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份列国家法》,悲剧的是只针对抬弯,却对疆D、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21:42:34


        2005年3月14日,全国两会期间,针对台湾独立势力猖狂闹独立的形势,国家制订了《反分裂国家法》,用法律的方式明确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的立场,台湾和大陆同属于一个中国,中国决不允许台湾从中国独立出去的立场,中国首选和平方式实现统一,但是不放弃武力统一台湾,如果台湾发生了使台湾实质性从中国脱离而独立的事件,中国将采取非和平手段统一台湾。
        台独当时闹得很凶,这样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中国维护自己独立完整的决心从口头有了法律的条文保障,不过有一个很严重问题,这部法律在指定的时候,过多内容给了台独,让人感觉这更像是一部《反台湾独立法》,针对台独的笔墨之多、之重,真的不像是一部维护整个国家独立完整的法律。
   
        大家都知道,现在的疆独、藏独、港独越闹越凶,特别是在受到美国、英国、印度、德国、法国、日本和西方其他国家或明或暗的支持的情况下,这些闹独立的分裂势力越来越猖狂,而且有越演越烈的发展趋势,疆独分子我们把他们列入了恐怖主义的名单,成为了人类公敌(哦,对了,别钻我的牛角尖,美国人、日本人和敌对的西方人都不是人,你懂的);还有藏独分子,打着宗教自由的幌子,受到美日欧印的包庇,从事着越来越公开化、暴力化的分离活动。
        最近发生的香港一些独派分子冲击立法委员会,在大街上公然宣讲、宣传独立思想,危害国家统一,这样的公开分裂国家的言行受到爱国认识掌掴后,没见他因散步分裂言行而被捕,反而爱国的那个人却被抓起来了,到底香港的法律自由算是什么个东西,再自由,也不能自由到任由分裂言行自由散播的地步吧,这是在彻底挑战爱国人士的底线啊。
        话说回来,香港那样的公开的散播分裂言行的行为跟香港的高度自治的确有一定的关系,中央要把原则给特区政府明白,特区政府出面解决这些独派分子会好一些,少招惹那些西方乌鸦嘴的乱喷。但是像疆独、藏独却不一样了,他们或明或暗、或内或外的从事分裂活动,也有暴力手段,我们国家却只用恐怖主义的名义打击他们,有事的时候打击一下,他们没有闹事的时候却没见到有什么消除这些分裂分子的措施,正是国家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时时刻刻的镇压这些分裂分子,只能被动的在他们闹事的时候出来“克制”一下,无奈,所为的克制也是要招惹非议的。

        再话说回来,《反分裂国家法》应该修改,应该是针对整个国家的,应该站在更高的理论层面来维护国家统一,不应该针对某一地域性来过多着墨。更应该指定具体的条款和措施来应对分裂主义和分裂势力,应该建立专门的安全部门负责执行这一法律,而且通行全国。并且授权出境打击分裂分子。



附录:《反分离国家法》内容

《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描述
  《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关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法律,当天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但同时也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非和平手段”处理台湾问题的底线。


        2005年3月14日,全国两会期间,针对台湾独立势力猖狂闹独立的形势,国家制订了《反分裂国家法》,用法律的方式明确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的立场,台湾和大陆同属于一个中国,中国决不允许台湾从中国独立出去的立场,中国首选和平方式实现统一,但是不放弃武力统一台湾,如果台湾发生了使台湾实质性从中国脱离而独立的事件,中国将采取非和平手段统一台湾。
        台独当时闹得很凶,这样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中国维护自己独立完整的决心从口头有了法律的条文保障,不过有一个很严重问题,这部法律在指定的时候,过多内容给了台独,让人感觉这更像是一部《反台湾独立法》,针对台独的笔墨之多、之重,真的不像是一部维护整个国家独立完整的法律。
   
        大家都知道,现在的疆独、藏独、港独越闹越凶,特别是在受到美国、英国、印度、德国、法国、日本和西方其他国家或明或暗的支持的情况下,这些闹独立的分裂势力越来越猖狂,而且有越演越烈的发展趋势,疆独分子我们把他们列入了恐怖主义的名单,成为了人类公敌(哦,对了,别钻我的牛角尖,美国人、日本人和敌对的西方人都不是人,你懂的);还有藏独分子,打着宗教自由的幌子,受到美日欧印的包庇,从事着越来越公开化、暴力化的分离活动。
        最近发生的香港一些独派分子冲击立法委员会,在大街上公然宣讲、宣传独立思想,危害国家统一,这样的公开分裂国家的言行受到爱国认识掌掴后,没见他因散步分裂言行而被捕,反而爱国的那个人却被抓起来了,到底香港的法律自由算是什么个东西,再自由,也不能自由到任由分裂言行自由散播的地步吧,这是在彻底挑战爱国人士的底线啊。
        话说回来,香港那样的公开的散播分裂言行的行为跟香港的高度自治的确有一定的关系,中央要把原则给特区政府明白,特区政府出面解决这些独派分子会好一些,少招惹那些西方乌鸦嘴的乱喷。但是像疆独、藏独却不一样了,他们或明或暗、或内或外的从事分裂活动,也有暴力手段,我们国家却只用恐怖主义的名义打击他们,有事的时候打击一下,他们没有闹事的时候却没见到有什么消除这些分裂分子的措施,正是国家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时时刻刻的镇压这些分裂分子,只能被动的在他们闹事的时候出来“克制”一下,无奈,所为的克制也是要招惹非议的。

        再话说回来,《反分裂国家法》应该修改,应该是针对整个国家的,应该站在更高的理论层面来维护国家统一,不应该针对某一地域性来过多着墨。更应该指定具体的条款和措施来应对分裂主义和分裂势力,应该建立专门的安全部门负责执行这一法律,而且通行全国。并且授权出境打击分裂分子。



附录:《反分离国家法》内容

《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描述
  《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关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法律,当天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但同时也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非和平手段”处理台湾问题的底线。
港D真的太可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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