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击长空:美国宪法规定人民有持枪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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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规定人民有持枪权?

前段时间美国各种枪击案频发,关于美国宪法中“持枪权”的话题又热了起来。有一种说法广为流传:美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拥有“持枪权”;更有甚者,还说这个“持枪权”是为了保证宪法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但事实上,“持枪权”只是对美国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曲解。而所谓“推翻暴政的权利”则完全是讹传。本文接下来分别对二者进行分析。

§1 美国宪法赋予人民“持枪权”了吗?

关于“持枪权”的说法,来源于对美国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该修正案全文为:“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意思是:“纪律严明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需,人民保有及配带武器之权不得侵犯。”

此处宪法条文的用词是“Arms”,意思是“武器”,而不是“枪”。关于此处“Arms”的含义,联邦最高法院在District Cour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中有过解释。大体上即指可用于攻击或防守的,能对敌进行打击或投射的物品。从这个定义来看,刀具、弓箭乃至盔甲都属于“Arms”的范畴,其外延显然比“枪”要广得多。因此,“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意思就是“人民持有武器的权利”。

§1.1 从逻辑上说,“持有武器权”不等于“持枪权”

或曰:枪支是武器的一种;既然人民有权持有武器,那自然应理解为人民持有枪支。

这个逻辑并不成立。就像“持有药品的权利”不意味着“持有所有种类药品的权利”。因为比如鸦片之类也可以算药品,但肯定不能随便持有。同理,“持有武器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推导成“持有所有种类武器的权利”,否则可一路延展推理,直到得出结论说民间应该可以自由拥有核弹——而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持有武器的权利”不等同于“持有枪支的权利”。而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保证的只是“持有武器的权利”。因此,所谓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人民有“持枪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1.2 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现行美国法典看,禁枪本身并不违反宪法

持“持枪权”说法者的另一个依据是联邦最高法院对District Cour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的判决。在该案中,华盛顿特区禁手枪的法律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违宪。有些人将这一判决结果理解为最高法院确认了宪法中的持有武器权即指持枪权。

但若仔细考察该案判决理由,会发现该案的判决并不能那样理解。首先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对修正案原文中“武器”一词的定义显然大大超出“枪”的范畴,更不用说“手枪”了。其次,该案判决中解释了手枪不应被禁的理由为:“手枪是美国人民中最流行的家庭自卫武器,所以彻底禁止它是无效的。”即此处的判决理由是考虑到手枪的流行程度,才认为不应禁止,而并非因为宪法本身赋予了这个权利。换句话说,其言下之意便是:若有朝一日手枪不再那么流行了(比如电击枪之类也很有效并更安全的自卫武器变得更流行的话),把手枪禁掉可能就不违反宪法了。

这一点还可以从现行美国联邦法律中佐证。根据现行美国法典18 U.S.C. 922 (o)规定:普通人持有机枪是非法的,除非是得到授权的政府机构人员或在本法制定以前就已经持有机枪者。此外在美国法典26 U.S.C. 5845 (b)中对法条中“机枪”(machinegun)这个词做了定义,即指扣住扳机就能自动装填子弹进行连发射击的枪支。因此实际上此处的“机枪”实际上指的是所有种类的自动连发枪械,包括通常所说的自动步枪和冲锋枪等。

所以可以看出,在今天的美国,私人是不允许持有自动枪械的。那么美国这些实施至今的,禁止私人持有自动枪械的法律,违反宪法了吗?侵犯人民的“持枪权”了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似乎并不这样想。既然自动枪械是枪的一种,而同时禁止它并不算侵犯“持枪权”。那同样的逻辑:枪也是武器的一种,禁枪本身又怎会侵犯“持有武器权”?

如果有人更极端一点,坚持认为禁止自动枪械的法律应该算侵犯了“持枪权”,是违反宪法的。但这些禁止民间持有自动枪械的法律从20世纪80年代就立法进入美国法典,到现在已有大约30年。如果违反联邦宪法能堂而皇之地实施30年之久,那岂不是说明美国联邦宪法是废纸一张?如果是这样,那高调宣称美国宪法赋予了“持枪权”又有什么意义?

§2 美国联邦宪法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了吗?

