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寺院不算受贿”不只是司法困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5 04:33:22
“捐寺院不算受贿”不只是司法困惑



2014-06-12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欢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受贿慈善”之类案例,之前已经发生过多次; 舆论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受贿的归受贿,慈善的归慈善。正如丈夫刻假章救病妻的案例,情感的归情感,犯罪的归犯罪。黄志光受贿百万捐寺庙,案情本身并不复杂,法院“其目的是为了捐资建佛,款项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显然模糊了受贿与捐赠的界限。

  梳理具体案情,至少有以下疑点:一是,如果不是黄志光找到李亚鹤,李亚鹤还会不会捐款?二是,如果李亚鹤要给寺庙捐款,为什么要通过黄志光儿子“帮忙”带回来?三是,让黄志光儿子带回来,又为何要声称是“土特产”?四是,李亚鹤给寺庙捐款,为何捐赠登记要以黄志光儿子名义进行?——显然,整个事实非常清楚,李亚鹤以“土特产”名义,通过黄志光之子行贿,后者接收后以儿子名义捐赠给了寺庙,如此而已。

  何谓受贿罪,法律规定得非常清楚,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显然,只要嫌疑人接收贿赂,受贿行为就已完成,至于受贿者如何处置这笔钱,只要不是上缴或者退回,就不应该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黄志光将100万捐给寺庙,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换言之,以慈善的名义受贿仍是受贿,这只是一个基本的常识。

  当情与法陷入矛盾时,丈夫为救病妻私刻公章逃费能够感动万千公众,却无法“感动”法律;反过来,黄志光受贿百万捐寺庙,公众没被感动,法律为何却已被“感动”得稀里哗啦?无论黄志光受贿百万捐寺庙的行为,是否带着一点慈善的影子,法律的归法律、情感的归情感,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受贿犯罪的界限必须是清晰的,惟其如此,才不至于留给贪官们很多的“后路”,使其认为东窗事发前还可通过散钱来“补救”。

  几年前,原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扶贫”的案例,曾经引发过激励的讨论。相比余斌将受贿款用于扶贫帮困,黄志光将受贿款用于捐赠寺庙,其实根本不值得同情与宽容;为什么广州中院还会如此认定,值得反思。司法各自为政裁判不统一,不仅会给公众理解法律精神带来极大混乱,同时也会给枉法裁判留下极大的徇私空间。因此,这不仅是一个司法的问题,或许还是一个反腐的问题。(舒圣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6-12/6274647.shtml“捐寺院不算受贿”不只是司法困惑



2014-06-12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欢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受贿慈善”之类案例,之前已经发生过多次; 舆论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受贿的归受贿,慈善的归慈善。正如丈夫刻假章救病妻的案例,情感的归情感,犯罪的归犯罪。黄志光受贿百万捐寺庙,案情本身并不复杂,法院“其目的是为了捐资建佛,款项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显然模糊了受贿与捐赠的界限。

  梳理具体案情,至少有以下疑点:一是,如果不是黄志光找到李亚鹤,李亚鹤还会不会捐款?二是,如果李亚鹤要给寺庙捐款,为什么要通过黄志光儿子“帮忙”带回来?三是,让黄志光儿子带回来,又为何要声称是“土特产”?四是,李亚鹤给寺庙捐款,为何捐赠登记要以黄志光儿子名义进行?——显然,整个事实非常清楚,李亚鹤以“土特产”名义,通过黄志光之子行贿,后者接收后以儿子名义捐赠给了寺庙,如此而已。

  何谓受贿罪,法律规定得非常清楚,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显然,只要嫌疑人接收贿赂,受贿行为就已完成,至于受贿者如何处置这笔钱,只要不是上缴或者退回,就不应该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黄志光将100万捐给寺庙,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换言之,以慈善的名义受贿仍是受贿,这只是一个基本的常识。

  当情与法陷入矛盾时,丈夫为救病妻私刻公章逃费能够感动万千公众,却无法“感动”法律;反过来,黄志光受贿百万捐寺庙,公众没被感动,法律为何却已被“感动”得稀里哗啦?无论黄志光受贿百万捐寺庙的行为,是否带着一点慈善的影子,法律的归法律、情感的归情感,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受贿犯罪的界限必须是清晰的,惟其如此,才不至于留给贪官们很多的“后路”,使其认为东窗事发前还可通过散钱来“补救”。

  几年前,原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扶贫”的案例,曾经引发过激励的讨论。相比余斌将受贿款用于扶贫帮困,黄志光将受贿款用于捐赠寺庙,其实根本不值得同情与宽容;为什么广州中院还会如此认定,值得反思。司法各自为政裁判不统一,不仅会给公众理解法律精神带来极大混乱,同时也会给枉法裁判留下极大的徇私空间。因此,这不仅是一个司法的问题,或许还是一个反腐的问题。(舒圣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6-12/6274647.shtml
佛教这是作死的节奏啊,任何宗教组织都不能有游离监管之外的经济。
中国是有灭佛传统的
佛教的经济事项一向都不在zf监管之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