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两岸未来政治谈判与两岸宪法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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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两岸未来政治谈判与两岸宪法的博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4-02


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谈判大门如何开启,需要两岸学者共同努力。
  中评社香港4月2日电/法律出版社社长、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副理事长黄闽在《中国评论》月刊3月号发表专文《两岸未来政治谈判与两岸宪法的博弈》,作者指出“两岸政治关系是两岸和平发展过程中的敏感和困难领域。两岸政治关系,涉及两岸关系政治议题的碰触,未来政治谈判和政治协商的开展,包括一个中国的政治意涵、主权和安全、法统的正当性之争、统独的较量,两岸统一的方式、未来一中的宪政框架……所有这些敏感而困难的问题都和两岸宪法相连接。从两岸宪法的角度研究两岸关系,是提升两岸问题研究的层次和高度,厘清两岸关系的发展思路,直击寻求两岸关系中最核心最困难问题的化解和解决之道的必由路径。宪法和宪政是政治关系的最高形态,是政治关系的‘天花板’,是规制政治议题的‘顶层设计’,未来两岸关系的宪法研究应当成为两岸关系研究的重点领域和重要视角。”文章内容如下:

  台湾“宪政”的现状

  (一)台湾混乱的宪政观念

  宪法是整个法制的基石,更是政党和政治人物必须恪守的政治和法律底线。笔者在相关文章指出,台湾的具体法制真实有效,而“宪政”却是相当混乱。就以民进党的立场“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党和政治人物可以公然抗拒宪法。以基本法理,公然蔑视和对抗宪法的政党应当是属于被取缔之列的非法政党;公然蔑视宪法的政治人物,应当丧失从政资格,严重的应当追究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些宪政乱象,居然可以在台湾发生,一批民进党、台联党政治人物,在“中华民国”体制内从事政治活动,享受俸禄和待遇,却可以堂而皇之的反对“中华民国宪法”,不受约束,这是世界民主政治中绝无仅有的怪异乱象。如此宪政,何以成国?台湾全民都活在“国家认同”的纠结之中。





http://www.zhgpl.com/doc/1024/5/7/7/102457721.html?coluid=11&kindid=0&docid=102457721&mdate=0403140940

中评:两岸未来政治谈判与两岸宪法的博弈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4-02

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谈判大门如何开启,需要两岸学者共同努力。  中评社香港4月2日电/法律出版社社长、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副理事长黄闽在《中国评论》月刊3月号发表专文《两岸未来政治谈判与两岸宪法的博弈》,作者指出“两岸政治关系是两岸和平发展过程中的敏感和困难领域。两岸政治关系,涉及两岸关系政治议题的碰触,未来政治谈判和政治协商的开展,包括一个中国的政治意涵、主权和安全、法统的正当性之争、统独的较量,两岸统一的方式、未来一中的宪政框架……所有这些敏感而困难的问题都和两岸宪法相连接。从两岸宪法的角度研究两岸关系,是提升两岸问题研究的层次和高度,厘清两岸关系的发展思路,直击寻求两岸关系中最核心最困难问题的化解和解决之道的必由路径。宪法和宪政是政治关系的最高形态,是政治关系的‘天花板’,是规制政治议题的‘顶层设计’,未来两岸关系的宪法研究应当成为两岸关系研究的重点领域和重要视角。”文章内容如下:

  台湾“宪政”的现状

  (一)台湾混乱的宪政观念

  宪法是整个法制的基石,更是政党和政治人物必须恪守的政治和法律底线。笔者在相关文章指出,台湾的具体法制真实有效,而“宪政”却是相当混乱。就以民进党的立场“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党和政治人物可以公然抗拒宪法。以基本法理,公然蔑视和对抗宪法的政党应当是属于被取缔之列的非法政党;公然蔑视宪法的政治人物,应当丧失从政资格,严重的应当追究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些宪政乱象,居然可以在台湾发生,一批民进党、台联党政治人物,在“中华民国”体制内从事政治活动,享受俸禄和待遇,却可以堂而皇之的反对“中华民国宪法”,不受约束,这是世界民主政治中绝无仅有的怪异乱象。如此宪政,何以成国?台湾全民都活在“国家认同”的纠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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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各表”是不是一中框架?

