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星号”事件,大家可以了解一下中国和国际上相关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4:26:46


最近畅谈里连续有几个帖子又在讨论“新星号”事件,其中有不少人有一些似是而非的模糊观念。本人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虽然不是从事海洋法或者国际法专业的研究,但是平时对相关法律问题也有所关注,这里转贴一篇介绍相关的中国和国际法律法规的文章,并附上本人一些简单的解读(蓝字部分),供大家参考。


海关缉私船舶行使紧追权的法律   

文/ 和先琛(作者系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船艇指挥系助理讲师,中国海洋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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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是海关维护海上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秩序的主要执法工具,为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和国家经济利益做出了重要贡献。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享有紧追权。但是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海关缉私船舶如何行使紧追权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影响了缉私效率和质量。本文试从紧追权的概念入手,分析紧追权理论和法律构成来探讨海关缉私船舶在行使紧追权时应注意的各种法律问题。
  
  一、紧追权的概念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非军用船舶进行追逐以期拿捕的权利。(注:被紧追对象是违反了该国法律和规章的非军用船只,军用船只和政府公务船只不在被紧追对象之列。)1958年《公海公约》首次确认了紧追权及其相关规则,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申了该规则并进一步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也进一步重申和规定了紧追权。

  紧追权是国际法为保护沿海国的海洋权益而赋予沿海国的一项重要的海洋执法权,该项权利与国际法上的公海自由的原则和船旗国专属管辖规则实际上是对立的。在公海上,沿海国仅以属地管辖或属人管辖是不能有效地行使其国家管辖权的,为了保障沿海国对逃往公海的违法外国船舶有效地执行其法律、规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紧追权,它实际上是沿海国在其管辖海域内已经开始的管辖权在公海的继续或延伸。(注:紧追权是国家主权在公海上的延伸,其范围不但包括该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还包括该国的专署经济区、大陆架,甚至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包括公海。)因此,紧追权是船旗国专属管辖规则的例外,是沿海国属地管辖权的延伸适用,实质上属于保护性管辖的范畴〔1〕。被追逐船舶不得依据公海自由原则与船旗国专属管辖规则来对抗紧追权。注:紧追权可以凌驾于公海自由原则之上。)但需要注意的是紧追权是对违法船舶本身行使管辖权,这与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人、事、物行使刑事、行政和民事管辖权有所不同。
  
  二、紧追权的法律构成
  
  (一)海关缉私船舶是紧追权的主体之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除此之外的其他船舶或飞机不得进行紧追。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也规定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东海海上航行和渔业安全意见的通知》也明确规定除军舰和经国家授权的公务船只外,其他任何船只不得在海上行使临检、紧追等管辖权。1993年《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可以在海上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依法行使紧追权。"即海关缉私船舶享有行使紧追权的权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行使紧追权的船舶应当具有清楚可识别的标志,虽然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对此未作规定,但1999年交通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海上治安防范维护船舶安全的通知》则更明确规定公安边防、海关等执法船艇必须是配有海上执勤证件的列编船艇,使用统一标志、船名船号,标志要明显。虽然《海关法》对此未作出规定,但实践中海关缉私船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法规。
  (二)被紧追船舶必须是除军舰和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虽然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条:"对于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或不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而使沿海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船旗国应负国际责任";第32条:"A分节和第30及第31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本公约规定不影响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95条"军舰在公海上有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第96条"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应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所以除非对外来侵略实行自卫外,军舰享有完全的豁免权。实际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则,海关缉私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是不能对外国军舰和外国政府公务船舶行使紧追权的,也就是说紧追权的客体只能是除军舰和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因此,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东海海上航行和渔业安全意见的通知》还规定凡由于外国船只行使紧追权或外国船只行使此类权利发生冲突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及时向外交部门通报,以利对外交涉。
  
  (三)紧追的依据
  
  1.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第l款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因此外国船舶违反我国法律、规章是海关缉私船舶紧追的合理依据。但这里引起紧追的合法理由是与我国各管辖海域的特定法律地位相联系的,各海域的法律地位不同,由此引起紧追的理由也有差别。在内水,我国具有完全的领土主权,在领海,我国的领土主权要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因此在内水和领海除军舰和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只要违反我国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可成为紧追的理由。在毗连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外国船舶是在第33条所规定的毗连区内,追逐船舶只有在设立该区所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形下才可进行"。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因此,在毗连区,根据职能管辖海关缉私船舶只有掌握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了我国在毗连区的海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才可实施紧追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根据此规定,海关缉私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紧追限于外国船舶对与该区域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的情形。但是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全国人大CW会1992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国务院的批复的规定,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可以在我国内水、领海及毗连区内对违反海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和对违反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船舶行使紧追权。已明确把海关缉私船舶行使紧追权的海域限定在内水、领海及毗连区。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关缉私船舶也可以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上覆水域和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有关设施和结构周围500米的安全地带行使紧追权。
  2.有社会危害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规定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紧追的必要条件,因此海关缉私船舶执法人员在认定外国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并不要求外国船舶的违法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对外国船舶的违法行为没有程度的限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的规定,对已经实际实施或怀疑已经实际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船舶可进行紧追,对于正试图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船舶也可实施紧追。另外海关缉私船舶执法人员在认定外国船舶的违法行为时,只能对船舶本身主张管辖权,外国船舶上的船员和乘客的违法行为并不引起紧追。除非外国船舶上的人员的罪行后果及于我国;罪行属于扰乱我国安宁或良好秩序的性质;经外国船舶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我国政府予以协助;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2〕。
  3.有充分理由相信外国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海关缉私船舶行使紧追权的理由必须是充分的。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对充分理由的标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海关缉私船舶执法人员仅凭怀疑或推测是不能行使紧追权的。"充分理由"要求海关缉私船舶工作人员认定外国船舶违法必须基于有力的证据。《海关法》和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  
  
