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案”:“自我调查”违背程序正义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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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09:4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肖山

  来粤务工青年孙某被广州一派出所收容并惨遭毒打致死的事件,在被媒体广泛关注后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的“结果”:据5月1日的《北京青年报》报道,广州市公安局就此案进行了调查,结果是“孙志刚被打与警察无关”,“可能是在医院被同房的8个人打的”,而且“这8个人分布在全国8个省份,都已经不在广州了”。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这个说法的言外之意是,对于孙某的死,一是警察没有任何直接责任,二是打人者已经失散,本案即成了无头悬案。

  一个人被无辜打死后,即便打人凶手散失到全国,是否应当继续追查?是否可以继续追查?这两个问题我没有兴趣讨论,因为,前一个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后一个问题则非常简单——既然同房的8人都是被收容过的,肯定都有身份资料记载,比起那些无头命案来,这是再简单不过的事情了,除非有人担心追查后拔出萝卜带出泥而不愿意追查。

  收容到底是一个什么制度?它到底侵犯了公民的哪些宪法性权利?孙某是否应当被收容?这些问题我也不想在此讨论,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为什么我只能暂住在我的国家》,对此作了详细回答,加上人们曾经对此的深入讨论和谴责,这些问题已经被多数民众看得非常清楚。特别是广东省制定了关于“收容遣送”的更加人道的地方性法规后,这些问题本来应当在广东得到很好的解决。

  我在这里想说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不管人是谁打死的,当此案涉及到警察的职务行为时,让警察来做调查,并宣布调查结果。这个结果无论是否真实可靠,我无法接受,还有包括受害人家属在内的广大民众,相信他们也都无法接受。

  纵观事件的发生过程,受害人孙某最开始是被派出所收容的,从一开始知道孙某死亡,没有其他旁观者能够证明他不是在派出所遭到殴打或者是在派出所被打死的,由此可见,对于孙某的死,警方首先是最大的嫌疑人。

  并且,作为一种收容行为,派出所将孙某带进去,无疑是一种职务行为,如果其中发生了警察殴打孙某的事件,这种事件也绝对不能看作是个人行为,而起码应当是警方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滥用职权行为。在孙某被收容的合法性没有得到确定的前提下,警方收容孙某的行为还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显然,孙某被收容致死一案,完全应当由检察院来侦查。

  从程序正当的一般道理来讲,对于警察涉嫌利用职权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果由警察来调查,显然不合理。因为这种调查行为是典型的“自我调查”,根本没有可信度。

  一位哲人曾经说过:“人人都可能刻意回避对自己不利的说法,人人都可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正因为在程序上无法保证或者无法让他人确信公正,“自我调查”的结论绝对是违背程序公正的。

  从这个事件说开去,当前在全国各地,常常有警察刑讯逼供侵害他人权益的事件,或者警察利用和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权益的事件。对于这些事件,很多地方的通行做法就是让警方自己调查,然后作出一个结论。不管受害人家属和民众对此有多大疑问,这些结论一般都被司法机关采信。这其实和孙某被害事件的当前结论一样,有着同样的荒唐性。

  平心而论,中国地域辽阔,警察众多,在如此庞大的队伍中出现一些违法事件,并不能说明整个警察队伍是坏的。无论是孙某的屈死,还是其他人遭遇的警察侵权,这都是个案。如果这些个案得到了妥善和公正的调查处理,并不会导致人们对警察的失信。

  不过现在的问题是,往往在警察侵权的个案发生后,警方越来越爱采用违背程序公正的做法来息事宁人,这就使得个案变成了趋势,这样的做法,不管有关部门的动机何在,其最终危害的是警察的形象和公民对警察的信任。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6月上)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09:4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肖山

  来粤务工青年孙某被广州一派出所收容并惨遭毒打致死的事件,在被媒体广泛关注后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的“结果”:据5月1日的《北京青年报》报道,广州市公安局就此案进行了调查,结果是“孙志刚被打与警察无关”,“可能是在医院被同房的8个人打的”,而且“这8个人分布在全国8个省份,都已经不在广州了”。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这个说法的言外之意是,对于孙某的死,一是警察没有任何直接责任,二是打人者已经失散,本案即成了无头悬案。

  一个人被无辜打死后,即便打人凶手散失到全国,是否应当继续追查?是否可以继续追查?这两个问题我没有兴趣讨论,因为,前一个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后一个问题则非常简单——既然同房的8人都是被收容过的,肯定都有身份资料记载,比起那些无头命案来,这是再简单不过的事情了,除非有人担心追查后拔出萝卜带出泥而不愿意追查。

  收容到底是一个什么制度?它到底侵犯了公民的哪些宪法性权利?孙某是否应当被收容?这些问题我也不想在此讨论,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为什么我只能暂住在我的国家》,对此作了详细回答,加上人们曾经对此的深入讨论和谴责,这些问题已经被多数民众看得非常清楚。特别是广东省制定了关于“收容遣送”的更加人道的地方性法规后,这些问题本来应当在广东得到很好的解决。

  我在这里想说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不管人是谁打死的,当此案涉及到警察的职务行为时,让警察来做调查,并宣布调查结果。这个结果无论是否真实可靠,我无法接受,还有包括受害人家属在内的广大民众,相信他们也都无法接受。

  纵观事件的发生过程,受害人孙某最开始是被派出所收容的,从一开始知道孙某死亡,没有其他旁观者能够证明他不是在派出所遭到殴打或者是在派出所被打死的,由此可见,对于孙某的死,警方首先是最大的嫌疑人。

  并且,作为一种收容行为,派出所将孙某带进去,无疑是一种职务行为,如果其中发生了警察殴打孙某的事件,这种事件也绝对不能看作是个人行为,而起码应当是警方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滥用职权行为。在孙某被收容的合法性没有得到确定的前提下,警方收容孙某的行为还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显然,孙某被收容致死一案,完全应当由检察院来侦查。

  从程序正当的一般道理来讲,对于警察涉嫌利用职权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果由警察来调查,显然不合理。因为这种调查行为是典型的“自我调查”,根本没有可信度。

  一位哲人曾经说过:“人人都可能刻意回避对自己不利的说法,人人都可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正因为在程序上无法保证或者无法让他人确信公正,“自我调查”的结论绝对是违背程序公正的。

  从这个事件说开去,当前在全国各地,常常有警察刑讯逼供侵害他人权益的事件,或者警察利用和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权益的事件。对于这些事件,很多地方的通行做法就是让警方自己调查,然后作出一个结论。不管受害人家属和民众对此有多大疑问,这些结论一般都被司法机关采信。这其实和孙某被害事件的当前结论一样,有着同样的荒唐性。

  平心而论,中国地域辽阔,警察众多,在如此庞大的队伍中出现一些违法事件,并不能说明整个警察队伍是坏的。无论是孙某的屈死,还是其他人遭遇的警察侵权,这都是个案。如果这些个案得到了妥善和公正的调查处理,并不会导致人们对警察的失信。

  不过现在的问题是,往往在警察侵权的个案发生后,警方越来越爱采用违背程序公正的做法来息事宁人,这就使得个案变成了趋势,这样的做法,不管有关部门的动机何在,其最终危害的是警察的形象和公民对警察的信任。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6月上)
体制是意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