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四月网贴:美国并未赋予人民持枪权,推翻暴政一说纯属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10:59:05
本论坛已有观察者网的帖子:   勿神圣化美国的持枪文化

今天四月网有帖子更详细:美国赋予人民持枪权了吗?
要点一:宪法修正案没有赋予持枪权
要点二:推翻暴政并非美国宪法内容

以上两点符合中国普通人的直觉,四月网具体内容如下:

唐律疏议:美国宪法中的“持枪权”解析
2013-05-18 21:41 作者:唐律疏议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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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美国社会观察 持枪权 美国宪法

前段时间美国各种枪击案频发,关于美国宪法中“持枪权”的话题又热了起来。有一种说法广为流传:美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拥有“持枪权”;更有甚者,还说这个“持枪权”是为了保证宪法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但事实上,“持枪权”只是对美国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曲解。而所谓“推翻暴政的权利”则完全是讹传。本文接下来分别对二者进行分析。

§1 美国宪法赋予人民“持枪权”了吗?

关于“持枪权”的说法,来源于对美国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该修正案全文为:“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意思是:“纪律严明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需,人民保有及配带武器之权不得侵犯。”

此处宪法条文的用词是“Arms”,意思是“武器”,而不是“枪”。关于此处“Arms”的含义,联邦最高法院在District Cour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中有过解释。大体上即指可用于攻击或防守的,能对敌进行打击或投射的物品。从这个定义来看,刀具、弓箭乃至盔甲都属于“Arms”的范畴,其外延显然比“枪”要广得多。因此,“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意思就是“人民持有武器的权利”。

§1.1 从逻辑上说,“持有武器权”不等于“持枪权”

或曰:枪支是武器的一种;既然人民有权持有武器,那自然应理解为人民持有枪支。

这个逻辑并不成立。就像“持有药品的权利”不意味着“持有所有种类药品的权利”。因为比如鸦片之类也可以算药品,但肯定不能随便持有。同理,“持有武器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推导成“持有所有种类武器的权利”,否则可一路延展推理,直到得出结论说民间应该可以自由拥有核弹——而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持有武器的权利”不等同于“持有枪支的权利”。而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保证的只是“持有武器的权利”。因此,所谓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人民有“持枪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1.2 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现行美国法典看,禁枪本身并不违反宪法

持“持枪权”说法者的另一个依据是联邦最高法院对District Cour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的判决。在该案中,华盛顿特区禁手枪的法律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违宪。有些人将这一判决结果理解为最高法院确认了宪法中的持有武器权即指持枪权。

但若仔细考察该案判决理由,会发现该案的判决并不能那样理解。首先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对修正案原文中“武器”一词的定义显然大大超出“枪”的范畴,更不用说“手枪”了。其次,该案判决中解释了手枪不应被禁的理由为:“手枪是美国人民中最流行的家庭自卫武器,所以彻底禁止它是无效的。”即此处的判决理由是考虑到手枪的流行程度,才认为不应禁止,而并非因为宪法本身赋予了这个权利。换句话说,其言下之意便是:若有朝一日手枪不再那么流行了(比如电击枪之类也很有效并更安全的自卫武器变得更流行的话),把手枪禁掉可能就不违反宪法了。

这一点还可以从现行美国联邦法律中佐证。根据现行美国法典18 U.S.C. 922 (o)规定:普通人持有机枪是非法的,除非是得到授权的政府机构人员或在本法制定以前就已经持有机枪者。此外在美国法典26 U.S.C. 5845 (b)中对法条中“机枪”(machinegun)这个词做了定义,即指扣住扳机就能自动装填子弹进行连发射击的枪支。因此实际上此处的“机枪”实际上指的是所有种类的自动连发枪械,包括通常所说的自动步枪和冲锋枪等。

所以可以看出,在今天的美国,私人是不允许持有自动枪械的。那么美国这些实施至今的,禁止私人持有自动枪械的法律,违反宪法了吗?侵犯人民的“持枪权”了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似乎并不这样想。既然自动枪械是枪的一种,而同时禁止它并不算侵犯“持枪权”。那同样的逻辑:枪也是武器的一种,禁枪本身又怎会侵犯“持有武器权”?

