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绑架9岁男童撕票获死缓 检方两抗诉称应立即执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0:21:08
原标题:嫌疑人撕票获死缓检方两次提出抗诉
6年前,9岁男童小浩(化名)被人绑架杀害后焚尸,与小浩同村的张立峰被认定是嫌疑人,后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以绑架罪判处死缓,判决理由均提到“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廊坊市检察院两次提起抗诉,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目前,此案正在河北省高院审理。
廊坊中院刑庭庭长昨天称,因一审判决未生效,他们还不能解释判决死缓考虑的具体理由,以免影响二审法院审理。
案情
绑9龄童要6万6
小浩是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北位村人,他的父母均是农民。小浩的父亲张先生告诉记者,小浩是他们唯一的儿子,遇害时9岁,读小学二年级。
2007年5月31日下午1点半左右,小浩和姐姐去上学。下午2点多,小浩一个人又回家取了趟雨伞。张先生说,下午5点18分许,他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来电,一名男子说:“你儿子在我们手里,你给我们准备66666元钱,要不然就见不着你儿子了。”对方让他次日将钱送到县城,随后挂了电话。
张先生赶紧报警,家属们开始四处找人。当晚,他们在离北位村约1公里的一个梨窖内找到了遇害的小浩。
同村男青年涉案
大城县公安局勘查现场发现,小浩的双手、双脚被捆绑,身体部分被烧焦。
尸检报告显示,小浩的尸体“符合死后焚尸,系生前被他人闷捂口鼻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小浩胃内容物的征象分析,推断其死亡时间为饭后约2至3小时。
案发后,大城县公安局经技术侦查,发现给小浩的父亲打勒索电话的手机,是村里一名姓王的男子持有。但王某说,案发当天下午,他的小舅子张立峰将他的手机拿走,次日早晨才归还。
张立峰随后被控制,1988年2月出生的他当时19岁。2007年6月2日,张立峰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
供述称为钱绑孩子
张立峰在公安机关曾供述,他想绑架小浩弄点钱花。案发前几天,他发现都是小浩的姐姐送其上学,都路过他家门前。
案发当天中午1点30分许,他见小浩和其姐姐从他家门口过,就在后面骑摩托车尾随。因为学校还没开大门,小浩就在大门附近玩,随后又往家的方向走,到家拿了一把雨伞后出来。
张立峰说,他随后以送上学为名将小浩骗上摩托车,将小浩带到了双庙村北边的梨窖。进梨窖后,他用一件上衣蒙住小浩的头部,用塑料绳绑住小浩的手腕和脚腕。因小浩老叫,他就用毛巾塞住小浩的嘴。孩子被残忍杀害。
2008年3月10日,张立峰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廊坊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多份证据驳翻供
案件开庭时,张立峰翻供称自己没有绑架,其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而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张立峰供述中所称用来蒙住小浩脑袋的上衣,经过张立峰的女朋友辨认是她的衣服,在张立峰家放着,且张立峰在案发当天下午4点左右,用其姐夫王某的手机号给一个姓焦的男子发信息,证实当时王某的手机确实为张立峰持有。焦某证言说,当日下午5时许,张立峰找他借了摩托车和50元钱。
而一家通讯商店的老板娘证实,当日下午5时许,有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到店里买了一张联通手机卡,并让马上开通说有急用,这个号码,就是给张先生打电话的绑匪号码。老板娘辨认,张立峰有点像买卡的人。
张立峰曾经供述,他借了50元钱就直奔通讯商店买了联通手机卡。
争议
两次判死缓两次抗诉
2011年12月16日,廊坊中院认为张立峰构成绑架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为,张立峰将小浩骗至梨窖,闷口鼻致其死亡,但未认定张立峰焚尸。