  谢长廷先生的“宪法各表”到底是不是一中框架?这是大陆及台湾蓝绿都关注的话题,对此也引发了不同解读。笔者以为,“宪法各表”,当然是两岸宪法的各表,谢先生并不关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如何表述“一个中国”,他只关心依“中华民国宪法”所表述的“中华民国”。两岸宪法的各表,会不会表出“两个中国”或“一边一国”?从谢先生坚持“各表”看,各表的结果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貌似一边一国,其实,谢先生“宪法各表”与国民党政府对“九二共识”的通常说法“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并无本质差异。之所以这样判断,是因为从两岸宪法的内容看,宪法各表,不可能表出“一边一国”,台湾执政党的“一中各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民国宪法”,谢先生“宪法各表”的依据当然也是“中华民国宪法”。中国国民党的两岸关系政策“一中”是明确的;谢先生的“宪法各表”以其法律人的思维也当指“一中”,当然,中国国民党和谢先生同指“一中”是“中华民国”。

  两岸宪法的法统都源于大陆,宪法内容中涉及的领土人民都是包含大陆和台湾的完整的中国。宪法各表,在领土和人民之上,是重迭各表,从宪法的自身的法理逻辑看,宪法各表当然是“一中”框架。

  “宪法各表”真的优于“一中各表”?许信良先生认为“宪法各表”优于“一中可表”值得玩味。其实两者并无实质差别,谢先生的“宪法各表”,无非是两岸依据各自的宪法对各自所认同的中国进行表述,在大陆表述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台湾表述成“中华民国”。大陆当然不会认同“中华民国”可以代表一中,一中就是“中华民国”,但也无法反对台湾的“各表”;同理,依照“中华民国宪法”来表,也不可能表出“两个中国”,更不能表出“台湾是独立主权国家”。“宪法各表”并不优于“一中各表”,前者是表,后者是里。

  民主和法制(法治)是成熟社会的一体两面,而宪政文化的成熟却是民主政治的法治基石。当代宪政除了基本理念的现代化以及民主科学进步基本品质外,宪政还表现为一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和妥协。
(三)应当批判和警惕的台湾现状独立论

  谢长廷先生接受“宝岛新声广播电台”主持人郑弘仪专访,郑追问谢,提出“宪法”各表是否已经放弃独立?谢长廷指出,民进党创党初期根本没有提到什么台独,是一些台独黑名单从美国回来后,才提到要建立“独立国家”。但现状已经独立,根本就不用再强调。谢指出,台独做为运动有其背景,但过去三次大选民进党从没有以台独当过选举诉求,连陈水扁也没有。谢先生回答的基调仍然想“模糊”,但是还是说出了现状独立论。

  台湾的诸多政治人物,在“一中”和台独之间,经常以“台湾现状独立”说事,不情愿认同“一中”,也与台独有所区隔。包括蓝营政治人物,也时常在“中华民国”和台湾之间转换主体,意在表述现状独立论。笔者以为,大陆应当明确界定现状独立论属于台独论述,现状独立论是大陆坚决不能认同的。

  两岸关系的宪政内涵

  (一)两岸宪法事实上的并存

  两岸宪法的承继是法统的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宪法序言的这一段表述,是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宪政继承的关系。新中国的成立,是国家政治制度内涵的变化,而不是国家的灭失。从台湾为一方看,依“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失去大陆政权,中国仍在,只是“中华民国(中央)”政府迁台,所以,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内,台湾视大陆成为沦陷区,台湾则为自由地区。以法统论,“中华民国宪法”在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后。
(二)两岸宪法都是“一中”宪法

  两岸以各自的宪法为依据,制订了一批保持“一中”框架的法律和政治文件。大陆制订的《反国家分裂法》、《国籍法》、《反分裂国家法》,台湾制定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国家统一纲领》都是维护两岸基本秩序,防止国家分裂的法律保障。

  (三)两岸宪法都是以统一为目标的统一宪法

  两岸宪法各自都坚持以中国统一为目标,两岸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最大限度的避免了两岸的冲突,为两岸未来统一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四)两岸宪法关系的现状

