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性空难的搜救与调查——搜索与救援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4:05:01

本文的主要内容节选或摘录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公约所属附件。部分内容来源于CAAC《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CAAC《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涉及对官方机构的介绍内容,内容来源于该官方机构的官网。(注:国际民航组织及其缔约成员国,会对国际航空法及本国航空法规进行修订。本文所引用资料,不排除与现行国际法存在偏差的可能)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也称《芝加哥公约》 (Chicago Convention),为管理世界航空运输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宪法。该公约于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的有关民航的公约。1947年4月4日起生效。我国是《芝加哥公约》的缔约国,1946年2月20日中国政府批准该公约,1947年4月4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随着国际民航业的不断发展,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简称ICAO),作为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协调领导其所属的188个会员国也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基础上,制订并完善了其他航空的国际法,目的旨在促进国际民用航空业的发展。譬如《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 东京),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 海牙),《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1971年9月23日 蒙特利尔)等等。下面我们通过假定的案例,结合国际法相关章节,让大家对国际性空难事件中搜索和救援程序有所了解。
假设案例描述:M国其所属的一架777型客机在未知空域失踪,为了搜救失踪客机,邻国V国、C国以及A国部署在海外的武装力量也投入到对失踪飞机的搜就之中。
搜索与救援:组织搜寻与援救服务是为了解救明显遇险和需要帮助的人。由于需要迅速找到和援救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因此在国际民航组织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 —《搜寻与援救》(SAR)中纳入了一套国际上协商一致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搜寻与援救工作是一项瞬息万变的活动,要求整齐划一而面面俱到的工作程序,要有充分的灵活性满足超乎寻常的要求。文件规定了查明“紧急情况”并对之分类的要求,并详细规定了对每种类型的事件应予采取的行动。
紧急情况分为三个不同阶段,第一阶段为“情况不明阶段”,通常是在与航空器失去无线电联络并不能再次取得联络或航空器未能到达目的地点时宣布。在这一阶段,可启动有关的援救协调中心(RCC)。该RCC 收集并分析与所涉航空器有关的报告和资料。根据具体情况,情况不明阶段可发展为第二阶段“告警阶段”,这时RCC将向有关的搜救单位告警并开始采取进一步行动。在可合理地认定航空器已遇险的情况下,将宣布进入第三阶段“遇险阶段”。在这一阶段,RCC 负责采取行动援救航空器并尽快确定其位置。将按照事先确定的一套程序通知航空器经营人、登记国、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毗邻的RCC 和有关的事故调查当局;制定开展搜寻与援救工作的计划并协调其实施。
搜寻与援救服务:缔约各国必须单独或同其他国家合作,在其领土范围内安排建立并立即提供昼夜24小时的搜寻与援救服务,以确保向遇险人员提供援助。举例:假设M国其所属的777型客机失踪于V国国境或公海空域内,那么V国和C国都有义务立即提供昼夜24小时的搜寻与援救服务,以确保向遇险人员提供援助。公海或主权尚未确定的区域,必须在地区航行协议的基础上商定建立搜寻与援救服务。缔约各国一经承担在此种区域中提供搜寻与援救服务的责任,必须单独或同其他国家合作,按照本附件各项规定安排建立并提供此种服务(注:“地区航行协议”一词指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通常根据地区航行会议的建议所批准的协议。)
