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扯“投资克拉运河是民间行为,跟政府无关”的人都来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6:37:38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一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三)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同时废止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4892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一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三)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同时废止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48924


你真天真,如果中国政府正是幕后操纵者,这些狗屁规定还有意义吗?另外,就算按照规定来,你以为就没有办法绕过这些规定吗?

你真天真,如果中国政府正是幕后操纵者,这些狗屁规定还有意义吗?另外,就算按照规定来,你以为就没有办法绕过这些规定吗?
照楼主这么解释,每个美国企业对中国的投资都和美国政府有关系了呗?
反正多多少少跟美国政府都能扯上关系。
别真以为中国搞海外投资,可以随随便便,“任性而为”。每一个重大投资,都必须确保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严格制定的程序来执行,确保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福特号航空母舰 发表于 2015-5-19 14:58
别真以为中国搞海外投资,可以随随便便,“任性而为”。每一个重大投资,都必须确保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严格 ...
我为你的天真感到无语。
spar0306 发表于 2015-5-19 14:56
你真天真,如果中国政府正是幕后操纵者,这些狗屁规定还有意义吗?另外,就算按照规定来,你以为就没有办法 ...
呵呵,这就是法律制度。你觉得中国搞重大海外投资可以完全不顾中国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黑中国黑得很好玩么?
wetoo12345 发表于 2015-5-19 14:57
照楼主这么解释,每个美国企业对中国的投资都和美国政府有关系了呗?
反正多多少少跟美国政府都能扯上关系 ...
不好意思,美国是怎么样的那是美国的事情,中国有自己的制度规定。
国家发改委管天管地,这是中国特色,也是中国国家资本主义的优势所在
spar0306 发表于 2015-5-19 14:58
我为你的天真感到无语。

我真为你的无知感到无语
spar0306 发表于 2015-5-19 14:56
你真天真,如果中国政府正是幕后操纵者,这些狗屁规定还有意义吗?另外,就算按照规定来,你以为就没有办法 ...
如果中国政府是幕后操纵者,那么中国政府就更加不能容忍破坏自己法律制度的重大违法投资行为发生
都辟谣了,还说个蔡国庆啊
瞎说啥实话

福特号航空母舰 发表于 2015-5-19 14:59
呵呵,这就是法律制度。你觉得中国搞重大海外投资可以完全不顾中国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黑中国黑得很好玩 ...


为什么中国政府不会承认参与了这种项目?因为这种项目风险太大,尤其是政治风险和外交风险,由政府承担的话,后果会很严重的,所以有民间出面来搞,就算失败了,也和政府没关系,这个民间的背后肯定有政府的支持,如果政府不支持,民间也不敢搞,克拉运河提了好几年了,现在看来,这个运河修起来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因为经济效益太明显了。
补充一点,这个项目中方的公司一定会是一家私人公司,所以就算有损失也是私人的事,和什么国家人民屁边不沾。
福特号航空母舰 发表于 2015-5-19 14:59
呵呵,这就是法律制度。你觉得中国搞重大海外投资可以完全不顾中国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黑中国黑得很好玩 ...


为什么中国政府不会承认参与了这种项目?因为这种项目风险太大,尤其是政治风险和外交风险,由政府承担的话,后果会很严重的,所以有民间出面来搞,就算失败了,也和政府没关系,这个民间的背后肯定有政府的支持,如果政府不支持,民间也不敢搞,克拉运河提了好几年了,现在看来,这个运河修起来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因为经济效益太明显了。
补充一点,这个项目中方的公司一定会是一家私人公司,所以就算有损失也是私人的事,和什么国家人民屁边不沾。
spar0306 发表于 2015-5-19 15:04
为什么中国政府不会承认参与了这种项目?因为这种项目风险太大,尤其是政治风险和外交风险,由政府承担的 ...
扯淡,中国政府不承认就等于没有这个项目。因为凡是这种重大海外投资项目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中国政府再怎么绕开,都必须对超过十亿美元以上的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这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spar0306 发表于 2015-5-19 15:04
为什么中国政府不会承认参与了这种项目?因为这种项目风险太大,尤其是政治风险和外交风险,由政府承担 ...
领导不好干的事让我去干,干好了是领导高瞻远瞩,玩脱了是我擅作主张
福特号航空母舰 发表于 2015-5-19 15:05
扯淡,中国政府不承认就等于没有这个项目。因为凡是这种重大海外投资项目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中国政 ...
当然,这个项目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最终能不能成不好说,建议你看看下面的链接,充分说明了一点,项目是存在的,中国政府是不参与的。
http://news.ifeng.com/a/20150519/43789365_0.shtml
叶昭德 发表于 2015-5-19 15:07
领导不好干的事让我去干,干好了是领导高瞻远瞩,玩脱了是我擅作主张
呵呵,你去干事的钱,难道真是你自己的?


