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2岁公务员带13岁女孩多次开房 检方不予批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0:03:01
不满14岁的女儿小华(化名)多次和42岁男子王某开房,并发生性关系,王某因涉嫌强奸被警方刑拘,但迟迟没有进展。11月9日一早,小华家属代理律师将意见书递交北京大兴警方,要求警方向检方提请逮捕王某。小华家属称,王某系北京一位公务员。
  13岁女儿与陌生网友开房
  张女士说,女儿在大兴区一所寄宿学校念初一。2012年9月28日早晨8点多,老师问她怎么把孩子接走没送回来。“我说我没接孩子啊,孩子是住宿的,我赶到学校,老师拿出短信,有人冒充我们要带孩子去温泉玩,让老师批准,短信不是我们发的,我赶紧报警。”
  张女士说,大概2小时后,女儿回来了。几天后,警方调取女儿当晚所去会所的监控录像,发现穿着校服的小华和男子王某开房。
  “她才13岁,对性侵害没有判断能力。”张女士说,她陪着女儿在派出所做笔录时才知道,小华在无知情况下和男子多次发生性关系。
  据介绍,案发前,小华通过QQ认识了一个叫“王阳”的男子,初次见面,王阳开车到小华的校门口接她,问她多大,她说属兔,后两人去看电影。电影结束后,“王阳”说要带小华去酒店休息,并于当天和小华发生性关系,之后多次与小华去连锁酒店、休闲会所过夜。
  张女士说,女儿说“王阳”告诉她,自己20多岁,家属们到警方处询问时得知,男子已42岁,是北京一名公务员,且根本不叫王阳。
  不知小华年龄批捕证据不足
  男子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小华家属始终没有得到进一步消息,一再询问才得知,王某已被取保候审。
  警方回复介绍,家属报案后,经查,王某于2012年7月至9月间,在黄村镇一连锁酒店以及北京市昌平区某休闲会所内,多次与时年13岁的小华开房。2012年12月王某到案,承认多次发生性关系,但称小华说自己16岁,且自愿发生性关系,其不知小华真实年龄。小华接受询问时称,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反抗,只是紧张和好奇,且未说真实年龄。
  12月底,警方向大兴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检方于今年1月以“不能证实王某明知小华年龄未满14岁为由,认为王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王某被取保候审。
  “今年10月23日,对未成年人被性侵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出台,对于‘明知’有了进一步解释,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对结果不满,11月9日,小华家属代理律师刘琳将意见书递交大兴警方,要求警方向检方再次提请逮捕王某。
  ■ 律师说法
  多证据证明疑犯知道女孩是幼女
  据此案代理律师——力珉律师事务所刘琳介绍,今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已经达到了“明知”的主观犯罪故意。
  “首先,王某向小华老师发短信冒充家长,就知道她是初一学生,可能不满14周岁。”刘琳介绍,王某初见小华时曾问年龄,小华回答属兔的,王某应当知道小华不满14周岁。(记者刘洋)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11/12/c_118097354.htm不满14岁的女儿小华(化名)多次和42岁男子王某开房,并发生性关系,王某因涉嫌强奸被警方刑拘,但迟迟没有进展。11月9日一早,小华家属代理律师将意见书递交北京大兴警方,要求警方向检方提请逮捕王某。小华家属称,王某系北京一位公务员。
  13岁女儿与陌生网友开房
  张女士说,女儿在大兴区一所寄宿学校念初一。2012年9月28日早晨8点多,老师问她怎么把孩子接走没送回来。“我说我没接孩子啊,孩子是住宿的,我赶到学校,老师拿出短信,有人冒充我们要带孩子去温泉玩,让老师批准,短信不是我们发的,我赶紧报警。”
  张女士说,大概2小时后,女儿回来了。几天后,警方调取女儿当晚所去会所的监控录像,发现穿着校服的小华和男子王某开房。
  “她才13岁,对性侵害没有判断能力。”张女士说,她陪着女儿在派出所做笔录时才知道,小华在无知情况下和男子多次发生性关系。
  据介绍,案发前,小华通过QQ认识了一个叫“王阳”的男子,初次见面,王阳开车到小华的校门口接她,问她多大,她说属兔,后两人去看电影。电影结束后,“王阳”说要带小华去酒店休息,并于当天和小华发生性关系,之后多次与小华去连锁酒店、休闲会所过夜。
  张女士说,女儿说“王阳”告诉她,自己20多岁,家属们到警方处询问时得知,男子已42岁,是北京一名公务员,且根本不叫王阳。
  不知小华年龄批捕证据不足
  男子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小华家属始终没有得到进一步消息,一再询问才得知,王某已被取保候审。
  警方回复介绍,家属报案后,经查,王某于2012年7月至9月间,在黄村镇一连锁酒店以及北京市昌平区某休闲会所内,多次与时年13岁的小华开房。2012年12月王某到案,承认多次发生性关系,但称小华说自己16岁,且自愿发生性关系,其不知小华真实年龄。小华接受询问时称,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反抗,只是紧张和好奇,且未说真实年龄。
  12月底,警方向大兴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检方于今年1月以“不能证实王某明知小华年龄未满14岁为由,认为王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王某被取保候审。
  “今年10月23日,对未成年人被性侵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出台,对于‘明知’有了进一步解释,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对结果不满,11月9日,小华家属代理律师刘琳将意见书递交大兴警方,要求警方向检方再次提请逮捕王某。
  ■ 律师说法
  多证据证明疑犯知道女孩是幼女
  据此案代理律师——力珉律师事务所刘琳介绍,今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已经达到了“明知”的主观犯罪故意。
  “首先,王某向小华老师发短信冒充家长,就知道她是初一学生,可能不满14周岁。”刘琳介绍,王某初见小华时曾问年龄,小华回答属兔的,王某应当知道小华不满14周岁。(记者刘洋)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11/12/c_118097354.htm
不相信公务员中有这样的败类
这一定是大V造的谣,建议删除此贴,以维护公务员,领导干部,党和国家的伟大光辉正确的形象。
13岁的小女孩多次在无知的情况下。。这男的该是有多细啊
加勒比小海带 发表于 2013-11-12 09:18
13岁的小女孩多次在无知的情况下。。这男的该是有多细啊
二楼有请
加勒比小海带 发表于 2013-11-12 09:18
13岁的小女孩多次在无知的情况下。。这男的该是有多细啊
好槽点!
940409 发表于 2013-11-12 09:12
不相信公务员中有这样的败类
公务员有几千万,不可能没有败类。
现在小女孩发育普遍早,14岁上下的确实很难证明“明知或应该知道”,而这个要点的认定是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更为关键的是,“明知或应该知道”事实上是检方举证义务。所以,14岁上下的孩子家长还是看好孩子为第一要务。
屁股决定脑袋 发表于 2013-11-12 09:31
公务员有几千万,不可能没有败类。
几千万?应该包括老师、医生了吧
滑稽可笑,这和公务员有何关系?

