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绑架男童撕票获死缓 检方抗诉称应立即执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9 04:56:00
http://news.sina.com.cn/s/2013-09-10/0239281740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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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9岁男童小浩(化名)被人绑架杀害后焚尸,与小浩同村的张立峰被认定是嫌疑人,后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以绑架罪判处死缓,判决理由均提到“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廊坊市检察院两次提起抗诉,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目前,此案正在河北省高院审理。

  廊坊中院刑庭庭长昨天称,因一审判决未生效,他们还不能解释判决死缓考虑的具体理由,以免影响二审法院审理。

  案情

  绑9龄童要6万6

  小浩是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北位村人,他的父母均是农民。小浩的父亲张先生告诉记者,小浩是他们唯一的儿子,遇害时9岁,读小学二年级。

  2007年5月31日下午1点半左右,小浩和姐姐去上学。下午2点多,小浩一个人又回家取了趟雨伞。张先生说,下午5点18分许,他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来电,一名男子说:“你儿子在我们手里,你给我们准备66666元钱,要不然就见不着你儿子了。”对方让他次日将钱送到县城,随后挂了电话。

  张先生赶紧报警,家属们开始四处找人。当晚,他们在离北位村约1公里的一个梨窖内找到了遇害的小浩。

  同村男青年涉案

  大城县公安局勘查现场发现,小浩的双手、双脚被捆绑,身体部分被烧焦。

  尸检报告显示,小浩的尸体“符合死后焚尸,系生前被他人闷捂口鼻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小浩胃内容物的征象分析,推断其死亡时间为饭后约2至3小时。

  案发后,大城县公安局经技术侦查,发现给小浩的父亲打勒索电话的手机,是村里一名姓王的男子持有。但王某说,案发当天下午,他的小舅子张立峰将他的手机拿走,次日早晨才归还。

  张立峰随后被控制,1988年2月出生的他当时19岁。2007年6月2日,张立峰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

  供述称为钱绑孩子

  张立峰在公安机关曾供述,他想绑架小浩弄点钱花。案发前几天,他发现都是小浩的姐姐送其上学,都路过他家门前。

  案发当天中午1点30分许,他见小浩和其姐姐从他家门口过,就在后面骑摩托车尾随。因为学校还没开大门,小浩就在大门附近玩,随后又往家的方向走,到家拿了一把雨伞后出来。

  张立峰说,他随后以送上学为名将小浩骗上摩托车,将小浩带到了双庙村北边的梨窖。进梨窖后,他用一件上衣蒙住小浩的头部,用塑料绳绑住小浩的手腕和脚腕。因小浩老叫,他就用毛巾塞住小浩的嘴。孩子被残忍杀害。

  2008年3月10日,张立峰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廊坊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多份证据驳翻供

  案件开庭时,张立峰翻供称自己没有绑架,其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而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张立峰供述中所称用来蒙住小浩脑袋的上衣,经过张立峰的女朋友辨认是她的衣服,在张立峰家放着,且张立峰在案发当天下午4点左右,用其姐夫王某的手机号给一个姓焦的男子发信息,证实当时王某的手机确实为张立峰持有。焦某证言说,当日下午5时许,张立峰找他借了摩托车和50元钱。

  而一家通讯商店的老板娘证实,当日下午5时许,有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到店里买了一张联通手机卡,并让马上开通说有急用,这个号码,就是给张先生打电话的绑匪号码。老板娘辨认,张立峰有点像买卡的人。

  张立峰曾经供述,他借了50元钱就直奔通讯商店买了联通手机卡。

  争议

  两次判死缓两次抗诉

  2011年12月16日,廊坊中院认为张立峰构成绑架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为,张立峰将小浩骗至梨窖,闷口鼻致其死亡,但未认定张立峰焚尸。

  判决后,张立峰上诉。廊坊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称廊坊中院判决量刑错误。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检方认为,张立峰拒不认罪且无任何从轻、减轻情节,廊坊中院对张立峰适用死缓不当,“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2年4月24日,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2012年6月25日,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6月13日,廊坊中院又以绑架罪判处张立峰死缓,判决又提到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6月27日,廊坊市检察院又提出抗诉,认为对张立峰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立峰也提出上诉。

  昨天,河北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廊坊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已经交到省检察院,河北省高院已经受理案件,省检察院正在审查是否支持抗诉。

