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福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开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11:41:06
http://www.northnews.cn/2012/0906/909897.shtml   

晶报讯 财新网消息,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于9月4日开庭审理了一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今年55岁的陈平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皋兰县人。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起诉书称,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平福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等34篇文章。起诉书认为,陈平福通过互联网攻击党和政府,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何辉新律师为陈平福当庭做了无罪辩护。何辉新律师认为,首先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 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YX、表威的自由”。陈平福在互联网发表文章,有的是根据自己的遭遇撰写的,有的是转载的,其目的不过是为了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是在履行《宪法》赋予一个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如何能被视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次,政府不等于国家,公民批评政府工作人员、乃至批评政府,不等于要颠覆国家政权。
据陈平福公开发表的多篇博文所述,他原是皋兰县一家国企学校的数学教师。2005年,他遭遇了一连串的生活打击。先是企业倒闭导致失业,继而又生了一场大病,负债累累,孩子又要上大学,生活难以为继。不得已,他来到省城兰州,靠拉小提琴卖艺为生,却多次遭遇当地政府救助站的“驱逐和羞辱”。http://www.northnews.cn/2012/0906/909897.shtml   

晶报讯 财新网消息,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于9月4日开庭审理了一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今年55岁的陈平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皋兰县人。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起诉书称,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平福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等34篇文章。起诉书认为,陈平福通过互联网攻击党和政府,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何辉新律师为陈平福当庭做了无罪辩护。何辉新律师认为,首先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 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YX、表威的自由”。陈平福在互联网发表文章,有的是根据自己的遭遇撰写的,有的是转载的,其目的不过是为了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是在履行《宪法》赋予一个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如何能被视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次,政府不等于国家,公民批评政府工作人员、乃至批评政府,不等于要颠覆国家政权。
据陈平福公开发表的多篇博文所述,他原是皋兰县一家国企学校的数学教师。2005年,他遭遇了一连串的生活打击。先是企业倒闭导致失业,继而又生了一场大病,负债累累,孩子又要上大学,生活难以为继。不得已,他来到省城兰州,靠拉小提琴卖艺为生,却多次遭遇当地政府救助站的“驱逐和羞辱”。
这个罪名定的。。。,一些挖社会主义墙角的大贪才是真正的掘墓人吧


内容敏感,不予讨论,以下复制本帖不以灌水论

内容敏感,不予讨论,以下复制本帖不以灌水论
nsczlj 发表于 2012-9-7 08:26
这个罪名定的。。。,一些挖社会主义墙角的大贪才是真正的掘墓人吧
  你要“颠覆”就没墙角可挖了。不判你判谁。
wcgsjo 发表于 2012-9-7 08:30
哈哈哈。敏感消息。不评论。
协助管理 版主快加分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很多话题被屏蔽,不代表我们版主赞同或者反对网友的观点,而是一种论坛管理措施。这种管理措施对论坛安全有益,也是对网友的保护。这种保护是无形的,普通网友很难体会到。如果陈平福的帖子当时被所在论坛版主处理,他可能会觉得是版主压制言论,而不会觉得版主在避免他坐牢。
   对于敏感话题,委员鼓励大家用“内容敏感,不予讨论,以下复制本帖不以灌水论”来回帖。希望大家能够理解这20个字的深厚含义。
内容敏感,不予讨论,以下复制本帖不以灌水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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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2-9-7 09:18
    很多话题被屏蔽,不代表我们版主赞同或者反对网友的观点,而是一种论坛管理措施。这种管理措施对论坛 ...
说坐牢还早了一点吧.避免他被起诉应该是可以的.


他要煽动的话判他没问题

不过我觉得诸如贪官污吏、给丑恶洗涤的真五帽、满口胡言乱语的公知、不断想把共有资产私有化的某些权力者

是不是都应该判个叛国罪颠覆罪?

这些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难道不是国家一步步的走向XX么?



他要煽动的话判他没问题

不过我觉得诸如贪官污吏、给丑恶洗涤的真五帽、满口胡言乱语的公知、不断想把共有资产私有化的某些权力者

是不是都应该判个叛国罪颠覆罪?

这些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难道不是国家一步步的走向XX么?

内容敏感,不予讨论,以下复制本帖不以灌水论
判无罪应该比较合理,这案子要是判了罪名成立 那就是个大悲剧,一堆人等着看笑话.
敏感话题 不予评论
晶报讯 财新网消息,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于9月4日开庭审理了一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今年55岁的陈平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皋兰县人。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起诉书称,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平福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等34篇文章。起诉书认为,陈平福通过互联网攻击党和政府,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何辉新律师为陈平福当庭做了无罪辩护。何辉新律师认为,首先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 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YX、表威的自由”。陈平福在互联网发表文章,有的是根据自己的遭遇撰写的,有的是转载的,其目的不过是为了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是在履行《宪法》赋予一个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如何能被视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次,政府不等于国家,公民批评政府工作人员、乃至批评政府,不等于要颠覆国家政权。
据陈平福公开发表的多篇博文所述,他原是皋兰县一家国企学校的数学教师。2005年,他遭遇了一连串的生活打击。先是企业倒闭导致失业,继而又生了一场大病,负债累累,孩子又要上大学,生活难以为继。不得已,他来到省城兰州,靠拉小提琴卖艺为生,却多次遭遇当地政府救助站的“驱逐和羞辱”。
这个罪定罪要看实际后果
如果只是发了几十篇文章不应该定罪
wcgsjo 发表于 2012-9-7 09:24
说坐牢还早了一点吧.避免他被起诉应该是可以的.
    说避免他进看守所比较准确。看守所不是监狱,但是在看守所内,他也是失去人身自由的。广义上,进看守所、进拘留所也算是坐牢。
可以有不同的声音,但是不能实质干扰国家发展进程。这种是指干扰的认定是个问题!
内容敏感,不予讨论,以下复制本帖不以灌水论
内容敏感,不予讨论,以下复制本帖不以灌水论。
一般来说,绝大多数人只想撒个鸟气、不想颠个鸟覆,撒完就完了。
因为我们是人民民主的自由的国度,所以我们准许有反对国策的情形出现,在有的国家他早就被神不知鬼不觉的清除了
类似的言论凯迪一抓一大把,有没有靠山就是不一样啊
{:soso_e141:}

那个说要刺杀奥巴马的人呢?因言获罪妥妥的?
内容敏感,不予讨论,以下复制本帖不以灌水论! 体谅一下 版主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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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敏感,不予评价
什么时候,我们不用写这话,版主不用管我们写什么话,那就比较好了。
“内容敏感,不予讨论,以下复制本帖不以灌水论
真是闲的没事干,不好好工作在网上发什么文章
如果只是表达不满而没有提出具体措施、路径是不算。否则,肯定是算的。
捞。。。。
这哥们运气实在是太差了。
必须有罪。没说的,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坚持四个基本原则。此例中央肯定不会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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