两人只是在网上认识的网友,又不是利用职务便利。
btzhy2012 发表于 2013-11-12 09:44
现在小女孩发育普遍早,14岁上下的确实很难证明“明知或应该知道”,而这个要点的认定是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
两人是在网上认识的网友,男的也没有强迫行为,女的自愿,很难认定。
一看标题就知道是列兵发的。
btzhy2012 发表于 2013-11-12 09:44
现在小女孩发育普遍早,14岁上下的确实很难证明“明知或应该知道”,而这个要点的认定是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
初一正常不满14。这个算应该知道吗?
果然是人民的公仆
现在40的像30的,30像20的,18的像20多的,13的像16 17的…男的像女的,女的像男的…这尼玛提高辨别难度啊!
初一正常不满14。这个算应该知道吗?
可也要知道是初一啊……
konming 发表于 2013-11-12 09:57
初一正常不满14。这个算应该知道吗?
初一学生14岁是完全有可能的,这并非什么特别奇怪的事情。
这个案子有个关键没人说就是学校的管理有问题……陌生电话的短信就可以放孩子出去……

konming 发表于 2013-11-12 09:57
初一正常不满14。这个算应该知道吗?


这不是鸡和蛋的问题么,你怎么证明他知道人小姑娘初一呢?大一都可以冒充家长,别说初一了。

记者只应用控方律师的说法本来就是有问题的,有忽悠眼球的嫌疑。
konming 发表于 2013-11-12 09:57
初一正常不满14。这个算应该知道吗?


这不是鸡和蛋的问题么,你怎么证明他知道人小姑娘初一呢?大一都可以冒充家长,别说初一了。

记者只应用控方律师的说法本来就是有问题的,有忽悠眼球的嫌疑。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11-12 10:00
初一学生14岁是完全有可能的,这并非什么特别奇怪的事情。
初一学生大多数不满14岁,足够满足应当知道的条款了,除非他有证据显示对方明确误导自己的实际年龄。
konming 发表于 2013-11-12 10:03
初一学生大多数不满14岁,足够满足应当知道的条款了,除非他有证据显示对方明确误导自己的实际年龄。

刑事责任不存在举证倒置的可行性,有罪推定早八百年就人人喊打了。就因为对方是公务员,你就又拥护有罪推定了?

说白了就是刑诉法改了以后导致幼女强奸罪名很难操作了而已,这个罪名的判据需要修改了但是人大一直都没改。


我现在算是明白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嫖宿幼女”罪名了。

起码罪行容易成立,只要有交易即可,不至于放跑禽兽。

14岁以下的QJ问题无法举证其实是老问题了,上大学的时候我学法律的同学,他的老师就提出并分析过这个漏洞。那时候无罪推定还没被官方认可呢。15年前了。

我现在算是明白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嫖宿幼女”罪名了。

起码罪行容易成立,只要有交易即可,不至于放跑禽兽。

14岁以下的QJ问题无法举证其实是老问题了,上大学的时候我学法律的同学,他的老师就提出并分析过这个漏洞。那时候无罪推定还没被官方认可呢。15年前了。
首先,哪个魂淡会自证其罪的说自己明知女孩年龄的?