如果有人更极端一点,坚持认为禁止自动枪械的法律应该算侵犯了“持枪权”,是违反宪法的。但这些禁止民间持有自动枪械的法律从20世纪80年代就立法进入美国法典,到现在已有大约30年。如果违反联邦宪法能堂而皇之地实施30年之久,那岂不是说明美国联邦宪法是废纸一张?如果是这样,那高调宣称美国宪法赋予了“持枪权”又有什么意义?

§2 美国联邦宪法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了吗?

§2.1 从联邦宪法条文本身及制定背景看,不存在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的可能

如果说“持枪权”的说法只是有争议的曲解的话,所谓美国宪法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则完全是捏造。无论是美国联邦宪法正文还是所有的修正案,都没有任何条款说人民有“推翻暴政的权利”。而“持枪权”是为了保证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则更是异想天开。

所谓“推翻暴政的权利”原始出处是《独立宣言》而非联邦宪法。《独立宣言》颁布于1776年。其内容更大程度上是为了给北美脱离英国独立所做的合法性辩护。和后来的联邦宪法相比,其政治宣示的色彩更重。《独立宣言》颁布后,紧随其后制定的《邦联条例》确立的美国政体是松散的邦联。而美国联邦宪法则制定于1787年,确立的政体是联邦。所以说《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适用的根本不是同一个政体。《独立宣言》也并非联邦宪法的一部分。因此不能把《独立宣言》中的内容说成是联邦宪法的规定。

此外《独立宣言》与联邦宪法的制定背景也大相径庭。《独立宣言》的背景是北美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矛盾激化。殖民地急需一个武装反抗的合法性理由。此时出台的《独立宣言》是革命者反抗当权者的一篇檄文,其主旨是强调反抗强权,破坏旧秩序。而联邦宪法出台背景是各州陷入财政困难,个别州如马萨诸塞还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如谢斯起义。各州痛感邦联的国家机器不够强大,难以团结各州应对各种挑战。因此制定联邦宪法,改松散的邦联为权力更加集中的联邦,从而更有效地维持秩序,解决纠纷,镇压叛乱。联邦宪法的基调就是建设强势政府,维持新秩序。镇压群体性事件的需要正是催生联邦宪法的因素之一,联邦宪法又怎可能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

§2.2 从现行美国法律来看,也不存在什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

现行美国法典18 U.S.C. 2383明确规定:任何人,鼓励、着手、协助或参与任何针对美国及其法律的叛乱或BD,或对这种行为给予援助,则需判处罚金或10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且不得为美国政府录用。18 U.S.C 2385则规定:煽动或鼓励用暴力手段推翻或破坏美国政府,宣扬暴力推翻美国政府是合理合法的,都属于重罪;当判处罚金或20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并在犯罪后5年内不得为任何政府机构录用。此外在相关章节条款中,从未说过针对的是“暴政”就可以免罪。也就是说,不管美国政府是不是暴政,你试图用武力推翻它或宣扬用武力推翻它都将构成犯罪,并被处以刑罚。

这是联邦的法律,此外还有州的法律。其中很有特色的一个就是俄克拉荷马州的“红旗法”。俄克拉荷马州立法典Okla. Stat. tit. 21,§374规定:在行游示威中打红旗,宣扬无政府主义或宣扬对美国政府不忠,目的在于破坏美国政府、州政府及其法律的,属于重罪;当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一千美元以下罚款,或二者兼科。

这些从联邦到州的法律都明确无误地表示了:美国人如果要用“持枪权”下的武器推翻美国政府,是要受到无情镇压的。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用“持枪权”来“推翻暴政的权利”。

