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性空难的搜救与调查——事故调查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9:27:53


终于可以交作业了...本人才疏学浅,不会那么高深的推理分析,所以只能吊吊书袋,照本宣科了。

本文的主要内容,均节选或摘录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公约所属附件。部分内容来源于CAAC《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涉及对官方机构的介绍内容,信息来源于该官方机构的官网。(国际民航组织及其成员国对就国际航空法或本国航空法规进行修订。本文所引用资料,不排除与现行国际法存在偏差的可能性)
国际法对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要求
调查事故或事故征候的唯一目的是防止事故或事故征候。这一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分摊过失或责任。查明原因的最好办法是通过以适当方式进行的调查。为了强调这一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 声明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在于预防。进行调查的责任属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地所在国。通常由该国进行调查,但是该国可将全部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给另一国进行。如果在任何国家的领土之外出事,登记国具有进行调查的责任。参加调查的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和制造国有权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参加调查。还可任命顾问协助授权代表。进行调查的国家可采用来自任何渠道的最好的技术专业知识协助调查。
缔约国领土内的事故或事故征候
出事所在国:出事所在国须着手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的进行负责,但它可根据相互安排并经同意将全部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另一国进行。无论如何,出事所在国须采取一切办法以便利调查。出事所在国应组织对严重事故征候情况进行调查。该国可根据相互安排并经同意将全部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另一国进行。无论如何,出事所在国应采取一切办法以便利调查。
在非缔约国领土内的事故或事故征候
登记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建议如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在一无意根据本公约附件进行调查的非缔约国领土内,登记国,或如不能这样做时,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或制造国应力求与出事所在国合作并组织进行调查,但如不能这样合作,登记国应利用一切可用资料自行调查。
在任何国家领土以外的事故或事故征候
登记国:如不能肯定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的发生位置是在任一国家的领土内,登记国须对事故或严重事故征进行必要的调查。但登记国在共同协议和同意下,可将全部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另一国进行。如果登记国是一无意根据本公约附件进行调查的非缔约国,经营人所在国,或如不能这样做时,设计国或制造国应力求组织进行调查。但是,该国可根据相互协议并经同意将全部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另一国进行。
进行调查的国家的责任; 事故调查部门在进行调查时必须独立,并且在符合本附件规定的情况下,对其行动有无限制的权力。调查须包括:
1、收集、记录和分析有关该事故或事故征候的所有可获得的资料;
2、如果适当,颁布安全建议;
3、如有可能,查明原因;和
4、完成最后报告。
5、如果可能,须查看事故现场,检查残骸,记录目击者的陈述。
其他国家的责任:任何国家,其设施或服务,在某一航空器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前曾被使用或通常可能被使用,并具有和调查有关的资料时,须向进行调查的国家提供此类资料。
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有权各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参加调查。(注:本标准并非意在阻止设计或制造航空器动力装置或主要部件的国家要求参加事故调查。)
蒙受公民死亡或重伤的国家的权利和权限:某一国家对事故因有其公民死亡或受重伤而感到特别关心,要求参加调查时,进行调查的国家须准许该国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这一专家须有权:
1、查看事故现场;
2、了解有关事实性资料;
3、参加辨认遇难者;
4、协助询问身为专家所属国公民的幸存旅客;和
5、接收一份“最后报告”的副本。

我国空难事故调查规定
调查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范围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航空器的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各派出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事故中有外国公民死亡或重伤,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死亡或重伤公民所在国的要求,允许其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如有关国家无意派遣国家授权代表,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设计、制造单位的专家或其推荐的专家参与调查。
(二)在我国登记、运营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我国可以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及其顾问参加他国或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三)在我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的,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国进行调查。
(四)运营人所在国为我国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的,如果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民航总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2.运输飞行重大事故;
3.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运输飞行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航空地面事故;
4.事故征候;