搜寻与援救区:缔约国必须划定搜寻与援救区,并在其内提供搜寻与援救服务。此种区域不得重迭,相邻区域必须连接。(注1:设置搜寻与援救区是为了确保提供充分的通信基础设施、有效的遇险告警路线和适当的运行协调,以有效地支持搜寻与援救服务。相邻各国可以在单一的搜寻与援救区合作建立搜寻与援救服务。注2:搜寻与援救区的划分是以技术和运行为基础进行确定,与各国之间的边界划分无关。)
国家之间的合作:缔约国必须使其搜寻与援救组织与邻国的搜寻与援救组织互相协调。同时公约附件还建议:必要时,缔约国应该使其搜寻与援救工作与邻国的搜寻与援救工作互相协调,尤其当这些工作接近毗邻的搜寻与援救区时。只要实际可行,缔约国应该制定共同的搜寻与援救计划和程序以便利与邻国的搜寻与援救工作互相协调。
缔约国在遵照本国主管当局可能规定的条件下,必须准许另一国搜寻与援救单位为搜寻航空器事故现场并援救事故幸存者之目的,立即进入其领土。举例:假设C国向V国申请,派出搜救飞机、船舶进入或穿越V国境内对失踪777型客机进行搜救,那么C国的申请要求,是基于国际法之上的。
缔约国当局为了搜寻与援救的目的,希望其搜寻与援救单位进入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必须向有关国家援救协调中心或经该国指定的此类其他当局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计划任务及其必要性。举例:C国在向V国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V国提供搜救计划并对计划的必要性予以说明。
缔约国当局必须:1、立即确认收到这种申请。2、并尽速说明执行该计划任务的各种条件(如有的话)。公约附件还建议:缔约国应该与邻国签订协议,加强搜寻与援救的合作与协调,规定对方的搜寻与援救单位进入其各自领土的条件。这些协议还应该规定以可能的最简便手续加快此类单位的入境。举例,当V国收到C国的入境救援申请后,必须立即确认收到申请,并说明入境相关条件。
与其他服务部门的合作:缔约国必须作出安排,使所有不属于搜寻与援救组织的航空器、船舶和当地的各种服务与设施,在搜寻与援救工作中充分与搜寻与援救组织合作,对于航空器事故的幸存人员予以任何可能的援助。举例:当获悉M国777型客机失踪后,邻国V国、C国和M国都尽可能的派出船舶、飞机进行搜救。即便所派出的飞机和舰船并不是专业用于搜救的设备。
关于紧急情况的情报:当任何当局或任何搜寻与援救组织的机构有理由相信一架航空器处于紧急情况时,必须向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立即提供所掌握的所有情报。举例,当M国客机失踪后,V国空中管制部门、M国武装力量单位都应向援救协调中心立即提供所掌握的所有情报。
对于位置不明的航空器进行搜寻与援救行动:当一架位置不明的航空器宣告其处于紧急阶段且位置不明并且可能位于两个或几个搜寻与援救区之一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实施:
1、当一个援救协调中心得到有紧急阶段的通知但不了解其他中心在采取适当行动时,必须按照本公约附件中规定担负启动适当行动的责任,并与邻近各援救协调中心协商,以便指定一援救协调中心此后继续负责;
2、除非有关各援救协调中心另有共同协议决定外,否则进行协调搜寻与援救行动的援救协调中心,必须是负责下述地区者: 航空器最后报告位置的地区;或当最后报告的位置是在两个搜寻与援救区的分界线上时,则是航空器前进方向的地区;或当航空器未装备适当的双向无线电通信或无保持无线电通信的义务时,则是该航空器预定飞往的地区;或Cospas-Sarsat系统所确定的遇险现场所在地区;举例:假设当M国777型客机的最后位置是在V国搜救责任区内,那么搜救行动应由V国的援救协调中心负责。若客机的最后位置在M与V国的搜救责任区分界线之间,但是飞机前进方向为V国,那么那么搜救行动还是应由V国的援救协调中心负责。
3、宣告遇险阶段后,负责全面协调的援救协调中心必须将全部紧急情况及以后发展的情况通知所有可能参加行动的各援救协调中心。同样,所有各援救协调中心获悉有关紧急情况的任何情报后,必须立即向全面负责的援救协调中心报告。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负责搜救工作的工作程序:如整个搜寻与援救区的工作是由一个以上的缔约国负责,则当该地区援救协调中心有此要求时,每一所涉缔约国必须按照有关的援救工作计划采取行动。举例:当及救援地区的协调中心有要求,那么参与救援的C国,必须按照相关的救援工作计划采取行动。
援救协调中心关于中止或暂停搜救工作的程序:搜寻与援救工作必须按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直到所有幸存者被送到安全地点或直到失去援救幸存者的全部合理希望为止。负责的援救协调中心通常必须负责确定何时停止继续搜寻与援救工作。(注:缔约各国在做出终止SAR工作的决定过程中,可能需要其他国家有关当局的意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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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4 15:21 上传