有人可能会说:这只说明现实中联邦国会和州议会制定了这些法律,并不说明这些法律没有违宪。但事实上,这些法律中的一部分曾经因涉嫌违宪被起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如上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款,就曾在1957年Yates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最终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该案中的刑事被告人并未构成该法所称的罪名,但同时却并没宣布该法违宪。这些明确镇压颠覆政权者的法律,经历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却未被判决违宪,足以证明宪法并未赋予人民什么“推翻暴政的权利”。

此外从另一角度看,若一定要说这些镇压颠覆政权者的法律是违宪的,就意味着违反宪法的法律在美国长存半个世纪以上而未被废除。那无异于说美国宪法就是一纸空文。既然如此,就说明某些人极力赞美的所谓宪法赋予“推翻暴政的权利”,在美国的现实中纯属画饼。那么赞美它又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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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宪法修正案没有赋予持枪权
要点二:推翻暴政并非美国宪法内容

以上两点符合中国普通人的直觉,四月网具体内容如下:

唐律疏议:美国宪法中的“持枪权”解析
2013-05-18 21:41 作者:唐律疏议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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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美国社会观察 持枪权 美国宪法

前段时间美国各种枪击案频发,关于美国宪法中“持枪权”的话题又热了起来。有一种说法广为流传:美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拥有“持枪权”;更有甚者,还说这个“持枪权”是为了保证宪法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但事实上,“持枪权”只是对美国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曲解。而所谓“推翻暴政的权利”则完全是讹传。本文接下来分别对二者进行分析。

§1 美国宪法赋予人民“持枪权”了吗?

关于“持枪权”的说法,来源于对美国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该修正案全文为:“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意思是:“纪律严明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需,人民保有及配带武器之权不得侵犯。”

此处宪法条文的用词是“Arms”,意思是“武器”,而不是“枪”。关于此处“Arms”的含义,联邦最高法院在District Cour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中有过解释。大体上即指可用于攻击或防守的,能对敌进行打击或投射的物品。从这个定义来看,刀具、弓箭乃至盔甲都属于“Arms”的范畴,其外延显然比“枪”要广得多。因此,“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意思就是“人民持有武器的权利”。

§1.1 从逻辑上说,“持有武器权”不等于“持枪权”

或曰:枪支是武器的一种;既然人民有权持有武器,那自然应理解为人民持有枪支。

这个逻辑并不成立。就像“持有药品的权利”不意味着“持有所有种类药品的权利”。因为比如鸦片之类也可以算药品,但肯定不能随便持有。同理,“持有武器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推导成“持有所有种类武器的权利”,否则可一路延展推理,直到得出结论说民间应该可以自由拥有核弹——而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持有武器的权利”不等同于“持有枪支的权利”。而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保证的只是“持有武器的权利”。因此,所谓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人民有“持枪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1.2 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现行美国法典看,禁枪本身并不违反宪法

持“持枪权”说法者的另一个依据是联邦最高法院对District Cour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的判决。在该案中,华盛顿特区禁手枪的法律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违宪。有些人将这一判决结果理解为最高法院确认了宪法中的持有武器权即指持枪权。

但若仔细考察该案判决理由,会发现该案的判决并不能那样理解。首先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对修正案原文中“武器”一词的定义显然大大超出“枪”的范畴,更不用说“手枪”了。其次,该案判决中解释了手枪不应被禁的理由为:“手枪是美国人民中最流行的家庭自卫武器,所以彻底禁止它是无效的。”即此处的判决理由是考虑到手枪的流行程度,才认为不应禁止,而并非因为宪法本身赋予了这个权利。换句话说,其言下之意便是:若有朝一日手枪不再那么流行了(比如电击枪之类也很有效并更安全的自卫武器变得更流行的话),把手枪禁掉可能就不违反宪法了。

