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媒:中国拟修改刑法 "扰乱法庭秩序罪"引关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4:37:26
2015-07-01 00:32:00 来源:参考消息网 责任编辑:杨宁昱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峰称,“侮辱、诽谤、威胁”主观色彩浓重,随意性较大,易使辩护人担心因言获罪而不敢有效行使辩护权。
参考消息网7月1日报道 外媒称,中国刑法第九个修正案中关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将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引起了法学界尤其是律师界的普遍反对。
据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6月29日报道,今年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在此次的二次审议稿中,拟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国刑法1997年《刑法》首次修正案时,新增的“妨害司法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去年10月27日提请审议的一审稿中,包括了上述的内容,当时就在法学界引起了争议,《南方都市报》曾发表社论《法庭言辞入罪,能解司法权威之困?》给予批评。
《南方都市报》社论认为,“律师选择说出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制度意义的抗辩效果凸显,但也让习惯了一团和气式庭审的司法人员感到措手不及,被视为某种不驯服、不尊重。相较于辩方律师的某些不驯服,控方乃至侦查机关对某些案件的超凡影响力,同样需要寻求抵御与制约之道。”
报道称,6月24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二审稿中,争议条件基本得到完整保留,只略作修改,分别增添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情节严重”字样。
根据财新网的报道,6月的二次审议中,分组讨论的全国人大常委们亦有不同的声音。
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峰就建议删除这一条款,理由是“侮辱、诽谤、威胁”主观色彩浓重,随意性较大,易使辩护人担心因言获罪而不敢有效行使辩护权,他认为,这条规定也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完全可以通过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达到惩罚的效果,而无须动用刑罚。
知名律师张青松则认为,在中国诉讼程序法中,对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任何制裁措施和救济制度,导致他们如果程序上违法,无法处理。检察机关常常不作为,或者法律也没有授予他们强制纠正的权力。所以,当权利被侵害,律师无法寻求解决途径的时候,产生一些极端行为,完全是客观规律。
法学学者陈杰人则认为,从立法的背景和原意来分析,此番刑法修正案(九)的前述内容,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近年来律师、公众和媒体对司法的批评剧增,尤其是一些所谓“死磕派”律师在法庭上的较真和批评,以及一些当事人不满司法不公而对法庭提出抗议等行为,让很多地方的法院感到头疼,甚至也让公检法三机关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意欲打压、震慑这些批评和抗议行为。
报道称,在各有关部门座谈听取意见时,最高法院提出,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修改符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陈杰人担心,倘若该草案条文成为法律,很可能给法院拒绝监督、打压律师和对抗舆论批评提供机会,“侮辱、诽谤、威胁”这些用语以及“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很容易被扩大解释;律师如果因为不满法官的行为而当庭提出批评,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侮辱”,公民如果批评公检法人员在法庭上的表现,很容易被认定为侮辱或威胁。
【延伸阅读】刑法修改 被拐儿童“买家”拟一律追究刑责
原标题:刑法修改回应社会关切 被拐儿童“买家”拟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时冉):近日,“拐卖儿童是否应该判死刑”的话题刷屏微信朋友圈,并引发社会各界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关注和讨论。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一步加大对收买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买家”无论是否存在虐待行为,是否阻碍解救,都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打拐”题材电影《失孤》在影院热播。这部改编自真实故事的影片反映出的“买方市场催生拐卖”现象,折射出现实中拐卖儿童行为屡禁不止的深层原因。今天(24日)下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聚焦饱受争议的被拐儿童“买家免刑”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收买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向常委会作汇报时表示:“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免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犯罪处罚较重,上可至死刑。但由于种种原因,对收买人的处罚较轻。现行刑法规定“对于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此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益,但也一定程度上导致对买方市场打击不力。为此,草案一审稿对收买儿童行为一律做出犯罪评价,但仍保留了“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而二审稿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家阮齐林表示,这意味着被拐儿童买家将无法免刑,“这意味着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即使他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也要一样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个变化体现出刑法对收买拐卖儿童的犯罪惩罚更为严厉。我们都知道,如果没有收买的话,也就没有拐卖。”
在加大打拐力度之外,严惩危险驾驶成为此次修法的又一亮点。继“醉驾”、“飚车”入刑后,校车超载、超速等第一次被增加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与此同时,草案更首次明确提出,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运输品车辆危险驾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阮齐林表示,草案规定有利于对重大交通事故的提前防范,“经过调研以后发现,导致人员伤亡数量很多的重大伤亡事故,往往是客车和校车。为了防范于未然,就对这种校车和客车的超载超速做了一个比较严厉的处罚,直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认定,甚至于会追究于单位的有关责任人,这样的一个情况。也就是加强对交通重大恶性的伤亡事故的一种提前防范。”
不过,社会关注的“毒驾入刑”此次并没有写入草案,阮齐林表示,毒驾入刑的难点在执法环节。与酒驾不同,毒驾检测从技术上较难实现,无法通过吹气等快捷方式操作,大面积抽检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此次刑法修改还首次从立法层面打击“医闹”现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说:“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5-06-24 17:06:00)