   (四)紧追的开始
  
  1.外国船舶必须位于我国可行使管辖权的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第1、2款和第4款的规定,紧追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位于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内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连续进行,对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比照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紧追权。(注:紧追权延伸至公海的条件是追逐过程没有发生中断。)另外只有追逐船舶以可用的实际方法认定被追逐船舶实际位于上述海域内,紧追才得认为已经开始。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违反我国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时方可进行。也就是说如果违法船舶逃到公海后才被发现,是不得开始紧追的。
  《公海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海洋法律法规对于被追逐船位置的确定证据问题没有做出规定,但是为了证明追逐开始的合法性,有必要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证明被追逐船在各海域的位置。虽然国际法对紧追船舶的位置限制较少,追逐船没有必要在领海内,或者说只要违法外国船舶在领海或毗连区内接获停驶命令就可,紧追船舶并无必要也在这些区域内〔3〕。但是为证明被追逐船在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覆水域和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有关设施和结构周围500米的安全地带内,有必要证明海关缉私船舶和被追逐船的位置,此时可以拍摄以海上或陆地上的参照物、山顶、岛屿等为背景的照片,被追逐船雷达映像的照片,在海图上对被追逐船位置做出标绘。实践中可通过方位、罗经、雷达的综合运用来确定位置。
  2.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紧追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才可开始。视听信号如鸣号、警笛、喊话等,但不包括无线电信号。这里的视觉信号有国际信号旗、手旗信号、灯光信号;听觉信号有由汽笛发出的信号、警笛发出的警报信号、扩音器发出的声音信号。(注:这就是新星号事件中,俄方强调自己在开火前不断发射信号弹的原因。)这就是必要时各种方法并用,明确地向对方船舶发出停驶信号。如1999年交通部、公安部、海关部署《关于加强海上治安防范维护船舶安全的通知》规定应用国际通行的遇险通讯频道(即VHF16频道)和高音喇叭与被检船舶联络,表明所属的执法单位名称、船舶编号、呼号以及对被检查船舶的具体明确的指令。不使用上述方法的任何一种,而只使用无线电信号发出停驶信号,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停驶命令。因为这些信号在多远的距离内都可以送到。因此,视听停驶信号是紧追合法开始的一个必要条件。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海关缉私船舶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五)紧追的即时性和连续性
  
  海关缉私船舶的追逐应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即在相信外国船舶有违法行为后应立即采取行动实施紧追,在外国船舶拒不服从停船命令并向公海方向逃窜时,应立刻展开追逐。(注:“即在相信外国船舶有违法行为后应立即采取行动实施紧追”此点可能是新星号事件中,俄方唯一存在的法律上的瑕疵。)只有追逐继续不停未曾中断,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追逐。因此,如果紧追不是即时的,发生了中断,紧追权因此而终止,追逐船舶必须放弃继续追逐。海关缉私船舶在追逐途中,因恶劣天气、船舶故障、燃料不足,或是被追逐船舶的速度快于追逐船舶的速度,采用战术机动或战术合围方法仍未能阻止,因而丧失追逐能力导致追逐目标丢失的情况下,紧追权也随之终止。
  
  (六)紧追权的终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第3款规定:紧追权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因此紧追不能持续到外国领海,否则将构成对他国主权的侵犯。根据此规定,海关缉私船舶紧追不能持续到外国领海,但可以追逐外国船舶到我国或第三国的专属经济区或毗连区〔4〕。另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航行(停泊)在毗连区外公海的走私母船,卸下私货由其小艇或其他船舶接运进入我内水、领海或毗连区的,海关缉私船舶在缉获其小艇或者接私船舶的条件下,可对走私母船行使紧追权,予以查缉。在任何情况下,海关缉私船舶行使紧追权都不得进入其他国家领海、香港实际控制水域和台湾当局实际控制海域。" 当被追逐船在公海上被拿捕时,紧追权即终止。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在被追逐船舶进入船旗国或第三国领海的情况下,紧追权终止。但根据我国国情,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到香港特区线,台湾海峡超越海峡中心线和进入台湾军队控制岛屿6海里内海域,紧追权中断,但尚未终止,所以,在这种场合下,当被追逐船舶再度在我国管辖海域出现时,可再度行使紧追权。
  
