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震”撞死围观者被判无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3:27:36
网易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新闻新闻网页 2012-06-05 04:18:02 来源: 东南网(福州)

核心提示:2011年11月30日晚,男子姜某峰因4名青年围观其在车内与2名女子“车震”,一怒之下开车将4人撞倒,导致1死2伤。近日,该案已一审宣判,姜某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姜某峰已放弃上诉。
http://news.163.com/12/0605/04/8376NN7A00011229.html
去年11月30日晚,因四名青年围观其在车内与两名卖淫女“车震”,姜某峰一怒之下开车将四人撞倒,导致一死两伤。新快报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案已于近日一审宣判,姜某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折返冲撞围观者

据法院查明,姜某峰现年32岁,是安徽省颍上县人,2008年曾因妨害公务罪被广州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1年11月30日晚11时许,姜某峰酒后驾驶小车搭载两名卖淫女子,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工业园二期沥东铝材厂路段停车,在车上与两名卖淫女发生性关系。

在沥东铝材厂工作的何某、饶某、王某与其工友赵某等六人吃完消夜后步行回厂,他们最大的22岁,最小的才19岁。路上,众人看见停靠在旁的小车“有震动”,何某、饶某、王某及赵某四人因为好奇而上前观看并用手敲车窗。姜某峰打开车门与何某等四人发生口角,后何某四人在同事的劝解下走开。随后,姜某峰突然发动汽车超过何某等人往沥东铝材厂行驶,并在厂门口调头,然后快速往何某等人驶去,将何某、饶某、王某及赵某四人撞倒在地,后逃离现场。何某被撞后当场死亡,饶某属轻伤、王某属轻微伤。

据被撞者之一的饶某回忆,他们离开姜某峰的小车约20米后,小车从他们身后开过来,超越他们之后又调头,面向他们冲来。“那辆车开着大灯,车速很快,突然撞上了我们四个。我当时晕了过去,醒来后已经在医院。”饶某说。

饶某表示,案发时他们靠左边走,四个人差不多并排,最外面(靠右)的人差不多到路中间,但是旁边还有很大的空位,足够一辆车经过。

被告放弃上诉

昨日,新快报记者联系上了姜某峰的辩护律师彭坤,他表示,经与姜某峰的家属商量,认为判决比较合理,已经决定放弃上诉。据其介绍,目前姜某峰仍被羁押在南海看守所。

记者随后试图通过彭坤联系姜某峰家属,但被对方拒绝。据彭坤介绍,事发后姜某峰的妻子和孩子一直面临很大的精神压力,其父母的身体也不好,为了赔偿受害者还向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目前的家庭状况不是很好。

一审判故意杀人

在姜某峰的供述中,其一直声称以为对方是抢劫。姜某峰称,当时他把车开了100多米发现前面没有路走,调头后就发现对方拦在路中间,“基本上堵住了整条路”。其后他又称,喝了酒不是很清醒,“有点醉,不确定这些人是否想抢劫”。

姜某峰的辩护律师表示,当时姜某峰没有故意杀人,构成的只是故意伤害。

据了解,事发后,姜某峰的家属分别向何某的家属、饶某和王某赔偿了33万元、18万元和2万元,均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等四人因好奇而观看姜某峰的车辆并用手敲打车窗,但“四人并未对姜某峰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不法侵害”,因此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此外,对于辩护律师对罪名的意见,主审法官表示,姜某峰于2004年已获得A2机动车驾驶资格,作为一名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人员,其理应知道开车撞击他人的后果,却仍然在明知何某等人在车辆前方的情况下不计后果地开车冲过去,可见姜某峰罔顾他人生命,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同时指出,由于姜某峰的家属积极代其全额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同时何某等虽然没有过错,但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对姜某峰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姜某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闻回顾:男子“车震”被发现 发飙撞路人致1死3伤

日前,男子姜某峰酒后与两名发廊女在公路桥下“车震”,被6名路过的打工仔发现。姜某峰与6人发生争吵。随后,姜某峰驾车朝6人撞去,致1死3伤。事发后,姜某峰逃往安徽阜阳,在家属动员下投案自首。目前,姜某峰涉嫌故意开车撞人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

(本文来源:东南网 )网易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新闻新闻网页 2012-06-05 04:18:02 来源: 东南网(福州)

核心提示:2011年11月30日晚,男子姜某峰因4名青年围观其在车内与2名女子“车震”,一怒之下开车将4人撞倒,导致1死2伤。近日,该案已一审宣判,姜某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姜某峰已放弃上诉。
http://news.163.com/12/0605/04/8376NN7A00011229.html
去年11月30日晚,因四名青年围观其在车内与两名卖淫女“车震”,姜某峰一怒之下开车将四人撞倒,导致一死两伤。新快报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案已于近日一审宣判,姜某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折返冲撞围观者