这一点还可以从现行美国联邦法律中佐证。根据现行美国法典18 U.S.C. 922 (o)规定:普通人持有机枪是非法的,除非是得到授权的政府机构人员或在本法制定以前就已经持有机枪者。此外在美国法典26 U.S.C. 5845 (b)中对法条中“机枪”(machinegun)这个词做了定义,即指扣住扳机就能自动装填子弹进行连发射击的枪支。因此实际上此处的“机枪”实际上指的是所有种类的自动连发枪械,包括通常所说的自动步枪和冲锋枪等。

所以可以看出,在今天的美国,私人是不允许持有自动枪械的。那么美国这些实施至今的,禁止私人持有自动枪械的法律,违反宪法了吗?侵犯人民的“持枪权”了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似乎并不这样想。既然自动枪械是枪的一种,而同时禁止它并不算侵犯“持枪权”。那同样的逻辑:枪也是武器的一种,禁枪本身又怎会侵犯“持有武器权”?

如果有人更极端一点,坚持认为禁止自动枪械的法律应该算侵犯了“持枪权”,是违反宪法的。但这些禁止民间持有自动枪械的法律从20世纪80年代就立法进入美国法典,到现在已有大约30年。如果违反联邦宪法能堂而皇之地实施30年之久,那岂不是说明美国联邦宪法是废纸一张?如果是这样,那高调宣称美国宪法赋予了“持枪权”又有什么意义?

§2 美国联邦宪法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了吗?

§2.1 从联邦宪法条文本身及制定背景看,不存在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的可能

如果说“持枪权”的说法只是有争议的曲解的话,所谓美国宪法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则完全是捏造。无论是美国联邦宪法正文还是所有的修正案,都没有任何条款说人民有“推翻暴政的权利”。而“持枪权”是为了保证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则更是异想天开。

所谓“推翻暴政的权利”原始出处是《独立宣言》而非联邦宪法。《独立宣言》颁布于1776年。其内容更大程度上是为了给北美脱离英国独立所做的合法性辩护。和后来的联邦宪法相比,其政治宣示的色彩更重。《独立宣言》颁布后,紧随其后制定的《邦联条例》确立的美国政体是松散的邦联。而美国联邦宪法则制定于1787年,确立的政体是联邦。所以说《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适用的根本不是同一个政体。《独立宣言》也并非联邦宪法的一部分。因此不能把《独立宣言》中的内容说成是联邦宪法的规定。

此外《独立宣言》与联邦宪法的制定背景也大相径庭。《独立宣言》的背景是北美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矛盾激化。殖民地急需一个武装反抗的合法性理由。此时出台的《独立宣言》是革命者反抗当权者的一篇檄文,其主旨是强调反抗强权,破坏旧秩序。而联邦宪法出台背景是各州陷入财政困难,个别州如马萨诸塞还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如谢斯起义。各州痛感邦联的国家机器不够强大,难以团结各州应对各种挑战。因此制定联邦宪法,改松散的邦联为权力更加集中的联邦,从而更有效地维持秩序,解决纠纷,镇压叛乱。联邦宪法的基调就是建设强势政府,维持新秩序。镇压群体性事件的需要正是催生联邦宪法的因素之一,联邦宪法又怎可能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

§2.2 从现行美国法律来看,也不存在什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

现行美国法典18 U.S.C. 2383明确规定:任何人,鼓励、着手、协助或参与任何针对美国及其法律的叛乱或BD,或对这种行为给予援助,则需判处罚金或10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且不得为美国政府录用。18 U.S.C 2385则规定:煽动或鼓励用暴力手段推翻或破坏美国政府,宣扬暴力推翻美国政府是合理合法的,都属于重罪;当判处罚金或20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并在犯罪后5年内不得为任何政府机构录用。此外在相关章节条款中,从未说过针对的是“暴政”就可以免罪。也就是说,不管美国政府是不是暴政,你试图用武力推翻它或宣扬用武力推翻它都将构成犯罪,并被处以刑罚。