5.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民航局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原则。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织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原则。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原则。调查应当查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则。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无关,但在事故或事故征候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
民航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委派一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长负责管理调查工作,并有权对调查组组成和调查工作作出决定。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组组长由主任调查员担任。一般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调查组组长由主任调查员或者调查员担任。
(二)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业小组,分别负责飞行运行、航空器适航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航空气象、航空保安、机场保障、飞行记录器分析、失效分析、航空器配载、航空医学、生存因素、人为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应当指定一名主任调查员或者调查员担任专业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调查工作。
(三)调查组应当由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参加调查的人员在调查工作期间应当服从调查组组长的管理,其调查工作只对调查组组长负责。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期间,应当脱离其日常工作,用全部精力投入调查工作,并不得带有本部门利益。
(四)与事故和事故征候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美国空难事故调查
调查机构: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 NTSB)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1967年成立的时候还与运输部保持密切的关系,经费来源和行政管理都依赖运输部,1974年国会制定独立安全委员会法(Independent Safety Board Act of 1974)将它完全独立出来。该法律规定NTSB由5人组成的董事会管理,属于任何一个政党的成员不得多于3人。成员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听证投票批准,任期5年。

NSTB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范围如下:
NTSB的责任是负责事故调查,查明原因并提交调查报告。虽然它无权对涉案各方的权利与责任做出司法决定,但是其报告的权威性得到各方尊重,而且所有的严重运输事故都由它负责调查,只有当事故涉及国际犯罪,例如9/11事件,司法部才可能接手。根据联邦法规第49篇第8章第800.3款,下列事故由NTSB调查:
所有的民用航空器,非军方、非情报部门的政府飞机或外国飞机发生的事故;
与州政府协调后交由NTSB调查的公路运输事故,包括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事故;
有人死亡、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涉及客运火车的铁路运输事故;
有人死亡、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油气管线事故;
重大海损事故、涉及公共船只与非公共船只之间的水上事故或与海岸警卫队职能发生关联的事故。
NTSB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因为运输事故的调查可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所以该项法律对NTSB在调查中的权限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在美国领土、领地和属地发生的前述飞机事故,包括事故一方为军方或情报部门、另一方为民用飞机的事故,以及在公海等国际陆海区域发生的事故,都属于NTSB的权限范围。如果因为NTSB的经费不足,则可以援引1958年的联邦航空法与1974年的独立安全委员会法,通过运输部长授权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派人进行调查。即便如此,运输部长和FAA无权召开事故公开听证会,也无权决定造成事故的可能原因,他们只能向NTSB报告与事故有关的事实、状况和事故发生时的情形,至于事故的可能原因则要由NTSB来决定。
对于铁路运输事故,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NTSB具有事故调查的优先权,其他联邦部门要在NTSB的统一安排下参与调查。公路运输、油气管线和海事事故的调查权限也有明确的规定。
涉案运输工具包括残骸由NTSB全权查扣,NTSB有权讯问涉案人员,对涉案公司搜查取证。除了这些国会立法授予的权力之外,NTSB还可以通过法庭取得传票,对任何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搜查,取得与决定事故原因有关的证据。
在NTSB调查组到达并控制现场之前,除非以下三种情况,任何人不得扰乱或移动事故现场的物证,包括运输工具的残骸,即1)需要救援受伤或被困人员;2)防止残骸进一步受损;或3)避免其他人员受伤。即使因为上述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的物证,也应当尽可能对事故残骸的位置、状况和撞击部位进行拍照、绘制草图或加以详细描述。
一旦NTSB的调查组到达现场,所有物证都立即处于调查组的控制之下,没有IIC的许可,任何其他人员包括事故遇害人及其亲属、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和保险公司,以及他们的律师,都不得对残骸或其他物证进行调研、检验或测试。只有当NTSB的物证调查阶段结束,而且由IIC签发《残骸放行》表之后,其他方面才有可能接触残骸。
NTSB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后,首先会对残骸和其他物证进行检查、记录和拍照取证,然后委托一家可靠的抢险物资回收公司将残骸运到一个安全的地点。为了运送需要,必须时可以经调查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对残骸进行切割。以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事故为例,根据事故地点不同, NTSB一般会委托位于加州首府附近一家名叫“平原零件”的公司或南加州的另一家公司负责这项工作。