§2.1 从联邦宪法条文本身及制定背景看,不存在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的可能

如果说“持枪权”的说法只是有争议的曲解的话,所谓美国宪法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则完全是捏造。无论是美国联邦宪法正文还是所有的修正案,都没有任何条款说人民有“推翻暴政的权利”。而“持枪权”是为了保证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则更是异想天开。

所谓“推翻暴政的权利”原始出处是《独立宣言》而非联邦宪法。《独立宣言》颁布于1776年。其内容更大程度上是为了给北美脱离英国独立所做的合法性辩护。和后来的联邦宪法相比,其政治宣示的色彩更重。《独立宣言》颁布后,紧随其后制定的《邦联条例》确立的美国政体是松散的邦联。而美国联邦宪法则制定于1787年,确立的政体是联邦。所以说《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适用的根本不是同一个政体。《独立宣言》也并非联邦宪法的一部分。因此不能把《独立宣言》中的内容说成是联邦宪法的规定。

此外《独立宣言》与联邦宪法的制定背景也大相径庭。《独立宣言》的背景是北美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矛盾激化。殖民地急需一个武装反抗的合法性理由。此时出台的《独立宣言》是革命者反抗当权者的一篇檄文,其主旨是强调反抗强权,破坏旧秩序。而联邦宪法出台背景是各州陷入财政困难,个别州如马萨诸塞还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如谢斯起义。各州痛感邦联的国家机器不够强大,难以团结各州应对各种挑战。因此制定联邦宪法,改松散的邦联为权力更加集中的联邦,从而更有效地维持秩序,解决纠纷,镇压叛乱。联邦宪法的基调就是建设强势政府,维持新秩序。镇压群体性事件的需要正是催生联邦宪法的因素之一,联邦宪法又怎可能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

§2.2 从现行美国法律来看,也不存在什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

现行美国法典18 U.S.C. 2383明确规定:任何人,鼓励、着手、协助或参与任何针对美国及其法律的叛乱或暴动,或对这种行为给予援助,则需判处罚金或10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且不得为美国政府录用。18 U.S.C 2385则规定:煽动或鼓励用暴力手段推翻或破坏美国政府,宣扬暴力推翻美国政府是合理合法的,都属于重罪;当判处罚金或20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并在犯罪后5年内不得为任何政府机构录用。此外在相关章节条款中,从未说过针对的是“暴政”就可以免罪。也就是说,不管美国政府是不是暴政,你试图用武力推翻它或宣扬用武力推翻它都将构成犯罪,并被处以刑罚。

这是联邦的法律,此外还有州的法律。其中很有特色的一个就是俄克拉荷马州的“红旗法”。俄克拉荷马州立法典Okla. Stat. tit. 21,§374规定:在行游示威中打红旗,宣扬无政府主义或宣扬对美国政府不忠,目的在于破坏美国政府、州政府及其法律的,属于重罪;当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一千美元以下罚款,或二者兼科。

这些从联邦到州的法律都明确无误地表示了:美国人如果要用“持枪权”下的武器推翻美国政府,是要受到无情镇压的。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用“持枪权”来“推翻暴政的权利”。

有人可能会说:这只说明现实中联邦国会和州议会制定了这些法律,并不说明这些法律没有违宪。但事实上,这些法律中的一部分曾经因涉嫌违宪被起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如上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款,就曾在1957年Yates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最终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该案中的刑事被告人并未构成该法所称的罪名,但同时却并没宣布该法违宪。这些明确镇压颠覆政权者的法律,经历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却未被判决违宪,足以证明宪法并未赋予人民什么“推翻暴政的权利”。

此外从另一角度看,若一定要说这些镇压颠覆政权者的法律是违宪的,就意味着违反宪法的法律在美国长存半个世纪以上而未被废除。那无异于说美国宪法就是一纸空文。既然如此,就说明某些人极力赞美的所谓宪法赋予“推翻暴政的权利”,在美国的现实中纯属画饼。那么赞美它又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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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规定人民有持枪权?

前段时间美国各种枪击案频发,关于美国宪法中“持枪权”的话题又热了起来。有一种说法广为流传:美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拥有“持枪权”;更有甚者,还说这个“持枪权”是为了保证宪法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但事实上,“持枪权”只是对美国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曲解。而所谓“推翻暴政的权利”则完全是讹传。本文接下来分别对二者进行分析。

§1 美国宪法赋予人民“持枪权”了吗?

