私人教练陪同下进行锻炼,不慎左膝盖着地受伤。事后,蔡先生将健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健身公司赔偿蔡先生6.6万余元。

  2013年10月21日,蔡先生花1080元在某健身公司办了一张健身年卡,双方签订《健身服务交易合同》和《入会协议》。几天后,蔡先生在健身公司提供的《体适能措测试表格》中确认曾有关节骨骼肌肉或运动伤害。同年12月6日,蔡先生又与健身公司签订了《私人教练协议》,聘请健身公司员工石教练作为其私人教练,并交纳了4000元费用。4天后,蔡先生在石教练的陪同下进行锻炼,其间因左膝盖着地中止锻炼,石教练进行了查看,后蔡先生前往其他健身区域并自行离开健身房。次日,蔡先生因左膝疼痛前往医院就诊,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2.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蔡先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因赔偿问题,蔡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蔡先生诉称,当晚石教练在上第二堂课过程中,要求蔡先生双手分别提重量为20千克的哑铃两个,然后双腿前后岔开做蹲起动作。蔡先生做完一组12次蹲起后,时隔30秒,石教练又要求他继续做第二组。当他做到第二组第7次时,向石教练表示无法支撑,但石教练强烈要求他坚持做完,后因他体能不支致左脚一歪左膝着地受伤。当时石教练查看蔡先生的伤情时表示,以他们专业的角度看,蔡先生只是扭伤,休息几天便可恢复,蔡先生信以为真,便回家了。蔡先生认为,在明知其从未进行过多项健身训练的情况下,健身公司不但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且做出严重错误指导训练,导致造成他终身不可恢复性创伤,无法进行跑步、骑车、健身等剧烈运动。

  对此,健身公司辩称,蔡先生伪造证据,将其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造成的身体损伤,故意嫁祸给被告公司,欲骗取巨额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公司作为健身场地的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给客户符合行业标准的服务,但本案发生时,其聘请的石教练并不具有教练资质,且在蔡先生左膝着地时未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故对蔡先生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健身公司主张蔡先生的伤害并非在其场所造成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根据事发当晚的现场监控录像明确显示蔡先生在健身房锻炼时左膝着地,故健身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蔡先生在《体适能措测试表格》中确认自己曾有关节骨骼肌肉或运动伤害,其应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健身项目并在健身过程中合理安排锻炼强度,加强自我保护措施,但其却疏于注意,在左膝受伤后又未及时治疗,故其对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为30%与70%,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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