判决后,张立峰上诉。廊坊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称廊坊中院判决量刑错误。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检方认为,张立峰拒不认罪且无任何从轻、减轻情节,廊坊中院对张立峰适用死缓不当,“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2年4月24日,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2012年6月25日,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6月13日,廊坊中院又以绑架罪判处张立峰死缓,判决又提到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6月27日,廊坊市检察院又提出抗诉,认为对张立峰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立峰也提出上诉。
昨天,河北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廊坊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已经交到省检察院,河北省高院已经受理案件,省检察院正在审查是否支持抗诉。
昨天,廊坊中院刑庭庭长王旭表示,死缓判决考虑到案件的哪些具体情节,因一审判决没有生效,还不能解释。王旭透露,此案从侦查阶段就有一些疑惑的问题,审理过程中,法院数次建议检方补充侦查。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都是以庭审查明的证据为依托。
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 ... 10/29458265_0.shtml
ace4e6578a8d9664906fc3483061a1e7.jpg (29.9 KB, 下载次数: 0)
下载附件 保存到相册
原标题:嫌疑人撕票获死缓检方两次提出抗诉
6年前,9岁男童小浩(化名)被人绑架杀害后焚尸,与小浩同村的张立峰被认定是嫌疑人,后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以绑架罪判处死缓,判决理由均提到“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廊坊市检察院两次提起抗诉,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目前,此案正在河北省高院审理。
廊坊中院刑庭庭长昨天称,因一审判决未生效,他们还不能解释判决死缓考虑的具体理由,以免影响二审法院审理。
案情
绑9龄童要6万6
小浩是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北位村人,他的父母均是农民。小浩的父亲张先生告诉记者,小浩是他们唯一的儿子,遇害时9岁,读小学二年级。
2007年5月31日下午1点半左右,小浩和姐姐去上学。下午2点多,小浩一个人又回家取了趟雨伞。张先生说,下午5点18分许,他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来电,一名男子说:“你儿子在我们手里,你给我们准备66666元钱,要不然就见不着你儿子了。”对方让他次日将钱送到县城,随后挂了电话。
张先生赶紧报警,家属们开始四处找人。当晚,他们在离北位村约1公里的一个梨窖内找到了遇害的小浩。
同村男青年涉案
大城县公安局勘查现场发现,小浩的双手、双脚被捆绑,身体部分被烧焦。
尸检报告显示,小浩的尸体“符合死后焚尸,系生前被他人闷捂口鼻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小浩胃内容物的征象分析,推断其死亡时间为饭后约2至3小时。
案发后,大城县公安局经技术侦查,发现给小浩的父亲打勒索电话的手机,是村里一名姓王的男子持有。但王某说,案发当天下午,他的小舅子张立峰将他的手机拿走,次日早晨才归还。
张立峰随后被控制,1988年2月出生的他当时19岁。2007年6月2日,张立峰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
供述称为钱绑孩子
张立峰在公安机关曾供述,他想绑架小浩弄点钱花。案发前几天,他发现都是小浩的姐姐送其上学,都路过他家门前。
案发当天中午1点30分许,他见小浩和其姐姐从他家门口过,就在后面骑摩托车尾随。因为学校还没开大门,小浩就在大门附近玩,随后又往家的方向走,到家拿了一把雨伞后出来。
张立峰说,他随后以送上学为名将小浩骗上摩托车,将小浩带到了双庙村北边的梨窖。进梨窖后,他用一件上衣蒙住小浩的头部,用塑料绳绑住小浩的手腕和脚腕。因小浩老叫,他就用毛巾塞住小浩的嘴。孩子被残忍杀害。
2008年3月10日,张立峰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廊坊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多份证据驳翻供
案件开庭时,张立峰翻供称自己没有绑架,其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而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张立峰供述中所称用来蒙住小浩脑袋的上衣,经过张立峰的女朋友辨认是她的衣服,在张立峰家放着,且张立峰在案发当天下午4点左右,用其姐夫王某的手机号给一个姓焦的男子发信息,证实当时王某的手机确实为张立峰持有。焦某证言说,当日下午5时许,张立峰找他借了摩托车和50元钱。