  昨天,廊坊中院刑庭庭长王旭表示,死缓判决考虑到案件的哪些具体情节,因一审判决没有生效,还不能解释。王旭透露,此案从侦查阶段就有一些疑惑的问题,审理过程中,法院数次建议检方补充侦查。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都是以庭审查明的证据为依托。http://news.sina.com.cn/s/2013-09-10/0239281740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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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9岁男童小浩(化名)被人绑架杀害后焚尸,与小浩同村的张立峰被认定是嫌疑人,后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以绑架罪判处死缓,判决理由均提到“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廊坊市检察院两次提起抗诉,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目前,此案正在河北省高院审理。

  廊坊中院刑庭庭长昨天称,因一审判决未生效,他们还不能解释判决死缓考虑的具体理由,以免影响二审法院审理。

  案情

  绑9龄童要6万6

  小浩是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北位村人,他的父母均是农民。小浩的父亲张先生告诉记者,小浩是他们唯一的儿子,遇害时9岁,读小学二年级。

  2007年5月31日下午1点半左右,小浩和姐姐去上学。下午2点多,小浩一个人又回家取了趟雨伞。张先生说,下午5点18分许,他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来电,一名男子说:“你儿子在我们手里,你给我们准备66666元钱,要不然就见不着你儿子了。”对方让他次日将钱送到县城,随后挂了电话。

  张先生赶紧报警,家属们开始四处找人。当晚,他们在离北位村约1公里的一个梨窖内找到了遇害的小浩。

  同村男青年涉案

  大城县公安局勘查现场发现,小浩的双手、双脚被捆绑,身体部分被烧焦。

  尸检报告显示,小浩的尸体“符合死后焚尸,系生前被他人闷捂口鼻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小浩胃内容物的征象分析,推断其死亡时间为饭后约2至3小时。

  案发后,大城县公安局经技术侦查,发现给小浩的父亲打勒索电话的手机,是村里一名姓王的男子持有。但王某说,案发当天下午,他的小舅子张立峰将他的手机拿走,次日早晨才归还。

  张立峰随后被控制,1988年2月出生的他当时19岁。2007年6月2日,张立峰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

  供述称为钱绑孩子

  张立峰在公安机关曾供述,他想绑架小浩弄点钱花。案发前几天,他发现都是小浩的姐姐送其上学,都路过他家门前。

  案发当天中午1点30分许,他见小浩和其姐姐从他家门口过,就在后面骑摩托车尾随。因为学校还没开大门,小浩就在大门附近玩,随后又往家的方向走,到家拿了一把雨伞后出来。

  张立峰说,他随后以送上学为名将小浩骗上摩托车,将小浩带到了双庙村北边的梨窖。进梨窖后,他用一件上衣蒙住小浩的头部,用塑料绳绑住小浩的手腕和脚腕。因小浩老叫,他就用毛巾塞住小浩的嘴。孩子被残忍杀害。

  2008年3月10日,张立峰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廊坊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多份证据驳翻供

  案件开庭时,张立峰翻供称自己没有绑架,其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而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张立峰供述中所称用来蒙住小浩脑袋的上衣,经过张立峰的女朋友辨认是她的衣服,在张立峰家放着,且张立峰在案发当天下午4点左右,用其姐夫王某的手机号给一个姓焦的男子发信息,证实当时王某的手机确实为张立峰持有。焦某证言说,当日下午5时许,张立峰找他借了摩托车和50元钱。

  而一家通讯商店的老板娘证实,当日下午5时许,有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到店里买了一张联通手机卡,并让马上开通说有急用,这个号码,就是给张先生打电话的绑匪号码。老板娘辨认,张立峰有点像买卡的人。

  张立峰曾经供述,他借了50元钱就直奔通讯商店买了联通手机卡。

  争议

  两次判死缓两次抗诉

  2011年12月16日,廊坊中院认为张立峰构成绑架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为,张立峰将小浩骗至梨窖,闷口鼻致其死亡,但未认定张立峰焚尸。

  判决后,张立峰上诉。廊坊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称廊坊中院判决量刑错误。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检方认为,张立峰拒不认罪且无任何从轻、减轻情节,廊坊中院对张立峰适用死缓不当,“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2年4月24日,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2012年6月25日,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6月13日,廊坊中院又以绑架罪判处张立峰死缓,判决又提到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6月27日,廊坊市检察院又提出抗诉,认为对张立峰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立峰也提出上诉。