  (七)紧追与使用武器
  
  《公海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都没有对行使紧追权时能否使用武器作明文规定。原则上,海关缉私船舶在对违法的外国船舶执法时应避免使用武力。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凡涉及海洋执法权的条款都没有提及可以采用武力措施。更进一步说,引起紧追的只是由于外国船舶的违法行为,但不一定是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并不一定严重到非使用武力加以拿捕不可的地步。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规定不等于说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禁止沿海国使用武器〔5〕。(注: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则不禁止的原则,国际法允许在紧追过程中使用武器。)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依照《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海关依法行使上述管制权和紧追权时,有权检查船舶;查验其所载货物和物品;查阅船舶及船上人员证件和其他单据资料;查问违法嫌疑人和调查其违法行为;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和有关证件、单据资料,并带回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依法审查、处理。执行上述管制权和紧追权的海关缉私船舶可以按规定装备和使用武器。"(注:上述规定已经赋予了中国海关缉私人员在实施紧追权过程中使用武器的权力)。《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对武器的使用作了规定,1999年交通部、公安部、海关部署《关于加强海上治安防范维护船舶安全的通知》明文规定海上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武器使用规定,不得随意枪击被查船舶。实践中海关缉私人员使用武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执行。(注:由此可以看出中俄双方边防、海关人员在使用武器方面的不同传统,中国的传统偏于保守,一般情况下不主张射击被查船只;而俄方的传统呢,只能用四个字评价----“简单粗暴”)  

总之,紧追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治安秩序的重要权利,也是我国海洋执法权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根据如上所述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东海海上航行和渔业安全意见的通知》,1993年《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交通部、公安部、海关部署《关于加强海上治安防范维护船舶安全的通知》,《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紧追权的规定过于分散、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紧追权的主体、紧追权的开始,紧追权的接替、武器的使用等紧追权的法律构成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规定,更难理解的是紧追权在领海及毗连区内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法律构成不一致。即同样一种海洋执法权在我国不同管辖水域要求不同的构成要件,这很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引起不必要的困难〔6〕。同样《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未提及我国有关海洋执法部门在行使紧追权时使用武器的问题。上述这些情况均不利于海关缉私船舶有效地行使紧追权,从而影响打私效果。(注:相比俄罗斯等国家,我国对紧追权尤其是紧追中使用武器的法律规章还很缺失,加上中国的传统观念,因此在海上涉外执法中往往缺乏俄罗斯等国家那种有效威慑力。)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海上治安秩序,我国应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习惯法,修改《海关法》增加紧追权使用规定,或至少应制定与《领海及毗连区法》或《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紧追权的法律要件作明确的统一完整的规定,以利于海洋执法。
  
  参考文献:
  〔1〕周建海.国际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9.
  〔2〕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18.
  〔3〕王秀芬.试论国际法的紧追权〔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4〕王铁崖.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M〕. 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69.
  〔5〕〔6〕余民才.紧追权的法律适用〔M〕.法商研究,2003(2).
  
  




最近畅谈里连续有几个帖子又在讨论“新星号”事件,其中有不少人有一些似是而非的模糊观念。本人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虽然不是从事海洋法或者国际法专业的研究,但是平时对相关法律问题也有所关注,这里转贴一篇介绍相关的中国和国际法律法规的文章,并附上本人一些简单的解读(蓝字部分),供大家参考。


海关缉私船舶行使紧追权的法律   

文/ 和先琛(作者系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船艇指挥系助理讲师,中国海洋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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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是海关维护海上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秩序的主要执法工具,为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和国家经济利益做出了重要贡献。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享有紧追权。但是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海关缉私船舶如何行使紧追权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影响了缉私效率和质量。本文试从紧追权的概念入手,分析紧追权理论和法律构成来探讨海关缉私船舶在行使紧追权时应注意的各种法律问题。
  
  一、紧追权的概念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非军用船舶进行追逐以期拿捕的权利。(注:被紧追对象是违反了该国法律和规章的非军用船只,军用船只和政府公务船只不在被紧追对象之列。)1958年《公海公约》首次确认了紧追权及其相关规则,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申了该规则并进一步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也进一步重申和规定了紧追权。