关于“持枪权”的说法,来源于对美国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该修正案全文为:“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意思是:“纪律严明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需,人民保有及配带武器之权不得侵犯。”

此处宪法条文的用词是“Arms”,意思是“武器”,而不是“枪”。关于此处“Arms”的含义,联邦最高法院在District Cour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中有过解释。大体上即指可用于攻击或防守的,能对敌进行打击或投射的物品。从这个定义来看,刀具、弓箭乃至盔甲都属于“Arms”的范畴,其外延显然比“枪”要广得多。因此,“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意思就是“人民持有武器的权利”。

§1.1 从逻辑上说,“持有武器权”不等于“持枪权”

或曰:枪支是武器的一种;既然人民有权持有武器,那自然应理解为人民持有枪支。

这个逻辑并不成立。就像“持有药品的权利”不意味着“持有所有种类药品的权利”。因为比如鸦片之类也可以算药品,但肯定不能随便持有。同理,“持有武器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推导成“持有所有种类武器的权利”,否则可一路延展推理,直到得出结论说民间应该可以自由拥有核弹——而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持有武器的权利”不等同于“持有枪支的权利”。而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保证的只是“持有武器的权利”。因此,所谓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人民有“持枪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1.2 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现行美国法典看,禁枪本身并不违反宪法

持“持枪权”说法者的另一个依据是联邦最高法院对District Cour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的判决。在该案中,华盛顿特区禁手枪的法律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违宪。有些人将这一判决结果理解为最高法院确认了宪法中的持有武器权即指持枪权。

但若仔细考察该案判决理由,会发现该案的判决并不能那样理解。首先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对修正案原文中“武器”一词的定义显然大大超出“枪”的范畴,更不用说“手枪”了。其次,该案判决中解释了手枪不应被禁的理由为:“手枪是美国人民中最流行的家庭自卫武器,所以彻底禁止它是无效的。”即此处的判决理由是考虑到手枪的流行程度,才认为不应禁止,而并非因为宪法本身赋予了这个权利。换句话说,其言下之意便是:若有朝一日手枪不再那么流行了(比如电击枪之类也很有效并更安全的自卫武器变得更流行的话),把手枪禁掉可能就不违反宪法了。

这一点还可以从现行美国联邦法律中佐证。根据现行美国法典18 U.S.C. 922 (o)规定:普通人持有机枪是非法的,除非是得到授权的政府机构人员或在本法制定以前就已经持有机枪者。此外在美国法典26 U.S.C. 5845 (b)中对法条中“机枪”(machinegun)这个词做了定义,即指扣住扳机就能自动装填子弹进行连发射击的枪支。因此实际上此处的“机枪”实际上指的是所有种类的自动连发枪械,包括通常所说的自动步枪和冲锋枪等。

所以可以看出,在今天的美国,私人是不允许持有自动枪械的。那么美国这些实施至今的,禁止私人持有自动枪械的法律,违反宪法了吗?侵犯人民的“持枪权”了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似乎并不这样想。既然自动枪械是枪的一种,而同时禁止它并不算侵犯“持枪权”。那同样的逻辑:枪也是武器的一种,禁枪本身又怎会侵犯“持有武器权”?

如果有人更极端一点,坚持认为禁止自动枪械的法律应该算侵犯了“持枪权”,是违反宪法的。但这些禁止民间持有自动枪械的法律从20世纪80年代就立法进入美国法典,到现在已有大约30年。如果违反联邦宪法能堂而皇之地实施30年之久,那岂不是说明美国联邦宪法是废纸一张?如果是这样,那高调宣称美国宪法赋予了“持枪权”又有什么意义?

§2 美国联邦宪法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了吗?