这是联邦的法律,此外还有州的法律。其中很有特色的一个就是俄克拉荷马州的“红旗法”。俄克拉荷马州立法典Okla. Stat. tit. 21,§374规定:在行游示威中打红旗,宣扬无政府主义或宣扬对美国政府不忠,目的在于破坏美国政府、州政府及其法律的,属于重罪;当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一千美元以下罚款,或二者兼科。

这些从联邦到州的法律都明确无误地表示了:美国人如果要用“持枪权”下的武器推翻美国政府,是要受到无情镇压的。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用“持枪权”来“推翻暴政的权利”。

有人可能会说:这只说明现实中联邦国会和州议会制定了这些法律,并不说明这些法律没有违宪。但事实上,这些法律中的一部分曾经因涉嫌违宪被起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如上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款,就曾在1957年Yates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最终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该案中的刑事被告人并未构成该法所称的罪名,但同时却并没宣布该法违宪。这些明确镇压颠覆政权者的法律,经历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却未被判决违宪,足以证明宪法并未赋予人民什么“推翻暴政的权利”。

此外从另一角度看,若一定要说这些镇压颠覆政权者的法律是违宪的,就意味着违反宪法的法律在美国长存半个世纪以上而未被废除。那无异于说美国宪法就是一纸空文。既然如此,就说明某些人极力赞美的所谓宪法赋予“推翻暴政的权利”,在美国的现实中纯属画饼。那么赞美它又有什么意义?

对此,联邦调查局的人是如此评论的



"In this country you can say just about anything you want against the government — but when you start taking action against that government, that's a problem," he says. "How you define it, in each case, it is a little different. In this case, we define it by the fact that they were starting to plan how they were going to ignite the war."

”在这个国家,针对政府的话,你基本上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 --  但是,你开始付诸行动的时候,问题就来了,“他说道。“这个如何界定?在每个案例里面都不太一样。在这个里面,我们界定的标准是他们已经开始计划如何引发战争的事实。”

http://lt.cjdby.net/thread-1345684-1-1.html
结论一
金灿荣同志指出——中国知识分子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智力。
结论二
美国是资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的工具——废话,然而是正确的废话。
结论三
从中国人的哲学信仰来看,随便持枪必然后果惨痛——因为中国人从来不大相信程序正义,而一向追求绝对正义。
如果程序不能提供正义,就要自己动手,而这一点恰恰是西方文化中从来不存在的。
HYChem 发表于 2013-5-19 00:37
结论一
金灿荣同志指出——中国知识分子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智力。
结论二
有的人偏偏就看不清中西方文化背景的差异。
不要揭人家粑粑的老底儿嘛,你这一弄一下子少了好多脑c奶牛,金闪闪光芒黯淡,痛恨你哦?
HYChem 发表于 2013-5-19 00:37
结论一
金灿荣同志指出——中国知识分子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智力。
结论二
嗯……用“事实正义”比较准确一点。“绝对正义”意味着程序和事实都要“正义”。中国人传统上确实对“事实正义”更加重视,但有个问题是“谁的正义”?所以,这种传统一方面导致了中国历史上革命不断(谁说中国人好欺负的?),历代统治者都明白老百姓不能被逼急了——当然做不做得到另当别论;但另一方面,也被许多人滥用了——比如拆迁
嗯……用“事实正义”比较准确一点。“绝对正义”意味着程序和事实都要“正义”。中国人传统上确实对“事 ...
如果拆迁按照英国的达到一定比例的人数即可强拆,估计中国流血事件少的多。。。又要照顾开发商的利益,又要少数人的利益,最后落得个里外不是人的
感谢楼上诸位指点。

中国的中,就是中庸之道的中。这个“中”是非常要命的东西——不偏谓之中,不易谓之庸。
绝对正确而且永恒不改。
要是对应西方文化,那中国的中就是指绝对真理或者上帝本人,中国翻译成英语,就是真理之国,或者上帝之国(而不是上帝保佑的国那么低级的国家)
zwf110 发表于 2013-5-19 01:14
如果拆迁按照英国的达到一定比例的人数即可强拆,估计中国流血事件少的多。。。又要照顾开发商的利益,又 ...
嗯。中国人的无数问题其实说到最后,都是一个问题——人多。人多了,利益诉求就会变得千奇百怪,如果放任所有人都充分追逐自己的利益,国家就会大乱,甚至在这个年代,世界就会崩溃!(参见286关于中国移民美国多少人的讲话)但是如果完全忽视少数人的利益,要知道,1%在中国就是1300万人……
两点全成立。