  紧追权是国际法为保护沿海国的海洋权益而赋予沿海国的一项重要的海洋执法权,该项权利与国际法上的公海自由的原则和船旗国专属管辖规则实际上是对立的。在公海上,沿海国仅以属地管辖或属人管辖是不能有效地行使其国家管辖权的,为了保障沿海国对逃往公海的违法外国船舶有效地执行其法律、规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紧追权,它实际上是沿海国在其管辖海域内已经开始的管辖权在公海的继续或延伸。(注:紧追权是国家主权在公海上的延伸,其范围不但包括该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还包括该国的专署经济区、大陆架,甚至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包括公海。)因此,紧追权是船旗国专属管辖规则的例外,是沿海国属地管辖权的延伸适用,实质上属于保护性管辖的范畴〔1〕。被追逐船舶不得依据公海自由原则与船旗国专属管辖规则来对抗紧追权。注:紧追权可以凌驾于公海自由原则之上。)但需要注意的是紧追权是对违法船舶本身行使管辖权,这与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人、事、物行使刑事、行政和民事管辖权有所不同。
  
  二、紧追权的法律构成
  
  (一)海关缉私船舶是紧追权的主体之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除此之外的其他船舶或飞机不得进行紧追。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也规定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东海海上航行和渔业安全意见的通知》也明确规定除军舰和经国家授权的公务船只外,其他任何船只不得在海上行使临检、紧追等管辖权。1993年《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可以在海上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依法行使紧追权。"即海关缉私船舶享有行使紧追权的权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行使紧追权的船舶应当具有清楚可识别的标志,虽然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对此未作规定,但1999年交通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海上治安防范维护船舶安全的通知》则更明确规定公安边防、海关等执法船艇必须是配有海上执勤证件的列编船艇,使用统一标志、船名船号,标志要明显。虽然《海关法》对此未作出规定,但实践中海关缉私船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法规。
  (二)被紧追船舶必须是除军舰和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虽然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条:"对于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或不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而使沿海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船旗国应负国际责任";第32条:"A分节和第30及第31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本公约规定不影响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95条"军舰在公海上有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第96条"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应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所以除非对外来侵略实行自卫外,军舰享有完全的豁免权。实际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则,海关缉私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是不能对外国军舰和外国政府公务船舶行使紧追权的,也就是说紧追权的客体只能是除军舰和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因此,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东海海上航行和渔业安全意见的通知》还规定凡由于外国船只行使紧追权或外国船只行使此类权利发生冲突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及时向外交部门通报,以利对外交涉。
  
  (三)紧追的依据
  
  1.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第l款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因此外国船舶违反我国法律、规章是海关缉私船舶紧追的合理依据。但这里引起紧追的合法理由是与我国各管辖海域的特定法律地位相联系的,各海域的法律地位不同,由此引起紧追的理由也有差别。在内水,我国具有完全的领土主权,在领海,我国的领土主权要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因此在内水和领海除军舰和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只要违反我国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可成为紧追的理由。在毗连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外国船舶是在第33条所规定的毗连区内,追逐船舶只有在设立该区所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形下才可进行"。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因此,在毗连区,根据职能管辖海关缉私船舶只有掌握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了我国在毗连区的海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才可实施紧追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根据此规定,海关缉私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紧追限于外国船舶对与该区域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的情形。但是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全国人大CW会1992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国务院的批复的规定,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可以在我国内水、领海及毗连区内对违反海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和对违反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船舶行使紧追权。已明确把海关缉私船舶行使紧追权的海域限定在内水、领海及毗连区。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关缉私船舶也可以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上覆水域和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有关设施和结构周围500米的安全地带行使紧追权。
  2.有社会危害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规定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紧追的必要条件,因此海关缉私船舶执法人员在认定外国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并不要求外国船舶的违法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对外国船舶的违法行为没有程度的限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的规定,对已经实际实施或怀疑已经实际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船舶可进行紧追,对于正试图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船舶也可实施紧追。另外海关缉私船舶执法人员在认定外国船舶的违法行为时,只能对船舶本身主张管辖权,外国船舶上的船员和乘客的违法行为并不引起紧追。除非外国船舶上的人员的罪行后果及于我国;罪行属于扰乱我国安宁或良好秩序的性质;经外国船舶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我国政府予以协助;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2〕。
  3.有充分理由相信外国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海关缉私船舶行使紧追权的理由必须是充分的。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对充分理由的标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海关缉私船舶执法人员仅凭怀疑或推测是不能行使紧追权的。"充分理由"要求海关缉私船舶工作人员认定外国船舶违法必须基于有力的证据。《海关法》和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  
  