楼主啊,我考驾照,最后资格要公安局审核批准,这个我考驾照是政府行为么?这个规定的描述是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发改委是对外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监管部门,要确保对外投资合理,合规,合法,对对外投资主体进行监管。

楼主啊,我考驾照,最后资格要公安局审核批准,这个我考驾照是政府行为么?这个规定的描述是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发改委是对外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监管部门,要确保对外投资合理,合规,合法,对对外投资主体进行监管。
这个事情政府怎么说我就相信是怎样,哈哈哈哈
现在扯这个都没意义,根据公开消息判断克拉地峡到底挖不挖,不论是说挖或者说不挖,都无异于盲人摸象。你根本不知道国家说目前没有开挖的计划到底是真没计划还是只是烟雾弹。拿着发改委审批说事也没啥意义,你能现在杀到发改委大楼里看看公司有没有递交申请发改委又是怎么批复的?都是空对空。

这种事慢慢看着吧,下断言太早不好。到底修不修上面有全盘考量,不是几个网民在这里争得脸红脖子粗能决定的。

福特号航空母舰 发表于 2015-5-19 15:05
扯淡,中国政府不承认就等于没有这个项目。因为凡是这种重大海外投资项目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中国政 ...


你的逻辑有问题,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是核准,审核批准。也就是说,这个可以是私人公司开展的项目,上报发改委,国务院,经过他们研究觉得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然后核准立项。这么解释能解释的通不?当然这个公司是什么背景,是不是华为,或者当年买航母那样,就不得而知了。
福特号航空母舰 发表于 2015-5-19 15:05
扯淡,中国政府不承认就等于没有这个项目。因为凡是这种重大海外投资项目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中国政 ...


你的逻辑有问题,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是核准,审核批准。也就是说,这个可以是私人公司开展的项目,上报发改委,国务院,经过他们研究觉得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然后核准立项。这么解释能解释的通不?当然这个公司是什么背景,是不是华为,或者当年买航母那样,就不得而知了。
福特号航空母舰 发表于 2015-5-19 15:01
我真为你的无知感到无语
先说你的错误,王健林买AMC花了26亿,难道也是国家行为吗.
那种东西,主要还是体现行政职权.

回头说,这事至少是国家支持的,又不想触怒各个方面,搞出个民间行为来,这与志愿军的小伎俩是一样的,看起来进退自如,实则没有保障.你看,老美现在还顶着联合国军的名义守在三八线上,而死伤几十万的志愿军,因为不是国家行为,没有国家名义的保障,被人轻松赶回家了.

这次也是如此,由于民间行为,运河主权和主导,全是人家泰国的,而泰国与老美是军事同盟,想想最后会便宜谁呢.
你的逻辑有问题,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是核准,审核批准。也就是说,这个可以是私人公司开展的项目,上报发 ...
楼主对标准中的用语和行文规则以及主体划分还不熟练,你这科普的不错。
没啥好多说了,项目都不存在了,说个叼。ZF说它不存在,它就不存在,不要去关心它。
夜孤行 发表于 2015-5-19 15:15
你的逻辑有问题,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是核准,审核批准。也就是说,这个可以是私人公司开展的项目,上报发 ...
核准是什么?核准就是表示国家对该项投资表示给予认可放通行条的意思。没有国家放通行条,哪里会有这项投资?
不管这公司是什么背景,凡是搞十亿美元以上的投资,必须要经发改委批准
dafree 发表于 2015-5-19 15:18
先说你的错误,王健林买AMC花了26亿,难道也是国家行为吗.
那种东西,主要还是体现行政职权.
不好意思,凡是涉及到海外重大投资行为,都必须要经过发改委批准,不管这个投资是国家行为还是企业行为,王健林这个也一样
核准是什么?核准就是表示国家对该项投资表示给予认可放通行条的意思。没有国家放通行条,哪里会有这项投 ...