要点一:宪法修正案没有赋予持枪权
要点二:推翻暴政并非美国宪法内容

一:宪法修正案说的是“不得侵犯公民的持枪权”,意味着不是宪法赋予公民持枪权,而是持枪权是天赋人权,不得侵犯。所以说宪法修正案没有赋予公民持枪权也是对的。
二:美国宪法已经通过选举赋予了公民合法推翻现政府、国会的权利,所以不需要使用暴力推翻。这个地方很多人误解了,宣扬人民有权推翻暴政的是"独立宣言“,虽然”独立宣言“也是美国的立国之本,但毕竟不是成文宪法。
问题是:
1、 美国人民的确大量的合法的持有枪械
2、 美国人民如果认为现政府是“暴政”,可以合法的将其推翻

当然,如果在不一样的思维和语境下解读,自然结论就不一样了。 比方说, 如果你认定美国是邪恶的资本主义国家, 广大美国老百姓被资本奴役着,生活在水生火热之中, 那么你自然会得出一个悖论——既然美国人民可以合法持有枪械,并可以合法推翻暴政,为什么他们不使用手中的枪械起义,把万恶的资本主义政权推翻, 去建立美好的社会主义政权呢? 于是可以很轻易得出这个结论: 持有枪械是假的,有猫腻, 推翻暴政的权力也是假的,糊弄人而已........... 虽然美国人大量持有枪械的确是事实, 虽然美国人通过选票可以更换领导人,更换政府也是事实, 但事实这玩意儿, 谁在乎呢?
哦,那这些说法是谁提出来并流传的呢?国内JY?
武器不等于枪。。这个有点文字游戏的意思。。美国宪法规定了公民能持有武器,但是宪法同时规定持有什么样的武器,是否允许持枪,是由各个州法律规定的。所以他说的逻辑矛盾不存在。。因为每个州都会通过自己的法律禁止你使用核弹。作者似乎没有详细了解过美国法律。
自动步枪这部分我印象不是特别深,但应该是每个州的共识、类似核弹,不是宪法规定。。。半自动步枪就是纯粹看州法律了。
美国创立之初甚至有段时间强制规定每个家庭必须有火器,这是当时美国面临的环境决定的。此后这一点变成了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任何提及这一点的政客都有可能马上结束自己的政治生涯。这和是否确实能用枪推翻政权无关,而变成一种政治色彩,里面有共和党故意要搞奥巴马的因素,也有枪支利润因素等等。
大家都好哲学啊!这还是超大吗?
scorpion_pho 发表于 2013-5-19 01:37
问题是:
1、 美国人民的确大量的合法的持有枪械
2、 美国人民如果认为现政府是“暴政”,可以合法的将其 ...
美国总统如果支持率低的话会下台吗?不然怎么推翻?美国宪法怎么说的,扯了一大堆也不知道到底规定了没有
又是知识分子的悲哀了。

事情的关键不是你如何巧舌如簧的解释字面上的意思,如何精准分析当年的历史背景。

关键是当前的社会形态与政治、经济的状况是否与宪法匹配。历史终究是历史,当年的初衷正确也罢,错误也好,都已经过去了。下偌大的功夫去挑字眼,不如多做些当前的社会调查。

面壁者晨曦 发表于 2013-5-19 02:05
美国总统如果支持率低的话会下台吗?不然怎么推翻?美国宪法怎么说的,扯了一大堆也不知道到底规定了没有


你是说的关于“推翻”的界定吧?