据法院查明,姜某峰现年32岁,是安徽省颍上县人,2008年曾因妨害公务罪被广州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1年11月30日晚11时许,姜某峰酒后驾驶小车搭载两名卖淫女子,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工业园二期沥东铝材厂路段停车,在车上与两名卖淫女发生性关系。

在沥东铝材厂工作的何某、饶某、王某与其工友赵某等六人吃完消夜后步行回厂,他们最大的22岁,最小的才19岁。路上,众人看见停靠在旁的小车“有震动”,何某、饶某、王某及赵某四人因为好奇而上前观看并用手敲车窗。姜某峰打开车门与何某等四人发生口角,后何某四人在同事的劝解下走开。随后,姜某峰突然发动汽车超过何某等人往沥东铝材厂行驶,并在厂门口调头,然后快速往何某等人驶去,将何某、饶某、王某及赵某四人撞倒在地,后逃离现场。何某被撞后当场死亡,饶某属轻伤、王某属轻微伤。

据被撞者之一的饶某回忆,他们离开姜某峰的小车约20米后,小车从他们身后开过来,超越他们之后又调头,面向他们冲来。“那辆车开着大灯,车速很快,突然撞上了我们四个。我当时晕了过去,醒来后已经在医院。”饶某说。

饶某表示,案发时他们靠左边走,四个人差不多并排,最外面(靠右)的人差不多到路中间,但是旁边还有很大的空位,足够一辆车经过。

被告放弃上诉

昨日,新快报记者联系上了姜某峰的辩护律师彭坤,他表示,经与姜某峰的家属商量,认为判决比较合理,已经决定放弃上诉。据其介绍,目前姜某峰仍被羁押在南海看守所。

记者随后试图通过彭坤联系姜某峰家属,但被对方拒绝。据彭坤介绍,事发后姜某峰的妻子和孩子一直面临很大的精神压力,其父母的身体也不好,为了赔偿受害者还向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目前的家庭状况不是很好。

一审判故意杀人

在姜某峰的供述中,其一直声称以为对方是抢劫。姜某峰称,当时他把车开了100多米发现前面没有路走,调头后就发现对方拦在路中间,“基本上堵住了整条路”。其后他又称,喝了酒不是很清醒,“有点醉,不确定这些人是否想抢劫”。

姜某峰的辩护律师表示,当时姜某峰没有故意杀人,构成的只是故意伤害。

据了解,事发后,姜某峰的家属分别向何某的家属、饶某和王某赔偿了33万元、18万元和2万元,均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等四人因好奇而观看姜某峰的车辆并用手敲打车窗,但“四人并未对姜某峰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不法侵害”,因此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此外,对于辩护律师对罪名的意见,主审法官表示,姜某峰于2004年已获得A2机动车驾驶资格,作为一名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人员,其理应知道开车撞击他人的后果,却仍然在明知何某等人在车辆前方的情况下不计后果地开车冲过去,可见姜某峰罔顾他人生命,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同时指出,由于姜某峰的家属积极代其全额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同时何某等虽然没有过错,但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对姜某峰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姜某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闻回顾:男子“车震”被发现 发飙撞路人致1死3伤

日前,男子姜某峰酒后与两名发廊女在公路桥下“车震”,被6名路过的打工仔发现。姜某峰与6人发生争吵。随后,姜某峰驾车朝6人撞去,致1死3伤。事发后,姜某峰逃往安徽阜阳,在家属动员下投案自首。目前,姜某峰涉嫌故意开车撞人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

(本文来源:东南网 )
  你在公共场合嫖娼车震,围观的人怎么会有责任呢?本案判决,涉及公共场合嫖娼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公共场合嫖娼不可以围观,那么死者有错误,如果公共场合不能嫖娼,那么围观就没有错了。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2-6-5 10:22
  你在公共场合嫖娼车震,围观的人怎么会有责任呢?本案判决,涉及公共场合嫖娼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公共 ...
私家车内部,不能算公共场合吧,如果是公共场合,岂不是人人都可以钻进私家车里去逛逛。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2-6-5 10:26
私家车内部,不能算公共场合吧,如果是公共场合,岂不是人人都可以钻进私家车里去逛逛。
  这车停在公众场合,不停的摇晃。路人上去敲玻璃是合理的。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2-6-5 10:26
私家车内部,不能算公共场合吧,如果是公共场合,岂不是人人都可以钻进私家车里去逛逛。
那么在自己家阳台赤裸。是否在台湾会被起诉有碍风化呢?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2-6-5 10:29
  这车停在公众场合,不停的摇晃。路人上去敲玻璃是合理的。
我觉得只要车窗玻璃是从外面可以看见内部的。看到者就没有过错。
什么无期无期的,直接说十五年有期徒刑不就完了嘛。TMD什么扯淡的法律
法院同时指出,由于姜某峰的家属积极代其全额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同时何某等虽然没有过错,但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对姜某峰从轻处罚。