而一家通讯商店的老板娘证实,当日下午5时许,有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到店里买了一张联通手机卡,并让马上开通说有急用,这个号码,就是给张先生打电话的绑匪号码。老板娘辨认,张立峰有点像买卡的人。
张立峰曾经供述,他借了50元钱就直奔通讯商店买了联通手机卡。
争议
两次判死缓两次抗诉
2011年12月16日,廊坊中院认为张立峰构成绑架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为,张立峰将小浩骗至梨窖,闷口鼻致其死亡,但未认定张立峰焚尸。
判决后,张立峰上诉。廊坊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称廊坊中院判决量刑错误。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检方认为,张立峰拒不认罪且无任何从轻、减轻情节,廊坊中院对张立峰适用死缓不当,“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2年4月24日,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2012年6月25日,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6月13日,廊坊中院又以绑架罪判处张立峰死缓,判决又提到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6月27日,廊坊市检察院又提出抗诉,认为对张立峰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立峰也提出上诉。
昨天,河北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廊坊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已经交到省检察院,河北省高院已经受理案件,省检察院正在审查是否支持抗诉。
昨天,廊坊中院刑庭庭长王旭表示,死缓判决考虑到案件的哪些具体情节,因一审判决没有生效,还不能解释。王旭透露,此案从侦查阶段就有一些疑惑的问题,审理过程中,法院数次建议检方补充侦查。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都是以庭审查明的证据为依托。
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 ... 10/29458265_0.shtml
我觉得应该立即执行枪毙。
根本问题是,现在习总的对于冤假错案的讲话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对于疑案,法院也不敢瞎判。从长远看,是进步
貌似证据不确凿吧
貌似证据不确凿吧
那以后杀人犯肯定死不认罪了 反正你要有百分百确实证据证明 要不你就得判无罪
然后家属就开闹 上访 要是真的是另有其人 那警方还有机会再抓真正的罪犯
要真的就是这个判无罪的人做的 补充侦查也没用 案子就悬了
警察不是神仙 有些案子 证据就是不足 这样破案率就下来了 家属上访 闹事 警察倒霉
然后家属就开闹 上访 要是真的是另有其人 那警方还有机会再抓真正的罪犯
要真的就是这个判无罪的人做的 补充侦查也没用 案子就悬了
警察不是神仙 有些案子 证据就是不足 这样破案率就下来了 家属上访 闹事 警察倒霉
这是咋回事呢啊
明显是怕出 聂树斌第二, 还是实施不可减刑的无期得了。
heiglhof 发表于 2013-9-10 17:02
那以后杀人犯肯定死不认罪了 反正你要有百分百确实证据证明 要不你就得判无罪
然后家属就开闹 上访 要是 ...
这是检察院的事吧,关警察什么事,上了法院判了就是破案了。 至于判1年还是枪毙,都和破案没有关系。
那以后杀人犯肯定死不认罪了 反正你要有百分百确实证据证明 要不你就得判无罪
然后家属就开闹 上访 要是 ...
这是检察院的事吧,关警察什么事,上了法院判了就是破案了。 至于判1年还是枪毙,都和破案没有关系。
特别勤力 发表于 2013-9-10 18:18
这是检察院的事吧,关警察什么事,上了法院判了就是破案了。 至于判1年还是枪毙,都和破案没有关系。
法院要是认定事实不清 判无罪 检察院要是抗诉无效 检察院又没侦查权 只能发回警察补充侦查
要是真的就是那个人干的 补充侦查又没有新证据 那这个案子肯定就砸在警察手里了
著名的辛普森案就是这样
这是检察院的事吧,关警察什么事,上了法院判了就是破案了。 至于判1年还是枪毙,都和破案没有关系。
法院要是认定事实不清 判无罪 检察院要是抗诉无效 检察院又没侦查权 只能发回警察补充侦查
要是真的就是那个人干的 补充侦查又没有新证据 那这个案子肯定就砸在警察手里了
著名的辛普森案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