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家建议将“你有权保持沉默”写进刑诉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9:49:2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在最新一期的《炎黄春秋》杂志上发文称,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被讯问人无沉默权,使得其必须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


    刘仁文指出,自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至今,几次修法都对禁止刑讯逼供做了重申和完善。但现实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被讯问人无沉默权,使得其必须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加大了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


    长期以来,侦查机关在办案中逐渐形成了“抓人、突审、破案”三板斧的办案模式,但此模式却极易发生刑讯逼供。


    刘仁文提出,要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必须确立沉默权制度。沉默权是指接受司法工作人员审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的过程中,有保持沉默而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我国1998年签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赋予了受指控人这项权利:“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不被强迫”即“自愿”,所以此条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


    我国新刑诉法第50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通常被解读为赋予了被讯问人沉默权。但是,这条规定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来说还不够。构建明示沉默权制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明示沉默权是指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司法机关应当明确告知被讯问人享有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保持沉默的权利,在立法上有“你有权保持沉默”的用语。明示沉默权并非否定侦查人员的讯问权,而是通过赋予被讯问人沉默权来督促侦查人员重视除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


    不仅如此,明示沉默权制度还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以及侦查技术水平。


    新刑诉法第118条赋予了被讯问人享有无罪辩护、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的权利,但同时又规定被讯问人对侦查人员的问题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刘仁文认为,应将明示沉默权的内容纳入刑事诉讼法中,将“有权拒绝回答问题”的范围扩大至针对侦查人员提出的所有问题,由“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转变为“坦白从宽,抗拒不从严”。


    专家建议


    可借鉴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机关合作,并对这种合作给予减轻处罚等奖励。这样一正一反,不仅有利于案件的侦破,还保障了被讯问人的沉默权。


    刘仁文表示,对于被讯问人的沉默权不应根据案件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应一视同仁。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故意杀人罪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的法定刑要高于其他犯罪,对这类犯罪的调查取证更应当慎之又慎。
http://www.fawan.com.cn/html/2013-09/17/content_455153.htm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在最新一期的《炎黄春秋》杂志上发文称,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被讯问人无沉默权,使得其必须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


    刘仁文指出,自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至今,几次修法都对禁止刑讯逼供做了重申和完善。但现实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被讯问人无沉默权,使得其必须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加大了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


    长期以来,侦查机关在办案中逐渐形成了“抓人、突审、破案”三板斧的办案模式,但此模式却极易发生刑讯逼供。


    刘仁文提出,要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必须确立沉默权制度。沉默权是指接受司法工作人员审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的过程中,有保持沉默而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我国1998年签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赋予了受指控人这项权利:“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不被强迫”即“自愿”,所以此条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


    我国新刑诉法第50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通常被解读为赋予了被讯问人沉默权。但是,这条规定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来说还不够。构建明示沉默权制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明示沉默权是指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司法机关应当明确告知被讯问人享有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保持沉默的权利,在立法上有“你有权保持沉默”的用语。明示沉默权并非否定侦查人员的讯问权,而是通过赋予被讯问人沉默权来督促侦查人员重视除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


    不仅如此,明示沉默权制度还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以及侦查技术水平。


    新刑诉法第118条赋予了被讯问人享有无罪辩护、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的权利,但同时又规定被讯问人对侦查人员的问题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刘仁文认为,应将明示沉默权的内容纳入刑事诉讼法中,将“有权拒绝回答问题”的范围扩大至针对侦查人员提出的所有问题,由“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转变为“坦白从宽,抗拒不从严”。


    专家建议


    可借鉴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机关合作,并对这种合作给予减轻处罚等奖励。这样一正一反,不仅有利于案件的侦破,还保障了被讯问人的沉默权。


    刘仁文表示,对于被讯问人的沉默权不应根据案件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应一视同仁。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故意杀人罪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的法定刑要高于其他犯罪,对这类犯罪的调查取证更应当慎之又慎。
http://www.fawan.com.cn/html/2013-09/17/content_455153.htm
坦白从严,抗拒从宽
是不是杀人被抓以后,问什么都不回答就不会定罪了?
没有意思。现在实际上有很多零口供的案子,也就是嫌疑人保持沉默。

所谓抗拒从严也并不是加重处罚,而是根据犯罪事实根据法定刑量刑。只不过不减轻刑罚就是了。而交代罪行态度好的,也是依法定刑量刑。确有减轻情节的也要在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内减轻或从轻处罚。
这提倡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提议在超大是不受欢迎的。
是不是杀人被抓以后,问什么都不回答就不会定罪了?
还有证据链这种东西的。
fuzhanyong093 发表于 2013-9-18 11:36
是不是杀人被抓以后,问什么都不回答就不会定罪了?
你可以不回答,但是如果认证物证俱在并且形成了证据链,照样给你定罪。
只有口供而无其他证据是定不了案的,而反过来,有了证据链,你沉默也没用。
fuzhanyong093 发表于 2013-9-18 11:36
是不是杀人被抓以后,问什么都不回答就不会定罪了?
你可以去试试,不要说我教唆
米兰达警告的前提是律师有用。。。。。。
沉默,哼哼。你可以试试,吊着打打到你认罪。
这玩意在目前绝对不能写进刑法,除非我国的审判变成重客观证据轻主观证据,否则就等着全国人大废除所有刑期5年以下的罪名吧!
沉不沉默这东西,他人本来就没有强行干涉权。因为禁止刑讯的存在,使得对于嫌犯也是如此。
既然是本身自带的默认要求,没有必要特地提出来标明。你写一句“有权保持沉默”就能降低刑讯发生率啦?人家本来就直截了当的“禁止刑讯”了呢!法律条文还有双保险一说么?
沉不沉默这东西,他人本来就没有强行干涉权。因为禁止刑讯的存在,使得对于嫌犯也是如此。
既然是本身自带 ...
不能用暴力体现不出威风啊。
我不明白,为什么律师和嫌疑人见面不能录像?  律师的辩护如果不能在法律范畴内,如果不能接受监督,有必要存在么?
《炎黄春秋》,这本杂志就不厚道


所谓沉默权减少刑讯逼供应该是个伪命题,除了增加破案成本别无是处。真想解决刑讯逼供就落实三条:1、加强技术实务投入;2、制度保障,落实控方对全部侦查取证活动合法的证明责任;3、不对侦查机关施加无谓的破案压力

所谓沉默权减少刑讯逼供应该是个伪命题,除了增加破案成本别无是处。真想解决刑讯逼供就落实三条:1、加强技术实务投入;2、制度保障,落实控方对全部侦查取证活动合法的证明责任;3、不对侦查机关施加无谓的破案压力
所谓沉默权减少刑讯逼供应该是个伪命题,除了增加破案成本别无是处。真想解决刑讯逼供就落实三条:1、加强技术实务投入;2、制度保障,落实控方对全部侦查取证活动合法的证明责任;3、不对侦查机关施加无谓的破案压力
fuzhanyong093 发表于 2013-9-18 11:36
是不是杀人被抓以后,问什么都不回答就不会定罪了?
不至于
你的供述只是口供,连个人证都算不上
人证物证齐活,你憋着一句话不说也白搭
规定了这个才是扯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