§2.1 从联邦宪法条文本身及制定背景看,不存在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的可能

如果说“持枪权”的说法只是有争议的曲解的话,所谓美国宪法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则完全是捏造。无论是美国联邦宪法正文还是所有的修正案,都没有任何条款说人民有“推翻暴政的权利”。而“持枪权”是为了保证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则更是异想天开。

所谓“推翻暴政的权利”原始出处是《独立宣言》而非联邦宪法。《独立宣言》颁布于1776年。其内容更大程度上是为了给北美脱离英国独立所做的合法性辩护。和后来的联邦宪法相比,其政治宣示的色彩更重。《独立宣言》颁布后,紧随其后制定的《邦联条例》确立的美国政体是松散的邦联。而美国联邦宪法则制定于1787年,确立的政体是联邦。所以说《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适用的根本不是同一个政体。《独立宣言》也并非联邦宪法的一部分。因此不能把《独立宣言》中的内容说成是联邦宪法的规定。

此外《独立宣言》与联邦宪法的制定背景也大相径庭。《独立宣言》的背景是北美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矛盾激化。殖民地急需一个武装反抗的合法性理由。此时出台的《独立宣言》是革命者反抗当权者的一篇檄文,其主旨是强调反抗强权,破坏旧秩序。而联邦宪法出台背景是各州陷入财政困难,个别州如马萨诸塞还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如谢斯起义。各州痛感邦联的国家机器不够强大,难以团结各州应对各种挑战。因此制定联邦宪法,改松散的邦联为权力更加集中的联邦,从而更有效地维持秩序,解决纠纷,镇压叛乱。联邦宪法的基调就是建设强势政府,维持新秩序。镇压群体性事件的需要正是催生联邦宪法的因素之一,联邦宪法又怎可能赋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

§2.2 从现行美国法律来看,也不存在什么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

现行美国法典18 U.S.C. 2383明确规定:任何人,鼓励、着手、协助或参与任何针对美国及其法律的叛乱或暴动,或对这种行为给予援助,则需判处罚金或10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且不得为美国政府录用。18 U.S.C 2385则规定:煽动或鼓励用暴力手段推翻或破坏美国政府,宣扬暴力推翻美国政府是合理合法的,都属于重罪;当判处罚金或20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并在犯罪后5年内不得为任何政府机构录用。此外在相关章节条款中,从未说过针对的是“暴政”就可以免罪。也就是说,不管美国政府是不是暴政,你试图用武力推翻它或宣扬用武力推翻它都将构成犯罪,并被处以刑罚。

这是联邦的法律,此外还有州的法律。其中很有特色的一个就是俄克拉荷马州的“红旗法”。俄克拉荷马州立法典Okla. Stat. tit. 21,§374规定:在行游示威中打红旗,宣扬无政府主义或宣扬对美国政府不忠,目的在于破坏美国政府、州政府及其法律的,属于重罪;当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一千美元以下罚款,或二者兼科。

这些从联邦到州的法律都明确无误地表示了:美国人如果要用“持枪权”下的武器推翻美国政府,是要受到无情镇压的。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用“持枪权”来“推翻暴政的权利”。

有人可能会说:这只说明现实中联邦国会和州议会制定了这些法律,并不说明这些法律没有违宪。但事实上,这些法律中的一部分曾经因涉嫌违宪被起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如上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款,就曾在1957年Yates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最终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该案中的刑事被告人并未构成该法所称的罪名,但同时却并没宣布该法违宪。这些明确镇压颠覆政权者的法律,经历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却未被判决违宪,足以证明宪法并未赋予人民什么“推翻暴政的权利”。

此外从另一角度看,若一定要说这些镇压颠覆政权者的法律是违宪的,就意味着违反宪法的法律在美国长存半个世纪以上而未被废除。那无异于说美国宪法就是一纸空文。既然如此,就说明某些人极力赞美的所谓宪法赋予“推翻暴政的权利”,在美国的现实中纯属画饼。那么赞美它又有什么意义?

