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管殴瓜农致死案二审今开庭 4人一审均获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6:42:40
中新网4月23日电 备受关注的湖南临武城管致瓜农死亡案二审将于今日上午8时30分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此前的一审中,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廖卫昌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三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个月。

2013年7月17日,湖南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该县南强镇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夫妇发生冲突,邓正加倒地身亡。

随后,临武县官方发布消息称,“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邓突然倒地死亡。”

7月18日,郴州市公安局法医在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临武县南强镇莲塘村干部和死者亲属等的见证下,对死者邓正加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提取了相关脏器组织,连夜送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法医病理学组织切片检验。

7月20日上午,临武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对“7.17”事件中涉案的该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廖卫昌、邝亚平、夏际玉、杨连祥、袁城、骆威平等6人执行刑事拘留,进一步调查事件真相。

7月30日,郴州市公安局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临武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12月27日,廖卫昌等4人涉嫌故意伤害案在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4名城管工作人员均获刑。被告人廖卫昌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袁城、骆威平、夏际玉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年、3年6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3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与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因邓正加妻子黄某谩骂行政执法人员,且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四被告便上前对邓正加进行殴打,诱发邓正加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廖卫昌、袁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骆威平、夏际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

鉴于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畸形脑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死亡,四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导致畸形脑血管破裂的诱因,结合四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及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对廖卫昌予以从轻处罚,对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予以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原标题:湖南临武瓜农死亡案二审今开庭 4城管一审均获刑)http://news.163.com/14/0423/00/9QFNOT3N00014JB6.html中新网4月23日电 备受关注的湖南临武城管致瓜农死亡案二审将于今日上午8时30分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此前的一审中,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廖卫昌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三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个月。

2013年7月17日,湖南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该县南强镇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夫妇发生冲突,邓正加倒地身亡。

随后,临武县官方发布消息称,“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邓突然倒地死亡。”

7月18日,郴州市公安局法医在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临武县南强镇莲塘村干部和死者亲属等的见证下,对死者邓正加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提取了相关脏器组织,连夜送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法医病理学组织切片检验。

7月20日上午,临武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对“7.17”事件中涉案的该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廖卫昌、邝亚平、夏际玉、杨连祥、袁城、骆威平等6人执行刑事拘留,进一步调查事件真相。

7月30日,郴州市公安局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临武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12月27日,廖卫昌等4人涉嫌故意伤害案在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4名城管工作人员均获刑。被告人廖卫昌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袁城、骆威平、夏际玉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年、3年6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3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与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因邓正加妻子黄某谩骂行政执法人员,且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四被告便上前对邓正加进行殴打,诱发邓正加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廖卫昌、袁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骆威平、夏际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

鉴于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畸形脑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死亡,四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导致畸形脑血管破裂的诱因,结合四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及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对廖卫昌予以从轻处罚,对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予以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原标题:湖南临武瓜农死亡案二审今开庭 4城管一审均获刑)http://news.163.com/14/0423/00/9QFNOT3N00014JB6.html
转:
    2008年,湖北20多城管打死人,主犯判6年,三从犯判5年、5年、三年,其余皆不论罪。
    2011年,辽阳三城管打死人,主犯判11年,两从犯判3年。
    2011年,辽宁四城管打死人,主犯判11年,三从犯判6年、4年、3年6个月

    2006年,北京小贩崔英杰打死城管,判死缓。
    2006年,贵阳小贩舒建打死城管,判死刑。
    2009年,沈阳小贩夏俊峰打死城管,判死刑。
这个瓜农的事情终于判了啊
看来法院都被JY公知占领了

当年那些打的好,打的妙;甚至如今围观拍照也该打,劝架老人活该打死的家伙还不快来喷?
11年基本是掐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的下限来判的,刑法中起刑就是10年

而且法院“认定”事发时四被告属于执法过程,而且死者及死者妻子先行辱骂攻击被告人,被告人才开始殴打死者,并“诱发”死者畸形血管破裂而死,这样没判个防卫过当就不错了

中国的法律,真特么是门艺术啊
你要说马路菜场扰民,地摊堵塞交通扰民,夜排档扰民污染不卫生,这种都是正常的

但是为什么很多时候看到这种暴力执法事件往往不是以上几种,而是一个人口不多的小县城的大马路街口零零散散摆个西瓜摊?

像魔都的,就算华山路、淮海路这些商业街零零散散几个地摊很少去管的

只有在摊位多的堵塞人行道堵塞行车道,或者油烟叫卖或者垃圾扰民的时候会去管理

摊贩识相的时候大家也视情况灵活处理

抛开城管与小贩的是非 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有没有刑事的判例?
狗腿子没有好下场。
转:
    2008年,湖北20多城管打死人,主犯判6年,三从犯判5年、5年、三年,其余皆不论罪。
    2011年 ...
能判故意伤害已经进步不少了。
此类案件有个重要原因就是城管执法能力差。如果像条子一样三下五除二对摊贩实施擒拿控制,至少闹不出这多死伤出来。
就不说撤销城管了,最起码你得弄些有执法资质能力的进来吧?
AT力场 发表于 2014-4-23 14:53
能判故意伤害已经进步不少了。
死人是救不出来的,活人就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