还不是花钱买命嘛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2-6-5 11:15
什么无期无期的,直接说十五年有期徒刑不就完了嘛。TMD什么扯淡的法律
问题在于此君已有前科,08年被判了7年,怎么11年底就又出来活蹦乱跳
哦看错了,是7个月
这是老新闻,我晕,去年的
两方都不是好东西
zkf81 发表于 2012-6-5 11:32
还不是花钱买命嘛
两方都不是好东西。另外,你说话有问题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2-6-5 10:29
  这车停在公众场合,不停的摇晃。路人上去敲玻璃是合理的。
委员啊,这是老新闻了,去年的事情,当时CD的很多人都是说“两边都不是好东西”
为什么要那么说呢,那几个家伙看见里面有春光,就站在外面看,不管怎么说,也不会是个好东西。
不管是不是公共场合,知道人家在爱爱,你还看上瘾了,怎么说都不会是个好东西
wawo1 发表于 2012-6-5 11:53
委员啊,这是老新闻了,去年的事情,当时CD的很多人都是说“两边都不是好东西”
为什么要那么说呢,那几 ...
  我以前去郊野钓鱼,看到车里面有一男一女,关着车门。我就绕道走。毕竟打扰人家可不妥当。;P
霏菲飞 发表于 2012-6-5 11:35
哦看错了,是7个月
  姜某峰现年32岁,是安徽省颍上县人,2008年曾因妨害公务罪被广州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这是明显的二进宫,而且第二次还是非常严重的故意杀人罪。法院没有判死刑,明显是对社会不公。
wawo1 发表于 2012-6-5 11:50
两方都不是好东西。另外,你说话有问题
说说看有啥问题?
我觉得死者 好像并不属于坏东西。
各位谁没看过黄片 难道看过就是坏东西
年轻人吗  现实中 看车震 是男人都会多看几眼  多看了会时间 不至于过错
天胡带3炸 发表于 2012-6-5 13:03
我觉得死者 好像并不属于坏东西。
各位谁没看过黄片 难道看过就是坏东西
年轻人吗  现实中 看车震 是男人 ...
撞人的时候。实际上所谓的围观者已经离开。
判刑是没错的,不过人家做事您去围着偷看不说,还要敲敲车窗,这种无聊至极的人,撞撞还是应该的..
wawo1 发表于 2012-6-5 11:49
这是老新闻,我晕,去年的
去年的事情,昨天刚刚宣判嘛。
一死二伤,无期太轻
唉,个人感觉,在一帮子半瓶子醋的法棍和讼棍的不懈努力下,中国的法律终于连羊乃五小白菜的时候都不如了.至少,在佛爷的关心下,办冤案的上百个乌纱帽没了,但现在,这样的类人官们却端做在法庭之上耀武扬威的.
偷看不够还拍打玻璃叫嚷,把人家激怒了
故意杀人罪就算积极做了赔偿也得起码判个死缓吧
两边都不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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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上起来跑步,还看到过狗男女在交配

车震是对是错不好说 卖淫 那几个受害者肯定不清楚是卖淫的 围观就算了 还敲窗 这也不对啊 不过为了这个 开车撞人家 所以说 两面都不对
天胡带3炸 发表于 2012-6-5 13:03
我觉得死者 好像并不属于坏东西。
各位谁没看过黄片 难道看过就是坏东西
年轻人吗  现实中 看车震 是男人 ...
围观的还敲玻璃了...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2-6-5 12:10
  姜某峰现年32岁,是安徽省颍上县人,2008年曾因妨害公务罪被广州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
同意,居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又是有前科的,还判无期就明显过了。就算从轻也应该是死缓啊。现在的司法~
那拉 发表于 2012-6-5 21:16
车震是对是错不好说 卖淫 那几个受害者肯定不清楚是卖淫的 围观就算了 还敲窗 这也不对啊 不过为了这个 开车 ...
难道同时找两个。还有合法的?
请问这是什么情况啊?国内MSL允许找4个老婆了?
前几天有人在嘲讽挪威{:soso_e113:}
wawo1 发表于 2012-6-5 11:50
两方都不是好东西
你随地吐痰,于是我把你宰了。

咱俩都不是好东西。
永远的麦子 发表于 2012-6-5 13:38
判刑是没错的,不过人家做事您去围着偷看不说,还要敲敲车窗,这种无聊至极的人,撞撞还是应该的..
希特勒都不敢这么说。

当然,你知道自己说了P都不顶,才这么说的。我知道。
造汽 发表于 2012-6-6 07:34
前几天有人在嘲讽挪威
这有的比吗?那个杀了80多人。这个案子判得虽然偏轻但也不能算徇私枉法,最多算花钱保命。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