  主权(中国代表权)互不承认,治权实际的相互承认,是两岸执政当局处理两岸关系的法律和政策基石。特别是两岸两会的交流合作,双方以搁置争议的方式,避免宪政对抗。

  (五)“中华民国宪法”是台湾社会具体法治、有效治理的法源

  台湾作为一个实际存在的法域,其社会运行和管理是有效的,特别是经济、行政、民事领域,其法治规范专业,与其“宪法”规定的规范起作用不无关系。

  (六)“中华民国宪法”是台湾保留和传承中华文化法律保障

  两岸的分离最深的伤害是文化的疏离,在台湾文化教育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台独势力“去中国化”的思潮和民进党执政期间各种有碍两岸正常交流的政策,已经对两岸的民族认同造成巨大影响,在台湾,“中华民国宪法”或许成了中华文化最后的避难所。
(七)两岸宪法规制两岸政治协商谈判

  未来两岸政治关系的讨论,实质是两岸宪法的博弈。作为最高法律规范,两岸宪法一系列关于政治体制、国家统一的原则规定都呈现出很强的刚性,影响制约决定双方的政治谈判。

  (八)“中华民国宪法”的政治法律缺陷

  笔者肯定“中华民国宪法”的历史地位和现实作用,但同样要指出,“中华民国宪法”的缺陷。客观地说,国民政府迁台,“中华民国宪法”在政治上法律上和现实上都是残缺的,其地位令人尴尬。台湾的“宪政”混乱和宪法争议,也反映了“中华民国宪法”内容与政治现实的巨大反差,“中华民国宪法”描述不了两岸关系政治和法律现实,管不住两岸现实治理,罩不住两岸发展未来。从这一意义上,台独势力的“制宪建国”或“正名制宪”就是把“中华民国宪法”视为一座破了窗,漏风进雨的老宅。

  脆弱和残缺的“中华民国宪法”,既解决不了台湾的内部问题,更不能规制中国大陆。“中华民国宪法”无法塑造台湾的“国格”,也无法凝聚台湾的共识,民进党把国民党和中华民国都视为外来政权,“中华民国宪法”当然也是外来宪法。且“中华民国宪法”产生于大陆,蒋介石时期在大陆的独裁统治以及国共内战国民党战败退守台湾,“中华民国宪法”的元气已消耗殆尽,中国共产党在取得大陆政权后就已经明确宣布废除旧法统,当然包括“中华民国宪法”。

  两岸宪法与两岸政权的分立和分治

  (一)两岸政权的分立分治不是国家分裂

  谢先生访问大陆回台湾后,在对“宪法各表”作说明书时说,在“宪法各表”情况下,他们的国家主席不能管我们的大安区,马英九也不能去管厦门的工友。两边有差异要处理,要透过政治谈判,一定要有程式,若不谈判就要公投。

  在与谢先生会谈时,许信良说,“宪法各表”一方面说明现在两岸是分裂的,但也没有反对统一的可能性,这等于是透过“中华民国宪法”,开一张“没有日期的支票”给大陆,相信这种论述比起“九二共识”,更容易被大陆接受。
谢先生谈两岸宪法(法律)效力和治权相互不及,许先生谈到“两岸分裂”,实际上就是描述两岸政府的法律和行政权力的效力范围。大陆当然不能承认“中华民国宪法”在主权上代表中国,反之,台湾亦然。但是两岸现实的分治是国共两党内战所产生的政治现实,不是外族占领或国家分裂,中国还是中国,就现实而言,大陆和台湾确是存在两部宪法。谢先生言,两部宪法有特殊关系,他没有说特殊关系是如何特殊的。笔者以为,两岸宪法的关系是:存在于一个国家的两部宪法,是法统相袭的两部宪法,维系中国统一的两部宪法,相互博弈的两部宪法。

  必须指出,两岸政权的分立分治并不是代表国家的分裂,这是两岸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一条立法宗旨明确规定:“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两岸宪法和宪法性文件的精神均表明,两岸的分立分治,是一个国家之内两个对立的不同政治实体的行政权力的充分行使和国家主权不完整的行使。