   (四)紧追的开始
  
  1.外国船舶必须位于我国可行使管辖权的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第1、2款和第4款的规定,紧追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位于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内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连续进行,对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比照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紧追权。(注:紧追权延伸至公海的条件是追逐过程没有发生中断。)另外只有追逐船舶以可用的实际方法认定被追逐船舶实际位于上述海域内,紧追才得认为已经开始。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违反我国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时方可进行。也就是说如果违法船舶逃到公海后才被发现,是不得开始紧追的。
  《公海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海洋法律法规对于被追逐船位置的确定证据问题没有做出规定,但是为了证明追逐开始的合法性,有必要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证明被追逐船在各海域的位置。虽然国际法对紧追船舶的位置限制较少,追逐船没有必要在领海内,或者说只要违法外国船舶在领海或毗连区内接获停驶命令就可,紧追船舶并无必要也在这些区域内〔3〕。但是为证明被追逐船在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覆水域和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有关设施和结构周围500米的安全地带内,有必要证明海关缉私船舶和被追逐船的位置,此时可以拍摄以海上或陆地上的参照物、山顶、岛屿等为背景的照片,被追逐船雷达映像的照片,在海图上对被追逐船位置做出标绘。实践中可通过方位、罗经、雷达的综合运用来确定位置。
  2.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紧追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才可开始。视听信号如鸣号、警笛、喊话等,但不包括无线电信号。这里的视觉信号有国际信号旗、手旗信号、灯光信号;听觉信号有由汽笛发出的信号、警笛发出的警报信号、扩音器发出的声音信号。(注:这就是新星号事件中,俄方强调自己在开火前不断发射信号弹的原因。)这就是必要时各种方法并用,明确地向对方船舶发出停驶信号。如1999年交通部、公安部、海关部署《关于加强海上治安防范维护船舶安全的通知》规定应用国际通行的遇险通讯频道(即VHF16频道)和高音喇叭与被检船舶联络,表明所属的执法单位名称、船舶编号、呼号以及对被检查船舶的具体明确的指令。不使用上述方法的任何一种,而只使用无线电信号发出停驶信号,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停驶命令。因为这些信号在多远的距离内都可以送到。因此,视听停驶信号是紧追合法开始的一个必要条件。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海关缉私船舶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五)紧追的即时性和连续性
  
  海关缉私船舶的追逐应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即在相信外国船舶有违法行为后应立即采取行动实施紧追,在外国船舶拒不服从停船命令并向公海方向逃窜时,应立刻展开追逐。(注:“即在相信外国船舶有违法行为后应立即采取行动实施紧追”此点可能是新星号事件中,俄方唯一存在的法律上的瑕疵。)只有追逐继续不停未曾中断,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追逐。因此,如果紧追不是即时的,发生了中断,紧追权因此而终止,追逐船舶必须放弃继续追逐。海关缉私船舶在追逐途中,因恶劣天气、船舶故障、燃料不足,或是被追逐船舶的速度快于追逐船舶的速度,采用战术机动或战术合围方法仍未能阻止,因而丧失追逐能力导致追逐目标丢失的情况下,紧追权也随之终止。
  
  (六)紧追权的终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第3款规定:紧追权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因此紧追不能持续到外国领海,否则将构成对他国主权的侵犯。根据此规定,海关缉私船舶紧追不能持续到外国领海,但可以追逐外国船舶到我国或第三国的专属经济区或毗连区〔4〕。另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航行(停泊)在毗连区外公海的走私母船,卸下私货由其小艇或其他船舶接运进入我内水、领海或毗连区的,海关缉私船舶在缉获其小艇或者接私船舶的条件下,可对走私母船行使紧追权,予以查缉。在任何情况下,海关缉私船舶行使紧追权都不得进入其他国家领海、香港实际控制水域和台湾当局实际控制海域。" 当被追逐船在公海上被拿捕时,紧追权即终止。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在被追逐船舶进入船旗国或第三国领海的情况下,紧追权终止。但根据我国国情,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到香港特区线,台湾海峡超越海峡中心线和进入台湾军队控制岛屿6海里内海域,紧追权中断,但尚未终止,所以,在这种场合下,当被追逐船舶再度在我国管辖海域出现时,可再度行使紧追权。
  
  (七)紧追与使用武器
  
  《公海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都没有对行使紧追权时能否使用武器作明文规定。原则上,海关缉私船舶在对违法的外国船舶执法时应避免使用武力。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凡涉及海洋执法权的条款都没有提及可以采用武力措施。更进一步说,引起紧追的只是由于外国船舶的违法行为,但不一定是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并不一定严重到非使用武力加以拿捕不可的地步。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规定不等于说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禁止沿海国使用武器〔5〕。(注: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则不禁止的原则,国际法允许在紧追过程中使用武器。)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依照《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海关依法行使上述管制权和紧追权时,有权检查船舶;查验其所载货物和物品;查阅船舶及船上人员证件和其他单据资料;查问违法嫌疑人和调查其违法行为;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和有关证件、单据资料,并带回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依法审查、处理。执行上述管制权和紧追权的海关缉私船舶可以按规定装备和使用武器。"(注:上述规定已经赋予了中国海关缉私人员在实施紧追权过程中使用武器的权力)。《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对武器的使用作了规定,1999年交通部、公安部、海关部署《关于加强海上治安防范维护船舶安全的通知》明文规定海上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武器使用规定,不得随意枪击被查船舶。实践中海关缉私人员使用武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执行。(注:由此可以看出中俄双方边防、海关人员在使用武器方面的不同传统,中国的传统偏于保守,一般情况下不主张射击被查船只;而俄方的传统呢,只能用四个字评价----“简单粗暴”)  