http://www.cankaoxiaoxi.com/china/20150701/834796.shtml2015-07-01 00:32:00 来源:参考消息网 责任编辑:杨宁昱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峰称,“侮辱、诽谤、威胁”主观色彩浓重,随意性较大,易使辩护人担心因言获罪而不敢有效行使辩护权。
参考消息网7月1日报道 外媒称,中国刑法第九个修正案中关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将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引起了法学界尤其是律师界的普遍反对。
据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6月29日报道,今年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在此次的二次审议稿中,拟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国刑法1997年《刑法》首次修正案时,新增的“妨害司法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去年10月27日提请审议的一审稿中,包括了上述的内容,当时就在法学界引起了争议,《南方都市报》曾发表社论《法庭言辞入罪,能解司法权威之困?》给予批评。
《南方都市报》社论认为,“律师选择说出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制度意义的抗辩效果凸显,但也让习惯了一团和气式庭审的司法人员感到措手不及,被视为某种不驯服、不尊重。相较于辩方律师的某些不驯服,控方乃至侦查机关对某些案件的超凡影响力,同样需要寻求抵御与制约之道。”
报道称,6月24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二审稿中,争议条件基本得到完整保留,只略作修改,分别增添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情节严重”字样。
根据财新网的报道,6月的二次审议中,分组讨论的全国人大常委们亦有不同的声音。
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峰就建议删除这一条款,理由是“侮辱、诽谤、威胁”主观色彩浓重,随意性较大,易使辩护人担心因言获罪而不敢有效行使辩护权,他认为,这条规定也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完全可以通过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达到惩罚的效果,而无须动用刑罚。
知名律师张青松则认为,在中国诉讼程序法中,对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任何制裁措施和救济制度,导致他们如果程序上违法,无法处理。检察机关常常不作为,或者法律也没有授予他们强制纠正的权力。所以,当权利被侵害,律师无法寻求解决途径的时候,产生一些极端行为,完全是客观规律。
法学学者陈杰人则认为,从立法的背景和原意来分析,此番刑法修正案(九)的前述内容,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近年来律师、公众和媒体对司法的批评剧增,尤其是一些所谓“死磕派”律师在法庭上的较真和批评,以及一些当事人不满司法不公而对法庭提出抗议等行为,让很多地方的法院感到头疼,甚至也让公检法三机关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意欲打压、震慑这些批评和抗议行为。
报道称,在各有关部门座谈听取意见时,最高法院提出,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修改符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陈杰人担心,倘若该草案条文成为法律,很可能给法院拒绝监督、打压律师和对抗舆论批评提供机会,“侮辱、诽谤、威胁”这些用语以及“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很容易被扩大解释;律师如果因为不满法官的行为而当庭提出批评,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侮辱”,公民如果批评公检法人员在法庭上的表现,很容易被认定为侮辱或威胁。
【延伸阅读】刑法修改 被拐儿童“买家”拟一律追究刑责
原标题:刑法修改回应社会关切 被拐儿童“买家”拟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时冉):近日,“拐卖儿童是否应该判死刑”的话题刷屏微信朋友圈,并引发社会各界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关注和讨论。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一步加大对收买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买家”无论是否存在虐待行为,是否阻碍解救,都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打拐”题材电影《失孤》在影院热播。这部改编自真实故事的影片反映出的“买方市场催生拐卖”现象,折射出现实中拐卖儿童行为屡禁不止的深层原因。今天(24日)下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聚焦饱受争议的被拐儿童“买家免刑”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收买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向常委会作汇报时表示:“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免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犯罪处罚较重,上可至死刑。但由于种种原因,对收买人的处罚较轻。现行刑法规定“对于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此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益,但也一定程度上导致对买方市场打击不力。为此,草案一审稿对收买儿童行为一律做出犯罪评价,但仍保留了“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而二审稿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家阮齐林表示,这意味着被拐儿童买家将无法免刑,“这意味着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即使他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也要一样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个变化体现出刑法对收买拐卖儿童的犯罪惩罚更为严厉。我们都知道,如果没有收买的话,也就没有拐卖。”
在加大打拐力度之外,严惩危险驾驶成为此次修法的又一亮点。继“醉驾”、“飚车”入刑后,校车超载、超速等第一次被增加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与此同时,草案更首次明确提出,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运输品车辆危险驾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阮齐林表示,草案规定有利于对重大交通事故的提前防范,“经过调研以后发现,导致人员伤亡数量很多的重大伤亡事故,往往是客车和校车。为了防范于未然,就对这种校车和客车的超载超速做了一个比较严厉的处罚,直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认定,甚至于会追究于单位的有关责任人,这样的一个情况。也就是加强对交通重大恶性的伤亡事故的一种提前防范。”
不过,社会关注的“毒驾入刑”此次并没有写入草案,阮齐林表示,毒驾入刑的难点在执法环节。与酒驾不同,毒驾检测从技术上较难实现,无法通过吹气等快捷方式操作,大面积抽检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此次刑法修改还首次从立法层面打击“医闹”现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说:“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5-06-24 17:06:00)