本文的主要内容节选或摘录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公约所属附件。部分内容来源于CAAC《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CAAC《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涉及对官方机构的介绍内容,内容来源于该官方机构的官网。(注:国际民航组织及其缔约成员国,会对国际航空法及本国航空法规进行修订。本文所引用资料,不排除与现行国际法存在偏差的可能)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也称《芝加哥公约》 (Chicago Convention),为管理世界航空运输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宪法。该公约于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的有关民航的公约。1947年4月4日起生效。我国是《芝加哥公约》的缔约国,1946年2月20日中国政府批准该公约,1947年4月4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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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4 15:22 上传


随着国际民航业的不断发展,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简称ICAO),作为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协调领导其所属的188个会员国也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基础上,制订并完善了其他航空的国际法,目的旨在促进国际民用航空业的发展。譬如《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 东京),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 海牙),《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1971年9月23日 蒙特利尔)等等。下面我们通过假定的案例,结合国际法相关章节,让大家对国际性空难事件中搜索和救援程序有所了解。
假设案例描述:M国其所属的一架777型客机在未知空域失踪,为了搜救失踪客机,邻国V国、C国以及A国部署在海外的武装力量也投入到对失踪飞机的搜就之中。
搜索与救援:组织搜寻与援救服务是为了解救明显遇险和需要帮助的人。由于需要迅速找到和援救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因此在国际民航组织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 —《搜寻与援救》(SAR)中纳入了一套国际上协商一致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搜寻与援救工作是一项瞬息万变的活动,要求整齐划一而面面俱到的工作程序,要有充分的灵活性满足超乎寻常的要求。文件规定了查明“紧急情况”并对之分类的要求,并详细规定了对每种类型的事件应予采取的行动。
紧急情况分为三个不同阶段,第一阶段为“情况不明阶段”,通常是在与航空器失去无线电联络并不能再次取得联络或航空器未能到达目的地点时宣布。在这一阶段,可启动有关的援救协调中心(RCC)。该RCC 收集并分析与所涉航空器有关的报告和资料。根据具体情况,情况不明阶段可发展为第二阶段“告警阶段”,这时RCC将向有关的搜救单位告警并开始采取进一步行动。在可合理地认定航空器已遇险的情况下,将宣布进入第三阶段“遇险阶段”。在这一阶段,RCC 负责采取行动援救航空器并尽快确定其位置。将按照事先确定的一套程序通知航空器经营人、登记国、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毗邻的RCC 和有关的事故调查当局;制定开展搜寻与援救工作的计划并协调其实施。
搜寻与援救服务:缔约各国必须单独或同其他国家合作,在其领土范围内安排建立并立即提供昼夜24小时的搜寻与援救服务,以确保向遇险人员提供援助。举例:假设M国其所属的777型客机失踪于V国国境或公海空域内,那么V国和C国都有义务立即提供昼夜24小时的搜寻与援救服务,以确保向遇险人员提供援助。公海或主权尚未确定的区域,必须在地区航行协议的基础上商定建立搜寻与援救服务。缔约各国一经承担在此种区域中提供搜寻与援救服务的责任,必须单独或同其他国家合作,按照本附件各项规定安排建立并提供此种服务(注:“地区航行协议”一词指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通常根据地区航行会议的建议所批准的协议。)
搜寻与援救区:缔约国必须划定搜寻与援救区,并在其内提供搜寻与援救服务。此种区域不得重迭,相邻区域必须连接。(注1:设置搜寻与援救区是为了确保提供充分的通信基础设施、有效的遇险告警路线和适当的运行协调,以有效地支持搜寻与援救服务。相邻各国可以在单一的搜寻与援救区合作建立搜寻与援救服务。注2:搜寻与援救区的划分是以技术和运行为基础进行确定,与各国之间的边界划分无关。)
国家之间的合作:缔约国必须使其搜寻与援救组织与邻国的搜寻与援救组织互相协调。同时公约附件还建议:必要时,缔约国应该使其搜寻与援救工作与邻国的搜寻与援救工作互相协调,尤其当这些工作接近毗邻的搜寻与援救区时。只要实际可行,缔约国应该制定共同的搜寻与援救计划和程序以便利与邻国的搜寻与援救工作互相协调。
缔约国在遵照本国主管当局可能规定的条件下,必须准许另一国搜寻与援救单位为搜寻航空器事故现场并援救事故幸存者之目的,立即进入其领土。举例:假设C国向V国申请,派出搜救飞机、船舶进入或穿越V国境内对失踪777型客机进行搜救,那么C国的申请要求,是基于国际法之上的。
缔约国当局为了搜寻与援救的目的,希望其搜寻与援救单位进入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必须向有关国家援救协调中心或经该国指定的此类其他当局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计划任务及其必要性。举例:C国在向V国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V国提供搜救计划并对计划的必要性予以说明。
缔约国当局必须:1、立即确认收到这种申请。2、并尽速说明执行该计划任务的各种条件(如有的话)。公约附件还建议:缔约国应该与邻国签订协议,加强搜寻与援救的合作与协调,规定对方的搜寻与援救单位进入其各自领土的条件。这些协议还应该规定以可能的最简便手续加快此类单位的入境。举例,当V国收到C国的入境救援申请后,必须立即确认收到申请,并说明入境相关条件。
与其他服务部门的合作:缔约国必须作出安排,使所有不属于搜寻与援救组织的航空器、船舶和当地的各种服务与设施,在搜寻与援救工作中充分与搜寻与援救组织合作,对于航空器事故的幸存人员予以任何可能的援助。举例:当获悉M国777型客机失踪后,邻国V国、C国和M国都尽可能的派出船舶、飞机进行搜救。即便所派出的飞机和舰船并不是专业用于搜救的设备。
关于紧急情况的情报:当任何当局或任何搜寻与援救组织的机构有理由相信一架航空器处于紧急情况时,必须向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立即提供所掌握的所有情报。举例,当M国客机失踪后,V国空中管制部门、M国武装力量单位都应向援救协调中心立即提供所掌握的所有情报。
对于位置不明的航空器进行搜寻与援救行动:当一架位置不明的航空器宣告其处于紧急阶段且位置不明并且可能位于两个或几个搜寻与援救区之一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实施:
1、当一个援救协调中心得到有紧急阶段的通知但不了解其他中心在采取适当行动时,必须按照本公约附件中规定担负启动适当行动的责任,并与邻近各援救协调中心协商,以便指定一援救协调中心此后继续负责;
2、除非有关各援救协调中心另有共同协议决定外,否则进行协调搜寻与援救行动的援救协调中心,必须是负责下述地区者: 航空器最后报告位置的地区;或当最后报告的位置是在两个搜寻与援救区的分界线上时,则是航空器前进方向的地区;或当航空器未装备适当的双向无线电通信或无保持无线电通信的义务时,则是该航空器预定飞往的地区;或Cospas-Sarsat系统所确定的遇险现场所在地区;举例:假设当M国777型客机的最后位置是在V国搜救责任区内,那么搜救行动应由V国的援救协调中心负责。若客机的最后位置在M与V国的搜救责任区分界线之间,但是飞机前进方向为V国,那么那么搜救行动还是应由V国的援救协调中心负责。
3、宣告遇险阶段后,负责全面协调的援救协调中心必须将全部紧急情况及以后发展的情况通知所有可能参加行动的各援救协调中心。同样,所有各援救协调中心获悉有关紧急情况的任何情报后,必须立即向全面负责的援救协调中心报告。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负责搜救工作的工作程序:如整个搜寻与援救区的工作是由一个以上的缔约国负责,则当该地区援救协调中心有此要求时,每一所涉缔约国必须按照有关的援救工作计划采取行动。举例:当及救援地区的协调中心有要求,那么参与救援的C国,必须按照相关的救援工作计划采取行动。
援救协调中心关于中止或暂停搜救工作的程序:搜寻与援救工作必须按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直到所有幸存者被送到安全地点或直到失去援救幸存者的全部合理希望为止。负责的援救协调中心通常必须负责确定何时停止继续搜寻与援救工作。(注:缔约各国在做出终止SAR工作的决定过程中,可能需要其他国家有关当局的意见。)

