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隔壁帖子射狗事件的一点看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20:21:26


20日早5时许,业主老太太带着爱犬在小区内锻炼,事发前由于业主老太太忘记自己是否关了自家大门,所以急忙走回去上楼,一时间独自把狗留在了花园里。经过计算。老人家从回去到返回,大约需要10分钟。凑巧的是案犯翻墙过来后 巧合的从巷道走到了花园。事后审讯才是了解到案犯之前想诱捕,但是失败,奥怒才顿起杀机。开枪之后,狗当场死亡。案犯拿着够装进了尼龙袋。返回的路上被听到声音来查看保安截获,并要求检查,案犯丢下袋子,拿出枪就跑,保安看见对方有枪立即呼叫支援。保安室接报后第一时间在岗5名保安全部出击,抓捕过程案犯慌乱开了1枪,由于动静太大,惹来了业主无数,并报警。最后在一角落处被4楼扔下的花盆击背部中,恍惚间被蜂拥上来的业主保安群殴。由于业主老太太下楼后走到花园没看到狗,并且这边动静那么大,跟过来发现带血的尼龙袋,打开看后顿时晕倒,后送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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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分析假设上述陈述为事实,且其所持枪支符合公安部关于枪支界定的标准
犯罪嫌疑人其主观方面系为盗狗,且确实秘密实施了盗窃行为。以破坏方式秘密取得财物、即以射杀狗的行为将狗窃走的行为不影响盗窃行为的认定。因为我国法律中,宠物视为财产,除人之外,一切明确所有和占有的“东西”均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管是非法持有还是合法持有。当然有可能狗的价值未到追究盗窃责任的标准,但是狗的价值只是定罪的标准,不是界定行为性质的标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完盗窃行为之后,遇到保安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持枪射击),其行为性质符合刑法上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持枪行为符合抢劫罪规定的从重情节。
如果其持枪只系为盗窃或抢劫,那么其持枪行为只是手段行为,被吸收进抢劫行为中去,其为抗拒抓捕向人群开枪的行为,不管有没有射到人,也同样只以抢劫罪认定并从重处罚
如果其平时持有枪支的行为系为玩乐,偶然才将枪支带出用于盗窃,那么其持枪行为和抢劫行为应当分别评价,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并罚


20日早5时许,业主老太太带着爱犬在小区内锻炼,事发前由于业主老太太忘记自己是否关了自家大门,所以急忙走回去上楼,一时间独自把狗留在了花园里。经过计算。老人家从回去到返回,大约需要10分钟。凑巧的是案犯翻墙过来后 巧合的从巷道走到了花园。事后审讯才是了解到案犯之前想诱捕,但是失败,奥怒才顿起杀机。开枪之后,狗当场死亡。案犯拿着够装进了尼龙袋。返回的路上被听到声音来查看保安截获,并要求检查,案犯丢下袋子,拿出枪就跑,保安看见对方有枪立即呼叫支援。保安室接报后第一时间在岗5名保安全部出击,抓捕过程案犯慌乱开了1枪,由于动静太大,惹来了业主无数,并报警。最后在一角落处被4楼扔下的花盆击背部中,恍惚间被蜂拥上来的业主保安群殴。由于业主老太太下楼后走到花园没看到狗,并且这边动静那么大,跟过来发现带血的尼龙袋,打开看后顿时晕倒,后送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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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分析假设上述陈述为事实,且其所持枪支符合公安部关于枪支界定的标准
犯罪嫌疑人其主观方面系为盗狗,且确实秘密实施了盗窃行为。以破坏方式秘密取得财物、即以射杀狗的行为将狗窃走的行为不影响盗窃行为的认定。因为我国法律中,宠物视为财产,除人之外,一切明确所有和占有的“东西”均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管是非法持有还是合法持有。当然有可能狗的价值未到追究盗窃责任的标准,但是狗的价值只是定罪的标准,不是界定行为性质的标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完盗窃行为之后,遇到保安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持枪射击),其行为性质符合刑法上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持枪行为符合抢劫罪规定的从重情节。
如果其持枪只系为盗窃或抢劫,那么其持枪行为只是手段行为,被吸收进抢劫行为中去,其为抗拒抓捕向人群开枪的行为,不管有没有射到人,也同样只以抢劫罪认定并从重处罚
如果其平时持有枪支的行为系为玩乐,偶然才将枪支带出用于盗窃,那么其持枪行为和抢劫行为应当分别评价,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并罚
案犯之前想诱捕,但是失败,奥怒才顿起杀机。开枪之后,狗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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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一致的是毁坏行为。

案犯拿着狗装进了尼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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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命,没有表明意图。占有狗尸体的意图、毁灭证据的意图?以占有推,狗的价值必须到盗窃罪的标准转化抢劫才能成立,刑法上原文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5-25 00:28
案犯之前想诱捕,但是失败,奥怒才顿起杀机。开枪之后,狗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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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
、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上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逃跑时被四楼扔下的花盆砸到…………