美国总统又不是终身制, 四年或者八年就肯定下台了,期间如果犯法, 也会被弹劾,而政绩不佳的政党会在四年或者八年的周期中失去政权, 不知道这算不算“推翻”?

当然, 如果你所谓的“推翻”,就是指民众可以随时用暴力将之赶下台, 并且踏上一万脚,让其永世不得翻身的话, 我不觉得美国宪法会有这么规定。 任何正常运转的国家,也都不会允许这么做。


“支持率”这玩意儿, 会有多少程度的靠谱呢?


面壁者晨曦 发表于 2013-5-19 02:05
美国总统如果支持率低的话会下台吗?不然怎么推翻?美国宪法怎么说的,扯了一大堆也不知道到底规定了没有


你是说的关于“推翻”的界定吧?

美国总统又不是终身制, 四年或者八年就肯定下台了,期间如果犯法, 也会被弹劾,而政绩不佳的政党会在四年或者八年的周期中失去政权, 不知道这算不算“推翻”?

当然, 如果你所谓的“推翻”,就是指民众可以随时用暴力将之赶下台, 并且踏上一万脚,让其永世不得翻身的话, 我不觉得美国宪法会有这么规定。 任何正常运转的国家,也都不会允许这么做。


“支持率”这玩意儿, 会有多少程度的靠谱呢?

从逻辑和法条上来说,这种说法没问题。允许持有武器并不等于允许持有所有武器,事实上很多类型的武器在美国作为私人也是被禁止持有的。
武器不等于枪。。这个有点文字游戏的意思。。美国宪法规定了公民能持有武器,但是宪法同时规定持有什么样的 ...
防空导弹
坦克
火炮
狙击步枪
核武器
以上都是武器,你让普通美国人完整拥有后让火器与药品管理局知道了试试?
scorpion_pho 发表于 2013-5-19 01:37
问题是:
1、 美国人民的确大量的合法的持有枪械
2、 美国人民如果认为现政府是“暴政”,可以合法的将其 ...
第一条是事实,但是自动武器不在此列
第二条就纯属偷换概念,如果我对两个候选人都不满意,请问如何去合法推翻。羊终究是要被狼吃的,所谓选举不过就是让你选怎么个吃法,安乐死比虐待更受欢迎而已
scorpion_pho 发表于 2013-5-19 01:37
问题是:
1、 美国人民的确大量的合法的持有枪械
2、 美国人民如果认为现政府是“暴政”,可以合法的将其 ...
如果你把两党分别当成一个政府,的确是推翻。只可惜美国政府是两党组合形成的,无论谁上台仍然还是这个组合。推翻是一道是非题,选举是一道有着既定答案的选择题,别偷换概念了
还有流传很广的传说中的美国护照中的一句 “美国军队是你的后盾”
抓耗子的狗 发表于 2013-5-19 04:02
第一条是事实,但是自动武器不在此列
第二条就纯属偷换概念,如果我对两个候选人都不满意,请问如何去合 ...
你还可以自己成立政党,或者作为独立候选人。如果实力不够,在全国玩不转,在州,市,县,区议会还是可以玩玩的。
美国不是大陆法系——即成文法体系,美国属于海洋法系,判例、习惯是英美法系即海洋法系的特征,以往的判例习惯会成为其法律的构成部分,从文字上解读是没有意义的。持枪这种习惯会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美国是民兵立国,民众持枪就是天经地义,没什么好抹黑的,持枪犯罪又是另一个问题,顶多是不易管理而已,中国是以党立国,党管军队也是天经地义,也没什么好抹黑的。
这篇奇文有点白马非马的狡辩,对兔子高级黑啊!
如果哪一天美国不允许民众持枪了,就是民众推翻政府的时候,同样,哪一天中国党不管军了,就是军队造反的时候。