即便残骸已经在抢险物资回收公司的手中,它们还是受NTSB的管辖,没有NTSB的许可,任何外人不得接触。在这个阶段,NTSB会对残骸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包括对零部件分解、测试和试验。还可能会邀请运输工具制造商派人参加,以进一步确认事故原因。但是仍然不会允许其他方面人员参与。只有这一步完成之后,NTSB才可能将残骸的所有权交还给运输工具的所有权人。
NTSB放行之后,其所有人即可以对残骸自行处理,包括作为零部件或废金属出售。通常这个时候它们已经属于保险公司所有,但是事故的关联各方可以要求查看或检验作为物证的残骸。如果对善后赔偿有争议,特别是如果对物证的指证有分歧,从而对事故原因有不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他们委托的律师在NTSB对残骸放行之前,就应该取得所有权人承诺保护残骸的书面保证,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庭取得禁制令,防止所有权人出售或处理残骸,销毁证据。

NTSB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般性的事故,例如通用航空(小型私人飞机或直升机)事故或无人死亡的商业航空公司飞行事故,由NTSB的地区办公室派出调查员进行调查。严重事故则由NTSB在华盛顿的总部组成调查组,称之为Go Team,赶赴现场。
NTSB总部派出的调查组少则三、四人,多则十几人。负责人称之为主管调查员(Investigator-in-Charge),简称为IIC。IIC在事故调查领域具有多年经验,其他成员包括运行、结构、动力装置、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专家。遇到特别重大的事故,则由董事会成员带队,负责与参与调查的其他联邦、地方政府机构协调,并担任发言人。调查组在到达现场后,头几天一般每天都会举行发布会,介绍事故和伤亡情况,初步报告通常在一个星期之内发布,最终事故调查报告则需要经过对现场全面勘查,对物证包括残骸与通讯往来等进行详尽分析,以及讯问人证等程序,常常要花一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

全文完...本文旨在抛砖引玉, 还望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本文上半部《空难的搜救篇》,也可在本版找到。

终于可以交作业了...本人才疏学浅,不会那么高深的推理分析,所以只能吊吊书袋,照本宣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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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内容,均节选或摘录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公约所属附件。部分内容来源于CAAC《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涉及对官方机构的介绍内容,信息来源于该官方机构的官网。(国际民航组织及其成员国对就国际航空法或本国航空法规进行修订。本文所引用资料,不排除与现行国际法存在偏差的可能性)
国际法对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要求
调查事故或事故征候的唯一目的是防止事故或事故征候。这一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分摊过失或责任。查明原因的最好办法是通过以适当方式进行的调查。为了强调这一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 声明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在于预防。进行调查的责任属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地所在国。通常由该国进行调查,但是该国可将全部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给另一国进行。如果在任何国家的领土之外出事,登记国具有进行调查的责任。参加调查的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和制造国有权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参加调查。还可任命顾问协助授权代表。进行调查的国家可采用来自任何渠道的最好的技术专业知识协助调查。
缔约国领土内的事故或事故征候
出事所在国:出事所在国须着手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的进行负责,但它可根据相互安排并经同意将全部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另一国进行。无论如何,出事所在国须采取一切办法以便利调查。出事所在国应组织对严重事故征候情况进行调查。该国可根据相互安排并经同意将全部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另一国进行。无论如何,出事所在国应采取一切办法以便利调查。
在非缔约国领土内的事故或事故征候
登记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建议如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在一无意根据本公约附件进行调查的非缔约国领土内,登记国,或如不能这样做时,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或制造国应力求与出事所在国合作并组织进行调查,但如不能这样合作,登记国应利用一切可用资料自行调查。
在任何国家领土以外的事故或事故征候
登记国:如不能肯定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的发生位置是在任一国家的领土内,登记国须对事故或严重事故征进行必要的调查。但登记国在共同协议和同意下,可将全部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另一国进行。如果登记国是一无意根据本公约附件进行调查的非缔约国,经营人所在国,或如不能这样做时,设计国或制造国应力求组织进行调查。但是,该国可根据相互协议并经同意将全部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另一国进行。
进行调查的国家的责任; 事故调查部门在进行调查时必须独立,并且在符合本附件规定的情况下,对其行动有无限制的权力。调查须包括:
1、收集、记录和分析有关该事故或事故征候的所有可获得的资料;
2、如果适当,颁布安全建议;
3、如有可能,查明原因;和
4、完成最后报告。
5、如果可能,须查看事故现场,检查残骸,记录目击者的陈述。
其他国家的责任:任何国家,其设施或服务,在某一航空器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前曾被使用或通常可能被使用,并具有和调查有关的资料时,须向进行调查的国家提供此类资料。
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有权各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参加调查。(注:本标准并非意在阻止设计或制造航空器动力装置或主要部件的国家要求参加事故调查。)
蒙受公民死亡或重伤的国家的权利和权限:某一国家对事故因有其公民死亡或受重伤而感到特别关心,要求参加调查时,进行调查的国家须准许该国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这一专家须有权:
1、查看事故现场;
2、了解有关事实性资料;
3、参加辨认遇难者;
4、协助询问身为专家所属国公民的幸存旅客;和