四楼扔花盆的是个高人啊…………
四楼是亮点,但此兄也麻烦,这到底算见义勇为,还是人身伤害呢?
江上苇 发表于 2013-5-25 09:57
四楼是亮点,但此兄也麻烦,这到底算见义勇为,还是人身伤害呢?
只要不是重伤,只要被害人不盯着不放或者被害人是外来人口,一般公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事实无法查明为由放人一马
这个记者坑兄弟啊,连四楼都抖出来了……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13-5-25 10:01
只要不是重伤,只要被害人不盯着不放或者被害人是外来人口,一般公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事实无法查明为 ...
狗主人权势很大的
骷髅小兵 发表于 2013-5-25 10:30
狗主人权势很大的
如果是建国前,搞不好农民工要为这条狗偿命,现在么,呵呵,不好说(站我旁边的同事吐槽道有时候还不如建国前)。。。
关键在持枪上,前些年高法好像有一个司法解释,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人发现,持刀或持械(包括虽然没有掏枪,但是有意让对方看到自己持有枪支也算持枪)威胁对方,就转化为持械抢劫。
关键在持枪上,前些年高法好像有一个司法解释,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人发现,持刀或持械(包括虽然没有掏枪,但 ...
盗窃是秘密进行的,如果有意让对方看到…………这个不符合盗窃的条件吧……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3-5-25 12:42
盗窃是秘密进行的,如果有意让对方看到…………这个不符合盗窃的条件吧……
盗窃的秘密性是相对秘密性,只要是自认为系秘密窃取,哪怕别人看的一清二楚,仍不影响秘密盗窃的成立。
ghos 发表于 2013-5-25 11:58
关键在持枪上,前些年高法好像有一个司法解释,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人发现,持刀或持械(包括虽然没有掏枪,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
、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上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的秘密性是相对秘密性,只要是自认为系秘密窃取,哪怕别人看的一清二楚,仍不影响秘密盗窃的成立。
我说的清楚啊,有意让对方看到

既然是有意让对方看到,怎么能是自认为的秘密呢??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13-5-25 10:01
只要不是重伤,只要被害人不盯着不放或者被害人是外来人口,一般公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事实无法查明为 ...
见义勇为不好做啊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3-5-25 12:42
盗窃是秘密进行的,如果有意让对方看到…………这个不符合盗窃的条件吧……
被发现后继续进行就可能转化为抢劫,更何况有些提前准备好凶器的。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13-5-25 04: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
...


对于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确实不想讨论了,另一帖子曾经盖了无数层楼。
或许你是对的、或许我是对的,同一本卷不同阶段更改罪名也正常啊,不要有罪变无罪、重罪变轻罪,还是一个框架内认知。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看上去很美好。以前扒窃直接入刑前有个更绝的,“一年内多次盗窃。。。。。公共场所3次扒窃的”,实践很坑爹,完全和字面不一样。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13-5-25 04: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
...


对于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确实不想讨论了,另一帖子曾经盖了无数层楼。
或许你是对的、或许我是对的,同一本卷不同阶段更改罪名也正常啊,不要有罪变无罪、重罪变轻罪,还是一个框架内认知。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看上去很美好。以前扒窃直接入刑前有个更绝的,“一年内多次盗窃。。。。。公共场所3次扒窃的”,实践很坑爹,完全和字面不一样。
四楼是亮点,但此兄也麻烦,这到底算见义勇为,还是人身伤害呢?
俺妈叫俺把晒台上的花收回来,不想没拿稳,对不住啦
如果是建国前,搞不好农民工要为这条狗偿命,现在么,呵呵,不好说(站我旁边的同事吐槽道有时候还不如建 ...
别建国前建国后的,这货要是跑灯塔国翻人家院子里开枪打死人家狗,被主人打死了多半也是活该,俺们国家仁慈,打个重伤
俺觉得4楼的行为可以构成见义勇为吧,虽然不是被害主体,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也是个擦边球吧,小偷有枪,理论是来说可以打到4楼,所以构成了威胁,而且其犯罪行为(持械威胁)扔在进行中,且花盆与枪支对比明显处于不对等弱势,所以应该没事吧。。。。
znbcr 发表于 2013-5-26 00:34
俺觉得4楼的行为可以构成见义勇为吧,虽然不是被害主体,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也是个擦边球吧,小偷有枪,理 ...
肯定要用正当防卫去解释4楼的行为,很符合标准。
别建国前建国后的,这货要是跑灯塔国翻人家院子里开枪打死人家狗,被主人打死了多半也是活该,俺们国家仁 ...
日本人告诉我什么也不干进人院子被打死也木有事……
离开10分钟,要是老太太的小孙子,她会离开那么久吗
俺妈叫俺把晒台上的花收回来,不想没拿稳,对不住啦
这样说,还不如说是故意砸的…………

故意砸的还算见义勇为,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denglijun 发表于 2013-5-26 02:25
日本人告诉我什么也不干进人院子被打死也木有事……
那不一定,上次郭德纲他院子进个记者,郭德纲下了逐客令,不走,被徒弟打,,貌似记者还一副占理的样子。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3-5-26 09:10
那不一定,上次郭德纲他院子进个记者,郭德纲下了逐客令,不走,被徒弟打,,貌似记者还一副占理的样子。
俺说的是灯塔国,。,,,,还有,中国的记者有这表现很正常吧?
denglijun 发表于 2013-5-26 12:44
俺说的是灯塔国,。,,,,还有,中国的记者有这表现很正常吧?
记者界认为这是中国记者勇于不畏强权探索真相的正义行为。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3-5-26 13:23
记者界认为这是中国记者勇于不畏强权探索真相的正义行为。
不知道美国记者闯别人家里能不能活着出来然后不被起诉。。。。
denglijun 发表于 2013-5-26 18:56
不知道美国记者闯别人家里能不能活着出来然后不被起诉。。。。
正义,掌握在谁的手里。。。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3-5-26 19:30
正义,掌握在谁的手里。。。
我能把这里的'正义'换成自动步枪莫。。。
noc616 发表于 2013-5-25 23:56
别建国前建国后的,这货要是跑灯塔国翻人家院子里开枪打死人家狗,被主人打死了多半也是活该,俺们国家仁 ...

这叫不叫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
【回错楼了,是你楼上的发言】
denglijun 发表于 2013-5-26 22:57
我能把这里的'正义'换成自动步枪莫。。。
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