http://www.cankaoxiaoxi.com/china/20150701/834796.shtml
批评公检法的表现.....
我就呵呵了,不排除少数公检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低下,但有本事的只需几句让他们下不了台就是了。根本不需要神马词语。
这个明显为各路洒泼的准备的。话说所有的法庭都有维持法庭秩序的相关法规,各位外媒是不是先查看一下自己国家的法规后再发音?
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峰就建议删除这一条款,理由是“侮辱、诽谤、威胁”主观色彩浓重,随意性较大,易使辩护人担心因言获罪而不敢有效行使辩护权,他认为,这条规定也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完全可以通过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达到惩罚的效果,而无须动用刑罚。
辩护人:被告,你提审的时候骂警察,开庭的时候骂公诉人,激怒他们,还口的话你就对骂怎么难挺怎么骂,最好逼他们动手。没成你顶多最后道歉说心情不好,成了我这里就好操作。

一律师在接见嫌疑人的时候告诉他一招,提审的时候骂警察,骂到他们动手打你
结果这招成了,开庭的时候律师以被告被警察打为由否定取证的合法性进做无罪辩护,进而提出要么减刑要么上报。
最后轻判了事
人大常委会委员
某委员大年初一开私家车进院,应为没证件被挡辱骂哨兵
后来才知道是该委员迷信为了碰彩头结果被挡

但由于种种原因,对收买人的处罚较轻。
解救的警察知道原因,而针对收买人,如果是收养的确处罚较轻甚至没有
但是请区分拐卖6岁以上儿童根本就不是买给无后家庭收养的,这部分被拐儿童最惨!
我们都知道,如果没有收买的话,也就没有拐卖。
扯淡,被拐儿童就一定是被买给无子家庭收养的?
PLA8341 发表于 2015-7-1 11:23
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峰就建议删除这一条款,理由是“侮辱、诽谤、威胁”主观色彩浓重,随意性较大 ...
编故事也像点啊,中国那个律师能出这种主意?律师回见是有监控的,律师出这种办法,恐怕自己都出不了看守所。刑讯逼供最多是口供无效,而且法院审判会管你警察是否违法?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5-7-1 16:27
编故事也像点啊,中国那个律师能出这种主意?律师回见是有监控的,律师出这种办法,恐怕自己都出不了看守 ...
1,我碰见的,当然你可以说是编的
2,正是有监控,正是公安记录无法抹去,正是事后律师接见他说打了,所以最后妥协
3,所谓的打就是犯罪分子复读机般问候提审警察全家亲属10多分钟后警察爆发上去一个耳光,但是监控只记录视频却没录音,于是法庭上这货坚决不承认骂警察
4,这个办法是律师的基本功,法院的确不管,但你觉得律师只会去法院谈这个事?
PLA8341 发表于 2015-7-1 17:13
1,我碰见的,当然你可以说是编的
2,正是有监控,正是公安记录无法抹去,正是事后律师接见他说打了,所 ...
律师给嫌疑人出这种主意,都可以直接判刑了,给多少律师费也不会有人做。警察做口供之前律师就能回见,这种本事的律师全国都没几个人。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5-7-1 18:31
律师给嫌疑人出这种主意,都可以直接判刑了,给多少律师费也不会有人做。警察做口供之前律师就能回见,这 ...