  以大陆为例,由于“中华民国”政权的存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大陆对全中国的主权和治权尚没有彻底行使。这是两岸人民都要清楚面对的政治现实。对两岸的政治法律关系,首先要指出,从两岸宪法和法律看,中国没有分裂;但是,还要看到另外严峻的一面,中国虽然没有分裂,但两岸政权和人民的长期分立分治分离,容易使国家陷入事实上的分裂。两岸政治家和人民所面临的共同责任是,坚持国家统一的伟大理想,不断克服双方的差异,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势力,结束政治对立和两岸政权的分立分治,最终进行两岸的政治谈判,在国家主权统一完整的前提下,探讨两岸具体的治理方式。
(二)两岸宪法领土和人民的交集

  根据两岸宪法,两岸的领土具有共同的归属。“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以此条推论,大陆十三亿人民因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不是“中华民国”的国民,因而不享受“中华民国”的主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2300万台湾同胞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具有深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使用“中国”的概念,该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依照该法,台湾居民当然具有中国国籍,只是台湾居民在国际往来中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也不纳入大陆户籍管理;又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的“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同指,大陆对台湾居民实施特殊的政策管理(往来大陆持台胞证),台湾居民在国际往来中可籍“中华民国”护照之便利,并不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因此台湾居民的国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籍法而言,只享有抽象权利,并不享有具体权利。两岸双方居民并不承担和享受两岸法律法定的义务和权利。

  两部宪法,“中华民国宪法”主张全部国土的归属,不主张全体人民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既主张全部国土的归属,也主张全体人民的归属。值得提示的是“中华民国宪法”第一次增修第(三)项“明定两岸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法律为特别的规定”在此授权之下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三条“本条例关于大陆地区人民之规定,于大陆地区人民旅居国外者,适用之”。根据本规定,台湾地区的法律,大陆居民可以例外适用,这是两岸法律相互照应的典型条款。
(三)两岸宪法博弈关系

  两岸政权的分立和分治,在宪政层面上是两岸宪法的博弈。在马英九的第二任期内,马的大陆政策在“三不”的基础上,由吴伯雄荣誉主席在访问大陆时所提出的“一国两区”的表述,实际上就是马英九依“中华民国宪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所做阐述,内涵上并无新意,有新意的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由特定的人物推出。当然在台湾内部蓝绿恶斗的环境中,鲜明提出这样的表述也是要有勇气的。

  需要指出,谢长廷访陆所提出的“宪法各表”,如成为民进党大陆政策,那么,在与台湾两个主要政党交往的层面上,大陆要同时面对“一中各表”、“一国两区”和“宪法各表”的政策主张,这就使两岸宪法的博弈表面化。这种博弈从台湾方面看,是以较为理性的、与大陆有交集的政策立场与大陆博弈,其具有正当性的力道和台湾民众的民意支持度,也可能成为抗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约未来两岸政治谈判的法律屏障。

  两岸宪法的情势

  (一)两岸宪法的力量对比

  两岸宪法的博弈中,所呈现的情势不可同日而语。所谓“情势”是指两岸宪法博弈的力量对比和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威性、影响力、约束力,伴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和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不断增强:一是中国的代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国家代表权有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强力支撑。二是除台湾3.6万平方公里、2300万人口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大部完整和充分的治权。三是在台湾问题上,大陆民众对中国统一具有共同的意志和坚强的决心,民意的清晰和强大,使大陆的执政者在国家统一和主权问题并不具有多少可以退让的空间。四是大陆的实力和体量,与台湾不可同日而语,两岸政治协商和谈判可以追求话语平等,尊严平等,但实力并不平等。
虽然,两岸宪法在两岸关系问题上,同样存在因治权不完整,导致宪法存在效力的不可及的问题。但是,大陆之于台湾体量巨大,用“治权尚不完整”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主张的治权较为贴切;而台湾之于大陆体量微小,“中华民国宪法”所主张的治权大部不在,其权威和效力就大打折扣。民进党之所以不断消费国民党和“中华民国”就是出于“中华民国宪法”没有现实的大体完整的治权作为支撑,“中华民国宪法”在两岸宪法博弈中处于弱势;在国际政治关系中缺乏话语权,并无独立主张权益的自主性,其权力空心化,权威空心化。