总之,紧追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治安秩序的重要权利,也是我国海洋执法权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根据如上所述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东海海上航行和渔业安全意见的通知》,1993年《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交通部、公安部、海关部署《关于加强海上治安防范维护船舶安全的通知》,《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紧追权的规定过于分散、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紧追权的主体、紧追权的开始,紧追权的接替、武器的使用等紧追权的法律构成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规定,更难理解的是紧追权在领海及毗连区内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法律构成不一致。即同样一种海洋执法权在我国不同管辖水域要求不同的构成要件,这很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引起不必要的困难〔6〕。同样《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未提及我国有关海洋执法部门在行使紧追权时使用武器的问题。上述这些情况均不利于海关缉私船舶有效地行使紧追权,从而影响打私效果。(注:相比俄罗斯等国家,我国对紧追权尤其是紧追中使用武器的法律规章还很缺失,加上中国的传统观念,因此在海上涉外执法中往往缺乏俄罗斯等国家那种有效威慑力。)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海上治安秩序,我国应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习惯法,修改《海关法》增加紧追权使用规定,或至少应制定与《领海及毗连区法》或《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紧追权的法律要件作明确的统一完整的规定,以利于海洋执法。
  
  参考文献:
  〔1〕周建海.国际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9.
  〔2〕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18.
  〔3〕王秀芬.试论国际法的紧追权〔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4〕王铁崖.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M〕. 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69.
  〔5〕〔6〕余民才.紧追权的法律适用〔M〕.法商研究,2003(2).
  
  


估计楼主会被喷的,而且喷的人都不一定看完全文。
大哥你在怎么科普,那些喷子都是看不见的
有些人为了黑而黑
金圆 发表于 2013-5-15 16:24
估计楼主会被喷的,而且喷的人都不一定看完全文。
没关系,发这个帖子的目的之一就是让那些乱喷的人看到。他们来这个帖子,正好证明我发帖的目的达到了。
华盛顿红军 发表于 2013-5-15 16:30
没关系,发这个帖子的目的之一就是让那些乱喷的人看到。他们来这个帖子,正好证明我发帖的目的达到了。
科普得很详细啊
华盛顿红军 发表于 2013-5-15 16:30
没关系,发这个帖子的目的之一就是让那些乱喷的人看到。他们来这个帖子,正好证明我发帖的目的达到了。
你居然企图让一群猪学会数学?
法无禁止即自由说的是私法上的权利,对于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中国人在国外没有犯死刑的罪,却死了人了。我们可以从利益角度不追究俄国人的责任。但是如此替俄国人说话,自己的屁股坐到哪里了?
我生性好色,强奸个幼女也是犯法。简单粗暴不是抗拒违法的理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紧追权的限制为什么不说?
这篇文章在法学领域看和教材没什么区别,这么断章取义的解释说明不了问题。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3-5-15 16:45
我生性好色,强奸个幼女也是犯法。简单粗暴不是抗拒违法的理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紧追权的限制为什么不 ...
联合国海洋公约111条对紧追权的规定全文如下,不知道你说的“限制”是什么?

第一一一条
紧追权
  1. 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域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当外国船舶在领海或毗连区内接获停驶命令时,发出命令的船舶并无必要也在领海或毗连区内。如果外国船舶是在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设立该区所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形下才可进行。

  2. 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在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沿海国按照本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应比照适用紧追权。

  3. 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4. 除非追逐的船舶以可用的实际方法认定被追逐的船舶或其小艇之一或作为一队进行活动而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的其他船艇是在领海范围内,或者,根据情况,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内或在大陆架上,紧追不得认为已经开始。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5. 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6. 在飞机进行紧追时:

  (a) 应比照适用第1至第4款的规定;

  (b) 发出停驶命令的飞机,除非其本身能逮捕该船舶,否则须其本身积极追逐船舶直至其所召唤的沿海国船舶或另一飞机前来接替追逐为止。飞机仅发现船舶犯法或有犯法嫌疑,如果该飞机本身或接着无间断地进行追逐的其他飞机或船舶既未命令该船停驶也未进行追逐,则不足以构成在领海以外逮捕的理由。

  7. 在一国管辖范围内被逮捕并被押解到该国港口以便主管当局审问的船舶,不得仅以其在航行中由于情况需要而曾被押解通过专属经济区的或公海的一部分为理由而要求释放。

  8. 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在领海以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获赔偿。



科普贴要顶
华盛顿红军 发表于 2013-5-15 16:50
联合国海洋公约111条对紧追权的规定全文如下,不知道你说的“限制”是什么?