这些都是文字游戏,政治家想要什么的时候,自然有文人负责玩这个。

问题是,不可能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规定可以推翻自己,现在没有今后也不可能有。相信这种东西存在的人,都是一点政治头脑都没有的普通人。

一点政治头脑都没有的普通人,相信“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被屠继续被压迫;然后相信“苍天已死,黄天当立”,被屠继续被压迫;。。。。。。然后相信“闯王来了不纳粮”,被屠继续被压迫;然后相信“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被屠继续被压迫;然后相信“三民主义统一中国”,被屠继续被压迫;然后相信“人民翻身做主人”,被屠继续被压迫。。。。。。现在他们又相信民主自由了,你猜结果是什么?
允许持有机关枪,火炮,飞机坦克,导弹,这样才算允许持有武器,最多只许弹夹装五颗子弹的枪能“反抗暴政”?笑死人不偿命是吧!
看过不止一部好莱坞电影电视剧剧中人物对持枪的终极解释就是如果政府不作为,老百姓可以用手中的枪支推翻它。如果照LZ说法只能说明美国编剧对本国这么重要的一条基本法律集体误读,要不就是这些编剧别有用心,连同导演,老板,审查机构密谋推翻本国政府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浆糊瓶 发表于 2013-9-18 08:16
看过不止一部好莱坞电影电视剧剧中人物对持枪的终极解释就是如果政府不作为,老百姓可以用手中的枪支推翻它 ...
那是杰弗逊的原话


美国宪法像一篇法律合同,找不到“主义”,"华盛顿",“共和党”之类的词。中国宪法像一篇政治宣言,序言里有“孙中山,“毛泽东”,“共产党”,“革命”等,“主义”这个词也出现过几十次。

美国宪法像一篇法律合同,找不到“主义”,"华盛顿",“共和党”之类的词。中国宪法像一篇政治宣言,序言里有“孙中山,“毛泽东”,“共产党”,“革命”等,“主义”这个词也出现过几十次。
这些都是文字游戏,政治家想要什么的时候,自然有文人负责玩这个。

问题是,不可能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 ...
你这是想当然了。举的例子也全是天朝历史上的集权封建主义的例子。读读社会政治学历史就知道,西方自古就有“市民社会”,中西方最大的差别就是,西方一直有“契约精神”,这才是依法法治的基础。天朝?都是瞎弄弄
卤煮辛苦写了这么多字,也不容易。卤煮尽力论证了一个问题,枪支非arms。其实,天朝千年前就有一个哲人论证过这个问题---白马非马!
标记下,回家我也翻翻美帝宪法看看
就是个长期文化习俗的存续问题,用这个扯政治非常无聊无耻
郁闷的雄猫 发表于 2013-9-17 19:43
你这是想当然了。举的例子也全是天朝历史上的集权封建主义的例子。读读社会政治学历史就知道,西方自古就 ...
问题是,你是在西方还是中国?我的例子概括了“有史以来”,中国不用中国例子,用西方例子?

归根溯源,西方为什么有“契约精神”?不是因为他们素质高讲道理,而是长久的城邦制分权导致不契约不行,并不是统治者多了一点廉耻。如果有人站出来挑战这个系统,那所有的城邦都会反对你。

如果你站在一个城邦的角度上看宪法,那确实是可以扯皮的。但如果你站在整体的角度上看,宪法仍然是人定的,仍然是制度利益的体现而不是公平公正的体现。
AIADAN 发表于 2013-9-17 12:13
允许持有机关枪,火炮,飞机坦克,导弹,这样才算允许持有武器,最多只许弹夹装五颗子弹的枪能“反抗暴政” ...
步枪虽破,可是射了好几只总统呢,被撸翻的人民代表县委书记村支书什么的就更多了。
不看好美国禁枪,没有哪个党派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CD撸射 发表于 2013-9-18 23:37
步枪虽破,可是射了好几只总统呢,被撸翻的人民代表县委书记村支书什么的就更多了。
你说的是哪国?
yff999 发表于 2013-9-19 00:14
不看好美国禁枪,没有哪个党派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不但利益相关方不会让步,玩枪成习惯的老百姓也不答应,所以,这个问题是无解的,反正每年死个两三万人也习惯了。
AIADAN 发表于 2013-9-19 11:03
不但利益相关方不会让步,玩枪成习惯的老百姓也不答应,所以,这个问题是无解的,反正每年死个两三万人也 ...
反正他们也已经习惯了,管他呢
另外,“持有”不等于“使用”
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玩儿文字游戏,你想怎么解释都行,但不合朕意就不行。
卤煮辛苦写了这么多字,也不容易。卤煮尽力论证了一个问题,枪支非arms。其实,天朝千年前就有一个哲人论证 ...
你说出来干嘛,坏人饭碗,实在可恶,哇咔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