  (二)“主权与安全”“中华民国”宪政前景

  无论是台湾还是“中华民国”,无论是民进党还是国民党,所有关于“中华民国”或是台湾“主权”的立场,都围绕着“主权与安全”的中心议题。现阶段,国民党“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民进党“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台独团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台湾国”的建国梦想,都显示了宪政困境,都无助于建立被大陆所接受、进而被国际社会认同的宪政基础。

  无论是老牌台独彭明敏,辜宽敏还是李登辉、陈水扁、林浊水的政治主张,还是马英九的“三不政策”,谢长庭的“宪法共识”,都只有一块唯一可用的神主牌:那就是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和现实中的台湾地区治权所捏合的神主牌。“中华民国”是皮,台湾地区治权是馅,没有皮包不了台湾地区治权的馅,而没有台湾地区治权的馅,“中华民国”的皮永远捏不成包子。

  真正的主权国家不会存在皮与馅的对抗,而台湾蓝绿两党,无休止地在上演着皮与馅的对抗。从中国的历史,到国际政治现实,再到台湾的政治生态,国民党坚持的“中华民国宪法”,民进党的台独党纲以及后来形成的“台湾前途决议文”、“正常国家决议文”,当下马英九的“三不政策”,永远无法形成可以支撑台湾为国家的宪政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说,台湾的尴尬之困,是宪政之困。

  如果没有两岸的和平发展,没有两岸统一的大方向,台湾既解决不了主权问题,也解决不了安全问题。蓝绿两党无休无止的斗争轮回、大陆与台湾也处于没有休止的对抗,台湾永远像一艘无法靠岸的船,在政经风雨飘荡的大海上漂泊。
(三)两岸关系“互不承认主权”和主权共享共有

  如两岸都承认一个中国,互不承认主权的说法是不合逻辑的。一个中国的本义,就是国家主权的完整。两岸共享国家主权,尚存争议的是两岸谁作为“一个中国”国家主权的代表?两岸政治协商应当回归到两岸共享主权即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基点。共享主权岂是洪水猛兽?共享主权是两岸人民拥有和传承共同的历史和文化、共同的领土领海资源、共同的大市场。共享主权,是一份两岸人民共同享有的无限美好的资产。共享主权恰恰是台湾民众一条通往幸福和荣耀的金光大道。台湾当局“两岸互不承认主权”的说法,引起了相当程度的混乱,影响了台湾民众对“一个中国”的认同,这是把主权代表的争议与两岸人民共享祖产(祖宗留下的资产)刻意混淆。承认一个中国,就是承认主权完整,承认两岸共享主权。

  台执政当局和在野的民进党所谓要求大陆“面对现实”就是“中华民国”作为主权国家的存在。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后半句是可以接受的。而“互不承认主权”是维持现状的政策解读,马英九先生的“三不”政策,是台湾执政党短视权宜性的大陆政策,严格意义上,维持现状的永久化是分裂永久化,并不符合“中华民国宪法”的精神。处理两岸关系以及未来政治谈判中,大陆仍然要面对台湾执政当局的大陆政策,要推动“一中各表”“宪法各表”向“一中同表”“主权共享”过渡,求同化异,排除两岸和平统一的政治障碍。