你知道人被抓到开庭中间就公安系统内提审几次么?
你别告诉我你认为警察问一次他承认就完了吧,
你别告诉我警察抓人就1个部门做个侦查就完了吧
你别告诉我你认为律师就在看守所接见室里张个大嘴巴大吼,我告诉你怎么钻法律漏洞,是吧
大哥
别唯心论.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5-7-1 16:27
编故事也像点啊,中国那个律师能出这种主意?律师回见是有监控的,律师出这种办法,恐怕自己都出不了看守 ...
让里面的人知道外面的事只有面对面讲话一条途径?在合法外衣下做非法的事,这点不难做到吧?
天蝎米罗9A63 发表于 2015-7-1 18:41
让里面的人知道外面的事只有面对面讲话一条途径?在合法外衣下做非法的事,这点不难做到吧?
他不知道有个东西叫拘留,拘留期限内家属可以见面
他不知道有个东西叫批捕,批捕期间内律师可以见面
他更不知道开庭之前可以翻供,翻供后起诉阶段会打会公安做补充侦查,这个时间最充裕,最容易通过各种手段改变原有证据,特别是人证
我估计他真的不知道
天蝎米罗9A63 发表于 2015-7-1 18:41
让里面的人知道外面的事只有面对面讲话一条途径?在合法外衣下做非法的事,这点不难做到吧?
哪还有神马法子?律师传递文件是明确禁止的,律师回见当事人,一般都有警察在旁边,前年北京有个律师,受家属委托给嫌疑人送点吃的,律师证差点没被吊销。
李庄案出了之后,律师回见更谨慎。使眼色?


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面?律师要批捕期间才能见面?哪位面的看守所?

喂,这不怪律师,怪你看守所自己乱来好不?

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面?律师要批捕期间才能见面?哪位面的看守所?

喂,这不怪律师,怪你看守所自己乱来好不?
哪还有神马法子?律师传递文件是明确禁止的,律师回见当事人,一般都有警察在旁边,前年北京有个律师,受 ...
你也有些瞎说。绝大绝大部分律师会见,不需要警察在场。
PLA8341 发表于 2015-7-1 18:44
他不知道有个东西叫拘留,拘留期限内家属可以见面
他不知道有个东西叫批捕,批捕期间内律师可以见面
他 ...
越说越没边了,侦查阶段的拘留家属怎么见面?那个看守所会让你进去。一个100万律师费,律师也不会在会见的时候出这个办法。
谁告诉你当庭翻供就会补充侦查,你把《刑诉法》的条文找到。改变证据?能吹牛 X的律师我见得多了,有的说自己是XX局长的干儿子啥的,没人敢吹这种牛X。
估计你没去过看守所。
那个警察抓了人之后不立刻做口供,等着律师回见后嫌疑人证词被修改了在做口供?民国时期的警察也做不出这事。