第一一一条
紧追权有使用武力的授权吗?你能找到吗?
另外塞加号判决里面对紧追权使用武力的方式给予司法解释,这个你不知道吗?
大学里国际法课里明确讲过紧追权,只是一个拿捕的制度,并不是使用武力的制度。没想到法律还能这么用。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3-5-15 16:58
紧追权有使用武力的授权吗?你能找到吗?
另外塞加号判决里面对紧追权使用武力的方式给予司法解释,这个 ...
海洋法公约对紧追中使用武器没有授权也没有禁止,无明文规定则不禁止,而不是法无明文规定则禁止。

塞加号判决不能理解为司法解释,因为国际法院还不具备发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司法解释的职权。

拿捕就意味着不能动用武器?你们国际法老师就是这么教你的?哪个警察的使命不是拿捕罪犯而是杀伤杀死罪犯?按这种推理,警察就没有动用武器的权力了,你自己觉得说得通吗?

科普贴要顶

没看完全文
华盛顿红军 发表于 2013-5-15 17:08
海洋法公约对紧追中使用武器没有授权也没有禁止,无明文规定则不禁止,而不是法无明文规定则禁止。

塞 ...
我的天啊,这简直是瞎说
法无规定即自由是法治的原则,说的是对待私人权利的态度。根本就不是解释国际法的原则。你拿这个来解释本身就是对法律不了解。你给我找到任何一本国际法学说或者教材里,那本书里敢这么提解释国际法,我就吃键盘。反正我会找不到。
紧追权说的是拿捕而不是开火,拿捕就必须使用自动武器吗?钓鱼岛事件、中韩渔业冲突,韩国人和日本人抓捕中国渔船都没有开火。
逮捕权和死刑执行权是一回事吗?
紧追权和开火是两个问题,即使紧追权需要开火,也没有给予破坏船只的权利。
另外你知道国际法的渊源这个概念吗?国际法的效力渊源是什么意思?

法律这个东西是很复杂的,不是这么断章取义就能理解的。
楼主既然号称科普,不妨扪心自问,自己有没有从头到尾看过一本国际法的专著或者大学教材。对法律规则的解读规则有没有受过系统高级的训练?
华盛顿红军 发表于 2013-5-15 17:08
海洋法公约对紧追中使用武器没有授权也没有禁止,无明文规定则不禁止,而不是法无明文规定则禁止。

塞 ...
海洋法公约对紧追中使用武力有规定,不过你们总是有意无意忽视其中的规定,因为这不利于洗地。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3-5-15 17:17
我的天啊,这简直是瞎说
法无规定即自由是法治的原则,说的是对待私人权利的态度。根本就不是解释国际法 ...
法无明文规定则禁止是对待一般公法的要求,但是《海洋法公约》本身就有特殊性,它并不绝对干涉和禁止缔约国内部的法律。

按照你说法,那么中国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是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你说是吗?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3-5-15 17:21
楼主既然号称科普,不妨扪心自问,自己有没有从头到尾看过一本国际法的专著或者大学教材。对法律规则的解读 ...


你自己先问问你自己吧。居然能说出国际海洋法院的判例是司法解释,可以约束各缔约国,还问我有没有受系统训练?你去问问你的国际法老师,国际海洋法院有颁布司法解释的职能和权利吗?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3-5-15 17:21
楼主既然号称科普,不妨扪心自问,自己有没有从头到尾看过一本国际法的专著或者大学教材。对法律规则的解读 ...


你自己先问问你自己吧。居然能说出国际海洋法院的判例是司法解释,可以约束各缔约国,还问我有没有受系统训练?你去问问你的国际法老师,国际海洋法院有颁布司法解释的职能和权利吗?
专业人士
其实没必要掐瞎架,随便找个和海运搭接的问问就知道咋回事。。。。。。
cbj03 发表于 2013-5-15 17:28
海洋法公约对紧追中使用武力有规定,不过你们总是有意无意忽视其中的规定,因为这不利于洗地。
海洋法公约111条就在10楼,你自己去找找有什么“对紧追中使用武力有规定“。
华盛顿红军 发表于 2013-5-15 17:29
法无明文规定则禁止是对待一般公法的要求,但是《海洋法公约》本身就有特殊性,它并不绝对干涉和禁止缔约 ...
呵呵,这么说就看来你是不懂基本法律制度了。
公法正好相反,法无授权就是禁止的,比如你看行政处罚法,不懂的处罚方式的立法机关都不同,没有授权不得进行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
关于条约,你是更不了解缔约国的义务了,缔约国的义务就是保证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一致。中国当年加入WTO,为了遵守《TRIPS》协议,把《商标法》和《专利法》都给改了。
司法解释是什么意思你不知道吗?你以为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书面的东西才叫司法解释?这种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制度你以为没有法律效力?
中国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和装备武器,但是授权往死了打吗?这种武器使用方式一般是鸣枪、警告性射击,你见过中国像老毛子那么用武器了?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3-5-15 17:49
呵呵,这么说就看来你是不懂基本法律制度了。
公法正好相反,法无授权就是禁止的,比如你看行政处罚法, ...
5. 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
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这条还不够说明问题么?
一群替毛子说话的人,难道此事没毛子的错误吗?你们查过还原过整个事实没?!原来是说俄国人索贿导致我方出走的,你们考虑过这个啊事实没?!
呵呵,这么说就看来你是不懂基本法律制度了。
公法正好相反,法无授权就是禁止的,比如你看行政处罚法, ...
你看清楚我18楼说什么了吗?还公法私法瞎扯呢。海洋法公约是国际公法,但是为了照顾各国的利益减小分歧,它明文规定只要它没有具体禁止的权利,各国都可以保留。这点它又具有和私法类似的特点。