  (四)两岸宪法与两岸治权

  大陆从未对台湾的治权表达清晰的政策主张。治权是基于主权的存在而衍生出来的管理权,站在大陆宪法立场看,“中华民国”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而所谓“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是台独分裂主张。从国际法上看,既无历史事实存在,亦无现实可能。那么台湾的治权依何存在?台湾对大陆主张主权承认治权的法律基础何在?从台湾立场看,当然是基于“中华民国宪法”和国际政治的现实。台湾从“两蒋”时期视中共政权为叛乱组织,至李登辉、陈水扁、马英九时期发生变化。李扁从分裂、台独和“两国论”的立场出发,既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也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权。国民党重新执政后,马英九重回“中华民国”宪法立场,不能承认大陆政府作为中国主权的代表,但承认中华民国的大陆地区由“中共政权”治理的国际政治现实。
从国际法和政治学一般理论出发,大陆的治权并不衍生于“中华民国宪法”的授权,而是基于政权更迭,首先在主权上成为中国的代表(严格意义上从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其次是在大陆地区卓有成效的治理。因此,仅从宪政原理出发,“中华民国宪法”对大陆治权的承认,不是基于国家和宪法的法源力量,而是基于三种现实考量:一是坚持“中华民国宪法”对大陆地区主权的享有的立场;二是大陆被国际社会的充分承认;三是“中共政权”实际存在的有效治理。依笔者的意见,两岸对治权的相互承认,应当更多从既有的政治现实出发,特别是大陆方面,可以明确承认台湾实际拥有的区域政府治理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确认台湾地区的政府是现实合作互动和未来的政治协商和谈判实际存在的政治实体。

   未来两岸政治谈判与两岸宪法的博弈

  (一)两岸宪法是未来政治谈判的起点

  两岸关系先经后政,政治议题一定会接触。接触政治议题,进入政治协商和谈判两岸都绕不过各自的宪法。两岸所有的纷争和冲突、两岸关系中复杂纠结的政治逻辑最终要投射到两岸宪法之上。

  “中华民国宪法”所支撑的宪政,给大陆未来两岸政治谈判政策选择形成了实际的障碍。一是“中华民国”的宪政在国际法上没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承认“中华民国”宪政,将导致“两个中国”局面;二是不承认“中华民国”的宪政,又给台独势力独立建国,制造国家分裂提供口实;三是在两岸宪政之下,两岸已经形成实质的交往和合作,“中华民国”的宪政发挥实际效能。谢先生访陆返台说明提到,“独派和中共不承认‘中华民国宪法’”。大陆所面临的是,面对包容“中华民国宪法”和遏制台独的势力的坐大之间的政策和策略选择。

  两岸政治谈判和协商的既有立场决不可能离开或背离各自的宪法。两岸问题是法律问题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两岸民众共同认同的价值观、以及两岸生活方式、生活品质、文化和情感认同的问题。特别是台湾方面与大陆政治制度的差异所形成的意识形态差异,成为台湾某些政治势力阻碍统一的藉口。其实,两岸未来无论以何种形式统一,大陆决不可能把自身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给台湾。未来的政治协商和谈判台湾实行何种制度根本不是问题。
两岸政治谈判和协商的起点,就是承认两岸宪法共同遵循的“一个中国”原则,和两岸追求国家统一的意愿。为寻求政治妥协,“一个中国”原则双方不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共同确认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回避大陆和台湾谁隶属于谁的问题。两岸宪法尽管是两岸政治谈判的起点,但由于两岸宪法存在法统正当性的根本争议,两岸宪法却不可能成为双方政治谈判的共同规则。

  (二)大陆处理两岸宪法的总策略

  大陆处理两岸宪法的总策略仍然是从“求同存异”到“求同化异”。求同是求历史的、文化的、血缘的、领土疆域之同(不含蒙古人民共和国);“存异”,即存主权代表之异。“存异”意味着在异部分相互包容,相互尊重各自的立场。如在异的部分对抗和争论,两岸关系只能陷入停滞,“化异”是在存异的基础上逐步化解和缩小差异。在国际上传统的国家民族理论不断受到挑战,国际分离主义倾向严重,台湾内部台独分裂势力仍然有市场的大背景下,大陆对“中华民国宪法”的政策取向,既不具有建设性,也不具有破坏性。两岸分立,大陆不可能对“中华民国宪法”具有任何的建设性,但不具有破坏性倒是可以把握的。

  大陆对“中华民国宪法”的态度:法统上的部分认同和部分不认同。部分认同是,“中华民国”是历史上的中国,“中华民国”历史法源在大陆,“中华民国”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是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部分不认同是,政治现实上“中华民国”不能代表中国。由于“中华民国宪法”体现“一中”精神,期许两岸统一,在两岸交往中,大陆取包容的态度。