5、接收一份“最后报告”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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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空难事故调查规定
调查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范围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航空器的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各派出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事故中有外国公民死亡或重伤,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死亡或重伤公民所在国的要求,允许其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如有关国家无意派遣国家授权代表,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设计、制造单位的专家或其推荐的专家参与调查。
(二)在我国登记、运营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我国可以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及其顾问参加他国或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三)在我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的,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国进行调查。
(四)运营人所在国为我国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的,如果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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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2.运输飞行重大事故;
3.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运输飞行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航空地面事故;
4.事故征候;
5.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民航局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原则。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织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原则。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原则。调查应当查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则。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无关,但在事故或事故征候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
民航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委派一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长负责管理调查工作,并有权对调查组组成和调查工作作出决定。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组组长由主任调查员担任。一般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调查组组长由主任调查员或者调查员担任。
(二)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业小组,分别负责飞行运行、航空器适航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航空气象、航空保安、机场保障、飞行记录器分析、失效分析、航空器配载、航空医学、生存因素、人为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应当指定一名主任调查员或者调查员担任专业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调查工作。
(三)调查组应当由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参加调查的人员在调查工作期间应当服从调查组组长的管理,其调查工作只对调查组组长负责。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期间,应当脱离其日常工作,用全部精力投入调查工作,并不得带有本部门利益。
(四)与事故和事故征候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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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空难事故调查
调查机构: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 NTSB)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1967年成立的时候还与运输部保持密切的关系,经费来源和行政管理都依赖运输部,1974年国会制定独立安全委员会法(Independent Safety Board Act of 1974)将它完全独立出来。该法律规定NTSB由5人组成的董事会管理,属于任何一个政党的成员不得多于3人。成员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听证投票批准,任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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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TB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范围如下:
NTSB的责任是负责事故调查,查明原因并提交调查报告。虽然它无权对涉案各方的权利与责任做出司法决定,但是其报告的权威性得到各方尊重,而且所有的严重运输事故都由它负责调查,只有当事故涉及国际犯罪,例如9/11事件,司法部才可能接手。根据联邦法规第49篇第8章第800.3款,下列事故由NTSB调查:
所有的民用航空器,非军方、非情报部门的政府飞机或外国飞机发生的事故;
与州政府协调后交由NTSB调查的公路运输事故,包括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事故;
有人死亡、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涉及客运火车的铁路运输事故;
有人死亡、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油气管线事故;