我不知道你结婚没有,我想问,婚姻是国家行为么?楼上说的驾照是国家行为么?你家买房子是国家行为么?这些都需要国家政府机关批准哦。
夜孤行 发表于 2015-5-19 15:50
我不知道你结婚没有,我想问,婚姻是国家行为么?楼上说的驾照是国家行为么?你家买房子是国家行为么?
谁告诉你国家发改委只能管国家行为了?企业行为一样要经国家发改委手,一样要有国家发改委参与
福特号航空母舰 发表于 2015-5-19 15:44
不好意思,凡是涉及到海外重大投资行为,都必须要经过发改委批准,不管这个投资是国家行为还是企业行为, ...
它当然要发改委批准,但是,我问你的是,买AMC是国家行为吗.
所以,发改委批准,与投资是不是国家行为无关.
谁告诉你国家发改委只能管国家行为了?企业行为一样要经国家发改委手,一样要有国家发改委参与
各人私事还有需要地方发改委批准的呢,也是国家行为?我批准你可以这么做,但是不等于我自己要做,理解么?这个行为还是你的行为。
dafree 发表于 2015-5-19 15:54
它当然要发改委批准,但是,我问你的是,买AMC是国家行为吗.
所以,发改委批准,与投资是不是国家行为无关.

不管是不是国家行为,只要投资超过10亿美元的就 必须经过国家批准,也就是说,这项投资必须要与国家发生关系。
现在国家说与这个项目一点关系都没有,那根本就意味着这项目连上报国家的机会都没有
福特号航空母舰 发表于 2015-5-19 15:51
谁告诉你国家发改委只能管国家行为了?企业行为一样要经国家发改委手,一样要有国家发改委参与
你发个贴,一样要受政府机构审查,所以,你发贴也与政府有关吗.大家说的与政府有关,都是指政府参与,不是审查,你这不是抬杠吗.
夜孤行 发表于 2015-5-19 15:57
各人私事还有需要地方发改委批准的呢,也是国家行为?我批准你可以这么做,但是不等于我自己要做,理解么 ...
你不知道结婚从来不是私人行为而是法律行为吗?没有国家法律认可你当然就结不成婚,你有没有法律常识的?
dafree 发表于 2015-5-19 15:58
你发个贴,一样要受政府机构审查,所以,你发贴也与政府有关吗.大家说的与政府有关,都是指政府参与,不是审查 ...
我发不发的成帖子,这是跟网站有关,跟国家无关。政府参与不参与投资,都必须经过发改委审查核准。既然国家说与这件事没有一点关系,那就意味着这件事情不仅不在政府投资范畴内,甚至还不属于审查范畴
福特号航空母舰 发表于 2015-5-19 15:57
不管是不是国家行为,只要投资超过10亿美元的就 必须经过国家批准,也就是说,这项投资必须要与国家发 ...
不懂别胡扯,任何海外投资,都是要报备的,因为外汇是管制的.
福特号航空母舰 发表于 2015-5-19 16:01
我发不发的成帖子,这是跟网站有关,跟国家无关。政府参与不参与投资,都必须经过发改委审查核准。既然国 ...
人家说你天真,你也真是天真.
这事有什么好说的,不就是成立了一个合资公司嘛。至于其它的猜测没用。
没啥好多说了,项目都不存在了,说个叼。ZF说它不存在,它就不存在,不要去关心它。
项目是存在的。
dafree 发表于 2015-5-19 16:02
不懂别胡扯,任何海外投资,都是要报备的,因为外汇是管制的.
扯淡,10亿美元以下,报备即可,10亿美元以上全部都要通过核准。
说你法盲就是法盲
dafree 发表于 2015-5-19 16:02
不懂别胡扯,任何海外投资,都是要报备的,因为外汇是管制的.

你才是天真。所谓“不属于国家审查范围”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类似于“修天梯上月球”之类的没有任何可行性的笑话,国家连审查都懒得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