一看你就是搞学知识产权方面。中国专利法是和国际法接轨最好的国内法,那是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流的需要,用trips协议和中国专利法来类比海洋法这些涉及重大主权问题的国际法,难怪你会犯糊涂。国际法之间是不能乱类比的,何况一个是海洋法一个是知识产权方面的。

从你把国际海洋法院和中国最高法做类比,就知道你不是学法律的,对国际法也不了解。
华盛顿红军 发表于 2013-5-15 18:05
你看清楚我18楼说什么了吗?还公法私法瞎扯呢。海洋法公约是国际公法,但是为了照顾各国的利益减小分歧,它 ...
他在以国内法的角度审视公约。
金圆 发表于 2013-5-15 16:24
估计楼主会被喷的,而且喷的人都不一定看完全文。
你的头像有套图不
bugular 发表于 2013-5-15 18:04
一群替毛子说话的人,难道此事没毛子的错误吗?你们查过还原过整个事实没?!原来是说俄国人索贿导致我方出 ...
你知道“新星号”是哪国的船么?
浩生者 发表于 2013-5-15 17:59
5. 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
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
紧追权说的是公务船只在领海外行驶权利,但是没有给予使用武器的权利。
2010年钓鱼岛,面对撞击公务船只,妨碍执法的中国船长,大日本帝国也就是靠上去抓人。中韩渔业冲突,大韩民国死了人,也没有开枪。
行驶拿捕的方式有很多,紧追权给予的是抓人的权利,不是给杀人的权利。
为喷而喷的人总是有的,自己知道就可以了。科普是针对那些希望了解真相的人,而不是那些混淆真相的人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3-5-15 18:19
紧追权说的是公务船只在领海外行驶权利,但是没有给予使用武器的权利。
2010年钓鱼岛,面对撞击公务船只 ...
你意思是说,一国政府的公务船无权使用武力或者说是无权使用武器,而这仅仅是因为海洋法公约里没有写出来?
受教
华盛顿红军 发表于 2013-5-15 18:05
你看清楚我18楼说什么了吗?还公法私法瞎扯呢。海洋法公约是国际公法,但是为了照顾各国的利益减小分歧,它 ...
天啊,又扯到条约保留了。你看看条约保留是什么意思,怎么适用?
你一天法律都没学过就创造出了法无禁止即授权的公法原则。这不是开玩笑嘛?
即使在私法方面,私权纠纷中的密尔原则你知道吗?
你看看《trips协议》是国际法范畴还是知识产权法范畴。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中国法律无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在司法实践中用《巴黎公约》去做案子的也不少。
你到现在都不知道司法解释是什么意思?自然看不懂我说的是什么了。

所谓科普你起码先了解一下,那八竿子打不着的东西去牵强附会说明不了问题。有些东西没有受过专门教育是做不了的。
浩生者 发表于 2013-5-15 18:13
你知道“新星号”是哪国的船么?
新星号的船主是哪国的?船籍号是什么制度你知道吗?
浩生者 发表于 2013-5-15 18:07
他在以国内法的角度审视公约。
咱们赌一下,你看看那本关于国际法的书提到“法无禁止即自由”,我立刻吃键盘。这点记忆力我还是有的。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3-5-15 18:26
新星号的船主是哪国的?船籍号是什么制度你知道吗?
你难道不知道新星号挂的塞拉利昂旗?
浩生者 发表于 2013-5-15 18:22
你意思是说,一国政府的公务船无权使用武力或者说是无权使用武器,而这仅仅是因为海洋法公约里 ...
对,军队或者警察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武力是有要求的。如果公约里没写就说明有权使用武力,那南京大屠杀大日本帝国不也是合法的吗?那个年代那条法律规定军队不能对平民使用武力了?

先知道紧追权的制度目的是什么,这条制度解决的是公害执法权的问题。
另外一个问题,新星号究竟犯了什么罪?你能说清楚?后来案子怎么了解的,你知道吗?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3-5-15 18:27
咱们赌一下,你看看那本关于国际法的书提到“法无禁止即自由”,我立刻吃键盘。这点记忆力我还是有的。
没兴趣赌这个。

紧追方是否使用武器,仅取决于其国内授权。
浩生者 发表于 2013-5-15 18:30
你难道不知道新星号挂的塞拉利昂旗?
无知就是无知,船只注册地的不同决定了船只运营成本,把船只注册在国外是很正常的,你看中远洋旗下的船队,有几艘注册在中国的。
船只的所有权人是香港人,你说船是中国的还是塞拉利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