再则,女孩发育的好是原罪吗?那女孩为了自我保护是不是还得饿着自己点?
这种让人义愤填膺的闹剧,何时能在中国停止上演?
凤百羽 发表于 2013-11-12 10:10
首先,哪个魂淡会自证其罪的说自己明知女孩年龄的?

再则,女孩发育的好是原罪吗?那女孩为了自我保护是 ...

发育的好不是原罪,但是一个上初中的女孩,整天在网上和陌生男人网聊,这是谁的错?
凤百羽 发表于 2013-11-12 10:10
首先,哪个魂淡会自证其罪的说自己明知女孩年龄的?

再则,女孩发育的好是原罪吗?那女孩为了自我保护是 ...
法律,尤其是刑法,还是和道义分开看比较好。

程序正义远远比结果正义重要。

我感觉这是典型的西方的“普世价值”当中的合理之处,怎么这么多人反对呢?
hyphon 发表于 2013-11-12 10:11
这种让人义愤填膺的闹剧,何时能在中国停止上演?
呵呵,中国是由13亿中国人组成的~~
应该是事先戴套了,事后给钱了。
所以一定要严肃批评教育!
btzhy2012 发表于 2013-11-12 10:15
呵呵,中国是由13亿中国人组成的~~

所以,其实有时候我们在嘲笑阿三的具体事件的时候,其实这种新闻报到国外,也会被像阿三一样嘲笑的。没有那个国家善良到只报别国的好事,恰恰相反都是“外国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私认为此类事件最好的补救是:增加对领导干部,公务员,教师等行业的心理状况评估和治疗
hyphon 发表于 2013-11-12 10:19
所以,其实有时候我们在嘲笑阿三的具体事件的时候,其实这种新闻报到国外,也会被像阿三一样嘲笑的。没 ...

笑话,与网上认识的网友开房,和印度人在大马路上强奸,是一个概念么?!
hyphon 发表于 2013-11-12 10:19
所以,其实有时候我们在嘲笑阿三的具体事件的时候,其实这种新闻报到国外,也会被像阿三一样嘲笑的。没 ...
个人体会,中国人民的普遍善良程度真心达不到我经历过的国家的平均水准,人渣的比例则是远远超过。

我已经不相信所谓的中华民族,或者单说汉族,是什么优秀民族了。都一个尿性,没说更差算是自己是中国人给自己留点面子。

但中华名族有一点很NB,就是为了自己和下一代的利益或者活的更好不惜一切代价,所以我很看好咱们这个非常具有动物精神的民族。至于道德水平素质什么的,就呵呵呵了。
btzhy2012 发表于 2013-11-12 10:06
刑事责任不存在举证倒置的可行性,有罪推定早八百年就人人喊打了。就因为对方是公务员,你就又拥护有罪 ...
应当知道是司法解释,不是我提出的,这里也不存在举证倒置,知道对方是初一学生,满足应当知道。

konming 发表于 2013-11-12 10:25
应当知道是司法解释,不是我提出的,这里也不存在举证倒置,知道对方是初一学生,满足应当知道。


知道对方是初一学生只是控方律师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至少新闻里没有。连当事人都没这么说。

满足什么了?除非确实有证据证明他知道是初一学生。

难不成控方所说的所有的话都是天然证据?那还要法院和刑诉法干什么?
konming 发表于 2013-11-12 10:25
应当知道是司法解释,不是我提出的,这里也不存在举证倒置,知道对方是初一学生,满足应当知道。


知道对方是初一学生只是控方律师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至少新闻里没有。连当事人都没这么说。

满足什么了?除非确实有证据证明他知道是初一学生。

难不成控方所说的所有的话都是天然证据?那还要法院和刑诉法干什么?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11-12 10:13
发育的好不是原罪,但是一个上初中的女孩,整天在网上和陌生男人网聊,这是谁的错?
法律没有禁止网聊,但是禁止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你这个狡辩在任何法庭都不成立。
发育的好不是原罪,但是一个上初中的女孩,整天在网上和陌生男人网聊,这是谁的错?
是女孩的错,所以要保护大叔们不受萝莉的伤害!
凤百羽 发表于 2013-11-12 10:28
是女孩的错,所以要保护大叔们不受萝莉的伤害!
说实话,是父母的错
konming 发表于 2013-11-12 10:27
法律没有禁止网聊,但是禁止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你这个狡辩在任何法庭都不成立。

你有证据证明,这2名网友开房的时候,男网友知道女网友不满14岁么?
btzhy2012 发表于 2013-11-12 10:27
知道对方是初一学生只是控方律师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至少新闻里没有。

满足什么了?
新闻中只提到对方知道是初一学生。起码你现在同意只需要举证对方知道是初一学生就可以了而不是举证义务倒置了?这个比举证知道不满14要容易多了。
凤百羽 发表于 2013-11-12 10:28
是女孩的错,所以要保护大叔们不受萝莉的伤害!
难道男人在网上约炮,全都是找比自己大,比自己老的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