未完待续...
写的好长
精华贴的节奏



看了太多大神的分析文章,基本都是据XXX的消息和数据,根据XXXX的参数,我们分析得出XXXX结果...唉~~~几乎没人愿意去读一读印刷成白纸黑字的东西。


宫廷画家 发表于 2014-3-14 16:05
精华贴的节奏


看了太多大神的分析文章,基本都是据XXX的消息和数据,根据XXXX的参数,我们分析得出XXXX结果...唉~~~几乎没人愿意去读一读印刷成白纸黑字的东西。

看了太多大神的分析文章,基本都是据XXX的消息和数据,根据XXXX的参数,我们分析得出XXXX结果...唉~~~ ...
楼主加油哦
宫廷画家 发表于 2014-3-14 16:23
楼主加油哦
没啥可加油的,照本宣科的搬书罢了。看多了微博上的自我炒作,媒体自抄...所以自己写点东西,有人读则好,没人读拉倒。明日休息,继续把下文码完。
现在社会就是喜欢炒作和快餐文化,专业的东西谁愿意花心思去了解
够专业
但是明显不符合当下的主流
如果能把重点标红就更好了
因为有太多唯恐天下不乱的心理在做怪,所以各种阴谋论才有市场。楼主你是业内人士,从专业角度看待问题,这个时候你的帖子很重要。
加油,期待看到这种长知识的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