PLA8341 发表于 2015-7-1 18:40
你知道人被抓到开庭中间就公安系统内提审几次么?
你别告诉我你认为警察问一次他承认就完了吧,
你别 ...
你告诉我,这么有想法的事情,律师怎么传递给当事人?心灵感应?
律师回见都要事先申请,直接过去看守所拒不接待。警察连笔录都没做完就让律师过去窜供,你当是美国啊,律师不在当事人有权保持沉默。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5-7-1 18:53
越说越没边了,侦查阶段的拘留家属怎么见面?那个看守所会让你进去。一个100万律师费,律师也不会在会见 ...
好吧,我错了
中国监狱管理运行体制绝对是按部就班的依据你的思维来运转的
中国警察抓人后第一时间突审,后面其他的全都没有,律师只是开庭的时候才见到被告
恩,你的位面一定是这样,我的不是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7-1 18:52
你也有些瞎说。绝大绝大部分律师会见,不需要警察在场。
不用点特殊手段,那个看守所会不派人,即使没人,也有录音录像。
而且刑讯逼供最多口供无效,如果有其他证据,法院也会判决。
这种故事在中国国情下是不可能发生的。
越说越没边了,侦查阶段的拘留家属怎么见面?那个看守所会让你进去。一个100万律师费,律师也不会在会见 ...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前…
都到庭审阶段啦,哪里还有补充侦查…
某人的刑诉法在另一位面。
庭审要求提交的新的证据,那能叫补充侦查?
PLA8341 发表于 2015-7-1 18:57
好吧,我错了
中国监狱管理运行体制绝对是按部就班的依据你的思维来运转的
中国警察抓人后第一时间突审 ...
警察抓人后必然第一时间要做笔录,根据笔录确定案件性质,然后才决定之后是继续拘留逮捕还是放人。
警察抓人后先放着?谁敢这么做?
你给我把法律条文找出来,侦查阶段的拘留哪里规定家属可以回见?开庭后怎么能补充侦查。
不用点特殊手段,那个看守所会不派人,即使没人,也有录音录像。
而且刑讯逼供最多口供无效,如果有其他 ...
原则上可以录像,不能录音。
警察抓人后必然第一时间要做笔录,根据笔录确定案件性质,然后才决定之后是继续拘留逮捕还是放人。
警察 ...
不用置气,顶你。
羁押期间,家属不可见人。
大部分非会见许可案件,投送羁押后,律师可凭规定手续前往会见。
补充侦查,肯定是在法院接案前完成。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5-7-1 19:01
警察抓人后必然第一时间要做笔录,根据笔录确定案件性质,然后才决定之后是继续拘留逮捕还是放人。
警察 ...
我找不到条文,你继续唯心吧
有个建议
你可以去问下你周围的警察,特别是刑侦的
问下他们当抓捕一个人后把他送到法庭上,需要几个部门做几次笔录
问下他们律师是什么时间段可以介入的
问下他们罪犯翻供有没有集中出现的现象,如果有都一般是什么时候开始的,或者都是接触什么之后开始的
对了
中国没有一条法律条款允许监狱里的任何人可以在1个人的情况下同时带出3个重刑犯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7-1 18:51
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面?律师要批捕期间才能见面?哪位面的看守所?

喂,这不怪律师,怪你看守所自己 ...
看守所不是我们系统的
谢谢

当然如果公安部不给司法部的话另选其人
欢迎
看到南方周末就想说,这玩意有一天不和中国唱反调不?来自: iPhone客户端
看守所不是我们系统的
谢谢


整个刑诉法刑事拘留不扔看守所扔哪儿?
看守所不归公安监管系统归哪儿?

看守所啥时归司法部啦?司法部有监狱、强戒所,就没看守所。公安部倒理论上有座监狱。
看到南方周末就想说,这玩意有一天不和中国唱反调不?
有,偏少而已。
PLA8341 发表于 2015-7-1 19:09
我找不到条文,你继续唯心吧
有个建议
你可以去问下你周围的警察,特别是刑侦的
你的故事上上下下程序都和现行法律制度不一样。
最大的难度就是,律师如何把这种教唆犯罪的行为传递给嫌疑人?你给我说一个方法。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7-1 19:08
不用置气,顶你。
羁押期间,家属不可见人。
大部分非会见许可案件,投送羁押后,律师可凭规定手续前往 ...
在刑事案件里,大部分律师的工作是配合检察院把嫌疑人的案子做实了,像这种教唆骂警察的事情那个律师会做。而且警察也不是傻X,要想收拾你也不用自己动手。
在刑事案件里,大部分律师的工作是配合检察院把嫌疑人的案子做实了,像这种教唆骂警察的事情那个律师会做 ...
应该说,大部分律师是看案件本身实际,决定无罪或者罪轻策略。乱搏一把的是少数。
翻供…又不是不允许翻供一一这和隐暱伪造证据两回事,不用特别说明,现实,了解。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7-1 19:18
整个刑诉法刑事拘留不扔看守所扔哪儿?
看守所不归公安监管系统归哪儿?
呵呵
又来啊
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面?
你别告诉我你那里能百分百保证见不了