  昨天,河北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廊坊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已经交到省检察院,河北省高院已经受理案件,省检察院正在审查是否支持抗诉。

  昨天,廊坊中院刑庭庭长王旭表示,死缓判决考虑到案件的哪些具体情节,因一审判决没有生效,还不能解释。王旭透露,此案从侦查阶段就有一些疑惑的问题,审理过程中,法院数次建议检方补充侦查。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都是以庭审查明的证据为依托。
除了被告很有关系,打通了关节之外,还有什么可能?
格力空调 发表于 2013-9-10 11:09
除了被告很有关系,打通了关节之外,还有什么可能?
我语文不太好 请问你全文看后 怎么得出以上结论的?
格力空调 发表于 2013-9-10 11:09
除了被告很有关系,打通了关节之外,还有什么可能?
买个手机卡都要借钱的人 有个芝麻的路子。。


看起来倒是有可能像之前冤案的情节: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但又不敢判无罪,于是判死缓……

看起来倒是有可能像之前冤案的情节: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但又不敢判无罪,于是判死缓……
恐怕是证据不扎实吧?
因为证据链还不充分?最多只证明他参与了绑票,他有没有同伙,以及谁行的凶的证据缺失。
估计办案人员自己都有点不确定.
qin7908 发表于 2013-9-10 11:22
我语文不太好 请问你全文看后 怎么得出以上结论的?
那就先学语文去嘛
shanshuilw 发表于 2013-9-10 11:34
买个手机卡都要借钱的人 有个芝麻的路子。。
嗯。。。有点道理。
格力空调 发表于 2013-9-10 13:36
那就先学语文去嘛
这不向您请教嘛,你倒是说不说啊?
绑票,撕票,焚尸,这几个加起来怎么也不会只判个死缓啊!
昨天,廊坊中院刑庭庭长王旭表示,死缓判决考虑到案件的哪些具体情节,因一审判决没有生效,还不能解释。王旭透露,此案从侦查阶段就有一些疑惑的问题,审理过程中,法院数次建议检方补充侦查。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都是以庭审查明的证据为依托

看样子真是怕杀错了人。
但我认为我国的法律应该给这种轻判定个不能减刑的章程。
以前看犯罪心理,里面讲到儿童绑架案绝大多数是熟人所为,大部分在被绑架24小时内被害
应该强调追溯责任。
应该是证据不扎实,不敢杀。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9-10 21:08
应该是证据不扎实,不敢杀。
同感~~时间还拖着挺久的~~
格力空调 发表于 2013-9-10 11:09
除了被告很有关系,打通了关节之外,还有什么可能?
厄 这个还真不是这个可能~
路过不行吗 发表于 2013-9-10 11:37
看起来倒是有可能像之前冤案的情节: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但又不敢撤诉,于是判死缓……
对 以前的有的案子是这么情况
北风六百里 发表于 2013-9-10 16:41
以前看犯罪心理,里面讲到儿童绑架案绝大多数是熟人所为,大部分在被绑架24小时内被害
对 被认出来~~有很多都是邻居~
类似的情况很多,中国特色下某部门协调三家,头家胡搞二家帮凶三家负责黑锅擦屁股。
我语文不太好 请问你全文看后 怎么得出以上结论的?
少尉,原谅他吧,一个FNG而已
sduce 发表于 2013-9-10 14:28
绑票,撕票,焚尸,这几个加起来怎么也不会只判个死缓啊!
估计是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绑架,证明不了撕票和焚尸。
死缓不减刑,无期不减刑的话,其实也没啥可说的,或许比直接死刑更好…………问题是,这些王八蛋十多年后又要出来害人啊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3-9-11 12:21
死缓不减刑,无期不减刑的话,其实也没啥可说的,或许比直接死刑更好…………问题是,这些王八蛋十多年后又 ...
个人建议能对孩子下手的 都应该和谐了~~~~
lhr817 发表于 2013-9-11 11:09
估计是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绑架,证明不了撕票和焚尸。
时间拖得越久越不好说~
dwf21009 发表于 2013-9-11 12:30
个人建议能对孩子下手的 都应该和谐了~~~~
万一杀错了也不好,不至于宁可错杀一万,不可放过一个吧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3-9-11 13:27
万一杀错了也不好,不至于宁可错杀一万,不可放过一个吧
对的 还是工作没做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