只要是私有制,没钱必然走向法西斯。再好的法律也挡不住被不断修订。

只要是私有制,没钱必然走向法西斯。再好的法律也挡不住被不断修订。
民主,自由,平等。
===================
没钱啥都没,这就是资本主义。
伪民主之所以在美国比在其他国家显得更“民主”一些,持枪权还是起到很大作用的,对有枪的民众谁也不敢太过份。
美国是民兵立国,民众持枪就是天经地义,没什么好抹黑的,持枪犯罪又是另一个问题,顶多是不易管理而已,中 ...
西方民主国家也是党(执政党)管军队的。
很明显,,持枪是为了杀印第安人的!
坦克杀手 发表于 2013-5-19 07:45
西方民主国家也是党(执政党)管军队的。
不是国家军队么?
仰望天堂 发表于 2013-5-19 03:47
防空导弹
坦克
火炮
美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允许持有武器,但是同时也规定了持有什么样的武器由州政府说了算。 理论上州政府是可以禁枪的,比如弗罗里达就不允许拥有10发子弹以上的枪。理论上州政府也可以允许你拥有坦克。但是所有的州政府都不会这么做。作者那种解释 应该是没有了解过美国法律
阿黎 发表于 2013-5-19 08:19
不是国家军队么?
共和党当政就听共和党

民主党当政就听民主党

谁大选胜了谁就代表国家,这个不矛盾。

疯疯癫癫僧 发表于 2013-5-19 01:28
两点全成立。

要点一:宪法修正案没有赋予持枪权


“美国宪法已经通过选举赋予了公民合法推翻现政府、国会的权利”---

这叫推翻吗? 这叫任满换人。只要在政府国会任期内,它干神马你美国公民都得老老实实照办,哪怕逼着你去越南战场送死,你也得去,哪怕它当街枪毙表威学生,也没哪个美国公民敢持枪拒服兵役或者拒交税。

推翻? 到钟点了换个人再来,SM重口味玩足全套,这叫推翻么?

美国法律规定啥叫强奸,只要女的说了NO, 那么"NO就是NO"。可有些人被玩足四年又四年,换个人再四年又四年(前后的客人都是老鸨给引进门的,在当中你选一个吧),期间说了无数个NO, 还不是让人爽完了施施然走人? 来呀,下一个。。。这倒能叫做“民意推翻”。。。
疯疯癫癫僧 发表于 2013-5-19 01:28
两点全成立。

要点一:宪法修正案没有赋予持枪权


“美国宪法已经通过选举赋予了公民合法推翻现政府、国会的权利”---

这叫推翻吗? 这叫任满换人。只要在政府国会任期内,它干神马你美国公民都得老老实实照办,哪怕逼着你去越南战场送死,你也得去,哪怕它当街枪毙表威学生,也没哪个美国公民敢持枪拒服兵役或者拒交税。

推翻? 到钟点了换个人再来,SM重口味玩足全套,这叫推翻么?

美国法律规定啥叫强奸,只要女的说了NO, 那么"NO就是NO"。可有些人被玩足四年又四年,换个人再四年又四年(前后的客人都是老鸨给引进门的,在当中你选一个吧),期间说了无数个NO, 还不是让人爽完了施施然走人? 来呀,下一个。。。这倒能叫做“民意推翻”。。。
kuangzhiyun 发表于 2013-5-19 09:20
共和党当政就听共和党

民主党当政就听民主党
错了吧,应该是听总统的,谁当总统听谁的
美国宪法规定可以持枪,但没规定有持有弹药的权利吧?真要打法律官司,限制枪不如限制弹药,反正你能钻法律空子,别人也能。“枪不杀人,子弹杀人!”
悍然锦帆贼 发表于 2013-5-19 09:33
“美国宪法已经通过选举赋予了公民合法推翻现政府、国会的权利”---

这叫推翻吗? 这叫任满换人。只要 ...
到时间换人也是进步呀
我们以前也有投票选国家主席的,据说刘少奇就是选上去的,谁能说说?
我只选过班长和团书记
阿黎 发表于 2013-5-19 09:38
到时间换人也是进步呀
但那不叫推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