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未设收受礼金罪 专家建议立法明确为受贿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4:54:33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没有“收受礼金罪”的规定,不等于收受礼金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日前,全国人大官网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但草案中,并未出现此前备受关注的增设“收受礼金罪”的条款。
    11月10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没有“收受礼金罪”的规定,不等于收受礼金的行为就不是犯罪。实践中,收受礼金只要超过礼尚往来的范围,大多是按照受贿犯罪处理。

    阮齐林认为,在刑法中增设“收受礼金罪”,虽然对于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反腐力度有好处,但也存在不同意见。他个人建议,无需在刑法中增设这个罪名,只需出台一个立法解释,明确收受礼金数额较大以受贿罪论处即可。
    收受礼金定受贿罪有争议
    据京华时报报道,9月27日,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
    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陈兴良说。
阮齐林说,收受礼金是个比较含混的概念,实际中超出礼尚往来范围的收受礼金,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直接超出礼尚往来的限度。打个比方,逢年过节时,煤老板跑到一个局长家里,送一个红包就是好几万。煤老板并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最多就是“领导这么关心我,节日里来看看领导,”而领导也没有为煤老板谋取任何利益。这种情形也被称为“感情投资”。
    一种是领导办红白喜事时,一来就好几百号人,每个人送的礼金数在礼尚往来范围内,比如三五千元,但总共加起来就有几十万。
    在实践中,第一种情形经常按受贿罪来处理;第二种情形则按违纪、不正之风来处理。
    之所以想要另外设立“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有其特殊原因。
    《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阮齐林说,官员收受礼金的行为,实践中虽经常以受贿罪论处,但“送的人没有请托,收的人也没有帮助谋利,符合不符合受贿条件,多少有一点争议。”
    是否设立收受礼金罪有不同意见

    阮齐林说,在刑法中设立“收受礼金罪”,从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反腐角度来说有好处:收受礼金只要超出礼尚往来,都认为是犯罪;有利于规范官员行为,“不要收,收就是犯罪”;也给送礼人一个不送礼的借口,“我不能送,一送把领导害了”。这样,有利于制约官员收受礼金这种不良风气。
    但对于设立“收受礼金罪”也存在一些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不反对把收受礼金定罪,但没必要在立法中规定。因为实践中已把大部分超出礼尚往来收受礼金的情况当成犯罪处理,“你这一规定,反倒不便了,好像以前收受礼金不是犯罪似的。”
    另一种反对声音认为,收受礼金情况很复杂,如果设定一个“收受礼金罪”,对于那些比较正常的礼尚往来的礼金收受情形并不适宜。
    阮齐林个人观点是,无须在刑法中增设“收受礼金罪”,只需出台一个立法解释,明确收受礼金数额较大以受贿罪论处即可。
    全国人大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中也写道: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司法机关和有关方面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议。考虑到这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未列入本草案。来自澎湃新闻thepaper.cn
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41111/18949226_1.html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没有“收受礼金罪”的规定,不等于收受礼金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日前,全国人大官网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但草案中,并未出现此前备受关注的增设“收受礼金罪”的条款。
    11月10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没有“收受礼金罪”的规定,不等于收受礼金的行为就不是犯罪。实践中,收受礼金只要超过礼尚往来的范围,大多是按照受贿犯罪处理。

    阮齐林认为,在刑法中增设“收受礼金罪”,虽然对于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反腐力度有好处,但也存在不同意见。他个人建议,无需在刑法中增设这个罪名,只需出台一个立法解释,明确收受礼金数额较大以受贿罪论处即可。
    收受礼金定受贿罪有争议
    据京华时报报道,9月27日,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
    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陈兴良说。
阮齐林说,收受礼金是个比较含混的概念,实际中超出礼尚往来范围的收受礼金,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直接超出礼尚往来的限度。打个比方,逢年过节时,煤老板跑到一个局长家里,送一个红包就是好几万。煤老板并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最多就是“领导这么关心我,节日里来看看领导,”而领导也没有为煤老板谋取任何利益。这种情形也被称为“感情投资”。
    一种是领导办红白喜事时,一来就好几百号人,每个人送的礼金数在礼尚往来范围内,比如三五千元,但总共加起来就有几十万。
    在实践中,第一种情形经常按受贿罪来处理;第二种情形则按违纪、不正之风来处理。
    之所以想要另外设立“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有其特殊原因。
    《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阮齐林说,官员收受礼金的行为,实践中虽经常以受贿罪论处,但“送的人没有请托,收的人也没有帮助谋利,符合不符合受贿条件,多少有一点争议。”
    是否设立收受礼金罪有不同意见

    阮齐林说,在刑法中设立“收受礼金罪”,从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反腐角度来说有好处:收受礼金只要超出礼尚往来,都认为是犯罪;有利于规范官员行为,“不要收,收就是犯罪”;也给送礼人一个不送礼的借口,“我不能送,一送把领导害了”。这样,有利于制约官员收受礼金这种不良风气。
    但对于设立“收受礼金罪”也存在一些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不反对把收受礼金定罪,但没必要在立法中规定。因为实践中已把大部分超出礼尚往来收受礼金的情况当成犯罪处理,“你这一规定,反倒不便了,好像以前收受礼金不是犯罪似的。”
    另一种反对声音认为,收受礼金情况很复杂,如果设定一个“收受礼金罪”,对于那些比较正常的礼尚往来的礼金收受情形并不适宜。
    阮齐林个人观点是,无须在刑法中增设“收受礼金罪”,只需出台一个立法解释,明确收受礼金数额较大以受贿罪论处即可。
    全国人大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中也写道: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司法机关和有关方面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议。考虑到这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未列入本草案。来自澎湃新闻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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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朝历代 都是这么过来的   这风气不是法律可以约束得了的  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沟通 从来都不是 一成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