律师要批捕期间才能见面?
你要这么理解我的意思我也没办法是不是

怪你看守所自己
所以说嘛
我只是个看客,
跟以前一个帖子
那个律师法律援助见嫌疑人被要烟不给挨骂
我都不知道怎么扯到驻所检的
再怎么怪也怪不到我嘛
你的故事上上下下程序都和现行法律制度不一样。
最大的难度就是,律师如何把这种教唆犯罪的行为传递给嫌 ...
倒有个侦查部门,也是警察,自己本身有关人的地方。近年很少人提,我不晓得在刑诉法大改后,怎么运作的。
监侦。
但,本坛我所知搞过这行的一位,至少口气不那么语不惊人死不休。
呵呵
又来啊
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面?

你要违法,我当然不替你保证了。

呵呵
又来啊
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面?

现行制度下,你也只适合呆那种封闭环境不出事啦。
你的那套,对外面向社会,不晓得会惹多少祸事。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7-1 19:42
倒有个侦查部门,也是警察,自己本身有关人的地方。近年很少人提,我不晓得在刑诉法大改后,怎么运作的。 ...
在中国,大多数刑事案件都不冤枉,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来,得有多少人逍遥法外。
在中国,大多数刑事案件都不冤枉,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来,得有多少人逍遥法外。
现在的环境看,大都有抓来论罪理由。
近现代诉讼,有罪无罪本就不是一家说了算。控辩在制度设计上,都有可以利用空间,这是公平的。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7-1 19:48
现行制度下,你也只适合呆那种封闭环境不出事啦。
你的那套,对外面向社会,不晓得会惹多少祸事。

所言即是
受教
我这套面向社会的话,结果惹到勋章一枚而已
目前还在惹中
只不过想,是想象啊
在某些时候利用自己的这套影响下法官判决
而不是想想自己是个法官

所言即是
受教

得了吧,不用老拿跟法律行业无关的勋章来为自己留脸面了。
你啊,就是诉讼制度变革的淘汰品一一不挪位还能咋的。能保住干部,感谢组织政好,念你苦劳吧。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7-1 20:01
得了吧,不用老拿跟法律行业无关的勋章来为自己留脸面了。
你啊,就是诉讼制度变革的淘汰品一一不挪位还 ...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3等功勋章居然是跟法律行业无关的勋章
真心受教
至于淘汰品,我认为不是我,我认为是我的上级
他们居然能给以个淘汰品发勋章,不科学啊

自己知道多少法律规定,高连长说了,泄密级的记忆力能打败敌人?
你把一直引经据典把自己当法官判决式的来看问题,没错,真心的没错,依法办事嘛
问题是
你碰见我说的这个律师你怎么破?你知道人违法,你知道人利用违法手段取得的结果去挑战法律你怎么破?靠引经据典还是靠嘲讽还是靠唯心?
这个案件了了,又碰见这个律师在另一个案件上又玩这手,你怎么破?
靠比谁的学历高还是比谁都法律资格证书多?
诉讼制度变革?淘汰品?
谢谢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3等功勋章居然是跟法律行业无关的勋章
真心受教
至于淘汰品,我认为不是我,我认 ...
哦,那么高级没给你安排个至少副检长贡献到老?不到侦监、公诉指导整体提升真TM行业损失…再怎么也检委会发挥余热吧,驻所多糟踏人才。
叫你现在去过司考你行么?

学学人家许多非科班老检察干警嘛,离法律本身远一点,不给自己找不自在。
呵呵
又来啊
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面?

你不当看客能当啥?

说正规法律?你哪次能说个子丑寅卯来?没那专业,藏拙是明智的。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5-7-1 18:58
不用点特殊手段,那个看守所会不派人,即使没人,也有录音录像。
而且刑讯逼供最多口供无效,如果有其他 ...
以前办案可是公安为主,检法察之,变成公安一家独大,这可是央视说的,不是我瞎说。按你的逻辑,这种事怎么可能发生在中国???但,真的发生了。你太小看无产阶级专政的力量了。
你说的许多场景是美剧里搬过来的吧,中国没那么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