  中国大陆对“中华民国宪法”的实际的包容,是基于台湾民众的感情以及台湾的政治生态,特别是台湾本土化、主体性在道义层面具有某些正当性,由此衍生的台独势力可能膨胀坐大,大陆需要在包容和扼制之间做出策略选择。笔者在《中国评论》发表的相关文章中有过“弹性”和“刚性”的论述。即大陆在两岸之间对“中华民国宪法”持包容和弹性;在国际范畴,保持刚性。
(三)两岸政治协商谈判的基本路径

  尽管两岸实质的政治谈判还要走很长的路,以现有的两岸关系,双方并没有进入实质的政治谈判阶段,但是大陆作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负有重大历史责任的重要一方,未雨绸缪,提前规划则是必须的。两岸政治谈判的进程是分阶段进行的,两岸政治谈判的阶段性前瞻作如下描述。

  一是预备阶段。程式性准备、民间智库各种谈判方案的设计,预备阶段最重要的是要营造政治互信。

  二是初始阶段。开始进入实质性商谈,初始阶段要保留置各自的宪法立场,寻求新的妥协之道,而决不能在政治谈判中形成两岸宪法的对决和冲突。所谓留置立场,其含义是,未放弃既有立场,避免造成违宪,但不以自身宪法立场强加对方。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对各自宪法立场的搁置,才有可能搁置争议。双方的宪法立场以各自陈述,各自表明的方式予以彰显。双方的各自陈述和各自表明立场的法律基础当然是两岸的宪法。

  三是进展阶段。即有所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果。在两岸的政治谈判的进展阶段是表明双方在国家统一目标上的共同意愿,在各自的宪法立场留置之后进入新的谈判阶段。在这一阶段,需要继续搁置各自的宪法立场。在表明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两岸依据各自的宪法,都主张各自是中国的主权代表的立场之后,双方对对方的立场以认知方式表示理解和尊重。认知不同于认同,所谓认知方式,简明之,就是“知道了”,因彼此立场均无弹性,争议仍达不成共识。双方对彼此的立场的内涵并不认同,而对所持立场的本身予以认知理解和尊重。这是公开争议立场,对双方人民均有政治交待。

  四是持续阶段。即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继续推进。在两岸政治协商谈判的持续阶段,以求同化异方式,着重表明双方的共同点,共同表明推进国家统一的政治意愿,以主权共享代替主权之争,可以作为持续阶段的谈判目标。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或国家)的表述,是两岸共享主权的表述,也是两岸应当达成的政治谅解。
五是深化阶段。即达成目标前困难胶着阶段。在两岸政治谈判的深化阶段,是对未来国家统一的形式作出政治安排。这是达成目标前最为困难的阶段,也需要双方拿出更多的政治智慧和政治诚意,甚至作出必要的妥协。

  六是达成阶段。即实现突破,完成目标。

  结语

  当前两岸关系发展已经进入了重要时期,国际经济的大环境和台湾固有经济结构使台湾发展进入持续衰退,台湾蓝绿两党都加深了对两岸关系重要性的认识;南海冲突特别是日本“购岛”风波的出现,显示台湾安全困境——既无大力量,又无大格局;谢长廷先生访问大陆,是台湾重要的标志性事件,使整个绿营出现了重新思考和制定大陆政策的契机;两岸人民是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的认知,将不断加深两岸政府和民众的联系。两岸关系的发展,使两岸可能进入政治议题的接触和谈判。本文所阐述的政治协商谈判和两岸宪法关系应当引起两岸各界充分的研究和关注,笔者期待两岸有更多的学者像张亚中先生那样,从宪法和宪政角度关注两岸关系,既关注和研究两岸现实的“两宪”,也深入研究未来完整统一新中国的“一宪”。

  在本文结束之时,笔者要提示:两岸宪法和法律最终不能完全解决两岸的政治问题。两岸在处理宪法问题上立场是:着眼共同利益,秉持政治智慧,有所坚持而不对抗,有所博弈而不破裂。
博弈?WW有那个资格?顶多就是参香港、澳门例
大刀斩RB 发表于 2013-4-3 18:20
五是深化阶段。即达成目标前困难胶着阶段。在两岸政治谈判的深化阶段,是对未来国家统一的形式作出政治安排 ...
我们不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法统的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