重大海损事故、涉及公共船只与非公共船只之间的水上事故或与海岸警卫队职能发生关联的事故。
NTSB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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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运输事故的调查可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所以该项法律对NTSB在调查中的权限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在美国领土、领地和属地发生的前述飞机事故,包括事故一方为军方或情报部门、另一方为民用飞机的事故,以及在公海等国际陆海区域发生的事故,都属于NTSB的权限范围。如果因为NTSB的经费不足,则可以援引1958年的联邦航空法与1974年的独立安全委员会法,通过运输部长授权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派人进行调查。即便如此,运输部长和FAA无权召开事故公开听证会,也无权决定造成事故的可能原因,他们只能向NTSB报告与事故有关的事实、状况和事故发生时的情形,至于事故的可能原因则要由NTSB来决定。
对于铁路运输事故,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NTSB具有事故调查的优先权,其他联邦部门要在NTSB的统一安排下参与调查。公路运输、油气管线和海事事故的调查权限也有明确的规定。
涉案运输工具包括残骸由NTSB全权查扣,NTSB有权讯问涉案人员,对涉案公司搜查取证。除了这些国会立法授予的权力之外,NTSB还可以通过法庭取得传票,对任何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搜查,取得与决定事故原因有关的证据。
在NTSB调查组到达并控制现场之前,除非以下三种情况,任何人不得扰乱或移动事故现场的物证,包括运输工具的残骸,即1)需要救援受伤或被困人员;2)防止残骸进一步受损;或3)避免其他人员受伤。即使因为上述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的物证,也应当尽可能对事故残骸的位置、状况和撞击部位进行拍照、绘制草图或加以详细描述。
一旦NTSB的调查组到达现场,所有物证都立即处于调查组的控制之下,没有IIC的许可,任何其他人员包括事故遇害人及其亲属、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和保险公司,以及他们的律师,都不得对残骸或其他物证进行调研、检验或测试。只有当NTSB的物证调查阶段结束,而且由IIC签发《残骸放行》表之后,其他方面才有可能接触残骸。
NTSB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后,首先会对残骸和其他物证进行检查、记录和拍照取证,然后委托一家可靠的抢险物资回收公司将残骸运到一个安全的地点。为了运送需要,必须时可以经调查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对残骸进行切割。以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事故为例,根据事故地点不同, NTSB一般会委托位于加州首府附近一家名叫“平原零件”的公司或南加州的另一家公司负责这项工作。
即便残骸已经在抢险物资回收公司的手中,它们还是受NTSB的管辖,没有NTSB的许可,任何外人不得接触。在这个阶段,NTSB会对残骸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包括对零部件分解、测试和试验。还可能会邀请运输工具制造商派人参加,以进一步确认事故原因。但是仍然不会允许其他方面人员参与。只有这一步完成之后,NTSB才可能将残骸的所有权交还给运输工具的所有权人。
NTSB放行之后,其所有人即可以对残骸自行处理,包括作为零部件或废金属出售。通常这个时候它们已经属于保险公司所有,但是事故的关联各方可以要求查看或检验作为物证的残骸。如果对善后赔偿有争议,特别是如果对物证的指证有分歧,从而对事故原因有不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他们委托的律师在NTSB对残骸放行之前,就应该取得所有权人承诺保护残骸的书面保证,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庭取得禁制令,防止所有权人出售或处理残骸,销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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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SB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般性的事故,例如通用航空(小型私人飞机或直升机)事故或无人死亡的商业航空公司飞行事故,由NTSB的地区办公室派出调查员进行调查。严重事故则由NTSB在华盛顿的总部组成调查组,称之为Go Team,赶赴现场。
NTSB总部派出的调查组少则三、四人,多则十几人。负责人称之为主管调查员(Investigator-in-Charge),简称为IIC。IIC在事故调查领域具有多年经验,其他成员包括运行、结构、动力装置、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专家。遇到特别重大的事故,则由董事会成员带队,负责与参与调查的其他联邦、地方政府机构协调,并担任发言人。调查组在到达现场后,头几天一般每天都会举行发布会,介绍事故和伤亡情况,初步报告通常在一个星期之内发布,最终事故调查报告则需要经过对现场全面勘查,对物证包括残骸与通讯往来等进行详尽分析,以及讯问人证等程序,常常要花一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

全文完...本文旨在抛砖引玉, 还望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本文上半部《空难的搜救篇》,也可在本版找到。
想问一下楼主,如果我海军在公海上发现确定为MH370航班首片残骸后,后续搜救工作由哪方主导?调查工作由谁领导呢?我方在后续调查中有哪些相应的权力。
另外,帖子排版实在是让人很难读完,我读了半天发现还是问的比较好。
closelee 发表于 2014-3-25 19:25
想问一下楼主,如果我海军在公海上发现确定为MH370航班首片残骸后,后续搜救工作由哪方主导?调查工作由谁 ...
搜救根据国际海事搜救所划分的责任区来进行...比如在澳洲~那就是澳洲... 调查是由马来主导,美国和英国可派遣委任调查员协助调查。中国可派出观察员。
三道杠的猫咪 发表于 2014-3-25 21:27
搜救根据国际海事搜救所划分的责任区来进行...比如在澳洲~那就是澳洲... 调查是由马来主导,美国和英国可 ...
也就是说,在搜的阶段,澳大利亚说搜哪就得去搜哪,你不能自己乱跑一气。在查的阶段,中方只有跟着看和听的权利,不能参与调查?
怪不得马来西亚这么着急宣布飞机已经坠毁,它是想急着主导调查工作啊,是这个意思吗?
如果现在中方在公海捞到残骸,是不是应当交给澳方?以后捞到黑匣子交给马来西亚?
closelee 发表于 2014-3-25 21:55
也就是说,在搜的阶段,澳大利亚说搜哪就得去搜哪,你不能自己乱跑一气。在查的阶段,中方只有跟着看和听 ...
对的要服从安排。
调查与搜救并不存在必须的前后顺序。
都是应交于马方。
对的要服从安排。
调查与搜救并不存在必须的前后顺序。
都是应交于马方。
谢谢楼主科普,这下就明白了。
不过这次马来西亚人确实太乱了,一塌糊涂,到处搞乌龙,其实自己早知道大约方向,就是不敢肯定。马政府表现太差。照这个情况下去,还真有可能最后找不全黑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